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间规划是继城市规划、区域规划之后一种规划类型,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主要是指各项活动的空间组织。
大部分发达国家都编制空间规划,但是由于政治和经济体制、发展水平的不同,其名称也不同。比如德国叫“空间规划”、日本称为“全国综合开发规划”、法国称为“综合服务规划”,韩国称为“国土建设综合规划"。
各种空间规划内容不同,发挥作用各异,但都是针对具有综合性、层次性和地域性的空间问题的政策工具。
发达国家的近代城市规划早在19世纪末因工业化和城市化问题而诞生,“二战”以后逐步构建完善的空间规划体系,100多年的空间规划经历和50多年的规划体系实践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我国“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建立由空间规划、用途管制等等构成的空间治理体系,建立国家空间规划体系的要求。从某种角度而言,“只有民族的才是世界的,也只有世界的才是民族的”。
因此,了解国外空间规划的情况,对我国探索适合中国特点的国家空间规划体系路径,建立中国空间规划理论、方法和技术,形成国际空间规划的中国模式,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空间规划(Spatial planning)是因规划发展的需求而从欧洲引入的,在与各部门及不同行业特点相结合的过程中含义也不尽相同。为此,需要明确空间规划和空间规划体系两个基本概念。
空间规划在1983年欧洲区域规划部长级会议通过的《欧洲区域/空间规划章程》中首次使用。文中指出,区域/空间规划是经济、社会、文化和生态政策的地理表达,也是一门跨学科的综合性科学学科、管理技术和政策,旨在依据总体战略形成区域均衡发展和物质组织。
1997年发布的《欧盟空间规划制度概要》中进一步指出,空间规划主要是由公共部门使用的影响未来活动空间分布的方法,目的是形成一个更合理的土地利用及其关系的地域组织,平衡发展和保护环境两个需求,实现社会和经济发展目标。通过协调不同部门规划的空间影响,实现区域经济的均衡发展以弥补市场缺陷。同时规范土地和财产使用的转换。“空间规划”一词目前仍在欧洲规划工作使用较多。
空间规划分的含义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
广义的空间规划是所有影响空间组织协调的方法和政策,比如美国的城市规划,中国的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交通规划、环境规划和社区规划均与此相关。
狭义的空间规划专指大尺度的空间组织,尤其指欧洲国家大尺度的规划。比如德国的联邦和州级规划称为空间规划,区域及以下具有空间组织性质的规划不称为空间规划,但整体称为空间规划体系。本文空间规划主要以狭义的空间规划为主。
空间规划体系也有两种含义。
一种是广义的规划体系,由各类各级不同特点的空间规划(即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区域规划等)按照一定的规则形成有机的系统, 称为空间规划体系,涉及不同类型空间规划之间、空间规划与部门规划之间、 以及不同层级规划之间的三种关系。因此,空间规划体系是空间规划的规划。
另一种是狭义的规划体系,即由规划法律体系、行政体系和运行体系构成。其中,行政体系是规划编制和实施的载体,运行体系是规划编制与实施的内容,法律体系是规划编制与实施的依据。

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均开展空间规划的编制工作。
近代城市规划主要源于工业化最早的英国,区域规划源于德国。西欧、北欧以及亚洲日韩等国家的空间规划主要是“二战”以后开始的。北美的国家层面不编制空间规划,但是大部分具有独立权力的州以及地方政府非常重视空间规划的编制。选择各洲经济发达国家的空间规划为代表,总结各洲基本情况如下:
欧洲各国中,北欧是典型的福利国家,西欧经济最发达,其次是中欧,然后是南欧,东欧的多数国家处于转型中。
与此相适应,空间规划类型各异。1997年发表的“欧盟空间规划体系和政策纲要”指出,欧盟各成员国空间规划根植于各自促进传统,规划体系类型分综合型(法国、德国、奥地利等)、土地利用法规型(英国、爱尔兰等)、区域经济型(葡萄牙等)和城市化型(地中海国家)。欧盟空间规划委员会通过建立空间监测网站、整合各国空间规划术语和体系研究等,促进欧盟空间规划体系的构建。
1999年欧盟委员会通过《欧洲空间展望》,对推动欧盟空间规划体系重塑发挥重要作用。2007年发布《国土议程》,2011年发布《国土议程2020》,欧盟尺度的空间规划不断发展。
亚洲空间规划以经济发达的日本、香港、台湾、新加坡、韩国等“四小龙”为代表。
日本的空间规划更多传承德国经验,各层各类规划并重。从1962年开始先后完成了六个“全综”。
