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不仅要包括各类空间的提供,也应该包括对空间的“使用说明”,就如提供产品同时需要提供使用手册一样,规划的“使用手册”就是空间政策,如相关部门管理职责的确定。
拿几乎在中国每个城市的社区广场、休闲公园以及其它公共空间都能见到“广场舞”来说,频发的噪音扰民事件让这一群众自娱自乐的公益活动似乎正演变为有损公众利益的“公害”。
任何哪怕是正当的、积极的休闲健身活动都必须以不侵犯他人的基本权利和不破坏基本的社区关系和秩序为前提。广场舞造成的噪音影响,不应靠多规划建设公共空间,或者加宽隔离绿带就能彻底消除影响。
理解广场舞治理困境和广场舞社会遭遇(即“污名化”和恶性抵制)的两个基点已经浮现出来:一是广场舞“大场面”的组织形式对其物理音效的强化和放大;二是隐藏在“广场舞大妈”共同的心理特征及其表达性需求背后的对“共同存在”的渴望。
空间政策的制定就要抓住问题基点:究竟什么程度的噪声算扰民?并规定在不扰民的前提下满足“广场舞大妈”群体的身心愉悦的权利。这样,一幅公众参与的画面就形成了:规划部门和环保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噪音标准(空间使用手册),环保部门负责监测,社区居民监督,公安或者城市执行部门干预,从而彻底解决广场舞扰民问题。

对于一件产品,你见过只提供产品而不提供说明书吗?规划亦是如此。
每当夜幕来临之际,那些被冠以“中国大妈”的中老年女性便自发地聚集到各类城市公共空间,她们伴随着激昂的音乐和旋律舞动着并不轻盈和灵动的身姿,凭借规模效应和整齐划一的动作编排制造出比较强劲的声势,进而形成中国城市生活中的一道独特却又高度雷同的城市景观。
在这项群众性的休闲健身活动中,有两个重要的社会后果引起普遍的关注和讨论:
第一,广场舞俨然成为“中国大妈”这一特定参与主体的一种生活方式或者行为标签。从各种媒体的报道来看,广场舞已经被“中国大妈”从社区带入到车站、机场、码头、列车车厢和旅游景区,甚至在堵塞的高速公路上也会出现广场舞的身影。
毫不夸张地说,凡是有“中国大妈”的地方,就会有激昂澎湃的广场舞。诸如“广场舞大妈”在巴黎卢浮宫、纽约时代广场、莫斯科红场被警方干预的报道时常见诸各种媒体;
第二,广场舞作为一种积极的休闲健身活动所导致的非预期后果,正在成为一个社会性的问题。
一方面,广场舞对社区生活环境的负面影响(即噪音扰民)日益突出,从而遭到广泛的嘲讽、揶揄和吐槽,广场舞和“中国大妈”因此而显示出一定程度的“污名化”迹象;
另一方面,随着广场舞愈发普及,各种针对广场舞扰民的抵制行动也在同步兴起,在此过程中发生了一系列性质十分严重“恶性抵制”,广场舞的噪音扰民甚至表现出一种逐渐沦为“社区公害”的趋势。

广场舞的治理困境
一些针对广场舞的“恶性抵制”事件不断地冲击着人们对广场舞和“中国大妈”的认知和态度。现实中发生的许多“恶性抵制”事件。
“噪音对决”发生于2014年4月,温州“新国光商住广场”居住小区的业主因长期无法忍受马路对面“松台广场”的广场舞噪音,在多次调解、沟通和求助无效之后,业主们筹资26万元购买“远程定向强声扩音系统”(俗称高音炮),采用“以噪对噪”的方式抵制广场舞(见《温州晚报》2014年3月30日)。
“高楼泼粪”事件发生于2013年10月,“汉口中心嘉园”的业主,因不满小区广场舞的噪音扰民,通过小区物业多次协调无果之后,采用“高楼泼粪”的方式驱赶参与广场舞的大妈(见《长江网》2013年10月25日)。
“鸣枪放狗”事件发生于2013年8月,居住北京昌平某水泥厂的一个球场附件的当地居民,因不堪球场上的广场舞长期影响正常休息和睡眠,在酒精的刺激下抄起家中藏匿的双筒猎枪朝天鸣放,并又放出自己饲养的三只藏獒,驱赶跳舞人群(见中央电视台《新闻1+1》2013年11月7日)。
“车位地锁”事件发生于2014年10月,长春市“永畅美域”小区物业因无法协调广场舞引起的纠纷,被迫在小区门前的广场上安装50个“车位地锁”以阻止广场舞的发生(见《法制晚报》2014年10月9日)。

