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刊登于《城市规划学刊》2016年第2期。限于篇幅,此为原文部分节选。)
1 深圳城市设计实践历程回顾
改革开放以来,深圳的城市设计从无到有、由点到面,从借鉴香港经验到逐渐自成一体,从服务经济发展到提升空间品质,从专注物理空间到统筹城市营造,走过了持续创新、持续进化的30年。回顾这30多年的城市设计历程,初期的十几年(1980-1993年) 我们称为“感性的城市设计”,这种感性一方面是学步阶段的“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另一方面也确实将更多的精力投注在形象和风貌上;第二个阶段的10年(1994-2004年) 为“理性的城市设计”,这种理性一方面是源自实践中的独立思考和检讨,另一方面也开始重视城市设计工作的系统化和规范化;第三个阶段的10 年(2005-2015年) 即为“人本的城市设计”,人本一方面体现为感性与理性的兼收并蓄,更重要的是城市设计工作开始回归对人与城市生活本身的关注。过往30多年,深圳城市设计的内涵不断充实、不断丰富,已经成为多元主体、多元学科和多元价值共同谋划城市未来、协商城市蓝图的重要手段。
1.1 特区起步,萌芽、感性的建设实践(1980-1993年)
1.1.1 多点启动,经济发展急切寻求特区形象
改革开放初期,深圳依托口岸与各类经济功能区,多点启动建设,寻求经济发展机遇。当时的建设活动以罗湖和蛇口两个片区为增长集核,主要集中在“罗湖、蛇口、沙头角”等口岸地区,“上步、八卦岭”等工业园区,以及“华侨城、香蜜湖、海上世界”等旅游功能区和各类生活居住区。在急需投资驱动、发展经济建设的时代背景下,城市设计的主要目标是塑造良好的城市形象,满足招商引资的需求。因此,深圳市政府以香港、新加坡等地区作为重要的学习效仿对象,指导深圳项目的开发建设,当时较多地关注建筑布局与形态设计(如果比较罗湖区与香港九龙的城市形态,不难发现其非常相似,如图1所示)。该时期的城市设计多以详细规划的形式出现,并且以单个建设项目为主。


图1 深圳罗湖与香港城市形态对比图
1.1.2 可持续社区规划的早期典范——华侨城
1986年,华侨城集团引进了总设计师负责制度,邀请来自新加坡的孟大强先生编制《深圳华侨城地区总体规划》(图2)。规划将华侨城定位为集工业、居住、综合商业及旅游等功能为主的综合性城市组团,致力于场所与环境塑造,并尊重其位于塘朗山到深圳湾的组团绿带的区位环境,将主要开发放置在周边四条城市干道沿线(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1990)。片区内部则保持了原有的山地与水体,内部路网结构采用倒“8”字形态,车行道宽度多为双向两车道,预留了充足的道路空间发展自行车和步行系统,道路两侧有常年遮荫的行道树,形成舒适度极高的社区步行体系。华侨城的规划设计作为一项比较完整的城市设计成果,秉承了“花园城市”的理想,并得以完整实施,对于深圳的城市设计工作具有深远的影响力。

图2 华侨城地区总体规划模型
1.2 全境扩张, 规范、理性的实现(1994-2004年)
在1992年邓小平南巡之后,深圳城市建设进入了高速发展和全面拓展时期。经济、人口、基础设施、城市空间全域扩张。常住人口从1994年的413万人增加到2004年的1078万人,GDP从1994年的567亿元增加到2004年的3423亿元①,建设范围从多点启动逐步到成片开发,形成了相对完整的组团结构。在快速城镇化建设时期,城市设计需要回应政府引导建设及管理空间的迫切需求,作为目标控制体系,引导和控制城市的发展,以遏制城市风貌的无序呈现。
1.2.1 问题导向,技术、管理、开发相结合的城市设计实践
深圳在全面开展城市设计的实践中,围绕一系列城市重点地区进行建设和更新改造。“罗湖东门”、“罗湖口岸”、“福田中心区”等作为具有代表性的项目,在规划设计上得到了自始至终的高度实施。这些项目存在两个共性:首先需要协调解决城市复杂的各类系统问题,提供可行的技术方案;其次要求为政府提供管理与市场开发良好契合的实施方案。
