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进入存量时代,如何推进存量改造成为城市规划领域的重大课题。本文作者于2013-15年间参与时任厦门市规划委员会主任的赵燕菁教授领导的“厦门市预制板房居民自主集资改造”的实践,是一为解决老旧小区改造从存量规划角度进行的一次探索,期间厦门市规划委、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出台《厦门市预制板房屋自主集资改造指导意见(试行)》出台,同时,规划设计院所领导、实习员工以及厦门市几家建筑设计单位、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均参与进来。该政策在试行两年后废止,试行期内可惜无一栋居民楼正式提出改造申请,主要原因在于无法取得所有居民同意,可以说是个失败的案例,是个阶段产品。然而,我国城市化的事实是,依靠政府采用“增用地、长面积”的增量规划模式进行旧城改造必定难以为继,最终需要通过政策、制度设计,由居民以自主改造的方式进行,区别只是何时以何种方式到来。因此厦门市预制板房自主改造的实践探索,无论其暂时性的成败为何,对城市规划行业都具有里程碑意义,值得持续探索。本文已发表于2015年城市规划实施年会论文集,修订后发于本刊,期引起广泛关注。(刘昭吟)
摘要:新一届政府正在大力推行棚户区改造工作。厦门市目前尝试以预制板房自主改造为起点,鼓励房屋所有权人按规划要求,自主集资拆除重建改造。在工作推进中,规划师与有意向改造的居民、新闻媒体、建筑设计单位、街道办事处、社区、代建单位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不断沟通,通过组织建设、机制创新、制度设计等方式,探索老旧住宅改造的新模式。
关键词:预制板房;改造;厦门
1、预制板房改造的困境
厦门市预制楼板房,均为上世纪九十年代以前建设。限于当时的建设标准,现存预制板房整体性能差,建筑抗震和墙体承载能力低,其安全性不能满足国家抗震设防要求。根据普查结果,厦门市现有预制板住房490幢,建筑面积88.88万平方米,涉及住户15180户,普遍存在抗震能力不足、功能配套不全的问题。由于厦门位于地震带,且近年来周边地区地震频发,预制板房住户不断反映其房屋的抗震问题,强烈要求由政府实施改造。由于预制板房结构的特殊性,单纯加固补强不仅耗资与拆除重建基本相当,同时抗震标准也提高有限,因此拆除重建事实上成为主要选择。
近年来,厦门市政府对预制板房改造做出了诸多尝试,包括整体拆迁改造、试点(集中成片)拆迁改造等,但工作推进举步维艰,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一是预制板房多数位于建成区或城市中心地段,交通、市政配套成熟,若引入开发商进行改造,必须满足其盈利需求,或是另行提供开发用地,或是提高改造地块容积率。如实施高强度开发,将对预制板房周边城市景观、交通、市政及公共配套设施造成巨大压力,导致交通更加拥堵,可能出现给水、用电等一系列问题,并不能真正改善业主的居住环境。而在无利可图的情形下,开发商也不愿介入实施改造工程。二是依据现行相关政策和安置标准,预制板房住户量大,单户面积较小,安置成本较高。若整体改造,必须满足现行的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包括日照要求、建筑间距等,以预制板房密集的布局,安置需求量难以平衡,因此改造资金缺口巨大,完全依托政府财政难以就地平衡;三是住户期望值高,希望通过改造改善居住条件,就地返迁。多数要求安置大居室、带电梯的住房,且不愿交纳改造费用,认为政府承担理所应当。
可以说,随着各地旧城改造工作的持续推进,以往依靠“增用地、长面积”的增量规划传统模式已难以为继。
2、厦门市预制板房自主改造模式
2014年,厦门市出台《预制板房屋自主集资改造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鼓励居民采取自主拆除重建改造的形式,加快预制板房改造速度,缩短改造周期,目标是改造后原有人口密度不增加,同时环境可以得到改善。
2.1 预制板房自主改造政策概述
房屋征收或整体改造工作一般由政府主导,政府是改造工作的主体,与此明显不同的是,预制板房自主集资改造的主体是已参加房改,并取得全部产权的房屋所有权人。预制板房自主集资改造的主要核心是“自主”和“集资”,即预制板房所有权人主导房屋改造工作;在改造方案报经相关部门批准后,自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或建筑企业作为代建单位,按基建程序组织施工。政府的主要职责是出台改造优惠政策加以引导。房屋改造资金主要由房屋所有权人共同出资,以体现所有权人对房屋改造的主体责任。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房屋改造应充分体现所有权人的意愿,遵循“业主自愿、资金自筹、改造自主”的原则,改造方案应经全体所有权人同意。
