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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F】简政放权视角下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改革
分类
(编号: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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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时间
2016-07-28 23:41:16
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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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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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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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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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蓝字快速关注规划师杂志
简政放权是全面提高政府治理能力的重要途径,从简政放权视角探析我国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改革具有现实性和合理性。
当前,我国城乡规划的空间利益主体多元化、“部门失灵”,规划管理面临着诸多困境,在政府职能转变的框架下,急需对现
有的规划管理体系进行变革。作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司规划管理处处长
门晓莹
,哈尔滨工业大学建筑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徐苏宁
,北京大学城市规划与设计学院硕士研究生
董治坚在《规划师》2016年第7期撰文,
文章充分借鉴整体性治理等公共行政学理论,基于简政放权的视角,提出政府内外纵横联动的制
度创新—规划权利的释放、规划体系的变革、建构以政府为平台的多元化合作机制。
以整体性治理为理论基础,
探讨
城乡规划政府合作机制
1、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改革的理论基础
面对“多元化”“碎片化”等行政
管理问题,一些学者认为,人类正生活
在一个涉及许多组织和群体,而这些组
织和群体有责任合作解决公共问题的权
力共享世界里,需要由公共部门、私人
部门和非营利部门协作提供高质量的公
共服务,并协同解决复杂的社会问题
。
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英国、澳大利亚、
新西兰、美国和加拿大等国家开始思考
如何更有效地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推
动以协作性公共管理为主要内容、超越
传统公共行政和新公共管理的政府改革。
在《协作性公共管理:地方政府的新战
略》一书中,作者在对美国的237个城
市及其政府官员进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
详细论证了地方政府尤其是城市政府中
大量存在着协作性的公共管理活动,这
些活动对政府治理辖区的作用与影响大
大超过了等级制组织内的管理活动。随
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佩里·希克斯和帕
却克·登力维等英国学者提出了整体性
治理理论。根据佩里·希克斯的定义,
所谓整体性治理就是“以公民需求为治
理导向,以信息技术为治理手段,以协调、
整合和责任为治理机制,对治理层级、
功能、公私部门关系及信息系统等碎片
化问题进行有机协调与整合,不断‘从
分散走向集中,从部分走向整体,从破
碎走向整合’,为公民提供无缝隙且非
分离的整体型服务的政府治理图式”
。
协作性公共管理和整体性治理的核心都
是通过引入合作治理的理念,破除“政
府利益至上”的传统行政理念。
从实践上看,整体性治理在不同国
家的提法不同,在英国被称为“协同型
政府”(Joined-up Government)或“跨
部门议题”(Cross-cutting Issues),在
