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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F】简政放权背景下城市规划行业管理模式改革—以广东省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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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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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6-08-04 09:0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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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蓝字快速关注规划师杂志
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时代背景下,注册城市规划师资格管理、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等行业管理职能逐步由行政
机关向行业协会转移。作者广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广东省住房政策研究中心温雅在《规划师》2016年第7期撰文,文章结合广东省城市规划行业管理模式改革探索与实践,剖析城市规划行业管理由行政管理为主向行业
自律管理为主转变过程中面临的问题与挑战,明确改革思路,提出以机构资质管理、个人注册管理、优秀项目评选和行业标准
管理四大板块为核心完善自律管理体系,并提出管理职能转移的具体方法和步骤。
城市规划行业管理模式转型面临
的问题与挑战
1
改革的整体设计问题
当前,我国的城市规划行业管理模
式改革是一种自上而下的改革,尽管企
业和基层对于改革确有诉求,但就改革
路径和制度设计而言,尚未达成统一的
共识。从管理内容和实施途径上看,现
行的行业管理模式起源于计划经济体制
下的审批制管理模式,以机构管理为主,
以市场准入为管理手段,将规划编制单
位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与此同时,
引入了英国、美国等国家的注册制管理
模式,建立个人注册城市规划师制度。
各项管理规定主要通过政府文件发生作
用,并在各层级的政府机构管理事务中
执行。在简政放权的背景下,政府不再
承担具体管理职能,转而扮演行业发展
监管的角色。行业管理的管理主体、管
理内容、管理手段和实现方式等均发生
变化。在新的管理模式下,迫切需要对
改革进行整体性的设计。
2
新旧机制衔接问题
我国原有的城市规划行业管理模式
是在30多年的城镇化发展和城市建设
中逐渐摸索形成的,并形成了一套相对
完整的管理制度。政府要将现有行政管
理职能逐步转化为行业发展监管职能,
让行业自身发挥自律管理作用,但在制
度建设上还存在许多漏洞,在管理工作
的转移和承接过程中也存在许多需要明
确的具体细节。例如,全国人大在广东
省先行先试的意见中提出城市规划编制
单位乙级和丙级资质“交由具备条件的
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但需要具备
什么样的条件、如何将职能交给相关协
会等,均没有明确的操作细则,需要自
行探索。如何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完成
新旧制度的过渡,并让新制度有效发挥
作用,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
3
不同地区改革不同步问题
当前,我国的城市规划管理模式改
革采用的是多层面平行推进的方式。在
全国开展注册城市规划师资格管理改革
的同时,广东省根据全国人大和国务院
工作部署,也在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
管理等方面开展改革。在当前城市规划
行业高度市场化的情况下,不同省份之
间的改革不同步,为改革工作的深入推
进带来了许多困难。例如,广东省推行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改革时,已
暂停依据《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
规定》核发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丙
级资质证书,改为由城市规划协会发放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丙级资信证书,
并在本省范围内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再以企业资质作为市场准入的必要
条件,限制企业的从业行为”。尽管资
信证书和资质证书核发的标准要求相同,
且资信证书审核程序更为严格,但当规
划设计单位到外省从事相关业务时,却
依然会面临资质问题。在全国各省区改
革步伐不一致的情况下,需要国家规划
主管部门统筹协调各省区对改革的态度
和对新生事物的接受程度,共同促进改
革事业的发展。
4
行业协会内部关系问题
在原有的管理模式下,个人和机构
的资质管理职能主要由行政部门承担,
各级政府通过不同层级的事权划分,将
各项规划管理事务落实至各层级的城乡
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如城乡规划编制单
位甲级、乙级和丙级资质分别由住房和
城乡建设部、省级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
门与市级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审
批,不同层级政府之间存在明显的分工
合作,且有相应的工作经费保障各项工
作顺利开展。当行业管理职能转移至相
关协会后,在新的管理模式下,行业协
会作为一个社团组织,在组织架构、资
金配备等方面与政府机构存在巨大差
距,其原有的人员规模和内部组织架构
难以承担职能转移以后的各项工作,迫
切需要对内部人员规模和组织架构进行
调整;同时,国家协会与省级协会、地
市协会之间的关系也需要进一步的明确
和梳理。在原有的管理模式下,不同层
级协会之间只是简单的会员关系;在新
的管理模式下,上层级协会的工作需要
地方协会更多的支持,在工作分包、职
能转移等方面需要进行更完善的制度
设计。
广东省城市规划行业管理模式
改革的实践探索
1.
