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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城市更新治理模式政策利弊及原因分析—基于广州、深圳、佛山三地城市更新制度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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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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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23 01:5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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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是全国存量土地更新的示范省,自 2009 年起,全省范围内展开了节约集约用地的制度设计和实践路径探索。在此过程中,省域范围内各地城市政府采取了差异化的更新模式和更新制度设计,市场在政策的逼仄之下扮演着不同的角色,更新的实施效果因此产生了巨大差异。作者清华大学建筑学院、首都区域空间规划研究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博士研究生唐婧娴在《规划师》2016年第5期撰文,文章主要对广州的“三旧”改造效果和政策变化展开论述,并对比深圳、佛山两地的制度设计和政策模式,讨论在强政府主导模式、政府“守夜人”模式及政府补贴市场模式中,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以及这种关系在城市更新中对城市空间发展、城市整体发展产生的影响。
一、从“政府引导”到“政府主导”—
广州“三旧”改造
1
实施过程和阶段特征
广州的“三旧”改造用地共计 11 182宗,总面积达到 358.66 km2。到目前为止,旧村庄改造的完成率达到 14.6%,旧厂房改造的完成率达到 9.6%,总体完成率达到 10.9%。根据广州“三旧”改造的实施进度,大体可以将其划分为两个阶段。
(1) 第一个阶段是“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快速改造初期阶段。这一阶段“三旧”改造的政策体系初步建立,市场具有很大的积极性,市场资金踊跃进入,多以单个项目来推进,如著名的猎德村“三三三制”改造。
(2) 第二阶段从 2012 年至今。这一阶段从“政府引导”转向了“政府主导”,强调成片改造,土地应储尽储,防止土地增值收益向市场外溢。整体上,这一阶段的“三旧”改造速度减缓 ( 表 1)。
2
政策调整的利弊分析
从表 1 可以看出,广州市的城市更新速度在 2012 年之后变得缓慢,更新项目报批顺利但很难实施。在此过程中,政策的变化起到了关键性作用。2012年以前,广州实施的主要是《关于较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意见》( 穗府[2009]56 号 )( 以下简称“56 号文件”),其后实施的是《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补充意见》( 穗府 [2009]20号 )( 以下简称“20 号文件”)。在 20 号文件中,政府提出“应储尽储,成片改造”的原则,特别是城市发展的重点地区,由政府采取公开出让的方式组织更新;并且,20 号文件调整了对旧厂房公开出让补偿款的计算方法,将不计算补偿的毛容积率范围从超出 3.5 部分调整为超出 3 的部分。
20 号文件在 56 号文件的基础上进行修订,主要针对 2009 ~ 2012 年广州“三旧”实施出现的问题加以调整,其对城市存量空间发展的作用是辩证的。
(1)片区改造,避免“挑肥拣瘦”,整体功能布局优化
在 20 号文件中,“三旧”改造规划的编制更加强调“片区开发”,不再提倡“单项改造”,主要是发现之前的改造“挑肥拣瘦”,使得大量难以改造的用地被剩下,区段整体的提升目标得不到实现。而“片区改造”能够联动地将整体的功能组织放在首位,以便在中观区域层面上管控城市发展的功能和布局。例如,在旧村庄的改造中,集体旧厂房的盈利空间大,是开发主体乐于参与的部分,而旧村庄的产权处理繁杂,大多数开发主体望而却步,如果不要求片区联动的整村改造,低效、环境较差的旧村庄空间很难被纳入到改造的范围内。
(2)强化公共服务设施和历史保护,维护公共利益
相比于 56 号文件,20 号文件强化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保障市场在进行城市更新的过程中,按照需求提高地块内及周边的公共服务水平和设施供给;在56 号文件实施期间,开发以单个项目为主,在权属模糊范围的或者项目与项目之间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上,开发商互相推诿,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较难落实。20 号文件还强化“旧城”历史文化的延续,将历史文化资源落实到行政审批和实施过程中来,使得公共财产和遗产不被市场化和私有化侵蚀。政府主导能更好地把握空间发展的总体方向,维护公共利益。
