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对规划理论的起源进行了简要回顾之后,作者提出了以下问题:在规划理论建设经历了50年的活跃发展之后,为什么从事规划理论著述的人们还不能对其学科的正式定义达成一致。经过研究作者提出了4个可能的答案:规划定义作为一种理论建设目标的问题;我们在讨论规划时不可能将它与真实的制度和政治环境分离开来;进行规划理论研究有若干种模式,而且在它们之中难于取舍;将权力关系纳入规划论述中的困难。本文对三个应该作为理论建设的中心问题进行了简要评论:城市人居环境的产生,公民社会的兴起,以及权力问题。
我相信我是参加过第一届规划理论研讨会的少数研究生之一,那是1948年在芝加哥大学。我们的指导教师是爱德华·本菲尔德(Edward Banfield),他后来成为哈佛大学城市政治学的教授,但当时他还在攻读哲学博士学位。他曾是雷克斯福德·塔克威尔(Rexford Tugwell)的门生,当我还是学生时,塔克威尔(Tugwell)主讲规划教育和研究各学科的课程。塔克威尔(Tugwell)推崇规划师的集体智慧,视公司权力(corporate power)为死敌。他也是在我的国家将规划思想提升到理论的第一人。尽管他的有关论文得到了发表,但是却读者寥寥(除了他的学生以外),而且当本菲尔德(Banfield)整理他的课程提纲时,塔克威尔(Tugwell)的著述并没有被放在重要的地位。我现在所能回想起来的那些响当当的名字和著作是卡尔·曼海姆(Karl Mannheim),特别是他近期被翻译为英文的“重建时期的人与社会”(Man and Society in an Age of Reconstruction);赫伯特·西蒙(Herbert Simon)及其著作“管理行为”(Administrative Behaviour),他们将公共管理转变为政策科学。从战后有关政府在经济中的角色的讨论中——那还是在凯恩斯时代(the Age of Keynes),我们至今还熟悉的人物包括弗雷德里克·冯·哈耶克(Friedrich von Hayek)和芭芭拉·伍顿(Barbara Wootton);我们也认真阅读并思考过约翰·杜威(John Dewey)的“公众及其问题”(The Public and Its Problems)。
从一开始,规划理论建设就成为欧美两地共同的事业,而且这种情形一直延续下来。但是我想要强调的是,规划理论作为一个新学科,的确必须要将那些原先用途完全不同的要素组合在一起。塔克威尔(Tugwell)和曼海姆(Mannheim)都非常关注规划在社会中的地位(其中规划首先代表政府的指导性作用;其次,是介于法西斯主义和共产主义之间中庸的民主之路)。他们在写作时都没有专门考虑过城市规划的问题。塔克威尔(Tugwell,1891~1979)原来是哥伦比亚大学制度经济学的教授,在富兰克林·德拉诺·罗斯福总统任期内曾担任过几年农业部长助理,在罗斯福的第一任总统期间是总统智囊团的成员之一,他后来出任纽约城市规划委员会主席(New York City Planning Commission,当时的纽约市长是La Guardia),后来他成为波多黎各自由联邦的总督(Governor of the Commonwealth of Puerto Rico)。1935年,曼海姆(Mannheim)作为一名来自纳粹德国的流亡者,在荷兰写下了“人与社会”(Man and Society)的第一版,他以早期关于社会学的著作而闻名。赫伯特·西蒙(Herbert Simon)原先从事的是公共管理(Public Administration)研究,但最终转向组织理论(organization theory)和人工智能的研究领域。哈耶克(Hayek)和伍顿(Wooton)都是经济学家。约翰·杜威(John Dewey)是一位哲学家,是美国实用主义(pragmatism)的一位主要代表人物,他们的主要观点之一就是“从做中学”(learning by doing),并且在二战以后得到了广泛运用。
