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法律问题的开始
1、法律的发明
在人类所有的“发明”中,“法律”的发明是最伟大的发明。何以如此说呢?美国法律学者埃德加-博登海默说:“别的发明使人类学会了驾驭自然,而法律让人类学会了如何驾驭自己。”
埃德加-博登海默,1908年出生于德国柏林,在获得海德堡大学法学博士后于1933年移民美国,此后在华盛顿大学研习美国法律并于1937年获得法学本科(LL.B)学位。从1951年开始,埃德加-博登海默担任犹他大学和芝加哥大学法律教授,并于1975年成为法学荣誉教授。埃德加-博登海默的主要研究领域为法律哲学并成为“综合法理学”的代表人物,其代表作有《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Jurisprudence: The Philosophy and Method of the Law)。
2、法律的定义
法律的定义有很多,但都大同小异。中国商务印书馆1996年出版的《现代汉语词典》中对此如下定义:“由立法机关制定,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法律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是阶级专政的工具之一。”
感觉上述表达有推敲的地方,于是我也为法律定义:“人类社会的行为规范。”
我的一位同事为这个定义加上了两个字,成为“人类社会行为规范的底线。”
不错,越来越简练,越来越严谨。
法律作为一门学科来说应该属于社会学科,显然它与一个社会的种族、宗教、文化以及经济发展有关。
麦修写于2016年9月23日星期五
(未完待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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