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系保护区的划定及规划需要管控措施与体制机制的保障,实行“分类发展,分类管理”,切实提高规划的可操作性。
(1) 分类管控水源地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敏感度极高,禁止一切与供水工程、旅游休闲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工程、旅游休闲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旅游休闲服务设施需严控规模,不应包含住宿、餐饮类设施,做好生态化措施,严禁排污,并进行环评及准入论证;城区内位于一级保护区范围内的4处工业项目责令全部停产、限期搬迁,外围零散分布的乡镇企业全部迁出,集中入园;对一级保护区范围内的自然村逐步搬迁,原用地恢复生态功能,逐步退耕还林,降低农业面源污染。
二级保护区敏感度较高,严控污染源,禁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零散分布的乡镇企业责令全部迁出,集中入园,对近期无法迁出的企业进行停产,限期搬迁;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的村庄严控发展,禁止新增建设用地规模;鼓励植树造林,提升区域森林覆盖率;在不破坏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允许适当旅游服务设施建设,允许进行适度改建、扩建,但应进行严格的环境评价及准入论证。
(2) 严控建设用地管控区。
对已建用地管控区内的50处项目全部提高污染排放标准,完善配套设施建设要求:污水管网覆盖率必须达到95%以上;生活污水100%收集,必须经过预处理达到国家综合污水排放一级标准才能进入城市污水管网;生活垃圾100%收集,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未来有条件,可逐步迁出部分项目,尤其是从一级保护区中调出的10处项目,恢复为水源保护区。
未建用地管控区严控新建项目审批,需单独编制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专项报告,通过审核后,才能开展审批工作。加强新建项目管控,实现生活垃圾及污水100%收集与处理,禁止初期雨水直接排放,采用雨水收集利用系统,雨水利用率达到80%。严控一线滨水地区建设,位于一级保护区外的新建地块,高度不应超过滨水绿线宽度的1.5倍,建筑临水面不应大于水体长度的30%,预留充足的视线廊道。
(3) 纳入现行规划体系。
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本身并不具有法定意义,需要进一步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调整,对生态保护线进行划定,将本次研究划定的水源保护区落实到法定规划中,才能赋予其法定效力。本次研究划定的一级水源地保护区、二级水源地保护区、已建用地管控区、未建用地管控区及水系蓝线区(图8),与《合肥市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紧密衔接,全部纳入合肥市“四规合一”平台中,以指导下一步合肥市及各乡镇的法定规划修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