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影响评价分控制性详细规划层面的交通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管理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应组织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层面的交通影响评价。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达到以下启动阀值的应开展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
1、思明区、 湖里区建筑面积≥5.5 万平方米住宅类项目,建筑面积≥3 万平方米商业(含专营店、综合型商业、市场建设项目)、服务(含娱乐、餐饮、旅馆、服务网点建设项目)、办公(含行政办公、科研与企事业办公、商务写字楼建设项目)类项目;海沧、集美、同安、翔安建筑面积≥10 万平方米住宅类项目,建筑面积≥5 万平方米商业、服务、办公类项目。建筑面积包括计容建筑面积及地下不计容的商业服务办公用途部分。
2、依据我市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要求,需新增配建机动车停车位≥100 个的影剧院、文化场馆、会展场馆、体育场馆、公园、广场、医院及疗养院建设项目。
3、小学、初中、高中、中专、成教及高等学校建设项目。
4、机场、火车站、客货运码头、长途客运站、轨道交通车站、公交枢纽站、用地面积大于 5 万平方米的仓储物流项目,区级以上旅游集散中心、100 个停车位以上规模的停车场(库)交通设施建设项目。
5、使用功能包含了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混合类建设项目,其总计容建筑面积或指标达到其所含建设项目分类中任一类的启动阈值。
6、当相邻建设项目开发建设时间接近,出入口相近或者共用时,可对多个相邻建设项目合并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7、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对城市交通影响较大的其他大型建设项目。机场、火车站、轨道交通车站等交通类建设项目在项目前期阶段开展交通专项规划含有交通影响评价内容的, 无需独立开展交通影响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