(3)“重点地区”应储尽储,提高改造的收益
根据广州市海珠区、番禺区的旧厂房改造方式及对收益的相关研究 ,在城市重点地区,政府采取公开出让的方式,在容积率 (r) 大于等于 4 时获得的收益一般要大于业权人自行改造时政府获得的收益,主要收入来自于土地收储后再出让以及再出让过程中的溢价(表2),当旧厂补偿容积率的范围缩小时,政府的收益增加。这一改造方式通过强化政府收储、降低补偿标准两个举措,强化了对市场的约束,重新划分了政府与市场之间的收益分配。
(4) 政府高负债情况下“主导”土地使用,风险高,市场的能动性受限
强政府主导、干预市场的政策和思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市场推进更新的动力,城市环境提升的进程也比较缓慢。56 号文件对市场的约束力较小,政府的补偿较为充足,土地融资的方式自由,市场的积极性被充分的调动起来。20 号文件更加倾向于政府对于片区的管控和主导作用,业权人和市场对改造的积极性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影响。
自 2008 年以来,广州市政府的公共财政支出逐年出现赤字 ( 表 3),到2013 年已经累计千亿级。根据广州与深圳的土地出让金占财政收入的比重(图2)可以看出,广州政府的财政收入来源对土地出让金的依赖性很大,在高负债的情况下,广州希望加强对土地使用的主导权,缓解压力和风险。但是,在政府的总负债能力不足以全部支付补偿款的情况下,政府只能采取首期支付部分补偿款 ( 一般是 20%),或者待土地出让后按比例付款的方式。这种情况下,市场在“三旧”改造中可以发挥的作用受到限制,积极性下降,对征地补偿标准存在抵触情绪,改造的进度减缓。
3
“政府主导”干预模式的原因分析
广州是广东省的省会城市,城市稳定、城市空间发展的布局和质量受到多方的关注,政府的治理具有广泛的影响。近期大型的赛事活动和城市开发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政府的财政负担,在“严控新增债务,化解存量债务”的要求下,政府选择了“应储尽储”的方式来推进“三旧”改造,希望通过土地收溢价减缓债务压力,并希望强化对土地使用的主导权,以便更好地控制城市空间发展的方向,约束开发主体的行为,调整政策干预更新过程的利益分配。
然而,在利益关系复杂的城市更新过程中,政府的政策收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市场的积极性,减缓了盘活低效用地的进程,改造的收益随着时间的延长有所折减。虽然政府仍然给自行改造一定的空间,但仍难起到调动市场积极性的作用。因此,广州的“三旧”改造政策仍然需要寻找更优的效益平衡点,以期调动市场的积极性,更好地优化城市的格局,实现政府治理的目标。
二、
“守夜人”模式下的深圳城市
更新
1.
深圳城市更新的实施情况
自2009 年以来,深圳综合整治了
330 多个城中村,到2015 年9 月,城
市更新计划草案中公布的更新单元数量
达到379 个( 表4)。2014 年, 深圳审
批通过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有36 项( 拆
除重建类33 项、综合整治类3 项),规
划总开发建设用地面积约为175hm2,
通过城市更新供应用地210.59hm2,
占该年度土地供应的36%,完成投资
400.5 亿元。城市更新配建保障房效果
明显,2011 ~ 2014 年,保障房供给每
年超额完成,四年的建成量达到12.93
万套( 表5)。根据城市更新计划草案公
布的单元数量和深圳土地供应量( 图3)
可以判断,深圳的城市更新保持稳中有
降的态势。市场一直保持比较积极的态
度,政府在更新的进程中,调整管控的
力度和内容。
2.
深圳城市更新政策的利弊
深圳的城市更新政策体现了较强的
法制性和市场性。在实施过程中,强调
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协商机制”,根据
地方情况,创新制度设计,量化重要的
控制指标,如密度分区、保障房配建比
重与创新产业用房比重等;依靠社会资
本处理历史用地问题,政府尽可能多地
放权,交给开发商自行处理。
深圳是全国的经济特区,享有自主
立法和治理的权限较大。改革开放以来,
在城市发展的各个领域,深圳积极向香
港学习,重视市场化运行的效率,形成
了政府相对“弱势”、市场相对“强势”
的城市治理文化。相比于广州,深圳
的更新制度能更充分地发挥市场的能动
性,鼓励市场主体自行改造;由于政府
把大多数建设的内容通过制度设计交给
市场,短期内政府经营城市更新的成本
低、风险小;但是长期来看,土地历史
遗留问题靠市场化来解决的方法最终还
是会加重整个城市的运营负担—城市
密度提升,未来必然给城市带来人口压
力、基础设施运营压力和资源压力等,
整个城市也将为城市更新支付更高的成
本。笔者认为,之所以深圳采取这样的
制度,是有着深刻的历史背景的。
3.