“罗湖东门”属于深圳最早启动城市更新的地区,1997 年的《罗湖旧城规划》、《东门商业步行街环境设计》良好地协调了复杂的城市交通、基础设施、现状建设等问题,由政府、规划国土局、城管办、旧改办、规划院组成临时机构,全流程统筹协调改造,形成政府主导下与居民达成良好共识的改造实施方案。
“罗湖口岸”是深圳最早的综合交通枢纽地区,2000年的《罗湖口岸火车站地区综合规划》充分利用已有空间资源,协调解决出入境、各类交通换乘等综合功能设置的多专业技术问题;完善口岸地区的空间结构;并结合国贸商圈进行环境一体化改造,有效指导了罗湖口岸地区的改造升级。
1.2.2 福田中心区:“城市设计的一次完整体现”
“福田中心区”承担了当时中心区西移的历史使命,是该时期深圳城市设计集大成者的作品,其城市设计运作更是一个不断演变发展的进程。福田中心区历经30 年的持续耕耘, 从1980 年到2010年,期间编制了大量规划研究与城市设计,包括初期研究、法定规划、设计方案、专项研究以及局部设计(表1),这些成果或直接或间接地指导了中心区规划与建设(陈一新,2015)。1998年,美国SOM建筑设计事务所主持22、23-1街坊城市设计,该城市设计是在13家业主已经获得土地开发权,但由于原规划方案没有关注13个开发地块的交通、景观的均好性,难以推进的情况下开始的。SOM事务所重新了解了13家业主对交通、景观公平的要求,共同协商城市设计规则,调整了原规划方案公共绿地的布局,落实公共空间、街道界面、街墙退线、塔楼裙房的位置、形式、高度,通过图则等管理文件进行明确,并采用详细城市设计实施导则的方式定性、定量指引实施。按照当年管理者的说法,是把13家的“独唱”变成了“大合唱”。该项目是深圳在当时实施度最高的城市设计,对后续的城市设计实施与管理有重大借鉴意义。

1.2.3 深圳城市设计的体系建立
城市设计工作由点到面系统化展开,1998年由政府牵头开展了深圳城市设计研究工作,涉及“编制要求、技术指引、系统管理规定、设计标准”等多方面内容,完成了15项城市设计研究成果。其中,《深圳经济特区整体城市研究》、《深圳经济特区灯光景观系统规划》、《深圳经济特区城市雕塑总体规划》、《深圳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置指引研究》、《深圳经济特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研究》等研究从总体层面的城市设计出发,引导控制城市总体空间形态与主要空间要素,协调城市总体风貌。同时期,通过在深南大道、商业中心区、口岸、科技园等地区展开的城市设计,指导重点区域开发建设,提升风貌品质。
1.3 功能提升, 多元、人本的创新(2005-2015年)
2005年后,深圳面临“四个难以为继”(土地空间、资源能源、人口承载力和环境承载力) 的局面,城市建设必须从以经济为导向的扩张发展转变为全方位的城市品质提升,实现“存量内涵式”发展。而土地资源紧张导致的高密度(强度)、复合功能的集中建设,使得政府、开发商、社会与公众、业主多方需求集中显现并产生冲突,城市多元价值的诉求彰显,城市设计开始积极回应社会与公众的需求。
1.3.1 城市公共空间营造
这一时期,深圳城市设计编制的重心转到关注城市公共空间,通过公共环境营造丰富的城市内涵。先后编制了《深圳特区公共空间系统规划(2005) 》、《深圳特区步行系统规划(2006)》、《深圳市绿道网专项规划(2011)》等规划,并着重提出建设标准与要求,供法定规划落实。期间同步实施了“深圳湾滨海休闲带”(图3)、深圳绿道等重大公共环境项目,成为深圳提升城市品质,满足市民生活多元需求的标志性场所。
1.3.2 综合技术提升地区价值
当前,在城市价值取向日益多元化的背景下,城市功能诉求更为复杂,其中在战略地区建设“生态城市”和实现“产业转型升级”成为重要发展目标。相应地,对城市设计的技术方法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城市设计不仅要为城市提供更优质的公共空间,还需要通过综合技术提升战略地区的竞争力,挖掘、释放地区的特殊价值。多专业融合成为城市设计技术发展的趋势。