我个人对于上述所有的这些思想都非常感兴趣,并且非常关注如何将它们融合并应用于“规划”行业。有些人可能知道,本菲尔德(Banfield)最终放弃了将规划作为政治科学的学科,表达了一种对其从业者和学科的悲观的看法,断言最有希望的规划理论必将以赫伯特·西蒙(Herbert Simon)理性决策的天气图模型(synoptic model)为基础。无论如何,把理性认识规划作为规划理论的模版,在后来的年代中延续下来,并继续贯穿在一些著作当中,尤其是在安德鲁斯·法鲁迪(Andreas Faludi)和欧内斯特·亚历山大(Ernest Alexander)的著作中。
以这些探索为起点,我们已经走过相当长的一段路程。今天,规划理论已经在一定程度上确立了自己的地位。我的好朋友米兰理工学院的Luigi Mazza创办了第一个以“规划理论”命名的杂志,目前美国所有的规划院校也都开办了一个或数个规划理论的核心课程。我们还出版了若干文集,如近期出版的由Mandelbaum,Mazza和Burchell编辑的《规划理论研究》(Explorations in Planning Theory)。我们还急切地等待着萨德尔考克(Leonie Sandercock)的两本新著作——《变无形为有形:多元文化规划历史》(Making the Invisible Visible: Multicultural Planning Histories)和《迈向(人口种族)国际化的大都市:多元文化城市和区域的规划》(Toward Cosmopolis: Planning for Multicultural Cities and Regions)。此外,还有本特·弗莱杰格(Bent Flyvbjerg)的《理性和权力》(Rationality and Power),讲述了丹麦奥尔堡(Aalborg)的再开发规划。这些或许可以表明,规划理论终于形成了,同时在学术研究的领域方面还存在着不确定性。
但是,事情决不会如此简单。几年以前,我为《规划教育和研究》杂志(Journal of Planning Education and Research)写了一篇短文——“讲授规划理论”(Teaching Planning Theory)。我的希望是规划理论能够系统化并有所规制,在我看来,在以往的发展过程中规划理论似乎最终成为了一种漫无边际和没有限制的领域。我确定了5类论述(现在应该是6类)用来概括大约90%的相关著述:应用理性(applied rationality),社会指导(societal guidance),(实证主义)行为方法(behavioural 〈positivist〉 approaches),沟通实践(communicative practice),社会学习(social learning),激进规划或解放性实践(radical planning or emancipatory practice)。该杂志的编辑邀请了一些著名的学术界人士进行评论,结果只是发现对于我们希望将之理论化的这个“怪物”,没有人能够对其性质的认识达成一致。在那些进行评论的人中,没有人愿意被规划论述中的任何定义禁锢起来。不知何故,无论他们希望理论具有何种意义,定义都被认为是限制了他们去感召理论的自由。最低限度我们都同意规划理论可以作为我们之间的一种代码,但我们的共识仅此而已。总之,我们是骑在各自的马上从不同的方向奔向落日。
我不想夸大我们的理论界对于达成共识的消极态度。但这里我还是要特别提到,我愿意承认目前规划理论的一种非常流行的模式,它是以约翰·弗雷斯特(John Forester)的工作为基础的,而弗雷斯特(Forester)则吸取了德国社会学家哈贝马斯(Jürgen Habermas)有关沟通行为(communicative action)的理论著述,这是又一次著名的欧美协作。但是这种令人遗憾的经验——即便是少数同事,我也无力使他们承认我们是在致力于一项拥有自己的传统和历史的共同事业——让我开始思考导致这种失败的一些原因。