温州广场舞“噪音对决”
“噪音对决”和“高楼泼粪”等“恶性抵制”事件具有两个共同特征:
第一,“恶性抵制”事件的制造者长期受广场舞噪音的困扰,大多数“恶性抵制”事件往往是在噪音扰民超出忍耐极限的情况下发生的。
因此,尽管“恶性抵制”事件所采取的不文明、非理性甚至相互伤害的方式会引起严重的社会后果,但事件发生的基本逻辑是对其自身正当权利(比如休息权)的捍卫;
第二,“恶性抵制”事件是在所有可能(当事人能力范围内)解决广场舞噪音扰民问题的途径、方法和手段均告失效的前提下发生的。
媒体的调查和报道显示,在“恶性抵制”事件发生之前,大都经历过噪音受害者与噪音制造者之间沟通和交涉、物业和社区的干预和调解、向政府管理部门(比如“110”和环境执法部门等)的报警和投诉等一系列的过程,但最终都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即使某些沟通、调解和干预的手段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事态的严重性,但很快就会恢复到原来的程度,甚至变本加厉。
“恶性抵制”事件的上述两个发生前提表明一个严重的社会事实,即广场舞的噪音扰民问题陷入了一种不正常状态和难以治理的困境。
具体表现为:
面对普遍存在的广场舞噪音对市民正当权利的侵犯和正常生活的干扰,无论采用何种途径、方法和手段,都得不到有效的治理,这就是广场舞的治理困境。
广场舞的“污名化”及其所遭遇的“恶性抵制”,都与广场舞的治理困境有关。这是一种难以理解和令人困惑的治理困境。
从现代法治文明的治理逻辑看,一旦广场舞噪音扰民的法律事实成立,即面临着司法和行政手段的干预、制裁、处罚甚至取缔,进而对广场舞噪音所扭曲的社区关系进行“拨乱反正”,恢复正常的生活秩序和社区环境。
这种现代社会的治理逻辑是无条件的,因为任何哪怕是正当的、积极的休闲健身活动都必须以不侵犯他人的基本权利和不破坏基本的社区关系及秩序为前提。
因此强调“广场舞大妈”休闲健身的正当性、强调休闲健身需求与公共休闲健身场所供给不足之间的矛盾、强调广场舞作为国家推动全民健身运动的基本形式、强调治理行动中的体制性困境(诸如社区没有执法权、公安机关缺乏采集噪音扰民的技术手段等等)等等,都不足以对广场舞的治理困境提供有效的解释,更不能以此作为放任广场舞噪音扰民的客观条件。
因此,在法律的逻辑上,广场舞的治理困境是一件不正常的事情和难以解释的现象。

广场舞的治理困境完全不符合现代法治文明的基本逻辑。或者说,现代法治文明的治理逻辑与广场舞的治理困境形成一种理论与实践的悖论。
对此,我们只有重新面对广场舞噪音扰民的社会基础和发生机制,重新理解广场舞和”中国大妈”潜在的行动意义和社会表达,才能避免逻辑上的悖论和认知上的陷阱。
这便对我们提出了一个重要的要求,即从法律逻辑回到社会逻辑上理解广场舞的治理困境。也就是说,从机械地利用法律规范对广场舞噪音的危害进行裁剪和评判,转向探讨广场舞噪音陷入治理困境和遭遇“恶性抵制”的社会基础和发生机制。
更进一步讲,就是要从发生学上回答,为什么广场舞这种特定休闲健身形式和“中国大妈”这个特定行动主体的结合导致了广场舞的治理困境。
广场舞的双重属性
从广场舞的构成形式看,它是在团体操的基础上融合了一些舞蹈元素所形成的一种新的休闲健身形式,所以兼具团体操和舞蹈的双重属性。正是这种双重属性中某些要素的相互强化,才产生了导致广场舞广泛传播并陷入一种难以治理状态的原始动力。
广场舞作为团体健身操的演变形式,首先满足了特定群体休闲健身的需求。广场舞的运动强度不仅十分适合中老年女性的身体特点,而且在健身实践中产生了良好的效果。
正因为如此,广场舞在刚刚面世不久即受到“中国大妈”的青睐,并国家被纳入“全民健身计划”加以推广。如果纯粹从健身形式的角度看,广场舞及“中国大妈”在逻辑上并不必然导致广场舞的“污名化”和治理困境。
现实生活中的许多休闲建身形式在改善自身健康的同时,并未对社区环境产生任何影响。因此,广场舞对社区环境的负面影响并不是“中国大妈”健身需求的必然结果。
但是广场舞的组织形式则与它所陷入的治理困境具有内在的逻辑关联。广场舞延续了团体操的组织形式,即借助团体的规模效应和动作的统一性、以突出整体淡化个体的方式制造出一种震撼性的视觉效果。
简言之,团体操在组织方式上表现出一种追求规模更大、动作更统一、整体感更强的“大场面”效果。使广场舞产生出不亚于团体操的冲击力。对于参与其中的“中国大妈”来说,规模与统一性的相得益彰、突出整体淡化个体的“大场面”产生了一种特有的魔力,只要参与其中就能体验到身体的酣畅和心理上的愉悦。
这种体验反过来会强化“广场舞大妈”的“大场面”意识。于是,越来越多的“中国大妈”被劝募进来,越来越统一的广场舞装备自发配备起来,越来越强烈的参与意识被激发出来。
毫无疑问,音效特征是广场舞噪音扰民及其治理困境的物理根源。
然而,在围绕广场舞所引起的社区纠纷中,广场舞的物理音效对于纠纷双方来说,是两种完全不同的体验:一边是无与伦比的身心体验;一边是难以忍受的聒噪。
优美的广场舞舞曲之所以变成一种不堪忍受的“噪音”,显然与广场舞“大场面”的组织形式脱不了干系。具体地讲,“大场面”的组织方式主要从两个方面将广场舞舞曲优美的旋律和动感的节奏变成“噪音”并将其推向一种难以治理的困境。
首先,在“大场面”的组织方式中,广场舞的规模效应需要更高的物理音效进行配合,否则不足以体现广场舞对“场面”的要求。所以,广场舞的规模越大,舞曲的分贝越高。
其次,广场舞的统一性和整体性标准要求参与者的反复操演。最终,广场舞的舞曲在“大场面”的组织形式中,变成了一种高分贝的单调重复。

