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第145期(2017年第16期)
自2011年起,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以下简称“新州”)对规划系统展开了一次深度改革,前后推行了近六年,于2017年初基本完成改革。改革后的规划将更容易被理解和执行,民众将有更多机会参与到规划中,也更容易从规划中直接获利,如同新州规划部长预估,本次改革将促使新州政府提供约70万套新房,以满足2036年前的人民居住需求。新州作为澳大利亚的风向标,本次改革及改革方向为澳大利亚的规划系统起了引领作用。
△新州规划系统按照管理权限分三级,联邦政府不直接参与,州政府制定工作框架,地方政府主导执行。澳大利亚为联邦制国家,分为联邦政府(National Government)和州政府(state/territorial Government)。联邦政府主要事务有税务、外交、国际贸易和重大国家级环境事务等共39项,其余事务均由各州自行负责(共六个州、两个领地)。新州环境规划部负责建立环境规划与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环境保护、农业、遗产、交通和市政等。更加细节的事务(如土地利用审批、开发项目评价、社区建设、基础设施等)则由第三级政府——地方政府(Local Council)直接执行和处理。
△传统新州规划体系具有三大特征:以环境规划为核心理念、强调规划的法制性、重视城市发展的控制性和协调性。特征一:新州的规划系统称为“环境规划”。“环境”包含了自然环境和与土地利用相关的经济与社会环境。城乡规划与环境保护密切相关,在区域规划和地方规划编制前,必须开展环境研究,并将发展的机会和约束性、资源的利用及保护作为编制过程中非常重要的考虑因素;此外,还要将“环境影响评价”(EIA)作为评价和控制开发项目的工具。特征二:新州的环境规划政策实为一系列具有法律效益的法律、法规、条例、政策。新州的规划构架分为战略规划和法定规划两大类。战略规划在联邦(Commonwealth)、州(State)、区域(Regional)和地方(Local)四个不同层级均有编制。规划的法定文件由规划法案(Act)和规章(Regulation)组成。国家层面有宪法(Constitution)和《联邦环境保护和生物多样性法案1999》(EPBC Act)、州级为《环境规划和评价法案1979》(EPAA)和《环境规划和评价条例2000》(Environmental Planning & Assessment Regulations 2000),地方级为“地方环境规划”(LEP)。特征三:由于土地是私有的,大量的法定规划是控制城市发展的唯一有效途径。同时,新州成套的规划法律体系,要求地方环境规划在开发项目时必须满足一系列州级环境政策,促使项目的开发能充分结合各层级规划文件要求。
△传统的新州规划系统面临的问题:使用时间久远、系统庞杂,已不利于规划项目推行,系统亟待更新。新州现行环境规划总指导文件是《环境规划和评价法案1979》(EPAA),已使用了近40年,文件中大量繁复晦涩的语言均出自30年前,除有经验的专业规划行业人员,其他使用者理解起来有相当大的困难。虽该法案前后经历了约150次修订,但仍不容易被大众所接受。现行规划系统中其它较明显的问题有:系统复杂,受法制性影响,规划缺乏灵活性;规划项目过于追求过程,导致项目推行缓慢;规划中的公共参与不够;土地利用规划与基础设施规划的缺口较突出等。
△新州规划系统自2011年改革以来的重点方向包括:文化传递、公众参与、战略规划、开发项目流程、基础设施供应等五个方面。改革的愿景是:促进经济增长和生产力的提升,使公众更好的参与到规划过程中,以作出更优质的决策,同时减少繁杂的规划过程、避免复杂的规划结果。承诺建立一个更简洁、清晰、透明的规划系统,并“将人和人的抉择放在规划决策的中心地位”。文化传递:传递“规划文化”为本次改革核心,其目的是将规划变为“能做到”的规划,其内涵是“促进合作和参与,提交积极实用的成果,开展持续性的规划教育与革新”。公众参与:将战略规划和项目开发评估中的公众参与法定化;要求地方政府制定法定化的“公众参与条例”(Community Participation Plan);建设更加综合、透明,概念更加清晰、明了的线上“规划平台”(ePlanning Portal);大力鼓励公众参与到规划流程中;要求地方政府在开发项目的规划启动前提交公众参与报告。战略规划:提高战略规划的重要性,把战略规划作为所有规划成果的基础,新的战略规划将更有弹性、指导性和执行力,并终将通过控制性规划来实现。改革后的战略规划体系为:州级战略制定规划主要目的及实施时序;区域战略制定愿景和行动策略;次区域战略从房屋、环境、就业以及基础设施等方面细化行动策略;地方战略主要从行动策略、空间、基础设施和具体实施的指导方针来制定土地利用规划。开发项目规划审批流程:“开发控制指南”(Development Control Plan)虽是地方性文件,但却是极重要的规划控制性工具之一。传统的“开发控制指南”在每个地方都有一套自己的标准,且无法律效力。本次改革将使其标准化。为加强公众参与,标准编制期间还邀请了开发商代表参与编制。为提高项目规划审批效率,审批过程引入了外部相关部门“联和审批”(Concurrences & referrals)的机制。基础设施供应:强化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提高基础设施供应,加强土地利用和交通以及基础设施的协调性。改革后,州级将制定空间上的远期交通总体规划和基础设施战略规划;次区域级制定了近期基础设施规划和优先实施项目,并为其预留出空间走廊;地方级将直接在“土地利用规划”中划定重大设施的空间走廊。
参考文献:
[1]http://www.legislation.nsw.gov.au
[2]NSW Government. A New Planning System for NSW: White Paper. 2013.
[3]杨刚,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的规划系统--环境规划,国外城市规划 1989(3).
[4]顾炎,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环境规划法体系,域外规划 2015(09).
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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