我有一个长达50年的嗜好,我称之为“规划冥想”(thinking about planning),每当我沉浸于其中时,我承认我发现了在这个事业中所固有的一系列困难。我就来谈谈其中的四个问题:将规划作为一个需要进行理论建设的目标而对它进行定义的问题;在讨论规划问题时不可能将其与实际制度和政治环境分离的问题;规划理论的若干种模式——标准模式(normative),积极的模式(positive),批评的模式(critical)和范式转型的模式(paradigm-shifting),以及在选择这些模式时的难以取舍;最后一个但非常重要的问题是,将权力关系纳入规划论述中的困难性。
在详细讨论每一个问题之前,我想说在一个专业中从事理论工作决非易事,我们可以引以自傲的是理论是实践的基础。在所谓的学科中,论述(discourse)当然最多地是关于理论的,社会学家、人类学家、地理学家、心理学家以及所有其他学科的专家,如果他们有足够的胆量认真地深入政策应用领域,那么他们可能会冒着从各自的部落中被驱逐的风险。社会科学家为理论而生!建构理论的能力使他们在各自的学科中确立了自己的地位。
但是在规划这样的实践性专业中却并不如此,理论家常遭另眼看待,而且他们似乎是为了彼此而进行写作。他们的功能是什么?他们胡乱写成的满纸术语的文章价值何在?下面我将要回答这个问题。目前,我只能说一个规划理论家如果想要赢得他在实践领域中的同行们赞赏的话,他最好是装聋作哑。但是回到我刚才提到的四个难题,每当我们进行规划论述时都会遇到这些问题。首先,当我们谈论规划时我们究竟在说些什么?我们使用“规划”、“规划师”、“规划过程”这类的词汇,且不论它们的定义是否有助于回答我的问题,实际上这些术语的概念是混乱的。规划师在规划中要做什么(为了进行讨论,我在这里假设我们把自己仅限于所谓的城市规划师〈city planners〉,或城市规划者(urbanists〉,对于理论来说这本身已经是一个令人苦恼的推论选择)?在这个领域中,具有第三种身份的专业人员又是怎样呢——建筑师专门从事城市设计?那么城市工程师和住房专家呢?在城市规划机构中任职的公共官员,他们的情况又是如何?我们应该将城市规划师与交通或环境规划师区分开来吗?社会规划师是否应该包括在其中?那些不参与制定任何规划方案(如战略规划或其他规划)但从事调解某种社会冲突关系的规划师,城市管理者又是如何?……这类的问题没完没了,但无论我们的答案是什么,它们对于将要建立什么样的理论和如何建立理论都会有相当大的不同作用。
每当我们提出“规划过程”(planning process)这个问题时,我们同样在这个迷宫的另外一端迷失了自我。我们的一些院校确实在教授以此为名的课程。在澳大利亚,他们教授被称为“法定规划”(statutory planning)的课程,法定规划的意思确切地说,是为达到某种目的法律所要求的正式程序,例如为获得一项分区规划变更,以及在申请被拒绝的情况下申请者可以公开进行上诉。但是,当进行重大的规划决策时,如高速公路选线、码头区再开发计划、大型设施选址以及类似的巨型项目,它们对城市形态和功能都会产生重大的影响,这时法定规划仅仅只能是冰山一角。这类重大事务的决策属于政治学的范畴,决策会涉及国家政府甚至国际金融机构,最多只能接受一种类似于我们通常称之为规划过程的正式程序。决策不仅还涉及公共官僚机构及其“申请者”,其真实过程更像是一场派别之间的激烈战斗,可以持续数十年之久,将各种各样的人都卷入其中,并且大量涉及到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的有关部分。