北美、欧洲被表达为“服务整合”(Service
Integration),在美国被表述为“合作政
府”(Collaboration Government),在
澳大利亚被称为“整体政府”(Whole of
Government),在加拿大被称为“水平
政府”(Horizontal Government),等
等
。这些称谓虽然表述各异,但是基
本上都表示同一种现象,即由新公共管
理的理论与实践转向“整体政府”改革
的理论与实践,并形成了一种有别于传
统官僚制的新型范式。
回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机构改
革的历程,其核心都是以适应经济和社
会发展的需要来调整政府的结构与运行,
重点调整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市场、中
央与地方的关系。党的“十八大”以来,
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坚定不移地推进改
革开放,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
能转变为突破口,通过由全能政府向有
限政府、管制政府向服务政府的转型来
调整政府与社会的关系;通过政府职能
转变来调整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市场、
政府与企业的关系,以解决公权过大、
过多,私权过弱、过小的问题;通过政
府的向下分权来调整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以解决集权与分权的问题
。2016 年 5
月9日,李克强总理在全国推进简政放
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
上明确要求:中央和地方上下联动,实
施精准协同放权,深化简政放权、放管
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
城乡规划自身具有的综合性和衍生
效应使得规划管理工作不得不打破传统
官僚制与科层制的行政条块界限,实现
多个政策执行者的合作,以合作的方式
走向跨层级、跨部门、跨边界的新管理
模式。基于以上理论和实践,为了落实
简政放权的要求,推动城乡规划政府合
作不失为一个改革方向。城乡规划政府
合作是指在公权领域内部、公权与私权
领域的各类主体在明确权力界限的基础
上,以增强对空间利益的调控为目的,
在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和监督等
各个阶段,通过合作机制建立起相互联
系的行为与过程,既包括中央与地方政府
之间、地方政府不同层级之间的“纵向合
作”,也包括同级政府之间、同一政府不
同职能部门之间、政府与非政府组织之
间、社会公众之间的“横向合作”(图1)。
2、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改革的理论基础
推动城乡规划政府合作,应当首先
厘清城乡规划管理的部门职能关系,构
建统一的空间规划体系,推动跨部门、
跨层级联动协同,建立健全民主决策机
制,加强城乡规划实施监督,切实推动
规划管理改革向“深水区”迈进。其基
本观点主要包括以下四点:
一是推动上下级政府之间的合作。
出于不同的目标利益,中央政府和地方
政府常常在城乡规划管理方面呈现出不
同的政策取向,如中央政府更加注重生
态环境和历史文化的保护、区域基础设
施建设、落实国家发展战略,而地方政
府则更加看重城乡规划对地方经济、市
政建设、就业和税收的贡献。在充分甄
别中央和地方政府权责划分的基础上,
推动中央和地方政府在规划编制、实施
监督中的信息沟通和管理合作,有利于
提高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
二是消除政府系统内规划管理部门
与其他部门间的封闭分割状态。构建规
划管理部门与其他部门间的跨部门协作
机制或成立部门间协调机构,通过共同
领导、整合结构和联合团队,以及资源
整合和政策整合进行合作,以更有效地
利用稀缺资源。同时,多部门合作提供“一
站式”的城乡规划公共服务平台,共享
公共服务界面,提供整体化和高效的公
共服务。
三是倡导政府及其规划管理部门、
社会组织和社会企业跨界合作互动的理
念,破除纵横条块分割管理,在不同部
门之间、政府与社会之间建立一种整体
性的思维和交流方式,实现跨部门、跨
组织的资源交换与能力整合,以推进城
乡规划管理的整体有序运转。同时,制
定城乡规划的多方参与机制,将公众参
与度纳入城乡规划工作考评内容。
四是开展协同工作,最大限度地减
少同一层级政府间、政府部门间损害彼
此利益的政策,将城乡规划政策领域的
不同利益相关者有效组织在一起,以创
造公共价值和提供公共服务为终极目的,
构建规划管理行动网络,实现1+1>2
的协同效应。
近年来,在城乡规划管理实践和理
念中,已经出现了政府合作的发展趋势。