明确四大管理重点,搭建行业自律
管理基本框架
在行业管理的内容和管理重点方面,
广东省结合我国城市规划管理特点,充
分学习西方发达国家经验,初步拟定和
设计了以四大管理主体为重点的框架体
系(图1)。
(1)机构资格和能力的评定
行业协会承接城市规划编制单位乙
级和丙级资质管理职能,建立城市规划
编制单位能力认定机制。从欧美等国家
的发展经验看,这些国家并不存在基于
市场准入机制而设定的城市规划机构资
质审批机制,但却存在面向大学设定城
市规划专业的认证机制
,协会组织专
家对学校的专业教育水平进行评定,评
定结果将影响相关学校学生就业后参加
注册城市规划师考试的条件。从我国的
改革方向看,城市规划资质不再作为市
场准入条件,城市规划资质逐步由市场
准入条件向能力认证方向转变,并在城
市规划招投标项目中作为重要的评分因
素。在评定的具体方式上,逐步细化为
分级评定和水平评定两种结果。分级评
定主要是延续传统资质管理中甲级、乙
级和丙级等分级评定方式,是对机构的
人员数量、技术构成和办公硬件条件等
进行评定。水平评定则是对该机构的技
术能力进行评定,评定结果分为A、B、
C三种不同类型,评定依据则与该机构
获得的优秀项目数量及科技进步奖数量
等挂钩。
通过资质评定方式的优化,一是解
决当前部分规划机构靠技术人员挂靠申
请资质,技术水平较差却无法通过资质
进行识别的情况,促进各规划设计机构
真正提高技术水平。二是为机构规模较
小,但在特定领域具有独特的技术优势
和较高的技术水平的小型、微型设计机
构提供更广阔的发展空间。未来,在部
分细分规划类型上,规模小、水平高的
“丙A级”企业,可能会比规模大、水
平低的“乙 C 级”企业更具竞争力。
(2)个人注册资格管理
从欧美等国家的发展经验看,个人
注册资格管理是行业自律管理的基本要
件,如美国规划师协会及其注册规划师
管理制度
、英国皇家规划师协会及其
城市注册规划师制度等
。协会作为全
体规划从业人员的利益代表,对全体规
划工作者进行管理,并对符合一定条件
的工作者进行注册管理,以证明其具备
一定的专业能力。未来,可在完善个人
注册资格管理的基础上,结合个人主持
或参与优秀项目的数量,对个人专业技
术水平进行分级评定。
(3)优秀规划项目的评选和推荐
开展优秀城乡规划设计项目评选是
现有行业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各
国行业管理的重要手段。通过组织开展
优秀规划项目评选,有利于鼓励行业技
术创新和方法创新,引领行业发展,促
进行业整体技术水平的提升。此外,优
秀项目的评定结果也将成为机构资质管
理和个人技术水平管理的重要依据。
(4)制定行业标准和行为准则
在行业标准方面,通过制定技术标
准和规划指引,对城市规划建设领域特
定专题形成系列引导性政策和技术要求,
并为规划成果编制和评审提供依据;在
行为准则方面,通过制定“规划师执业
道德和行为准则”以及“企业行为准则”,
建立规划师的个人职业操守监管机制和
企业行为监管机制,如出现严重违反执
业操守的行为,可取消相应的执业注册
资格或企业资质评定。
2.
