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世界各国高度重视发展分享经济,许多国家确立分享经济的战略性地位,出台鼓励政策促进分享经济发展。6月2日欧盟公布了《欧洲分享经济指南》(AEuropean Agenda for the Collaborative Economy),该指南为指导性文件,旨在希望各成员国积极主动采取措施,破除分享经济所面临的政策法规障碍,发挥分享经济对欧盟国家就业、消费者福利和经济增长的巨大作用。欧盟此举也被认为是希望借助发展分享经济在已经落后的数字经济发展中扳回一局。
欧盟委员会副主席JyrkiKatainen表示,“一个有竞争力的欧洲经济需要创新,尤其在产品和服务方面。欧洲的下一个独角兽将会在分享经济中产生。政府的角色是为新的商业模式提供健康的政策监管环境,并保护消费者利益、提供公平的税收和雇佣条件。”
在今年全国两会上,支持分享经济发展首次出现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分享经济在中国的发展已经领先全球,据中国互联网协会分享经济工作委员会发布的《中国分享经济发展报告2016》,2015年中国分享经济市场规模约为2万亿元人民币,已超过欧盟2015年280亿欧元的规模,面对如此庞大的市场,中国应该提供怎样的政策监管环境,欧盟指南无疑提供了可借鉴的思路。
《指南》涵盖五大共享经济监管问题
欧盟成员国对待分享经济态度不一,不仅严重阻碍了欧盟分享经济的发展,同时也阻碍了欧盟构建单一市场(TheSingle Market)战略的实施,更致命的是拉大了欧盟在全球数字经济发展中和美国的差距。为此,欧盟市场委员会决心制定统一战略(A Common European Approach)以便推动分享经济的发展,让欧盟在数字经济的发展大潮中占得先机。《指南》对欧盟现行法律法规如何适应快速发展的共享经济提供了指导意见,并就经营者和监管机构的主要面临的五大主要问题进行了原则性指引,包括:市场准入要求、消费者保护、责任承担、劳动法以及税收方面。
具体来说:在市场准入方面,采取了放宽市场准入和区分对待专职兼职经营者的监管原则;在责任承担方面,分享经济平台受到“避风港”原则庇护;在消费者保护方面,确保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同时,不对临时服务提供者施加过多义务。在劳动关系方面,保障分享经济模式下大量临时性工作者和兼职劳动者的利益的同时,成员国应当适当调整规则保护分享经济平台权益不增加过度负担;在税收管理方面,通过加强分享经济平台和税收部门的合作来保障税款征收。
开放市场准入成《指南》最大亮点
值得注意的是该《指南》中对于分享经济平台企业的市场准入问题上的开放态度尤为坚定,明确指出“绝对禁止以及数量限制只能作为最后的迫不得已的手段和措施,并考虑到这些限制所带来的对公共利益的损害”。
《指南》中开放市场准入另一个重要原则是区分对待职业的服务提供者和临时提供服务的个人,并不针对后者施加特别限制。
欧盟区分对待职业和个体服务提供者的准入管理思维非常值得中国借鉴。例如在交通出行领域,文件举例在区分服务提供者是职业还是兼职的问题上应该分别对待,对提供临时性出行服务的兼职者划定年度营业额上限,并免除其办理许可的要求。在房屋分享领域,只要对年度分享房屋天数设定上限,就不需要提前登记或者获得许可。
划定支持创新底线,鼓励各国先行先试
此次《指南》没有采用条例(Regulation)、指令(Directive)的形式,而是采用指南(Guidance)的方式,体现了欧盟政策制定者在保护创新方面的深思熟虑和长远眼光。采用指南形式的好处在于,在划定底线的同时,给予各国自由发展分享经济发展的弹性。比如在2015年9月,欧盟启动关于分享经济的公共咨询之时,欧盟委员会就明确表示,在该公共咨询结果公布前,排除出台法规来规范如Airbnb和Uber等分享经济企业的可能性。
在《指南》的最后结语部分特别强调“创新的分享经济模式将带来巨大的效益,欧盟对此应持有开放的心态。指南的发布有利于欧盟各成员有效的支持消费者,商业机构以及公共机构参与到分享经济的发展中来。同时,欧盟也将积极的关注来自各成员国的反馈,将各国的成功案例及时与欧洲议会以及各成员国进行沟通,为分享经济在欧洲的发展创造最佳的环境。”

附:《指南》主旨内容
一、放开市场准入。(1)分享经济平台如果仅作为信息中介,则不对其设置准入要求或其他门槛。(2)除非基于公共利益所必须,否则不对服务提供者施加从业许可等准入义务。(3)除非迫不得已,否则不对分享经济业务采取绝对禁止和取缔措施。(4)区分对待职业的服务提供者和临时提供服务的个人,不针对后者施加特别限制。
二、在责任承担方面,分享经济平台受到“避风港”原则庇护。分享经济平台如果对违法行为的发生并不知情,或知道后及时采取措施,则免于承担责任。
三、在消费者保护方面,确保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同时,不对临时服务提供者施加过多义务。欧盟消费者和营销立法针对消费者和商家之间的B2C交易,不针对消费者之间的C2C交易。然而,分享经济模糊了消费者和商家之间的界限,因为很多个体也在提供服务。商家必须保证不会就其服务误导用户,提供必要的信息并保证透明度,并符合相关服务质量标准。《指南》建议使用质量评级等网络信用评级机制增进消费者信任。
四、在劳动关系方面,保障分享经济模式下大量临时性工作者和兼职劳动者的利益。劳动者是否为平台的雇员主要从其与平台之间是否存在从属关系、工作性质以及酬劳三个方面进行判断。成员国应当适当调整规则保护新兴服务提供者的权益。
五、确保分享经济服务税收征管。分享经济服务提供者和平台同样需要承担纳税义务,可以通过加强分享经济平台和税收部门的合作来保障税款征收。
(来源:滴滴政策研究院)
啸谈:滴滴的这篇文章还是有点拿来为自己说话的意思,不过欧盟出台的这个指南倒是国内也可以借鉴一下。我们在共享经济方面的发展实际上是超过欧洲国家的,所以借鉴时也必须结合我们当前的实际情况。另外,最近各地爆出的出租车和专车之间的冲突值得关注,感觉有点变味了,目前政府在专车市场的监管缺位是个很大问题,交通部的政策还是应该尽快出台,免得现在这种模糊状态,让专车司机和出租车司机都不满意……
另外,若想要获得《欧洲分享经济指南》的原版文件,可关注公众号后在回复自己的邮箱地址,随后会统一发送。
————————————
分享最新交通资讯
交流互动热点话题
关注啸谈阡陌
关注交通·科技·人·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