为推进预制板房改造工作,尽量减轻房屋所有人的经济负担,《指导意见》明确政府提供改造优惠政策,由政府承担预制板房屋施工图设计费、电梯设备及安装费用的一半以及代建费用等。优惠政策还包括:由政府承担因预制板房屋改造而产生的给排水、供电等市政增容;预制板房屋自主集资改造可增设坡屋顶及电梯,开发地下空间,不成套住房可增设卫生间,允许增加每套套内使用面积,但不得超过原面积的10%。同时指导意见明确规定,由于政策面向全市推广,尽管部分案例建设后可能不影响周边建筑日照条件,但基于公平因素考虑,不得再扩大建筑容积率,不得增加建筑层数,不得增加建筑高度。政策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需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暂不收取,待房屋上市交易时再补交。
2.2 政策宣讲
与以往政府出台政策大包大揽不同,指导意见要求房屋所有权人自行改造,因此居民观念的转变最为困难。为推进预制板房自主改造工作,由规划管理部门联系社会媒体进行宣传,同时选取典型片区,由规划师与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人员共同开展与居民的座谈及政策宣讲工作。在指导意见出台的半年内,与预制板房居民座谈达到20次以上,并就居民普遍关心的问题制作宣传材料进行解答。同时为使业主对改造后效果有直观认识,委托建筑师介入开展初步设计方案工作,并根据设计方案中反映出的实际问题,细化政策,明确相关优惠事项。在不断的沟通中,居民从最开始认为政府撒手不管,到认同自主改造的好处,其积极性充分调动,自行确定组织机制,推动政策实施。
2.3 工作进展
截止2015年5月统计,共有四栋预制板房屋的居民自主改造的意愿强烈,并已开展实质性工作。其中湖滨一里60号预制板房居民(共24户)成立财务、设计、外联、内联、后勤等5个联络小组,进行沟通协调工作。该栋楼23户业主已同意,其中经济困难、无力改造的一户居民,计划由楼内其它居民协助在周边置换用房。由于该片区地质情况复杂,因此目前拟先行开展地勘,并根据情况开展后续设计。亚洲植物研究所居民(共24户)在座谈会后反映强烈,目前20户居民已集资20万元开展前期工作,其余4户在由其它居民进行说服工作。特运松柏住宅小区两栋家属楼将共同改造,并开发地下空间,建设地下停车库。
3、预制板房自主改造过程中的机制创新
相较传统的规划编制与实施,在推动预制板房自主改造的过程中,规划师实际是起到“中介”的作用,与有意向改造的预制板房居民、建筑设计单位、规划管理部门、代建单位以及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不断沟通,解决问题。而居民的共同参与,不断诉求,也促使预制板房自主改造政策不断完善。包括政府工作成员、建筑设计机构成员、规划师、专家学者团队、代建单位以及居民多元化的参与进来。在规划实施中,从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政府相关政策细化、改造工程具体审批内容不断补充完善。
3.1 完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相关政策
3.1.1 细化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由于预制板房普遍位于建成区,建筑密度大,如依照新建建筑标准设计很难满足自行改造的居民要求;因此根据建筑师与居民反馈的意见,规划师与规划管理部门沟通后出台管理技术规定,明确自主改造的预制板房屋,在满足消防、市政、施工技术的要求的前提下,与周边建筑的间距以及建筑退线不受现行新建建筑的标准限制;明确不受现行新建建筑的停车标准限制;明确预制板房屋集中改造的区域内,需保证每户至少有一个居室大寒日的有效日照不低于1小时,现状日照条件低于该标准的,不得恶化。
3.1.2 突破现行规划管理政策
对于自主改造的预制板房居民而言,最关心的问题一是费用,二是提高居住品质;因此改造后的房屋使用面积、层高、居住环境等内容,属于居民与规划师沟通的焦点问题。对于规划管理部门而言,预制板房的居民与普通房地产开发商完全不同,其合理的诉求要满足,甚至有些需要突破现行的规划管理政策。
早期预制板房屋大多在户外有储藏间或柴火间,早已不符合目前住宅功能。通过规划师与规划管理部门反馈,明确预制板房屋自主改造中,原储藏间或柴火间可不再保留,原址恢复为绿地,而将储藏间或柴火间的建筑面积等面积置换至户内,但不得享受10%的面积增加政策;同时根据居民诉求,允许当年在办理房产手续时未办理储藏间或柴火间产权的房屋,在出示合法建设证明,按政策补办储藏间或柴火间的产权后,将建筑面积等面积置换至户内。
通过规划师与规划管理部门反馈,明确预制板房屋自主改造时,增设电梯与否以及电梯形式由房屋所有权人自行决定,但要求四层以上(含四层)房屋的设计方案需预留电梯井位置,以免在未来决定增设电梯的时候,不至于因此没有空间无法增设电梯。同意居民提出的开发建设底层架空层作为居民休闲场所的诉求,作为公共建筑空间,不参与计算容积率,不作为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给业主。同意居民的诉求,在不影响周边建筑日照的条件下,预制板房屋增设架空层后,仍保持原建筑高度。