模式选择的历史原因
(1) 历史违章用地的问题
深圳有70% 的城中村是违章建设。
在城市迅速增长的过程中,保障房的供
给没有跟上,民间以非正式自发建设的
方式解决了紧迫的住房问题,也就是现
在大量的小产权房。由于长期以来政府
没有对此进行处理,遗留了大量的“模
糊产权”用地,如今土地倒逼城市发展,
必然要为之前的治理漏洞买单。而清理
70% 的违章用地产权问题的成本是巨大
的,因此采取市场化的方式处理可以说
是此时的最佳选择。
(2)土地总量小,城市公共服务设施
缺乏,亟待补充
深圳土地面积较小,比广州的土地
少了1/3,政府一直以来没有形成以土地
财政为主要政府收入来源的习惯。在繁
荣发展的势头之下,土地面积狭小、公
共服务设施不足与设施水平低的问题成
为发展的瓶颈之一,因此政府的政策更
加倾向于利用市场的能动性来破解城市
发展的难题。“守夜人”的政府角色和
政策机制基于市场极大的自由度,利用
市场的资金和效率,以低廉的价格高效
地提升公共服务设施水平,以适应产业
发展的需求。
(3)财政来源稳定,促进产业和设施
发展的正循环成为主要治理目标
深圳总体的产业活力强,产业更新
带来的收益十分可观,因此城市发展并
不追求高容积率换来的收益,更加重视
基础设施和保障房的建设,与产业发展
形成正向刺激,促进城市的健康发展。
政府意识到与其高负债的依赖土地的溢
价,不如保障创新产业保持增长动力,
形成可持续的循环圈。
三、
“政府补贴市场”模式下的
佛山
“三旧”改造
1.
佛山的“三旧”改造实施和政策
特点
佛山的城市规模约为广州的一半,
城市结构相对简单,土地使用的压力要
远小于深圳、广州。其“三旧”改造模
式与广州相似,也是以“政府主导、规
划控制、连片改造、市场参与”为主,
但在具体的利益分配上更加宽松,对于
旧城镇、旧村庄的居住类用地更新,主
要强调非营利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要求、
更新中房地产项目的建设要求,对于旧
厂房改造,佛山给予了政策、土地和资
金奖励等支持。佛山的“三旧”改造总
规模为16866hm2,其中旧厂房规模为
11333hm2,占比为67.2%,旧村庄占
比20.84%,旧城镇占比11.96%。因此,
可以看出旧厂房改造是其核心板块。
2.佛山政策利弊分析
在佛山的改造政策中,政府掌握较
大的主动权,各区根据佛山“三旧”改
造的要求制定改造专项规划,指导土地
再开发。旧城镇片区的改造以优化城市
配套功能、改善城市环境为目标,严控
高度、密度和容积率,按照改造的程度
确定改造策略,避免不必要的拆迁浪费。
旧村庄改造涉及开发效率极低的农
村工业化用地,产权复杂、利益分配困难。
为打破瓶颈,政府在政策的基础上尝试
非正式的制度创新—通过构建“政府—
市场—社会”的联盟,依靠地方领袖,
建立“原业主—市场—政府”之间的“信
任”。政府提前提供改造补贴资金,确
保更新的顺利完成。杨廉等人 曾先后
针对佛山联滘地区的政府主导模式、集
体主导模式、政府和村集体合作模式展
开讨论,无论哪种模式,三方都尝试构
建土地增值收益共享机制,推动土地的
集约节约利用:实现以少量的土地收益
换取城市形象改善、周边土地价值的提
升,推动产业升级,并扩大产业财政税
收基础。
对于城市内的旧工业用地的改造,
与深圳和广州不同,佛山设置了专门的
补贴办法,政府以较高成本运行土地一
级市场,实现“以土地政策补贴企业”,
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将低效产能的三类
工业用地改变为一类工业用地,对城市
内部和边缘的工业进行“退二进三”,
实现产业提升。在这种治理模式下,政
府可以获得产业升级带来的税基扩大,
吸引劳动力,带动周边的产业发展。
3.“政府补贴市场”模式的产业
发展内因
