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间分离的“景区—城区”融合发展实际上是两个相对独立的功能区在区域层面的空间相互作用,这种相互作用本身虽然是一个自组织过程,但是如果规划调控得当,可以起到加快这一进程的效果。由于空间分离的“景区—城区”融合发展涉及两个功能区的区域协调发展,可以借鉴区域协调的调控方法,从功能、设施及制度三个方面促进“景区—城区”融合发展。
(1)以功能协调促进景区与城区形成系统。功能协调是指在景区与城区相互作用的过程中,通过调整景区与城区的功能,使得两个功能区得以强化各自的优势,进而实现区域上的分工合作,形成系统化发展格局。一般情况下,景区与城区产生相互作用的主要功能领域在旅游业,因此功能协调的主要方向是通过对两个功能区的产业发展方向进行优化,强化两个功能区在旅游职能上的差异化分工。同时,由于景区与城区在相互作用过程中必然会对所在地域产生影响,功能协调还需要以景区和城区为核心,对所在地域的旅游体系进行重构,在区域范围内协调各级功能体的关系,包括各级功能体的旅游定位、旅游目的地和旅游线路的组织等。
(2)以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景区与城区的联系。景区与城区发生相互作用的条件之一是“可运输性”,即两个功能区发生相互作用的空间成本必须在可接受范围内。据此,通过建设联系景区与城区的通道,可以降低它们之间相互作用的空间成本,增加它们产生相互作用的几率。具体而言,首先应扩大景区与城区的联系通道,建设景区与城区之间的快速道路或专用道路,在此基础上进行公共交通和旅游专线组织,以此作为促进景区与城区联系的主要途径;其次,适时推进慢行系统建设,特别是自行车和步行系统,作为景区与城区功能向周边扩散的载体。
(3)以制度创新统筹景区与城区的利益分配。“景区—城区”融合的过程也可以视为两个利益主体的博弈过程,即由原来的景区主导演变为按照各自“贡献”的统筹再分配过程。因此,需对原有制度环境进行调整,以保证功能协调的需要。制度创新需要从两个方面进行:一是明确制度主体,以统筹“景区—城区”融合发展的规划、建设、运营及相关制度设计等工作,这可以通过设立新的行政职能机构或协调机构来实现,也可以通过赋予已有职能机构新功能来实现;二是创新有关制度,特别是景区与城区之间的利益分配制度,这将涉及到景区的门票收入分配、财政支出与扶持、新项目的投融资政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