"一全综"和"二全综"期间正值经济快速发展时期,规划目标以国土均衡为主,采取重点项目开发方式。
"三全综"期间,日本快速发展带来的环境问题以及资源有限性问题凸显,建立了"定居构想"目标。进入20世纪80年代,日本经济走向成熟阶段,国民的追求从物质为主走向精神为主。
"四全综"提出了”多极分散"国土结构目标和"休闲娱乐区"的开发构想。进入90年代,日本经济陷入了战后最严重的萧条期。
"五全综"提出 "参与和协作模式"来实现"多轴型"的国土目标。
进入21世纪,东亚经济快速发展,日本谋求同世界各国的合作,并顾及地方多样化和国民价值多样化的特点。提出通过“广域协作”实现“多级分散模式”国土。
“四小龙”中的韩国从1963颁布《国土综合建设计划法》开始先后编制5次,目前执行的是第四次国土综合规划(2000-2020)的修订版国土综合规划 (2011-2020)。
北美州空间规划以经济发达的美国和加拿大为代表,体现为市场经济体制的特点。
首先是规划体系自由,各州的情况有所不同。
其次,高层不编制空间规划。《美国2050空间展望》是研究成果,不是政府文件。州级层面即便有规划,也属公共政策方案,没有空间内容,甚至没有空间示意图。加拿大安大略省规划称为省政策陈述,不称为规划。
第三,区域规划依据需要而设定,如美国《加州旧金山湾区规划》主要以交通安排和减少二氧化碳排放为主,而加拿大《安大略省大金马地区区域规划》则以大城市扩展,保护农地和绿地为主,划分城市扩展边界,区域规划具有多样性。
第四,市县综合规划(加拿大称为官方规划)通常具有综合性和空间安排,但只是示意性,规划的实施主要靠法定的《土地用途管制分区》落实以及公共投资。
总体而言,北美空间规划具有多样性,强调地方层面规划。
非洲经济最发达的国家是南非。南非2003年发布国家空间开发规划,2012年发布国家开发规划(2030远景)。
利比亚在欧盟资助下,编制了《国家空间开发框架(2013-2025)》;
南美州最大经济体是巴西,从《国家发展规划(1975-1979)》开始,增加关于区域与城市政策的空间内容,逐步发展轴作为规划单元,强化空间战略;
大洋州的14个国家中,经济发达的澳大利亚是联邦体制,以区域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用途管制分区为主,类似北美。

国外发达国家空间规划形成于不同的地域背景、文化制度、科技进步和产业发展阶段,构成国际空间规划发展的时空图谱,分析丰富多样的空间规划,总结的基本经验如下:
城市化是人类文明的产物。当城市发展到一定程度,其辐射、吸引影响力超过城市范围时,需要站在区域高度研究城市问题。而当涉及到多个区域而不是单一区域问题时,需要针对不同区域之间的关系站在全域高度研究空间问题。
因此,从建筑、城市规划、区域规划到空间规划,空间规划的产生、形成和发展也经历了一个必然的过程。
从1933年的《雅典宪章》、1977年的《马丘比丘宪章》到2016年联合国人居署发布的《城市与空间规划国际导则》,表明不同城市化(和工业化)阶段的规划响应。
根据国际经验,城镇化水平30%-50% 属于快速城市化期,50%-70%区间是加速后期,50%-70% 是平稳期。对比各国空间规划发展轨迹,通常城市化水平30%的时候,会出现城市问题,城市规划会相应产生。而当城市化水平达到50%时,会出现城乡或区域的空间问题,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矛盾问题等可持续发展问题,空间规划是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而被各国政府所采用。而当城市化水平达到70%时,空间规划作用减弱,城市设计成为重点。
从不同空间规划类型之间的关系出发,空间规划体系分为垂直型(比如德国、芬兰和丹麦)、网络型(比如日本)和自由型(比如美国)三种。如德国联邦空间规划分为联邦、州、区域和地方四级。
德国空间规划体系具有自上而下、分工明确、层级关系联系紧密但职能清晰的特点。各级规划的编制都遵循对流原则和辅助原则,构成具有垂直连贯性的体系。同时,各个层面的空间规划既能从整体区域的角度进行考虑,又可与部门规划以及公共机构相互衔接和反馈,形成有主有次、完整灵活的空间规划体系;
日本的空间规划分为国家、区域和都道府县和市町村四级。空间规划体系中具有国土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三规”并存的特点,规划类型较多,总体表现为网络型;
美国没有全国统一的空间规划体系,各州的情况也有较大差别,一些州规划体系完备,相互衔接,而一些州则只是在部分层级或地区编制规划,具有多样性和自由型的特点。

空间规划体系是时代的产物,具有动态性。
英国早在1968年建立了结构规划和地方规划二级空间规划体系。针对加强区域空间管理和强化地方管理的需求,2004年颁布《规划与强制性购买法》,将国家政策导则简化为国家政策陈述,区域政策导则调整为区域空间战略,并强化了地方发展框架,增加了公众参与的要求。
适应人口老龄化等新时代特点,日本在连续五轮编制全国国土综合开发规划的基础上,2005年通过《国土可持续利用法》,将传统的三级国土规划调整为二级,简化了网络型空间规划体系,向垂直型转化。