规划理论家曾经努力地想通过将真实生活抽象化,从而从迷宫中逃脱出来。我在1955年离开芝加哥大学,当时的主流观点是:我们的专业所做的就是应用赫伯特·西蒙(Herbert Simon)的模型来进行“理性决策”,爱德华·本菲尔德(Edward Banfield)对其进行了解释并进一步简化为一套清楚的规则。我们或是接受这套程式,或是对它感到失望。本菲尔德(Banfield)和他的同事马丁·迈尔森(Martin Meyerson,后来成为宾夕法尼亚大学的校长)对有关人类事务中的理性感到绝望,并且开始回避规划。其他人如安德鲁斯·法鲁迪(Andreas Faludi)则在这个程式之内继续进行研究,并对它做了修正,使它与最初程式中提出的韦伯(Weberian)的“铁笼”(iron cage)有所不同。在规划领域之外,决策依然是中心,但“理性”获得了新的含义,如“渐进主义”(incrementalism,Charles Lindblom),或“综合审视”(mixed scanning,Amitai Etzioni)。我自己的“新发现”是在1960年代晚期的一天突然降临的,某天早上我带着灵感醒来,发现规划可以被模拟为知识和行动的关系(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knowledge and action)。这似乎为研究开辟了一条新路,我将其中的大部分内容总结在两部书中:《重访美国:互动式规划》(Retracking America: A Theory of Transactive Planning,1973)和《公共领域的规划》(Planning in the Public Domain,1987)。
当然,没有理论目标会永远保持不变。正如我们所知,范式的转型一方面是由于其潜力已耗尽(它们不再引发使人注意的问题),或者是因为其他议题占据了支配地位。我在前面已经提到过约翰·福雷斯特(John Forester)的研究,他所关注的是对话和沟通过程。他特别感兴趣的是调解(mediation),以及有着相互冲突立场的人群如何通过有组织的对话过程使不同利益团体逐步地达成一致。最近,萨德尔考克(Leonie Sandercock)一直在推动有关选择性规划(alternative planning)的观点,它们涉及到参与城市建设过程中的受压迫的和边缘社会群体。她的工作显然是非专业化的规划,将注意力转移到政治冲突方面。她首先关注的不是福雷斯特(Forester)所谓的“取得同意”(getting to yes),而是有关那些一直被压制发言权的人们的社会公正问题。她的工作为规划研究打开了一个宽广的领域,而我们仅仅触及到它的表面。
因而,规划理论的目标一直处在公开的而且必要的争论之中。这是我提出的四个难题中的第一个,目前依然持续着在规划理论中几乎达不成任何一致的状况。我们太忙于争论和产生分歧,以至于不能建立和完善哪怕是一个单独的规划理论。
第二个难题来自于一种对于规划理论的幻想,认为规划理论是柏拉图世界中的某种东西,存在于在世界各地游荡的纯思想的王国中,向人类展现着它那慈善的光环。在这个后现代时期——我非常抱歉使用了这个被人用得过滥的词语,我们已经把所有的通用理论都交付给地狱。但我是指那些非常切实和具体的事情。规划理论不仅深深植根于欧美的规划传统,它们还提出了一种与亚洲学术研究发展相当不同的思想道路(在此仅以亚洲为例)。例如,在中国或日本我要向一个能够理解和欣赏的听众做这个讲演事实上是不可能的,亚洲的听众期望听到的是美国(或澳大利亚)的规划实践,我们亲身经历的规划经验,我们的工作是什么以及为什么我们要做这些工作。关于理性的抽象的冥想,对话,关于受压迫的少数族群和妇女的选择性历史,以及我们对于“获得我们的价值权力”的苦恼等等问题,他们或许会不感兴趣。他们宁愿去了解交通规划技术方面的问题,或者在一些经济转型国家中如何组织土地市场。
我并不是想单独指出亚洲的规划师,从德里到北京以及其他地方,现在有很大一批亚洲规划师。无可否认,理念是会传播的,即便在传播的过程中它们会走样。可我还是要使我的主张基本上保持其真实性。我认为甚至欧美在理论上的协作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一种幻想。例如,我们可以看一下美国和荷兰地方政府的职责。不同的政治文化造就了差异非常大的规划。在我的国家中,荷兰规划系统受到了高度赞扬,这是因为它看来非常强大而有效,他们似乎有效地进行了土地使用管理,并向着真正的可持续发展迈进。