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甲级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审核意见的公示
建办受理函[2016]31号
按照《城乡规划法》、《行政许可法》及有关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我部对申请甲级规划编制资质单位的材料进行了审核,现将审核意见予以公示(http://www.mohurd.gov.cn),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从2016年8月31日至2016年9月13日。
任何有关单位及个人如对审核意见有异议,均可向我部城乡规划司或办公厅反映,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要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地址、邮政编码。
凡是对公示意见不清楚或不理解的,请在公示期内直接向我部城乡规划司电话咨询,如有书面申诉材料或补充材料请寄(送)到我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
联系电话:城乡规划司 010-58933437;
办公厅受理办 010-58933774
通讯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
邮政编码:100835
附件:甲级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审核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6年8月30日
附件
甲级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审核意见 |
序号 | 单位名称 | 审核意见 | 理 由 |
1 | 广州博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升级) | 通过 | 符合甲级规划资质 |
2 | 河北和腾城乡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升级) | 通过 | 符合甲级规划资质 |
3 | 浙江省建筑科学设计研究院 (升级) | 通过 | 符合甲级规划资质 |
4 | 北京东方华脉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陈述) | 通过 | 符合甲级规划资质 |
5 | 浙江城市空间建筑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陈述) | 通过 | 符合甲级规划资质 |
6 | 青岛北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陈述) | 通过 | 符合甲级规划资质 |
7 | 成都市建筑设计研究院(陈述) | 通过 | 符合甲级规划资质 |
8 | 福建省建盟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陈述) | 通过 | 符合甲级规划资质 |
来源:住建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