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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F】规土合一、三线统筹、划管结合—武汉城市开发边界划定实践
分类
(编号: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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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时间
2016-07-12 22:4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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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蓝字快速关注规划师杂志
城市空间增长管理一直是城市规划工作关注的核心课题。城市开发边界经历了从国外城市起源、国内学界引进研究
的过程,目前进入到全国试点推广的阶段,并被纳入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政策文件中,正式上升到国家政策层面。城市开发边
界作为城市空间治理的有效方法和手段,被寄予了厚望。
作者武汉市规划研究院副院长
胡飞,
武汉市规划研究院
何灵聪
,武汉市规划研究院
杨昔在《规划师》2016年第6期撰文,
武汉城市开发边界划定在“规土合一”的基础上,采取开发边界、城
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和基本生态控制线“三线统筹”划定的方式,形成了开发边界方案。同时,按照“划管结合”的思路,提
出了由城市开发边界、生态红线构成的“两线三区”分区分类管控的政策措施。
当前城市开发边界划定的难点
1.“两规”对开发边界的概念理解
有分歧
对城市开发边界的准确定义,国内
尚未形成统一认识。就“两规”已有的
技术基础而言,土规倾向于将城市开发
边界定义为允许建设区和有条件建设区
(扩展边界)的分界线。有条件建设区是
在允许建设区之外划定的未来城市发展
可能拓展的区域,通过一定的审批程序
可以进行城市建设,通俗地讲,就是有
空间但没有土规指标的区域,因此土规
的城市开发边界除了涵盖允许建设区外,
还需要在有条件建设区内划定。城规则
倾向于将城市开发边界定义为城市建设
用地与非建设用地的分界线
或城市的
预期扩展边界
,即规划期内城镇建设
用地的边界加一定量的弹性规模,弹性
规模难以量化设定,且并未落实到空间
上。“两规”对开发边界概念的分歧将
造成衔接上的技术障碍。
2.与“两规”现有的边界关系需要
梳理整合
用边界来管控空间并不是一个全新
的技术手段,在土规和城规的编制技术
中均早已采用。土规采取划定规模边界、
扩展边界与禁建边界的方式,形成允许
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
禁止建设区,构成“三界四区”的空间
管制体系。城规要求中心城区划定禁建
区、限建区、适建区和已建区,这与土
规的“三界四区”可以做到充分衔接;
此外,还要求划定中心城区、城市规划
区等的边界范围。杨秋惠系统梳理了城
市开发边界与土规、城规的各类边界的
关系
,但没有一条现有的界线可以替
代城市开发边界的作用。如果要建立城
市开发边界的空间管控技术,则需要整
合现有的空间管控界线关系,特别是要
进一步研究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这类
与开发边界功能相近的界线是否还有必
要保留的技术问题。
3.“两规”的规划体系缺乏支撑
目前,城市开发边界是在“两规”
现有编制技术中植入的“补丁”。业界
一致认为,划定城市开发边界是“两规”
在总规层面的一项工作,但如何在“两规”
规划体系中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还需要
进一步研究。城市开发边界在国家和省
级层面的国土空间规划、国家和省级层
的城镇体系规划等上位规划中如何体
现,又如何在土规的区、乡级规划和城
规的分区规划、控规中层层分解落实,
均需要进一步在“两规”的规划体系上
寻求可操作的途径,并在实践中不断完
善。
4.对开发边界的管控政策不明确
尽管现有的规划技术可以支撑划出
一条相对客观的城市开发边界,但是划
线工作本身受主观因素影响较大,不同
的管理政策会导致城市开发边界划定的
结果不一样。此外,城市开发边界划定后,
涉及到边界的审批、维护与调整等的管
理权限问题,管控城市开发边界外的合
理建设的政策都需要明确。如果不能形
成一套严格的空间管理政策体系,城市
开发边界的权威性就会受到挑战,同时,
城市开发边界将达不到预期的效果。
武汉城市开发边界划定实践
一
“规土合一”和“三线统筹”的划定方式
1
促进“规土合一”,
形成统一划线的基础平台
(1)统一基础数据,对接用地分类标
准。
将国土和规划部门的各类现状调查
与审批信息进行系统性整合及认定,建
立“两规”统一的规划编制和管理现状
信息平台,形成一套统一的基础数据库。
考虑到国土与规划行业分别采用不同的
用地分类标准,按照数据管理标准化的
要求,武汉制定了《城乡用地分类与土
地规划分类的对接指南》,以确保地类
统计结果的协调一致。
(2)在空间布局上,以乡镇总规为载
体,统一划定城镇扩展边界和规模边界。
武汉将镇总规与乡级土规合并编制,
统一划定了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在