奈梅亨(Nijmegen,荷兰东部的一座城市)的荷兰规划师发出了对荷兰规划远不止是批评的声音,我对此持怀疑的态度。人们对自己国内的批评总是会多一些。作为一个美国人,我可能会说自己国家的官方规划在很大程度上像一场闹剧。对我们来说,更关注的是城市建设的政治学,那是相当不同的事情。我不能对荷兰或美国真正的规划实践做出一个明智的结论,但是我可以肯定地说,有助于改善荷兰规划实践的理论建设,一定是适合自己国家的传统的,正如美国的规划理论反映了大西洋另一端的状况。在后现代主义时期,欧洲人和美国人乐于或装作乐于抽象的理论建设,对于我们来说这是一场智力游戏。但是只有当我们将自己的主张限制在具体的社会文化和政治传统的背景中,才会取得成果。这就要求有许多的规划理论,而不是一个。
我们对规划理论的角色有着非常不同的期望,并且在多种期望之间进行选择时也有很多问题,这就引发了第三个难题。我们中的一些人认为理论主要是规范性的:即如何改进规划实践。在1970年代早期我写作有关互动式规划(transactive planning)理论的文章时,就是这样的想法,很明显这也是约翰·福雷斯特(John Forester)的意图。对另一些人而言,理论主要是说明性的,甚至具有预言的价值。规划的案例研究往往归于此类,在这里有些人可能会联想起彼得·霍尔(Peter Hall)富有煽动性的“规划大灾难”(Great Planning Disasters)。它们或许不是具有很大影响力的理论,但它们是可以用来获益的。最近的一个例子是丽贝卡·阿伯斯(Rebecca Abers)在巴西南部州府阿雷格里港进行的有关参与城市预算的案例研究。当她的论文发表时,将会对规划的普遍参与理论做出贡献。另外一些规划理论家,他们的文章大多数是论述政治经济问题,他们将时间花费在对主流规划的解构上。大卫·哈维(David Harvey)和曼纽尔·卡斯特(Manuel Castells)早期以马克思主义为模式的某些著作,或者克里斯汀·博耶(Christine Boyer)的“关于理性城市的福柯梦想”,都属于这个类型。最后,还有一些学术努力是致力于改变我们的规划思想,这里我要提到萨德尔考克(Leonie Sandercock)近来的工作,他试图将社会规划广泛适应于当代城市的主体状况。
由此所引起的问题是,我们在选择这一系列模式时所产生的困难。首先,我所提到的这些种类并没有清楚地划定不同的理论模式的界限。例如,起初是一种对规划的描述性说明,很快就转变为评论,而每一个评论已暗示了一种所偏好的规范化理论。又或者说,那些建议我们在如何看待规划方面应有所转变的理论著作经常跨越了理论模式的各个类型。至于我们在社会科学和人类科学领域中的同事们,这种做法对于他们所认为的理论建设来说似乎是非常奇怪的,因此他们很少关注我们在自家的后院里做些什么。另一方面,想要将我们自己仅限制于一种理论化的模式,与其他可能的模式保持距离,这些对我们想要提出的意义而言都具有一种破坏性的作用。很明显,在理论建设上我们不能采取这种紧缩的路线。但是满怀激情地著述,跨越所有的理论模式,所冒的风险会太多。
我们在规划理论建设上所面临的最大问题,或许就是我们对于权力爱恨交加。理性规划范式有意回避了谈论任何类型的权力,除了精神权力以外。这也正是亚伦·维尔达夫斯基(Aaron Wildavsky)在他那著名的论述《对权力讲述真理》(Speaking Truth to Power)中的态度。其信念是理智终究可以获胜,即使在它失败的时候,规划师还是可以稳守道德的优势。但无论如何,如果规划师不是理性的,理性规划还会是好的吗?知识/行动范式好不了多少。它不仅不承认与迈克尔·福柯(Michel Foucault)著作相关的知识/权力关系,而且也很少谈及新构想应该如何实现,因为实施的一个关键问题是需要得到权力的认可。我们或者还可以看看沟通行动范式(communicative action paradigm),它对于在握有实权的人与平民百姓之间进行权力对话以跨越隔阂持过于乐观的看法。每当规划师在论述权力时,通常会认为应当赋予平民百姓权力,使他们能为自己做点什么。