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底国会通过的《国会及其他机构迁移法案》正式将首都功能疏解写入法律。
《迁移法案》第一条款明确指出,将要进行迁移的是政府立法、行政、司法三大权力的核心功能,具体包括国会、内阁、中央政府办公室和最高法院几个机构,国会及其他机构的迁移仅指上述功能与部门的迁移。该条款明确了迁移的具体内容,并非迁都,而是政府核心功能的迁移。
《迁移法案》第十三、十四条款提出,迁移委员会务必坚持中立立场对迁移事宜进行调查及审议,要求迁移委员会最后出具一份关于迁移选址及有助于国会进行选址决策的相关课题的报告。
《迁移法案》第二十三款明确,迁移的选址决定应通过国会颁布法令进行确定,该决定应尊重迁移委员会的报告。
《迁移法案》体现了国会及其他机构迁移一事的重要性,为整个迁移过程奠定了法律基础,并且对迁移相关工作进行了指导,肯定了迁移委员会报告的重要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