扩展边界内,按照土规确定的城镇建设
用地指标,划定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边界。
扩展边界和规模边界的统一划定,既保
证了建设用地总量控制的刚性,又给予
了城镇空间拓展的适度弹性,实现了“两
规”在建设用地规划导控上的统一。
(3)在划定过程中,开展“两规”空
间布局比对。
通过土规与都市发展区内城市集中
建设区的比对,主要比对土规口径的允
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和城规口径的
集中建设区布局是否一致。分析表明,
城规布局的城市建设用地中,大部分用
地是土规口径的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
设区,吻合率达 90.3%( 图 2)。
2
突出“两规”的共同目标,明确划定方法和原则
首先,明确划线的基本范围。国土
和规划部门要求划定的城市开发边界是
“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以及中心城
区周边与中心城区连绵发展的下辖城镇
的规划建设用地”。对武汉而言,在两
个总规中界定了3261km2
的都市发展
区范围,基本覆盖了“中心城区”及“周
边与中心城区连绵发展的下辖城镇的规
划建设用地”范围。因此,武汉城市开
发边界划定的重点在都市发展区以内。
都市发展区外围的中小城镇,根据武汉
市规划管理的实际需要也一并划定开发
边界,作为武汉市国土和规划部门的管
理依据。
因此,武汉形成了“1+N”全市域
覆盖的开发边界界线。其中,“1”是以
都市发展区内的城市开发边界划定为主;
“N”是外围农业生态区的N个集中建
设区,包括乡镇驻地(镇区)及个别生态
区内的重大项目边界。
其次,制定系统划定的思路和方法。
武汉积累了基本生态控制线划定和管理
的经验,因此本次开发边界的划定始终
坚持“划管结合”的理念,提出了“全
域划、双界线、分级管、分类控”的总
体思路:在市域范围内划定一条界线作
为城市开发边界,为城市发展预留一定
的空间,边界内为城市集中建设区;在
城市开发边界以外还需划定一条刚性界
线作为生态保护红线,为生态底线区,
尽最大程度保护城市的核心生态资源;
生态红线与城市开发边界之间构成弹性
发展区;在划线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
明确“两线三区”的分区管控要求。
最后,按照“两规”的共同目标,
确定划定原则。武汉划定城市开发边界
要在“两规”的共同目标下进行,并遵
循“生态优先、优化布局、总量不变、
区内平衡”4个原则,即优先划定各类
需要重点保护的资源要素,优先确定不
能开发建设的空间,作为城市生态红线;
不突破城市总规确定的城市空间框架,
进一步固化城市形态,优化空间布局,
促进城市有机生长;建设用地总量、耕
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等约束性
指标不突破法定规划目标;在划线过程
中,若涉及到土规方面的局部调整,以
区为单位进行土规布局优化和土地指标
平衡。这四个原则既涵盖了城规的空间
目标,又兼顾了土规的指标要求。
3
“三线”统筹协调,共同落实城市
空间格局
在“三线”关系上,城市周边永久
基本农田与基本生态控制线应充分融合,
在城市开发边界外围共同构成实体线,
支撑城市开发边界落地。在城市周边划
定永久基本农田是通过基本农田的刚性
约束,进一步促进城市空间形态的优化,
起到阻止城市“摊大饼”式扩张的作用;
划定基本生态控制线是为维护城市生态
安全,实现可持续发展;划定城市开发
边界是为了防止城市无序蔓延,推动城
市由外延扩张向内涵升转变。因此,
“三线”需要统筹划定,才能成合力,
共同保障城市空间格局的形成 ( 图3)。
(1) 优先划定基本生态控制线。
首先,开展生态环境容量分析。采
用GIS进行用地适宜性评价、生态承载
力评价,采用碳氧平衡法、建设用地需
求法和逾渗理论等方法,结合武汉山水
生态资源的实际特色,确定全市生态用
地总量。研究认为,武汉市域生态用地
总量应保持在 80% 左右,都市发展区内
生态用地总量则宜保持在65%~70%
的比重 ( 图 4)。
其次,划定全域基本生态控制线。
逐项对山体、水体和优质耕地等12类生
态要素资源进行甄别,结合发改、林业、
农业与水利等其他部门的空间管控诉求,
综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风景名胜区条例》及《武汉市湿地自
然保护区条例》和武汉市湖泊保护规划
等国家、省市的十余项法律法规与技术
规范的空间管制要求,通过基于17项因
子的生态适宜性分析,确定各因子权重,
采取“分层叠加”的方法划定基本生态
控制线 ( 图 5)。
武汉生态底线区包括三大类资源:
一是核心生态要素资源,包括饮用水水
源一级、二级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
林公园及郊野公园的核心区,自然保护
区;河流、湖泊、水库、湿地、重要的
明渠及其保护范围;坡度大于16°的
山体及其保护范围;地下遗址保护区
等。二是重要的农业生产区,将转化为
永久基本农田的集中区域;三是城市形
态优化需要的生态框架结构性要素,包
括城市总规确定的“两环六楔”生态框
架,由“六楔”外延而成的生态联系界
面和由风道、蓝绿生态网络串联而成的
生态廊道等。全市基本生态控制线面积
共为6391km2
,占市域土地总面积的
75%。其中,都市发展区内划定生态保
护范围的面积为1814 km2
,占都市发
展区总面积的 55%( 图 6)。
(2) 避让城市周边基本农田。
