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第157期(2017年第28期)
德国人理性、严谨,凡事追求逻辑上的严密,这一特点在德国空间规划体系上表现为对“秩序”的追求,其颇具特色的空间秩序为我国构建完善的空间规划体系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 1+3级 ——
行政体系
欧盟层面——欧盟委员会,欧盟委员会是欧盟的执行机构,主要通过在环境、交通、区域空间政策等方面起草法案,督促成员国执行政策,达成成员国之间的协作。
国家层面——联邦政府,政府主要负责国家层面政策框架制定,对国家具有重要战略性意义的事务,如外交、海关等进行统一把控,而主要的规划权利则下放给州政府,联邦政府对州政府的管理权力有限,州和地方之间的规划协调依赖职能部门,职能部门通过组织会议对有矛盾的规划进行协调。
区域层面——州政府,联邦制国家赋予州以国家“属性”,州政府拥有独立的议会、行政、立法和司法权,在绝大多数事务上拥有自主权。州政府主要负责州层面政策框架制定。联邦政府在州层面的政策制定上权利有限,但州政策必须和联邦政策相符。州层面的职能机构是州规划局,主要负责协调国家和州层面的规划政策、目标,使之相互衔接。
地方层面——市、县政府,地方政府的职责是制定地方的发展目标和原则,政府根据自身需求设置机构,各地的规划机构在工作内容和范畴上也不尽相同。
—— 4级 ——
法律法规体系
德国是法律法规体系最完备的国家,除联邦一级的法律法规外,各个州还有自己的法律法规,虽然各州的法律在名称和侧重点上不同,但都必须符合上层级空间规划法的战略定位。空间规划在德国基本法之下形成了国家(联邦)-区域(州)-地区-地方(市、县)的4级法律法规体系。联邦层面主要由《联邦空间秩序规划法》和一些专项法组成了国家层面的空间规划法律框架。州层面在联邦法律基础上形成了《州国土空间规划法》,地区层面主要遵循《州国土空间规划法》,地方层面有《联邦建设法典》、《州建设条例》、《建设利用条例》。
—— 1+4级 ——
空间规划体系
规划编制体系依托行政体系而立,形成了欧盟—国家(联邦)—区域(州)—地区—地方(市、镇)5级空间规划体系。前3者都停留在宏观的战略政策层面,地方规划才是规划的“主战场”。
欧盟——欧洲空间规划,《欧洲空间发展展望1999》通过协调欧盟各个领域政策的空间内容,促进成员国在发展战略上达成一致并做到互相补充。
国家——联邦空间秩序规划,确定了全国国土空间协调发展原则和方向性、纲领性、总结性的愿景。
区域——州域空间规划,其核心内容是在分析预测人口、经济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利用状况的基础之上,制定整个州的发展原则和目标,合理安排州的空间结构和基础设施建设,大部分内容是指导性的,有少部分指令性内容,对联邦和州政府的财政资助、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的选址等起决定性作用;
地区——地区规划,它是地方之间的空间协调发展规划,相较上一级规划更具体,进一步明确空间界线,但又给地方规划留有决策余地。
地方——地方规划包含预备性土地使用规划(F-plan)和建设规划(B-plan)。预备性土地规划与我国大城市总体规划作用类似,在于保证城市建设不对农业生产用地造成威胁,法律规定预备性土地使用规划的编制必须要有利于农业生产结构的改善,有关的规划内容必须要通过上一级田地重整部门的审核,以检查是否有利于田地重整和农业生产结构的调整,在规划编制过程中需要尽早邀请同等级的相关部门参与。建设规划由一系列法定指标、文本和图则构成,主要是明确各地块的用地性质、容积率、总建筑面积及配套建设等规划控制指标,与我国城市规划中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作用类似。
—— 德国空间规划体系特点 ——
第一,德国空间规划是一种政府管控工具。其关注的重点在于整个德国区域和社会发展是否均衡,各项发展对环境的影响,发展是否可持续,经济类规划不是焦点。
第二,空间体系层次设计分明,传导机制明显。德国空间规划体系呈漏斗形设计,顶层次规划秉承战略性、宏观性、把控性原则,放弃了对细枝末节的把控;中层次规划承上启下,是顶层规划和底层规划衔接的桥梁,既传达了上位规划的“旨意”又包含了下位规划的内容;底层次规划的详细性和建设性逐渐增强,赋予了地方发展建设较为明确的方向和原则,同时给予地方自身发展极大的自由特性。
第三,法律法规体系完善,各层级政府事权明晰。德国空间规划体系层次清晰,每一层级规划皆有法律法规支撑,各个层面上的责任与目标非常明确,每一层次的规划依托各自任务而设置,没有过分的重叠、重复,而是体现了协作与“环环相扣”。
第四,规划间建立了对流原则。下层次规划遵守上层次规划目标和原则的同时,上层次规划也需包含下层次规划,既避免了冲突又保障了规划的完整性。
参考文献:
[1] The Federal Government official web-site
[2] 美国、德国的联邦制度比较
[3] 浅论德国地方政府行政管理特点
[4] 德国城市空间秩序的理性主义之变
[5] 构筑层次分明、上下协调的空间规划体系——德国经验对我国规划体制改革的启示
[6] 空间规划体系论——模式解析与框架重构
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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