福雷斯特(Forester)也是这样的观点。因此,有关权力的主要著作,无论是关于政府、金钱和公民社会的,都是从我们的领域之外引入的。这种情况就导致了专业内的大量冲突。我们那些更关注于实践的同事们由于规划理论未能成功地支持权力,正打算要拒绝接受它们。要想瓦解别人热诚的努力,最便捷的方法莫过于给他们贴上空想主义和乌托邦的标签。最近的一个例子就是本特·弗莱杰格(Bent Flyvbjerg)所写的一篇文章,它的标题颇具煽动性:《赋予公民社会权力:哈贝马斯,福柯以及冲突问题》(Empowering Civil Society: Habermas, Foucault, and the Question of Conflict)。在这篇文章中,他对哈贝马斯(Habermas)的理想主义发起了猛烈的攻击。不过,值得赞赏的是,弗莱杰格(Flyvbjerg)敢于付出长时期的艰苦努力,整理了有关权力的种种论文,从马基雅弗利(Machiavelli)到葛兰西(Gramsci)和福柯(Foucault),同时也整理了还算好接受的更大量的规划理论论文。在这方面,本古里安大学(Ben Gurion University)的耶夫塔克(Orin Yiftachel)近期的工作也得到了普遍认可。
因此,以上就是对于“当我们谈论规划理论时为什么如此难于让人们认真地倾听?”这一问题,我所给出的一个长长的答案。当然,我们仍将继续我们所做的工作。这是否是相互矛盾的?请允许我说出自己的理由,为什么我相信我们将继续致力于这一唐吉珂德式的事业。首先,我们将继续规划理论的著述,因为它是有趣的,至少对于我们当中的一些人来说是这样。符拉迪米尔·纳博科夫(Vladimir Nabokov)爱好收集蝴蝶。我们不是纳博科夫,我们的爱好是追逐奇异的思想,特别是那些仍然在规划名义之下进行着的实践的思想。更重要的是,作为世界上的一种实践活动,规划需要在持续不断的重新思考之中进行,我将此作为一项促进我们事业发展的任务。第三,尽管有许多怀疑论者,但是理论的确可以帮助改进实践活动。在那些自封的实践者中流行着一个著名的神话,那就是他们不需要理论。但事实上,正如唐纳德·熊恩(Donald Sch?n)所说,从业者在理论假定之下坚持不懈地进行工作,而理论家的工作就是使这些假设成为有形之物,从而帮助从业者对自己进行反思。第四,规划不存在于智力真空之中。思想活动是真实的,我们需要将它转化,使它对从事理论研究和实践的规划师都具有意义。曼海姆(Mannheims)、冯·哈耶克、(von Hayeks)、波珀(Poppers)、杜威(Deweys)、西蒙(Simons)、葛兰西(Gramscis)、哈贝马斯(Habermases)和福柯(Foucaults)们不仅仅是将自己展示给规划师,他们还需要可以信赖的和有能力的诠释者。同时,如果我们所做的只是向亲朋好友令人厌倦地叙说日常枯燥乏味的工作经验,我们就将全部都是失败者。第五,规划作为实践需要不断地改造自己,这就需要掌握有关自身历史的知识,并具有概念的灵活性。第六,引导学生加入我们的工作,并使他们深入我们的领域,其方法之一就是给他们一剂理论和历史的强效药。的确,规划在技术方面的问题越来越少了。我们可以让统计员去进行人口预测,或者让建筑师去设计街道小品,还有大批的经济师和工程师来进行可行性研究。但是在对混沌理论(chaos theory)世界性的渴求面前,对思想的鉴赏和掌握却成为一种越来越重要的稀有才能,因为我们的感官所感知的正是混沌。
接下来我想谈的是,比起1980年代早期我写作有关公共领域规划的文章时,今天我所做的事可能会有所不同,或者这就是另外一个方向。我将会谈三个在近期颇受关注的问题:城市住区的产生,公民社会的兴起,以及不可回避的权力问题。