行政体系看,各国基本按“一级政府,一级事权,一级规划”原则构建本国的空间规划体系。如日本政府是由中央政府、都道府县以及市町村的行政组织与规划层级相对应。行政体制改革通常与规划体制改革同步进行,如英国负责城乡规划的机构由原来的环境、交通和区域部变为交通、地方政府和区域部(2001年)、首脑的副首相办公室(2002年)、社会和地方政府部(2006年)。规划管理部门职责的变化对规划内容有一定影响。大伦敦地区的设立和废除直接影响规划体系。
运行体系看,尽管国土面积较大国家设置的行政组织层级多,但是规划类型总体上只有三类,即国家级(战略定方向,原则性),区域级(战术定方法,衔接性)和地方级(战场定方案,操作性),比如德国各层级按对流和交互原则相互关联,形成形散而神不散的一体。
法律体系看,依法规划是市场经济国家空间规划的共同特点。法律体系纵向上体现为不同层级规划有法可依,横向上体现为规划的主干法律、配套法和相关法。以德国为例,空间规划法律体系在联邦级主要是《空间规划法》、《空间规划条例》、《规划图例条例》、《建筑法典》及《建筑利用条例》。《建筑法典》对建设的各个方面都做了详细规定,《空间规划法》则对空间规划的任务和原则、联邦层面以及各联邦州如何制定空间规划法律、空间规划方法等内容做出详细规定。州和区域级有《州空间规划法》、《区域规划法》进行规范和调整。
成熟的空间规划体系体现为法律、行政和运行体系各司其职,国家、区域和地方层级清晰,系统总体目标一致且具有弹性。
国家制度对空间规划起基础性作用,政府与市场、国家与地方的关系影响空间规划的宽度和深度。
政治体制看,联邦制国家通常不编制国家规划,或只编制需要的专项规划,地方规划具法定控制性;非联邦制国家强调国家规划的法定指导性和控制性,区域规划具有协调性,地方规划具实施性。
经济体制对空间规划体系影响体现在不同层级规划发挥作用的方式和程度。日本是行政主导性的市场经济国家,空间规划不仅体系完备,与相关规划的关系也尤为密切,属于强干预型。
德国是社会市场经济国家,联邦层面的规划比较宏观,底层的规划尤其乡镇级规划比较具体,属适度干预型。美国是自由市场经济国家,至今都没有国家级的空间规划,有一些问题导向型的州级规划和区域规划,地方土地用途管制分区具有法律效应,属于地方自治型。
各国空间规划作为政府管理的工具,其内容和模式总是与经济发展阶段密切相关。空间规划形成于经济发展时期,因此,从规划分析的需求出发,可将经济发展阶段分为快速发展、转型发展和平稳发展三个阶段,一般的规划特点如下:
快速发展期,规划以“物质规划”规划为主,强调“发展规划”,将增强经济活力和发展竞争力作为第一要务,重视落实生产空间,生活和生态空间置于次要地位。采用单核心发展模式,以工业开发、基础设施建设为主,体现为规范性和统一化,设立重点发展区,规划类型以城市规划为主。发展国家的规划或者发达国家在快速发展阶段通常具有这一特点。
转型发展期,规划转向“以人为本”,强调“理性规划”,围绕满足人的生产和生活需要作为第一要务,在生产空间框架基本建立基础上,开始重视生活空间和生态空间。采用多中心开发模式,以生活空间开发、基础设施完善和生态环境建设为主,重视区域协调,开始编制空间规划,空间规划体系逐步形成。转型国家在面临发展与环境保护矛盾不断加剧阶段,空间规划通常具有上述特点。
平稳发展期,规划转为“人与自然和谐”,强调“智慧规划”。围绕人的健康和美学需求,按照“绿色发展”的思想,实现生产、生活和生态空间的无缝衔接,共生共存。采用网络开发模式,以城市更新、环境美化和健康服务为主,关注地方的多样化和个性化,灵活调整规划体系,深化城市设计。北欧国家空间规划具有这一阶段的特点。
值得指出的是,尽管“历史的发展总是惊人的相似”但是“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各国国情、发展背景、发展道路不同,规划工具的选择也不相同,因此,经济发展阶段与空间规划特点并非一一对应,规划的多元化仍然是未来发展的主要趋势。

对国际经验的借鉴通常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用“眼”,借“枝叶”,以观察方法为主,“拿来主义”通常会由于“水土不服”而昙花一现;
第二阶段是是用“脑”借“规律”,以归纳法为主,通过建立国际发展的“花叶”、“枝干”和“树根”之间的关系,发现共同的规律或模型,然后用中国的“树根”进行替换,用同样的模型生产中国的“花叶”。空间规划具有强的地域性和综合性,具有更多的时空差异性。“借规律”是必要但不充分的。“中学为体,西学为用”有时也需要考虑“体用协调”方面。
第三阶段是用“心”践行“本土化”,以演绎法为主,即在第一和第二阶段基础上,通过对本土条件的深入调查分析,建立“本土”规律,结出“本土”果实。“成功的空间规划(体系)是相似的,不成功的空间规划(体系)各有各的不同”。
借鉴空间规划的国外经验,以国家“十三五”规划作为指导,提出我国空间规划改革的建议如下:
空间规划的定位取决于国家空间规划体系的模式。