采取“分两步走”的形式,逐渐
实现
由
行政管理为主向行业管理为主
的转变
为确保各项改革工作的顺利推进,
让政府与行业协会之间的工作顺利交接,
逐步实现政府由直接管理者向行业发展
监管者角色的转变,广东省采取“分两
步走”的方式,有序推进行业管理模式
改革。
第一步是由“政府主导,行业参与”
向“政府监管,行业承接”转变。在此
过程中,政府通过签订职能转移协定的
形式,逐步将现有的管理职能转移给行
业协会。行业协会的行业管理职能来源
于政府委托,政府部门通过职能转移协
定对行业协会的各项行为进行监管,行
业协会定期向政府部门进行情况汇报。
在此阶段,行业协会与政府部门之间的
关系仍较为密切,行业自律管理在政府
的监管下按协议约定开展。
第二步是由“政府监管,行业承接”
向“政府监管,行业自律”转变。在此
过程中,行业协会通过完善各项管理制
度,逐步建立起一套相对独立的行业管
理体系。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通过各
项行业管理制度,对行业内部的机构和
个人的行为进行规范与引导,对违反行
业行为准则的行为予以惩罚,形成一套
建立在市场诚信体系下的管理制度。政
府对行业协会的直接指导减弱,但依然
承担着行业监管的角色。
3.
建立以竞争性谈判为主的
行业
职能转移方式
为了确保行业职能的顺利转移,广
东省建立了以竞争性谈判为主的行业职
能转移方式。由原行政主管部门印发《关
于公开竞争承接政府服务职能实行行业
自律管理的公告》,明确转移内容、转
移方式、转移程序及承接主体应具备的
条件,通过“公开报名、竞争转移”的
方式确定承接的行业组织。同一家行业
组织可以报名竞争承接一类或多类的政
府服务职能。若其中承接一类政府服务
职能报名竞争的行业组织少于三家,将
采取邀请参加竞争的方式,邀请三家相
关领域的行业组织进行承接竞争。只要
是满足基本条件的机构,均可报名参加。
原行业主管部门通过组成专家评审的方
式,对各家有意向承接单位的综合条件
和工作方案进行评审,如评审组认为有
必要,可增加实地考察的程序。专家评
审结果出来后,原行政主管部门将评审
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通过
签订协议的方式,将相关职能转移给承
接管理的社会组织,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以及取消承接资格的条件等内容,将确
定承接主体及内容的相关公告和协议报
省编办备案,抄送省监察、民政和法制
等部门,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及
其他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4.
建立以专家评审和信息公示为
保障的
评估制度
为了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管理的优越
性,让资质评定的结果更加真实准确,
广东省城市规划协会在《城乡规划编制
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城乡规划编制单
位资质认定指南》的基础上,拟定了《城
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和丙级资信等级评
定办法(试行)》,对规划编制单位的资
信等级进行评定。与原有的资质管理规
定相比,新的评定办法具有以下创新:
(1)在申请材料方面,增加了提交代
表性项目的要求。申报材料中需提交“项
目编制单位为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为
现企业人员等三个代表性项目(不含联
合编制项目)的全套成果材料、专家组
评审意见、甲方同意推荐申报资质能力
认定的意见”,且需提交“申报无虚假
材料申明”。
(2)在评定流程方面,增加了专业委
员会审议环节。协会秘书处从理事单位
中抽取七个单位代表,分批对申报材料
进行审议,并提出审议意见。
(3)增加了两个公示环节,分别是申
报材料公示和审议意见公示环节。申报
单位提交材料后,行业协会将申请单位
提交的材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0天。
专业委员会提出审议意见后,行业协会
对理事单位审议意见进行公示,公示期
为30 天。公示期间,各规划编制单位、
规划工作人员、社会群体及个人等可对
资信能力认定审议意见提出异议。
(4)增加了理事长签发环节。审议意
见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协会理事长确认
审议结果,签发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信
证书。
(5)增加了处罚结果公示环节。城乡
规划编制单位在申报资信证书的过程中
存在刻意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
料的,一经发现,将取消该机构的资信
证书,并在媒体平台予以公告。
(6)增加了重新评定环节。已获得城
乡规划乙级或丙级资信的单位,如一年
内在不同项目中出现三次以上规划成果
未能通过专家评审,且甲方向城市规划
协会提出投诉的现象,协会将对其资信
进行重新评定。
文章全文详见《规划师》2016年7期
《
简政放权背景下城市规划行业管理模式改革
—以广东省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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