为了在一本书中对于欧美如何认识知识和行动之间的关系进行历史性回顾,我特意从任何一个具体的规划应用中进行提炼和抽象。批评家很快地就向我指出这一点是这本书的明显失误之一。在去年的《规划教育和研究》杂志上我发表了一篇有关规划教育的文章,在这里我有了一个非常不同的转变。考虑到我的许多同事在市场必胜的信念之下认为规划正处于一个决定性的时刻,我试图探寻一个真实的领域,它可以保证规划专业人员持有的规划身份在诸多的已经得到确立的专业之中得到一个合法的地位,例如从建筑学到法学和工程学等专业之中。我要提出的问题是,什么是规划师唯一具有的能力?什么是规划师惟一的知识主体,而任何其他人都不可能合理地占有?如果我们不能确定这个范围,那么规划作为一个专业研究的领域或许真的就不值得保存了。我暂时的答案是规划师掌握着或应该掌握有关社会—空间过程(socio-spatial processes)的基础知识,社会与空间彼此相互作用,从而产生了城市人居环境。
目前,关于城市人居环境是如何产生的已经不是一个非常特别的概念。亨利·列斐伏尔(Henri Lefebvre)首先提出了一种城市生产论的观点(a productivist view of the city),由于在语言上的马克思主义倾向,他的著作受到一些地理学家和城市社会学家的欢迎,特别是曼纽尔·卡斯特(Manuel Castells)和爱德华·索亚(Edward Soja)。这个概念本身很简单:与其他生物共同生存,我们人类在生活和工作的地方建设自己的家园,并且在那里繁衍生息。然而,这正是展开问题争论的关键所在,我们确实没有让人居环境变得如同我们所向往的那样。人类生存环境,更加具体地说是城市人居环境是多种力量在不可完全预知的方式之下相互作用而形成的。在我提到过的那篇文章中,我提出了六种类型的社会—空间过程:简单地说就是城市化(urbanization),区域经济增长和变化(regional economic growth and change),城市建设(city-building),文化差异和转变(cultural differentiation and change),自然状态的变化(the transformation of nature),以及城市政治和授权(urban politics and empowerment)。在这里不可能对此展开详细的讨论,但可以确定地说,在它们复杂的和动态的相互关系之下,这六种过程造就了我们生活在其中的多元化的人居环境。
按照这样推理,规划的含义之一是指在城市空间产生过程中集体参与者的有意识的干预——粗略说来,涉及政府、资金和有组织的公民社会,结果可能会令一方或其他一方满意。因此,很显然在规划师把一个标准化的结构强加于城市之前,需要很好地理解城市的形成过程是怎样的,或者对于不同的相关利益,当前的调解方法可能是怎样的。这个表述是假定在任何战略性干预的严肃商讨之前,城市形成过程就已经开始了。请注意我使用了“战略”(strategy)这个军事术语,任何一个集体参与者都会试图以自己希望的方式,通过推行与其真实的或假想的对手不同的战略来影响结果(但是在这个过程中他所想要的结果实际上会发生变化,所以永远不可能预先完全设定好“目标”,就像1950年代早期决策模式所要求的那样)。
将城市形成过程结合到规划范式中以进行规划理论建设,而不是脱离任何历史和空间的内容来谈论规划,它就是我所希望的用以改进公共领域规划的一条途径。还有另外两种方法,我在关于城市人居环境是如何形成的描述中已经简单地涉及到。
作为建构我们城市的三个集体参与者之一,公民社会的内含在一代人之前还是不可能出现的。尽管当我们谈论地方规划时经常使用“社区”(community)这类的名词,但这个词过去只是在一般意义上的应用。然而在过去十年中,受到拉丁美洲和东欧的公民主张的推动,对于18世纪公民社会概念的兴趣开始复兴。我不可能在这里对这个相当广泛的问题展开论述,但是可以明确地说,在一个似乎要发生变化的、逐渐朝向一个更加包容的、民主参与的世界中,公民社会承载着具有政治意义的重任。
公民社会涉及到的社会生活,与法人社团不同,远离政府的直接控制。它是由家庭、家庭网络、民间和宗教组织与社团组成的社会,由共有的历史、集体记忆以及特有的文化而将彼此联系在一起。但作为一个政治概念,民主理论将公民社会设定为政府的对立面,公民主权国家的基本资源。从这个意义上说,公民社会是由公民组成的,公民是某个政治团体的成员,这个政治团体声称不仅要致力于使政府肩负责任,也要为自己的新权利而主张,这些权利包括发言权和存在差异的权力,同时这个政治团体还要为人类的繁荣而奋斗。