规划学者、规划编制人员和规划管理人
员已经从不同角度对上述内容进行了不
同深度的研究与实践,可将这些研究与
实践归纳为纵向合作和横向合作两个方
面的内容,具体如表 1 所示。
以政府合作为基础,推进城乡规划
简政放权
1
厘清上下级政府权责关系,
推动
纵向合作与制衡
实现有效的城乡规划政府合作的前
提是明确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
单,即分层级、分部门厘清城乡规划
管理中私权与公权的分工、公权领域内
各相关部门的分工以及私权领域内通过
市场机制确定的各主体的分工,建立责
权明晰、公开透明、实用高效的规划管
理机制。经依法审批的、可实施的城市
总体规划应该能够提出层级空间管制要
求,明确各级政府提供什么、禁止什么、
引导什么和监管什么。国务院审批城市
总体规划时,应当列出审批和监管清单。
在理顺各层级政府规划管理权责的基础
上进行政府层级合作,可以在落实国家
战略,避免区域重复建设、生态环境资
源和历史文化遗产被破坏的前提下,充
分调动地方、区域的规划管理积极性与
灵活性;可以在规划刚性内容有效传递
的前提下,缩短规划审批周期,提高规
划审批效率。此外,特大城市还应理顺
市、区、街道与规划管理部门的关系,
完善社区管理体制,提高基层规划服务
水平。
2
建立区域间政府合作机制,
提升
区域整体发展水平
长三角、泛珠三角和京津冀等地区
的区域良性互动发展表明我国未来的城
乡规划需要更加注重区域间的协作,空
间格局应从行政区规划转向跨行政边界
的区域规划。相应的,区域城乡规划管
理模式将从基于行政区划界限的行政区
规划管理转向跨行政管辖边界的区域间
政府合作,以解决区域分割管理造成的
城乡规划协调困难的问题。从区域整体
优化的视角出发,通过建立区域间政府
合作机制,对区域空间结构及其职能分
工进行协调安排,可以促进区域政府之
间从竞争走向竞合。
3
推动多规协调,
完善空间规划体系
2012年9月,李克强总理在省部
级领导干部推进城镇化建设研讨班学员
座谈会的讲话中要求:“在市县层面探
索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
规划‘三规合一’”;2013 年 12 月,
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上提出的推进城镇
化任务中明确“建立空间规划体系,推
进规划体制改革”;2014年9月,中
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的《生态文明体
制改革总体方案》提出:“构建以空间
治理和空间结构优化为主要内容,全国
统一、相互衔接、分级管理的空间规划
体系”。为避免横向的多规并行、管制
重叠和标准不一,就要加强顶层制度设
计,从国家、省级层面理顺发改、规划、
国土及环保等部门的空间规划管理事
权,推进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和衔接。
在法律法规和机构设置没有调整前,可
以通过搭建跨部门的网络化信息联动平
台,将各规划体系叠加,检测不同体系、
不同层面空间规划之间的冲突,并协调
处理存在的矛盾,实现经济发展目标、
土地使用指标和空间坐标“三标”的衔
接,整合形成可供多部门使用的城市发
展“一张图”,以消除体制障碍,满足
各个部门对规划业务快捷、高效、透明
的政务处理需求。
4
推动部门纵横联动,
提高建设
项目审批效率
“纵向到底”贯通各级政府的建设
项目审批监管协同过程,形成上下协同
推进,通过构建成果完善、标准统一和
数据规范的综合数据体系,实现上下级
部门间建设项目审批信息的共享。“横
向到边”联合发改、规划、国土及环保
等部门,通过统一的系统接口标准,实
现各部门审批的互联互通和数据动态维
护更新。对发改、规划、国土及环保等
部门的管理内容和许可事项实施优化组
合与整合,减并国土、规划行政审批流
程中内容相近、作用相似的环节,将建
设用地规划许可等部分规划流程与国土
资源管理部门的审批事项进行捆绑;在
有条件的城市探索城乡规划管理和国土
资源管理的“部门合一”;进一步简政“让
权”,扩大“市场决定”领域,合理增
加“免于许可”范围;探索建立诚信管
理制度,搭建全国统一信用管理平台,
推广项目建设承诺制,对守信企业实行
信任审批,将违规企业列入“黑名单”
并进行曝光。
5
构建参与式规划制定和实施管理
格局,
发挥社会组织和公众的作用
提高规划管理中的公众参与度,从
源头上化解利益冲突,保护合法权益。
积极构建政府、编制单位、建设方、管
理方和社会公众等多角色联动协同的规
划编制参与机制。规划编制要从侧重空
间技术向兼顾土地权属与利用现状、提
高可实施性及可操作性等方面转变,了
解公众实际情况和利益诉求,使城乡规
划更加体现公众意愿。推动城乡规划的
公众参与要坚持信息公开、信息可达和
信息反馈三原则,建立和完善公众意见
的采信原则、处理程序和反馈机制,针
对不同的规划、同一规划的不同阶段设
计不同的公众参与方式。
6
发挥第三部门的作用,
促进政府、
