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第93期(2016年第39期)
早在2004年,我国民政部就成立了地名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委员会,启动“中国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程”。2005年,国家民政部、住建部联合发出《关于开展城市地名规划工作的通知》,提倡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地名规划编制工作。2007年,联合国将地名正式确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近几年,多个大城市相继编制了城市地名总体规划或地名规划编制办法。最近,重庆市也就地名普查及地名界线区划管理工作召开了专题会议,提出要抓实地名普查、夯实地名规范、谋实行政区划。由此可见,城市地名已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话题。
△城市地名乱象。
我国的地名管理目前主要由国家民政部地名工作委员会主持,尽管早在1986年就制定了《地名管理条例》,由于法律滞后,管理和实施上一直处于“先建设、后命名”的被动状态,以及部门多头管理等问题,导致地名存在不完整、不系统、重复无序混乱等现象。尤其近年来,大规模的城市幵发与建设新产生了大量需要命名的地区,如各级城市中不断涌现的新区、街巷、桥梁和景观等,但地名管理与城市规划管理一直存在一定程度上的脱节,导致地名不断出现“大、洋、怪、重”等乱象,给城市管理、人民生活带来了诸多不便,而且降低了城市的文化品位。
△北京市发布地名规划编制标准。《北京市地名规划编制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是在2009年发布的《北京市地名规划编制导则(试行)》基础上经进一步深化、提炼、修订而成,对地名资源分析与文化遗产保护、采词用字、命名、重名和更名处理以及地名规划报审等方面制定了相关标准。《标准》规定:地名规划编制应首先进行地名资源分析,包括存量地名调查和评估,地名沿革、空间分布、文化特点分析等。应突出地名文化遗产保护,优先使用历史地名。旧城内地名规划编制中应充分保留历史地名,挖掘地名的历史和文化内涵,根据分级保护原则,制定地名分级保护名录。对列入保护名录的地名,应按照“就近保护”的原则,切实予以保护和传承。在旧城内的改造区域,新规划道路与原有道路的位置重合或紧邻时,应采用原有名称。在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新建及改、扩建道路应使用原有地名命名,原地名无法使用时,可由其派生命名。具有一定历史文化价值的古城镇、古村落地名应予以重点保护,发挥地名的文化传承作用。地名命名应坚持“尊重历史,照顾习惯,体现规划,好找好记,规范有序”的原则。
△上海探索“分类型、分层级”的地名规划体系。自上海2008年“规土合一”行政机构调整之后,城市地名管理部门成为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一个业务处室,适应了地名管理融入到城市规划管理流程的客观需求,也为地名规划与城市规划融合的规划体系的构建奠定了组织管理的条件。依据地名管理需要、城市地域特点、城市规划阶段等因素,结合现行城乡规划编制体系,上海市尝试建立“分类型、分层级”的地名规划体系。第一类是地名专项规划,分为三个层级,包括上海市地名总体规划、中心城地名专项规划和郊区区县地名专项规划。第二类是纳入城市规划的地名规划。包括城市总体规划、中心城分区规划和郊区区县总体规划,以及中心城单元规划和新城、新市镇总体规划中纳入地名命名的内容。
△成都市编制地名总体规划。首先,制定了各类地名命名的规则。明确了自然地理实体、行政区划、市政交通设施、公共空间、建筑物等各类地名命名对象的通名、专名使用规范和标准。在地名命名要“尊重当地历史和现状,突出历史文化特色,保持地名相对稳定”等原则之上,确立了成都“1+1+14”(中心城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14个郊区市县)的地名规划空间框架,综合考虑成都地域环境、文化认同、产业功能规划等因素后,将成都中心城区划分为16个地名区块,并对各区块的地名专名命名提出了规划指引,郊区(市)县可依据经当地政府审批的地名规划,进行自主规划命名。
其次,出台了《成都市地名管理条例》,禁止地名使用“洋名”、“怪名”、“繁体字”。第三,进一步规范建筑物名称管理。规定具备用地面积3000平方米(含)以上、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楼层在7层或高度在24米以上三种情形之一的建筑物开工建设前须到民政部门办理名称备案。第四,提出道路命名应与等级宽度相匹配。如红线宽度在16m以下的支路,原则上通名主要使用“巷”、“里”。第五,制定了历史地名保护名录。通过历史地名普查、制定历史地名保护名录、设立历史地名文化地标、建立历史地名数据库等措施加强对历史地名的保护。
△启示。地名是各类地理实体的名称,使用面广、使用频率高;地名也是一种文化载体,是体现城市形象的一种隐性资源。地名管理的井然有序,相当程度上可以折射出城市文明和城市管理的概貌。根据城市区域现状因素,注重对历史地理信息的挖掘,结合城市规划以及公众对地名的认知程度,开展“分类型、分层级”的城市地名规划编制工作,对城市化建设过程中探索重点区域的地名系列化和保持地名的历史延续性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