这三种奋斗源于公民社会深深卷入城市人居环境的产生过程。市场和政府对此不做任何解释,我们还必须估计到那些有时原本是积极的,但有时充满愤怒、抗议和挑衅的公民行动。
对于公民社会角色的这种新理解,伴随着政府从部分传统职责中的撤出,规划师从事的工作明显地发生了改变。在这种新的情况之下,规划师不再只关注来自市场力和政府管理的重要指导。正在显现的新规划形式更具有企业家的精神(more entrepreneurial),更加大胆,更少受法律条文约束。正如希莱(Patsy Healey)所说,其典型代表是协作式规划,它主要与大型项目有关,而不涉及城市空间关系的完整体系,它致力于通过竞争方的协商谈判来达成一种有限度的共识,它负责向规划过程的所有参与者提供战略信息。因此,规划作为社会整体中一只调停的手,不断靠近政治学的表层。尽管规划力量驻扎在政府部门中,但规划专业技术越来越不是只有政府才考虑的问题,社团甚至公民社会的团体组织都会参与其中。
我从一本新论文集的编者导言中获得了这些观点,这本论文集的题目是:《为市民的城市——全球化时代中规划与公民社会的兴起》(Cities for Citizens: Planning and the Rise of Civil Society in a Global Age),夏威夷大学的迈克·道格拉斯(Mike Douglass)和我准备在明年年初由Wiley出版这个论文集。这本论文集中的文章都是探讨在这篇文章中提到的这第二个新议题。
第三个议题是权力。我已经谈到过规划理论家通常是如何不情愿将权力问题纳入他们的研究中。因此,我们很少谈论有关具体行动者的实施战略,而是更多地关注他们对具体规划理论模式的坚持程度。
我认为当我们谈论权力时,应将那些强制、限制和控制其他人行动的权力与那些授权给人民使他们能够单独或集体做他们所愿意做的事的权力区别开来,这是很重要的。迈克尔·福柯(Michel Foucault)的名字与最初的权力概念是联系在一起的,而他受到普遍欢迎的著作充满了推动人类解放的激情。我自己近期的著作在影响和流传范围上更为有限一些,反映了有关授权的观点。在《选择发展的政治学》(The Politics of Alternative Development)中,我论述了个人、社会以及社会受压迫群体的政治授权。我的观点呼应了福柯关于统治和强制的微观政治学观点。但它更像是规划师的一种主张,关注处于社会边缘的群体如何在日常生活中维护自己的权力。
其他一些人以及我曾提起过的丹麦学者本特·弗莱杰格(Bent Flyvbjerg),更加关注于揭示城市建设过程中的真实权力关系。这同样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和必要的工作。总之,我要敦促那些致力于规划理论发展的人们,构建权力关系,特别是授权,把这些内容加入我们的概念框架之中。
一旦我们在城市建设真实的政治学之上建立我们的理论,我们必须认识到城市空间的生成包含了各种冲突的利益和力量的相互作用,有组织的公民社会自身不断增长的力量就是其中之一。
现在,我必须停止这个对过去所做的总结。这里不会有什么结论。我们将坚持不懈地寻求通过理论的力量来改善规划实践,这是一种正在进行的努力,并将一直通向未来。
作者:约翰·弗里德曼,加拿大英属哥伦比亚大学(UBC)社区与区域规划学院荣誉教授
译者:曹新新,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学术信息中心
本文刊于《国外城市规划》2005年第5期,pp37-42
订阅号排版:赵大伟
本文为本订阅号原创
欢迎在朋友圈转发,转载将自动受到“原创”保护
点击下方“阅读原文”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