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钟珊(珠海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珠海城市设计实践
从特区成立以来,珠海拒绝以环境换发展,留住了生态本底,塑造了鲜明的城市形象。目前,珠海市城市设计成果类型已基本形成了“总体规划、分区和轴线型城市设计、重点地区城市设计”的三级城市设计编制纵向体系,并针对塑造城市特色风貌相继颁布了一系列管理规定和提出基准控制要求。从城市规划条例明确城市设计准则性要求到近年依托总体城市设计进行全域谋划,城市设计在珠海的城市建设中起着不可小觑的作用。
轴线型城市设计示例——珠海九州动感活力轴概念性总体城市设计(中规院深圳分院编制)
珠海城市设计相关管理规定与研究
城市设计管控机制新思考
然而,随着珠海城市建设速度的不断加快,项目管理的复杂性和多样化也对珠海现有城市设计管理机制提出了挑战。城市设计不仅需要系统性的编制体系,更需要规范性的管理内容作为城市设计控制要素的载体。现阶段,珠海面临的主要问题既是如何能够将城市设计编制成果与城市规划管理有效衔接,落实城市设计特色与控制城市风貌发展。
本次专题主要在三个方面进行了探索,在《城市设计管理办法》和《城市设计技术导则》的指导下,为珠海“理序建秩”。我们希望通过对现有珠海城市设计体制问题的探讨,构建从“编制”到“管理”、从“技术”到“制度”的框架性内容,完善制度建设和提高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最终通过城市设计引导城市建设,将“城市蓝图”付诸实践。
编制与管理核心问题
珠海城市设计体系建构框架
强化地方法规制度保障,提升城市设计地位
在地方性法规中明确城市设计法定地位,在提出“全过程进行城市设计”的要求上明确分层次编制城市设计的相关规定;以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指引保障城市设计的落实,以规范化的技术标准统一城市设计成果,保证控制要素的落实。
图5 地方性制度保障
完善城市设计编制体系,确定“法定化”路径
构建城市设计编制体系。珠海城市设计体系主要以“四个层次”形成城市设计成果——总体城市设计、分区城市设计(分区与轴线)、区段城市设计(片区和重点地段)和地块城市设计,并伴随相关专项规划,与城市规划体系相衔接,形成从市域到地块的分层次管控机制。
与城市规划体系相衔接的城市设计体系
分层次城市设计指导内容
城市设计编制成果“导控”。各层次城市设计内容通过编制成果导则和分图则,明确城市设计导控内容,具体化城市设计理念和规范化城市设计要求。
● 总体城市设计以导控条文及“四图”控制指导城市景观格局及全市风貌控制;
● 分区城市设计以分区导则对分区城市空间形态和重点风貌地区进行特色引导;
● 区段城市设计区分重点地区与一般地区,重点地区以附加图则形式依附于控规法定图则,并具备与法定图则同样的法律效力,一般地区采用通则式城市设计控制,深化分区城市设计要求。
● 地块城市设计针对城市具体地块编制实施性城市设计,明确修建性详细规划要求,并将控制要素通过土地出让条件落实,成为管理的直接依据。
其中,重点地区城市设计控制要求通过附加图则“法定化”,成为项目管理时土地出让的主要依据,最终实现城市设计“感性化”设计要素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理性化”管控要素的衔接,构建珠海市城市设计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双控”管理机制。
总体城市设计“四图”控制
分层次城市设计管控路径
形成权责清晰运作机制,保障“制度化”管理
整合规划主管部门职责。结合城市设计体系,管理主体应形成不同层次城市设计分管原则,形成权责分明的管理结构。珠海较早成立了管理城市设计工作的专责科室,统一了控规与城市设计的编制和审查职能,提高了规划管理的效率。
规范城市设计审批管理流程。通过强调专家论证会制度,明确各层次城市设计成果的规委会审批主体,规范城市设计编制审批流程,提升科学决策能力。
衔接土地开发和建筑管理。
● 项目论证阶段,应加入城市设计相关要求的论证,并在土地出让前进行前期预判;
● 规划条件阶段,将城市设计要求写入用地规划条件,作为出让土地编制规划设计方案的重要参考;
● 建筑方案审批阶段,以城市设计内容和建筑设计要求作为方案的审查重点。
● 施工验收阶段,将城市设计条件作为规划验收的依据之一。
● 在城市设计编制审批和实施管理过程中,将城市设计成果转化为三维数字模型系统,利用三维模型进行模拟(已实现中心城区精细化三维模型全覆盖),辅助规划管理决策。
城市设计要求纳入规划审批各环节
三维数字模型系统(珠海市编审中心规划编制管理平台)
结语
目前,珠海已在城市设计成果纳入法定规划和带城市设计条件进行土地出让两方面做出了积极的尝试。下一步重点工作在于健全城市设计的管理体制和完善城市设计技术文件体系。在未来,各层次的城市设计应明确法定效力,并树立和增强城市设计管理的权威性,以实现城市设计在实际开发中的真正指导效用。
文中图片除特殊标注外均来自项目组绘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