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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阜新市市级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目录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省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意见》《辽宁省自然资源厅 辽宁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级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目录清单(第一批)的通知》,建立全市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目录清单管理制度,巩固和深化“多规合一”改革成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阜新市市级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目录清单(第一批)》(以下简称《目录清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编制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的重要性 国土空间专项规划是指在特定区域(流域)、特定领域,为体现特定功能,对空间开发保护利用作出的专门安排,是涉及空间利用的专项规划,是国家“五级三类”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编制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的重要意义和作用,规范有序推进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审批工作,确保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衔接一致,并依法落实到详细规划中,有效保障项目落地实施。依据《阜新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我市相关专项规划涵盖自然资源保护利用与能源发展、公共服务与基础设施配置、生态环境保护与整治修复、城乡发展与历史文化保护、安全防灾等重点领域。 二、实施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目录清单管理 各级各有关部门拟编制的国土空间专项规划,要列入同级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目录清单。由规划组织编制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列入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目录清单的专项规划期限原则上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一致,一般为15年,非空间类以及属于各部门日常工作或任务实施期限少于5年的规划,原则上不列入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目录清单。未列入目录清单的空间类专项规划,但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工作要求确需编制的,有关部门可提出增补申请,经同级政府同意后开展编制。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两县可参照《目录清单》明确的市级规划类别和所属领域,建立同级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目录清单。 三、规范编制各级国土空间专项规划 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各组织编制部门要落实主体责任,会同配合部门共同谋划部署、审定编制方案、推进规划编制。原则上,各级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应于同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获得批准实施后一年内完成编制。国土空间专项规划要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基础,严格落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空间战略、总体目标、国土空间布局、约束性指标、重大政策等强制性内容。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要统筹做好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安排,明确交通、能源、水利、信息通讯及其他基础设施项目具体的占地位置和规模,并提交给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便及时纳入“一张图”平台实施监督系统管理。 四、做好国土空间专项规划“一张图”衔接核对 严格落实“专项规划的编制、审查需与国土空间规划进行衔接,做好“一张图”核对的有关要求,各规划组织编制部门要按照统一的制图标准和数字化成果汇交要求,规范专项规划成果数字化表达方式,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衔接核对后,经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再按照规定程序报批,经核对符合规定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合规性审查同意意见,作为规划报批要件。国土空间专项规划批复后三个月内,矢量数据要纳入同级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叠加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作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依据。 《目录清单》和有关工作要求执行期间,如国家、省出台相关政策规定,我市专项规划编制管理工作从其规定。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管理办法和制图标准、数字化成果汇交要求等技术文件另行转发。 附件:阜新市市级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相关领域编制目录清单(第一批).xlsx 阜新市自然资源局阜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5月28日
《关于印发阜新市市级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目录清单(第一批)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2019年5月10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明确提出了专项规划和总体规划的衔接要求,如“坚持‘多规合一’,不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之外另设其他空间规划”“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对各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作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要统筹和综合平衡各相关专项规划领域的空间需求”“相关专项规划要遵循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不得违背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等。 2023年11月29日,省自然资源厅和省发改委联合印发了《辽宁省自然资源厅 辽宁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级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目录清单(第一批)的通知》(辽自然资发〔2023〕94号),明确提出了“各市县可参照《目录清单》明确的省级规划类别和所属领域,建立同级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目录清单”。2024年5月11日,省政府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阜新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辽政〔2024〕56号),明确提出了“建立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目录清单,强化对各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国土空间专项规划有关工作要求,加强国土空间专项规划与总体规划的衔接,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发改委,在前期广泛组织征求市直有关单位专项规划编制需求基础上,共同研究制定了《阜新市市级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目录清单(第一批)》,经请示市政府同意后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阜新市市级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目录清单(第一批)的通知》(阜自然资发〔2024〕3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指导规范我市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审批工作。 二、主要考虑 《通知》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制定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目录清单的要求,明确了专项规划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实施机关以及目录清单内容、申请程序、审核重点内容、增补申请等有关事项和要求。明确了我市国土空间专项规划主要涵盖“自然资源保护利用与能源发展、公共服务与基础设施配置、生态环境保护与整治修复、城乡发展与历史文化保护、安全防灾”等重点领域。建立了专项规划和总体规划的衔接机制,即统一规划基础、统筹编制内容、统一纳入管理。明确了专项规划目录清单管理责任部门,由规划组织编制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主要目的是为了加强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和发展专项规划的有效衔接,保证专项规划同时符合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要求。 解读单位:阜新市自然资源局国土空间规划管理科 解读人:王世贤 联系电话:0418-2192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