根据指导意见,预制板房自主改造允许增加的产权建筑面积为套内使用面积的10%。经过沟通,规划管理部门明确仅控制预制板房屋的整体建筑面积及分户套数,只要改造后该栋楼计容建筑面积控制在原计容建筑面积+10%政策规定计容建筑面积即符合政策建筑面积要求,各户分摊产权面积不属于规划管理范畴,这样给设计单位和居民更大的选择空间。房屋所有权人可根据自身意愿,与本栋楼其它产权人商议,在重建后让度部分建筑面积,以建筑面积换产权的形式筹措建设资金。例如A户、B户产权建筑面积均为60平方米,改造后两户产权建筑面积均为 65平方米。A户缺乏建设资金30万,则与B户商议确定后,由B户替A户出资30万,核算价格为3万/平方米,则相应重建后B户产权建筑面积再增加10平方米,而A户产权建筑面积减少10平方米,最终设计方案中A户产权建筑面积为 55平方米,B户产权建筑面积为 75平方米。房屋整体建筑面积不变,A户虽然产权建筑面积变小,但解决了建设资金;B户出资增加,但产权建筑面积变大,居住更舒适。
3.1.3 与其它部门沟通增加便民政策
在工作中,通过规划师的反馈,预制板房居民的诉求在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也得到认可。例如指导意见中本规定,预制板房屋自主集资改造,筹措资金的方式包括房屋所有权人共同出资、提取住房公积金以及使用房屋公共维修基金等。由于大多预制板房居民属于退休人员,已提取公积金,因此不能进行公积金贷款。经过沟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台政策,允许预制板房自主改造的产权人,提取父母或子女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减轻居民自主改造资金压力。由于公积金贷款必须是房屋权属人方可申请,因此明确预制板房屋的所有权人如缺乏建设资金,可以将直系亲属加为共同产权人,则可以其名义进行公积金贷款;也可直接房屋赠与直系亲属,由其申请自主改造。
3.2 建立预制板房居民工作机制
在与意向居民的沟通、调研过程中,最为复杂的是前期协调。由于没有建立相应议事规则,部分业主可能一心想突破优惠政策的底线,一直纠缠设计方案的细节,影响效率;另一方面,由于信用制度缺乏,在业主未实质性投入前期费用的情况下,随时存在反悔可能性,浪费所有人的精力与时间。因此规划师协助街道办事处、社区及意向居民,建立相应工作机制。
3.2.1 摸底
由意向居民牵头召集成立预制板房屋自主改造小组,征询所有房屋所有权人对自主改造的意见,主要是参与预制板房屋自主改造的意愿,在什么要求无法满足的情形下希望退出预制板房屋自主改造。在超过1/2以上房屋所有权人同意的情形下,可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启动自主集资改造前期工作,由规划管理部门指定的建筑设计院与自主改造小组对接,进行初步现场踏勘,根据土地权属资料开展前期方案设计工作。
3.2.2 确定初步设计方案
预制板房屋自主改造小组召集全体房屋所有权人开会,就初步设计方案达成一致意见。限于法规、政策及技术规范的约束,设计方案不可能让所有人满意,因此需实施多数决策机制,即召集楼内全体业主开会讨论需要决策的议题,当获得2/3业主的同意时,即可实施,这样可大大提高效率。例如电梯建造的选择、柴火间(储藏间)处理方式的选择、坡屋顶建造的选择、地下空间开发的选择以及改造后室内装修的标准选择等。针对房屋所有权人对改造过程中提出的问题、看法,预制板房屋自主改造小组可及时与所属街道办事处、社区,以及规划管理部门反馈,由其协助解决。
3.2.3 最终确定改造方案
初步设计方案确定后,自主改造小组召集全体房屋所有权人开会,收集启动资金,用于地质勘查报告、现状测量报告等进行详细方案设计及项目概算,最终确定的改造方案需经全体房屋所有权人签字认可。
3.3 建立政府协助机制
3.3.1 “套餐”式服务
由于基建项目的专业性,仍需由政府协助,推动自主改造工作。目前明确由区政府出面,指定国有企业作为代建单位加入,提供“套餐”式服务,由业主授权办理基建程序。包括协助办理房屋测绘、地质勘查、产权资料摸底等手续;与设计单位沟通,根据居民意见形成建筑设计方案;与行政审批部门沟通,报送相关设计方案;根据审批通过的设计方案,与设计院沟通完成施工图设计及项目概预算;与居民签订预制板房屋自主改造协议,确定建设指导价,向居民收取预制板房屋改造资金;协助居民办理房屋贷款手续;协助居民领取住宅维修金、居民公积金;确定施工单位,监管项目进程;房屋竣工验收后,协助办理房屋产权。
3.3.2 政府扶持
由于建设项目的复杂性,可能出现建设费用超出概算,部分居民无法承担情形。例如由于地质条件复杂,需加固地基,造成地基建造超过成本;由于施工影响周边住宅,发生结构损坏问题,,此类情形建议由政府承担超预算部分。
在预制板房拆除重建过程中,如有业主不想改造,由政府以市场价直接收购或异地等面积置换。由街道办事处出面,成立单一服务窗口,协助居民成立自主改造委员会,监督自主改造委员会对改造资金的利用等。在预制板房改造期间(一年以内),以市场价或略低于市场价格,租赁提供有需要的居民周转房。
4、结论
政府单方面实施整体改造在存量规划中将难以推动;而居民自主改造因缺乏统筹、效率及专业,也不是一蹴而就的事,而需要政府的协助。在厦门市预制板房自主改造中,通过搭建政府、居民、专业部门的协调机制,力图通过机制创新,探索一条老旧住宅改造的新路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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