市场和社会组织的有机合作
积极培育和推动第三部门的发展,
将部分规划管理职能转移给社会组织,
形成政府与其他社会组织共同参与规划
管理的机制。面临复杂的社会、经济和
环境等问题,世界范围内政府与非营利
组织的合作不断增加。以美国规划协会
为例,该协会是一个公益性的非政府机
构,也是目前世界上规模最大、历史最
悠久的规划智库组织,协会中65%的成
员服务于国家或地方的政府部门,他们
的日常工作涉及到与规划有关的专业培
训、专题讨论、交流互动、项目合作及
顾问咨询等职能。因此,应发挥协会、
社团等行业组织在反映诉求、规范行为、
搭建参与平台和提供服务中介等方面的
作用,共同解决面临的公共问题,通过
建立严格的评估和监督体系,促进社会
组织的良性发育;同时,进一步发挥社
区规划师、乡村规划师在为社区和乡村
规划提供服务、反映相关利益方的诉求
及规范行为等规划管理中的作用。
7
完善规划编制与委托的合作机制,
提高规划编制的科学性
政府及其规划管理部门与规划设计
院委托合作机制的不健全,导致规划编
制成果粗糙、可操作性差。随着规划设
计院实行企业化改造,经济效益理所应
当地成为其考虑的重要因素,有时很难
完全满足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基础性工作
的要求
。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
优化服务”的背景下,政府在进行规划
委托时,应在合作协议中对规划设计院
的数据采集等前期调研和后期成果形式
做出强制性与建议性的规定;加强规划
研究、编制与实施的联动衔接,充分发
挥规划研究领域的功能和作用,为规划
编制与实施提供智力支持;加强规划研
究和规划设计部门的建设,强化其信息
收集与规划决策咨询职能,注重对规划
师队伍的管理,提升规划师素质水平,
增强其责任意识;建立规划编制单位信
用体系和黑名单制度。
8
优化成果表达,
使规划政策明晰
易懂
通过优化规划成果表达形式,将“技
术语言”转变为公众可识别的“公众语
言”,减少行政审批中的自由裁量权。
根据规划分类和不同控制要求,以及规
划面向的主要对象等,形成规划成果表
达的规范化要求,简除烦苛,统一标准,
做到规划成果接地气、易接受、去神秘化。
原则上,凡面向社会公开进行宣传实施
的规划成果,表达用语应相对弱化技术
化表达,提升成果的可读性,促进规划
从“技术文件”向“公共政策文件”转变。
9
开展城市设计,
实现精细化规划
管理
通过城市设计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衔接,将规划的精细化管理要求前置,
使项目建设者知晓怎样的设计是被允许
并可以通过许可的;完善城市设计成果
实施保障机制,筛选城市设计要素,纳
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管控内容和土地
出让规划设计条件,实现城市开发建设
从“二维”管控走向“三维”管控;加
强城市设计长效跟踪管控,探索推广
“专家审查把关和地区规划师长效跟踪
制度”,实现对城市风貌重点管控地区
的城市设计从编制、调整到实施的全生
命周期把控,提升城市重点地区精细化
管控水平。
10
全面推行规划委员会制度,
重大
事项由集体审议
通过全面推行规划委员会制度,保
证规划的科学和民主。实践证明,规划
委员会在有效杜绝“拍脑袋”“一言堂”
决策方面的成效显著。规划委员会由城
市各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
非政府代表占多数,其通过集体商议的
方式对涉及规划的重大决策进行审议。
规划委员会主任一般由城市主要负责人
担任,办公室设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规划委员会应充分发挥综合协调和规划
统筹职能,做好各部门、各种类规划编
制内容的同步衔接安排,在规划编制过
程中协调好各项规划矛盾。
11
强化规划监督层级联动,
提升
规划严肃性
构建国家、省、市三级督察体制,
促进督察工作的上下联动。对踩线越位
的典型案件严查严办,对违反规划强制
性内容的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
员,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采用全面巡
查与重点督察相结合、定期督察和专项
检查相补充的督察模式,明确督察内容
范畴、程序规范和标准要求;加强对城
乡规划建设的社会监督,制定规划编制、
许可及实施等各个环节的公众申诉反馈
处理机制。
文章全文详见《规划师》2016年7期
《
简政放权视角下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改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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