之所以选择上述改造思路,是与佛
山产业发展的阶段和城市发展的目标紧
密联系的。佛山毗邻广州,发展水平与
广州有较大的差距,企业落户时候的竞
争力并不强。与广州相比,佛山的第二
产业比重高,占到60.0%,几近广州的
两倍( 图4),发展产业强市是佛山实现
跨越的重要途径。因此,佛山努力通过
制造业投资和土地政策优惠的方法吸引
优秀的企业入驻,实现产业升级。
从总体的产业定位上看,佛山的改
造政策是基于产业发展的长远利益,政
府没有把土地作为财政的主要来源,而
是作为优惠的财政政策,给产业的发展
以更充足的动力,从后续产业发展可持
续的税收中获得更多的收益。
结论:差异化“政府—市场”
机制的关键问题、权衡和应用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土地
价值上升,城市开发成本随之提高。因此,
存量土地的内涵式增长,需要更加谨慎
地平衡投入与产出效益,考虑土地再开
发对城市社会经济和居民生活的影响,
这将是城市治理在转型期面临的普遍性
挑战。
广东省作为全国的存量节约集约用
地示范省,提前展开了试验,对全国其
他地区有较强的借鉴意义。广州、深圳
和佛山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发展阶段
的特点,考虑到土地历史遗留问题、财
政现状、城市文化、社会稳定和产业发
展需求等因素,针对“三旧”改造和城
市更新采取了差异化的制度创新( 表6),
政府在其中扮演着控制者、推动者和监
督者的多重角色,三地存量空间的再利
用表现出速度快慢的差别、空间效率的
高低和收益来源模式的不同。
城市的建设和发展遵循着一定的规
律性。目前,各个大中城市的土地扩张
停滞,建设速度放缓,城市的中心区域
进入提质换代阶段,如北京、重庆和厦
门等。由于上一阶段城市的快速扩张,
建成区域内积累了诸如交通拥堵、环境
堪忧、公共服务设施老旧和供给不足等
问题。面对错综复杂的“病症”,城市
更新作为一种半被动的政策成为政府治
理的“良药”。更新的长期效益与短期
高昂成本之间的矛盾迫使政府必须权衡
利弊,选择合适的“政府—市场”治理
模式,避免出现“解决了一个更新的问题,
又引发另一个更严重的问题”的情形。
本文中所阐述的“弱政府—强市场”“强
政府—弱市场”“政府—市场合作”差
异化模式下的实践和结果,折射出城市
更新治理中的几个关键问题:
(1) 目标与原则:优化、改善城市空间而非做大“蛋糕”。
回归到城市更新的初衷,更新治理
的政策旨在以最优的成本,实现城市结
构优化、人居环境的改善,为地区产业
升级提供空间。城市更新绝不应该异化
为“后土地财政时代”新的增值手段,
从以往依赖土地级差产生溢价转向依靠
建成用地再开发产生溢价。如果把以往
的城市建设视为在水平方向上的不断扩
张,那么存量更新不能陷入在垂直方向
上做大“蛋糕”的陷阱,只关注如何增
加盈利、如何开展利益再分配。
作为城市的再建设过程,城市更新
宜从治理的目标、理念上跳出“增量”
怪圈,明确城市是需要“给”还是“取”,
理性评估空间需求;此外,还应融合社
会综合治理的目标,关注空间公平、包
容和绿色发展,探索除拆建以外的改善、
维护、提升型更新方式。
广州近期在原有“三旧”改造政策
的基础上,增补了“微改造”③政策,为
微小片区的局部改造提供可能。深圳的
“功能改变型”和“综合整治型”更新模式,
均为结合具体的空间改动需求进行的空
间维护。要想实现多元化、高质量的城
市更新,不仅有赖于清晰的、分时序的
目标、策略、法规,还需要与时俱进的
创新思路。
(2) 底线与基础:维护公共利益,保证公平分配。
无论强政府还是弱政府,政府至少
要扮演好“守夜人”的角色,这是政府
做为公共服务供给者和多元利益协调方
的基本任务:守住职能底线,保证城市
总体利益不受损害,严格制定公共服务