城市开发边界与城市周边永久基本
农田划定工作同步开展,实现双重刚性,
固化边界。在城市开发边界与生态红线
叠合区,未来城市开发边界不再向外拓
展,就紧邻开发边界之外布局永久基本
农田,利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刚性进一步
固化城市开发边界的形态。
在城市长远发展必须控制的生态廊
道和交通干道沿线,优先划定永久基本
农田,发挥开发边界和基本农田对城市
空间结构的双重约束作用,限制城市的
无序蔓延。对于禁止建设区、生态底线
区及城市“绿心”等范围内符合基本农
田条件的耕地,实行“应划尽划”;对
于限制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内的耕地,
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将其中符合条件
的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
(3)确保总量不变、布局优化、兼顾
远景。
城市开发边界的划定坚持建设用地
总量不突破土规确定的控制目标,不突
破城规确定的城市空间框架,立足于空
间布局优化,进一步固化“1+6”的城
市空间形态,促进城市有机生长。划定
结果为武汉2020年城市开发边界范围
为1491km2
,其中城镇可建设区域约
为1351km2
。在 2020 年城市开发边界
之外,展望2030年城市远景发展格局,
将城市规划确定的远期发展用地或备用
地划为 2030 年城市开发边界 ( 图 7)。
二
“划管结合”的分区分类管控措施
1
边界内外的建设政策
城市开发边界不是简单的建设区与
非建区的分界线,不能作为城乡分界线,
更不能成为缩小城乡差别、实现城乡公
共服务设施均等化目标的障碍,否则城
市开发边界的作用将“弊大于利”
。因
此,必须保障城市开发边界外的经济发
展和合理建设需求。这需要分别发挥城
规、土规互补的管理作用,制定分类管
控政策。
城市开发边界内也有小型湖泊水体、
大型公园绿地等重要的绿色生态空间和
农业生产空间,同样需要严格保护。开
发边界内以城规的用地性质管理为主,
湖泊及周边绿地、山体绿地等统一按城
乡规划用地的“非建设用地”(E类)和
城市建设用地的“绿地与广场用地”(G
类 ) 进行管理。
城市开发边界外实施项目准入管理
制度。生态底线区执行最严格的保护制
度,可以准入4类项目:①具有系统影响、
确需建设的道路交通设施和市政公用设
施;②生态型农业设施;③公园绿地及
必要的风景游赏设施;④确需建设的军
事、保密等特殊用途设施。生态发展区
即城市开发边界与生态底线之间的弹性
空间,除可准入生态底线区的4类项目
外,还可以准入5类项目:①风景名胜区、
湿地公园、森林公园和郊野公园的配套
旅游接待、服务设施;②生态型休闲度
假项目;③必要的农业生产及农村生活、
服务设施;④必要的公益性服务设施;
⑤其他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
门论证,与生态保护不相抵触、资源消
耗低、环境影响小,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同意建设的项目,可以有限制地进行农
村居民点还建。
2
刚性与弹性
武汉是处于快速发展阶段的城市,
市域山水资源众多,都市发展区内大部
分的城市建设区域已经拓展到了生态底
线附近,形成了开发边界与生态底线的
重叠,成为刚性边界。然而,一些发展
主轴的拓展仍有较大的空间增长需求和
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只能根据两个总
规的规模指标划定阶段性边界,这样就
形成了一种弹性边界。因此,武汉的开
发边界在形态上是刚性与弹性并存。
刚性开发边界具有双重属性,边界
内是城市集中建设区,边界外是生态底
线区。刚性开发边界体现了城市发展的
终极边界,在空间形态上不得随意修改
和变形调整。弹性开发边界兼顾了城市
建设用地增长的可能性和发展的不确定
性,是不同时期城市空间扩展的动态边
界,反映城市空间发展的阶段性特征,
弹性开发边界在适建区、限建区,可以
根据实际需要在满足土地指标的前提下,
作适当变形。
3
“漂浮指标”管理
土规侧重指标管理,是对全市域范
围、城乡建设用地全口径的管控;城规
侧重于用地管理,重点在城市规划区内,
对城市规划区外的中小城镇和乡村建设
则管控不足。因此,可以发挥土规和城
规的各自优势,对城市开发边界内外进
行全覆盖管控。“漂浮指标”是武汉提
出的一项创新做法,采用土规的指标管
理方式,在一定空间范围内给予适量的
建设用地指标,这类指标在空间上没有
具体范围,根据实际建设需要进行机动
分配。“漂浮指标”只在生态底线区和
生态发展区(弹性区)内设定,除满足准
入的项目类型外,还得申请建设用地指
标。
4
既有项目分类处理
对于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的既有项目,
根据“批、征、供、用”情况,分别制
定保留、整改和外迁3种处置方案。保
留类为符合准入要求、对生态保护无不
利影响的项目,按现状、现用途保留使
用;整改类为符合准入要求、对生态保
护有不利影响的项目,引导相关权利人
进行改造和产业转型,逐步转为与生态
保护不抵触的适宜用途;外迁类为不符
合准入要求、但已审批尚未开工的项目,
要通过置换到基本生态控制线外根据规
划进行建设,或者实行政府土地储备恢
复生态功能。
文章全文详见《规划师》2016年6期
《
规土合一、三线统筹、划管结合
—武汉城市开发边界划定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