在以规模、统一性和整体感为标志的“大场面”组织方式中,广场舞的表达并不是一种个体化的表达(广场舞本省也不是一种展示舞蹈者个性的舞蹈),而是一种群体性的表达和形式化的表达。
广场舞所进行的这种群体性表达或形式化表达,需要广场舞参与者具有某种共同的心理特征作为支撑。否则,主题单调的广场舞将难以维持其“大场面”的组织形式,也无法实现快速和广泛的传播。
从某种意义上说,正是由于共同的心理特征,“中国大妈”才有可能在“大场面”的组织方式中进行集中的、群体性的和形式化的表达。
有趣的是,健身需求作为广场舞最基本的构成要素和最原初的参与动机,反而与广场舞的噪音扰民没有因果关联。不仅健身活动并不必然产生噪音,而且健身需求也不会对广场舞的音效特征和表达性需求产生影响。
简言之,广场舞的噪音问题与参与者的健身需求并不存在逻辑关联。
这意味着,如果从健身需求的角度讨论和解决广场舞噪音的治理问题,在逻辑上是有问题的。比如,从“广场舞大妈”健身需求正当性的角度,要求社区居民的理解和谅解,进而以相互妥协的方式暂时维持一种程度较轻的噪音扰民。
但是,广场舞的自我强化机制将会很快使其恢复到原来的程度。再比如,将广场舞噪音扰民理解为健身需求与场所供给之间的结构性矛盾,从而将广场舞噪音扰民错误地归因为一种发展困境。毫无疑问,这必然导致对广场舞噪音治理的拖延和推责。
至此,理解广场舞治理困境和广场舞社会遭遇(即“污名化”和恶性抵制)的两个基点已经浮现出来:
一是广场舞“大场面”的组织形式对其物理音效的强化和放大;
二是隐藏在“广场舞大妈”共同的心理特征及其表达性需求背后的对“共同存在”的渴望。
实际上,上述两个基点同时也是走出广场舞治理困境的两个着力点。
具体的治理选择主要应该从两个方面入手:
第一,针对广场舞物理音效的自我强化效应,需要建构一种“音控权”的外部抑制机制,即由政府统一提供广场舞的音效设施,同时由政府通过特定的技术手段掌控广场舞的音效控制权,对广场舞的音效强度进行统一控制。
第二,针对“广场舞大妈”的心理特征和表达性需求及其对“共同存在”方式的渴望,需要城市社区建设更加关注社区的“关系”维度(即“社”的维度而不是“区”的维度),构筑更多的社区共同性,提供更多“共同存在”方式的“替代性选择”,在日益疏离的个体化时代实现多元化的“共同存在”。
总体上看,走出广场舞的治理困境必须立足于广场舞噪音扰民的发生机制及其社会基础,不能依靠简单思维和传统的干预措施,否则有可能在“干预—缓解—恢复—再干预”的反复中导致消极的心理状态和矛盾升级,进而加剧广场舞的治理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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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文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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