设施和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要求,之后
再尝试实现综合目标。广州、深圳、佛
山的更新改造政策均反映了这一点。广
州最新出台了关于城市更新的“1+3”文
件,强调对市场的管制、对土地的控制,
使更新行为得到有效的约束,减少投机
行为;深圳为更新的保障房配建、基本
公共服务设施供给专门制定了条文规定。
广佛两地存在历史保护的问题,更新政
策为历史风貌地区制定了差异化的保护、
改善政策。
过去十几年的快速城市扩张浪潮中,
城市难以预期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
的配给量,导致现在多数建成区中心的
公共服务设施密集,而外围公共服务设
施不足;基础设施普遍老旧,承载力不
足。因此,应抓住更新改造的契机,查
漏补缺,优化空间布局的结构;总结过
去城市建设的经验教训,考虑未来空间
需求的“弹性”变化,灵活采取有“韧性”
的管控理念。
(3) 关键与核心:“成本—收益”的平衡和约束。
“成本—收益”是影响到市场参与
积极性和参与程度的关键要素,政府需
要根据城市竞争实力、经济发展态势、
开发基础投入与社会需求等大的形势背
景判定推进市场参与的力度和强度。例
如,佛山作为极具发展潜力的工业大市,
地方政府财力较强,其更新政策找到了
土地更新与产业发展的结合点,以土地
作为“补贴”形式,有效地刺激企业入驻,
扩大了城市税基。
此外,还要对收益方有所限制,在
保证市场获得合理盈利的情况,避免搭
便车、损害公共利益的投机行为发生。
深圳模式减少了对市场行为的干预,以
立法的形式对更新过程予以约束,然而
房屋价格的显著上涨也反映出地方城市
生活成本的迅速提高,这是弱约束力控
制下房地产市场发展的结果。所以,有
效的政府监管是必要的,如德国为控制
房地产的不合理定价,设置处罚措施、
以法律形式强化以居住为导向的住房制
度设计,减少市场炒作、投机的发生。
(4) 内生性障碍: 减弱政府的“经济人”色彩。
在更新的三方利益博弈中,政府本
身亦带有“经济人”的属性,这是内生
性的客观存在。为充实地方财政等原因,
政府可以选择成为主导更新和土地收储
的强政府,形成政府与市场进行利益博
弈的模式,导致市场投资环境中成本门
槛提高,抑制市场投资热情。例如,广
州后期的“政府主导”模式,强调市场
管制、土地控制,这确实使更新行为得
到有效的约束,但过缓的推进速度,不
利于优化城市目标的实现。在这种情况
下,政府可适度转换思路,着眼于长久
的收益而非短期的资金平衡。
(5) 非正式制度:权衡效果与风险。
在更新过程中的多方结盟,包括政
府与市场的结盟、市场与业主结盟,理
论上能够实现双赢目标,促进“社会资本”
的正向积累,建立利益方之间的信任,
如佛山市联滘地区的改造,将制度化与
非正式的方式结合起来。不过在实际操
作中,参与联盟的主体可能会因为权力
关系出现内部的依附,导致结盟的不平
等,引发政府失效或者市场失效,这一
点是需要谨慎权衡的。
除地方联盟外,可在制度设计中考
虑设置较为中立的第三方机构,如我国
香港、台湾均发展非营利组织或者建立
社区规划师制度来促进“市场—政
府—社会”的利益方沟通,提高社区活力。
目前,城市更新的制度建设在我国
还处于起步阶段,还有很多普遍性、地
域性问题没有被认识和发掘,需要城市
治理者、城市研究者不断进行探索、深
化认识,以期制定更为有效的治理政策,
指导城市未来的存量空间建设。
文章全文详见《规划师》2016年5期
《
城市更新治理模式政策利弊及原因分析
—基于广州、深圳、佛山三地城市更新制度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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