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根据老围村的文化和空间特色,采取分类保护与有机更新措施。
(1) 对于物质文化,在核心保护范围内除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进行其他新建、扩建活动。具体措施包括:①在山水格局保护方面,规划着重保护村庄背山面水、具有清晰山水轴线关系的山水格局;保护村庄自然山体生态景观背景,禁止任何不利于保护的建设活动,恢复遭到破坏的山林植被;保护镇江河及其支流岸线的自然形态,禁止侵占河道随意修建各类设施;划定围屋的山、水、屋视线通廊,对有碍视线的建 ( 构 ) 筑物应降层处理或拆除。②在历史街巷保护方面,规划主要对街巷空间尺度与形态、铺地形式和铺地材质实施保护,对损坏的铺地按原样进行恢复。③在建筑保护方面,规划对文物建筑、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和其他建筑进行普查和评估。对于文物建筑,规划遵循“抢救第一”的原则,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要求进行保护;对于传统风貌建筑,规划在不改变建筑外观风貌的前提下,通过维护、修缮等手段,完善建筑内部生活配套设施,使其适应现代生活需求;对于其他建筑,规划根据其对历史风貌的影响程度,分别采取保留、整治改造与拆除等措施。④在历史环境要素保护方面,规划对古树、名木以及古树林进行统一登记、建档,严禁砍伐,并加强对病虫害的防治;将古井、古池塘周边 10m 范围划定为保护范围,不得进行其他建设,严禁任何污水排放,防止污水渗入地表污染井水;对田间小道、墙坎、篱笆和晒谷场等乡土景观元素尽量予以保留;对具有图案的铺地进行保护,局部破损的铺地采用同样的材质、传统的铺设形式和工艺进行恢复 。
(2)对于非物质文化,规划坚持“整体性”原则,既要保护文化本身,又要尊重其内在的丰富性;既要重视文化的“过去时”形态,又要关注它的“现时”形态和未来发展;既要重视文化的价值观及其产生的背景、环境,又要整合和协调各方面的关系及其利益诉求,尊重文化共享者。
对于老围村非物质文化形态的保护和传承,规划不是进行“机械式”保护,而是融入新科技、新观念,实施“活态化”传承。例如,结合旅游和村民的日常生产生活,进行采茶戏、车马灯和婚嫁庆寿等历史文化民俗表演,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现代生活的融合,使传统文化得到延续与发展。
对于传统民间文化和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规划对其进行生产性保护、开发,生产具有客家文化特色的饮食、工艺品和纪念品等,让它们走进千家万户,成为大众日常生活的一部分。此外,规划还建立了科学的传承机制,对客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进行抢救性保护,在资金补助、生产经营、技艺传授、个人荣誉、身体健康和文化宣传等方面,制定特殊保护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