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时的司法机关设置在经历了秦汉时代后已经更加成熟了,其在王朝中央权力层面有三个部门负责诉讼和审判之事。
1、大理寺
原则上大理寺是王朝的最高审判机关,其长官为大理寺卿,副长官为少卿,属吏有大理正、大理丞等。大理寺的职责是:审理中央百官的案件、审理京都徒罪以上的案件、复审各地(州、府)上报的死罪疑案。同时,大理寺对徒罪、流罪案件的判决还要送刑部复核,对死罪案件的判决要直接奏请皇帝批准。
秦时,类似的官署是廷尉,官名亦然。至汉景帝时,均改名大理。后多有反复,至北齐时以大理寺为官署名,大理寺卿为官名,历代沿行,及至明清。当代中国与之类似的司法机构为最高法院。
2、刑部
刑部是中央权力的司法行政机关,其长官称尚书,副长官称侍郎,属吏有郎中、员外郎等。刑部负责复核大理寺报来的流罪以下及州(府)、县徒罪以上案件。在复核中,如遇疑案、错案,对徒流以下案件刑部可驳令原审机关重审,或者自行复判。刑部对死罪案件可转交大理寺重审,并上奏皇帝批准。
刑部之职责、名称历史上也多有变迁。东汉时有二千石曹、三公曹,魏晋时有比部、都官,至隋唐时改为刑部,后至清时改为法部。当代中国与之类似的司法机构为公安部门。
3、御史台
御史台是掌有司法监督权的监察机构,其长官为御史大夫,副长官为御史中丞,属下有若干御史。其职责是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活动。遇有重案或疑案时,御史台也参与审判。同时,御史台还受理行政诉讼案件。
御史台这一官署,始自东汉,那时,御史所居官署称御史府,也称兰台、宪台。至南朝梁陈、北魏北齐时改称御史台,隋唐五代宋金元历代沿置。其主要职责是纠察弹劾、肃正纲纪。当代中国与之类似的司法机构为最高检察院或监察机构。
唐朝上述这三个司法机构均执掌法制政令,且都具审判职能。在遇大案要案疑案时,通常由大理寺卿会同刑部尚书、御史大夫共同审理,史称“三司推事”。此种互相制约的机制,加强了皇权对司法机关的控制,也为后世司法制度的发展、演变奠定了基础。
麦修写于2017年2月22日星期三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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