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研究过程中我们收到很多方面的反馈,主要有两个方面的担心:第一,城市设计法定化管控会不会打乱原有规划体系或发生矛盾?第二,城市设计技术管理的基本规定会不会把城市设计的灵活性全部卡死?这就是我们在这次研究中主要解决的问题或者说是主要防止发生的问题。
为什么叫管控型城市设计?实际上在开始研究的时候,我们一直在纠结,花了很多的时间,我们会不会真的把城市设计卡死了、让建筑、景观等设计方案没有创造性了呢?但是,前面说的很清楚,这是管控型的城市设计,也就是说,讨论的是对接法律法规规划体系,明确城市设计的法定实施途径,而不是说城市设计本身的设计与创作问题。为了把一个城市发展成一个更好的形态或者具有活力的地区,这些确确实实也存在设计创意的问题,但是还需要进入到管控发挥作用。现在进入管控型城市设计需达成一个共识,就是需要有一个技术方法、有一个体系。这个技术方法和体系应该注意一些什么呢?
一是针对性。以中国和国外的城市设计为例,国外现在的发展阶段和我们的阶段不同,国外现在主张完全公众参与,甚至于共同塑造,他们会做的非常细,强调平等,强调权利,强调利益关系。但是我们国内现在所面临的情况,是政府认为整个城市当中风貌千篇一律、环境品质不好的当前现实问题,从工作的角度要求全国开展城市设计。全国开展城市设计,一定要有一个基本的要求,否则就会出现混乱,所以针对性很重要;
二是合法性。这就是说我们不想打乱原来的城乡规划体系,所以我们想跟城乡规划体系能够有层次的衔接;
三是系统性。我们经常会说城市设计是贯穿于规划全过程的,这一点大家已经形成共识了,是不是应该分层次?是不是应该有重点、非重点。我们经过这么长时间的讨论,就这几句话已经达到了目前的共识,如果这几点都达不成共识,那就没办法往下做了;
四是规范性。它不是要把设计创作规范了,而是把哪些能够跟法律法规衔接、怎么衔接的这个事情进行规范,不是满足了管控型的城市设计就能做出最好的形态或者最好的城市设计,但是我们所要做的是保证它不出现最坏,这个就是要编技术管理规定的作用。所以,不要认为,我按照这个做了就可以,不是的,我们把重点地区划出来,并没有说重点地区什么样,而是把重点地区划出来,告诉大家,这些区段在城市当中很重要,它需要做城市设计,在做城市设计的时候,还要让好多单位来发挥作用,共同把这个事情做好,鼓励创新、鼓励做出最好的设计,这就是管控与设计创作相互之间的逻辑关系;
五是可操作性。与规划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法相衔接,注重城市设计成果的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