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想空间》15辑:历史城市保护规划与设计实践
一、历史保护思潮的发展过程
过去十年来,世界上许多城市,特别是欧洲和美国的城市都兴起了振兴城市历史街区的热潮。其中有一些成功的经验,也有一些不成功的教训,这些对我国的历史街区保护与整治都有很好的借鉴作用,对提高我们的理论水平、改善工作方法都会有所帮助。
妥善处理有价值的历史遗产对许多城市来说都是一个具有挑战性的课题。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 城市历史地段和历史街区的重要性再次得到人们的重视。第一次历史保护运动的基本策略是保护单体建筑、构筑物和其他遗迹,这种保护往往具有民族主义或宗教背景。建筑和其它遗迹受到保护的原因是它们与国家历史上的伟大人物有关,或如在英国和法国那样,与教区教堂所确立的教义相关。这些早期保护策略的作用相当有限。亚当·弗格森指出:尽管巴斯的一些历史建筑得以保存下来,但是它们的文脉却处于消失的危险中。
不久以后,对保护历史建筑的关注扩大到地区层面。于是第二次历史保护思潮,更确切地说,是保护运动的重点就转而注重历史建筑群、城市景观和建筑环境的保护。这里需要强调的是,保存(preservation)一词的本源为"封存"之意,强调对变化进行限制;而保护(conservation)则强调变化是不可避免的但需对其进行控制。在英国,这种区别明显地表现在保护区的法定意义上:保护区即"那些具有特殊建筑或历史价值并值得人们去保存或强化其历史特征的地区"(城市修复法案,1967)。
基于地段的保护是针对社会、文化、物质环境遭受破坏后而产生的反应,其原因在于战后的拆除与综合性开发政策,还有后来的道路修建计划。值得注意的是,几乎在同一时期,大多数欧洲国家都出现了地区性的保护政策。1961年的荷兰历史古迹法案是第一个,接着是法国的"马尔罗法"(Loi. Marlraux)、1967年英国颁布了城市修复法;同年,还有意大利的城市规划法,然后是1973年土耳其的遗址与历史建筑法案。美国在二战前已有好几个历史保护区。1926年在威廉斯堡建立了一个私营的保护区,约翰·洛克菲勒(John D. Rockefelle)投入数百万美元成功地将这个小镇变成了一座博物馆。1931年,在南卡罗来纳州的查理斯顿(Charleston,South Carolina)建立了一个名为巴特雷(Battery)的保护区。正如摩塔夫(Murtagh 1992,p.51)所指出的:"这种方式标志着美国保护思想的一个重要时刻,即关注非博物馆式的历史环境,并将其作为保护的前提"。1933年在新奥尔良的维尔克斯·卡尔(Vieux Carre)创立了另一个保护区。然而直到1966年国家历史保护法案的颁布,才意味着保护工作被置于联邦法规的控制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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