当前,我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侧重各类社会经济发展的用地安排,规划层级之间的关系尚在进一步完善。城镇体系规划以落实城镇化发展空间战略为主,层级体系完备。主体功能区规划定位为上位规划,但是与相关规划的的衔接不足,影响了规划的有效实施。各类空间规划自成体系,在现行体制下求同存异,和而不同。
当前,我国已进入工业化城镇化快速推进、空间结构急剧变动,资源环境约束下的国土空间开发和空间协调等问题日益突出,对国家空间规划体系提出一定要求。与垂直型、网络型和自由型不同,我国独特的空间规划体系成长阶段决定了国土空间规划的定位具有明显的多宜性和动态性。
其中,处理好规划行政体系和运行体系的关系非常关键。当前区域规划、城市群规划的编制、省域空间规划的编制以及市县“多规合一”的试点等工作, 为空间规划体系的构建提供了良好的基础。
“坚持依法治国”是国家“十三五”规划必须遵循的六原则之一。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等是加快建设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以现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为基础,在大量开展的城市群规划、区域规划、“多规合一”的市县规划试点等实践工作基础上,探索制定《空间规划法》,作为统一的空间规划方面的法律,以理顺各类空间规划的关系,指导空间规划的统筹与整合。在规划主干法的基础上,组织修订《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等分支法。各省、市县依据自身特点,开展相应相关工作。
可持续发展、绿色发展、低碳发展、均衡发展、以人为本的发展等是各国空间规划的共同追求,同时增加竞争力、经济繁荣、保障就业,增加生活福祉等同样也是共同目标。如何协调这些不同的目标,做出明智的选择,是空间规划永恒的话题。由于国情和阶段的差异,体现为不同内容、重点和措施。
首先是“创新发展”,以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为基础建立规划的概念框架。从空间规划的“多样性”出发,创新中国空间规划理念。
其次是“协调发展”。权衡经济发展、生态保护与社会公平的需要。以“实事求是”为原则,加强对规划与经济发展、生态保护和社会公平关系的认识,合理界定规划的功能,有效发挥规划的作用。加强公众参与,制定理性的规划目标。
第三是“均衡发展”。合理处理集中与分散、均衡与效率的关系,切实通过构建空间秩序,制定空间政策,统筹城乡和区域。第四是“实施导向”。行政手段上,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社会文化发展的趋势,在经济手段上,落实政府用于规划实施的公共财政支出,在社会手段上,加强规划宣传和咨询服务。
作为政策工具,空间规划编制本身是一个协调的过程。从目标的确定、指标的选择、参数的确定、方案的选择到实施措施等每个环节都需要协调,协调的内容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关系,生态空间、生活空间和生态空间,不同层级直接的关系,不同时间和空间之间的关系等等,涉及诸多的数据,需要条件的评价,空间的模拟、模型的优化、成果的可视化表达等等,都需要相关的技术提供支撑,既为规划科学性提供基础,也为提高规划效率提供保障。
世界科技发展从“实验归纳”“模型推演”“仿真模拟”发展到今天的第四范式“数据密集型科学发现”或称为大数据技术,同样为空间规划提供了更好的工具。我国"十三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深化大数据各行业的创新应用,完善大数据产业公共服务支撑体系,加强标准体系和质量技术基础建设,对空间规划技术的发展提供了前提。
空间规划技术体系包括大数据处理技术、适宜性和脆弱性性等评价技术、空间模拟技术、空间分区技术、智能优化技术、可视化表达技术等等。发达国家都在长期的实践中形成了适合本国国情的空间规划技术,由于各国发展阶段、面临问题、规划制度以及数据基础等诸多方面的差异,逐步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规划技术体系,作为世界空间规划技术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仍然是一个任重道远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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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蔡玉梅的博客
原文链接:http://blog.sina.com.cn/s/blog_4a6d40030102wzwl.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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