2013年编制的《深圳国际低碳城》项目,以低碳发展为核心目标,运用城市设计的手段将生态安全、水环境、风廊道、绿色交通等各类专项技术融入规划,凸显地区的生态发展引领作用,提出了“SMART”的低碳规划设计模式,探索了可实施的绿色低碳设计方法。
在“南山生态科技城”、“深圳湾超级总部”、“留仙洞总部基地”等城市重点战略地区的城市设计实践中,均呼应了深圳创新经济、高新科技等产业的需求,通过空间布局、街坊划分、交通组织、建筑空间、服务设施等方面的适应性设计,突出地区特色,实现城市战略价值。
在以街坊为尺度的设计中,《前海2、9单元城市设计》是继1998年SOM《福田中心区22、23-1街坊城市设计》之后更加多元、综合的体现。其方案持续深化了总体城市设计要求,不仅关注空间与建筑的细化控制,更重视各类技术在微观尺度的运用,工程实施项目的协调。在成果表达方面,提供了集“规划研究报告”、“管理导控文件”和“一书三图”的实施文件,形成了更具实施操作性的城市设计技术成果。
2 深圳城市设计管理的实现路径
在城市设计学术观点多样化的背景下,深圳的城市设计并没有纠结于概念的厘清和理论的梳理,而是秉承这个新兴城市一贯的实干精神,在城市需求不断变换的背景下,及时灵活地调整技术方法、规范标准和管理机制。“边实践,边调整”,城市设计的管理从行使规划审批,到与法定图则(控规)形成“双控机制”,完成了从技术主导向制度建立的转变,近期则逐步引导公众参与,拓展城市设计的边界,提升城市活力,强化认同感,丰富城市生活。
2.1 城市设计的管理职能与演变
2.1.1 从技术把关到制度完善
深圳1980年代的城市设计管理以单个项目审批形式为主,当时的“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办理程序”文件显示,申请项目仅需经由规划处与市政处提出规划设计要点,并没有形成城市设计的标准化、系统化及制度化管理。该时期城市设计管理介入的积极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为改革初期的项目建设提供了设计支持;第二,为后续城市设计开展形成了技术基础;第三,开始关注城市设计在系统构建、制度建设方面的重要性。
1994年,深圳市规划国土局成立城市设计处,并在各管理分局下设立规划设计科,就此将城市设计纳入规划管理体系,积极推动城市设计的实施。作为我国首个以管理城市设计为重要职责的机构,城市设计处拥有“制度拟订、项目编制、行政许可”等重要职能,负责全市范围内的城市设计政策和标准制订、重点片区城市设计编制。1998年,深圳通过《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确立了城市设计的法律地位,并开始着手启动城市设计“法定化”的各项工作,深圳出台一系列城市设计管理规定和技术指引。2009年,深圳市规划部门提出将城市设计成果精简提炼成“空间控制总图”,作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规划设计要求,纳入土地出让环节,强化城市设计的效力。同时,由各管理分局规划设计科负责各区城市设计的运作和实施。
2.1.2 城市设计拓展为公共事业的探索
深圳规划公众参与的主要形式包括有规划委员会、听证会、研讨会、公众咨询、媒体公告等,但事实上这些过程大都是自上而下地指令性参与。伴随着深圳城市的发展,立足于深圳的设计创新环境,亟需城市设计及相关城市公共事业发展平台的成立,深圳市城市设计促进中心、深圳市公共艺术中心等非营利机构应运而生,这是城市规划设计和公众进行实质接触,聚众智、汇众力的平台(表3)。

城市设计的服务对象始终是公众,只有经过广泛公众参与的城市才有可能是满足就业与居住需求的好城市。同理,好的设计项目同样需要根植于公众逐渐提升的审美及交往需求。深圳市城市设计促进中心、深圳市公共艺术中心打造的“UABB学堂”、“酷茶会”等活动探讨城市建筑、规划设计和城市、市民的关系,向大众普及城市建筑和规划基础知识,迈出了城市规划公众化、普及化的重要一步。
2.2 城市设计的法定化
2.2.1 通过《深标》落实城市设计的研究内容
关于城市设计的法定地位,深圳并未因为重视城市设计就将其独立成为一套新的技术体系和管理规范。
1998年,深圳借助特区的立法权通过《深圳市特区规划条例》,确立了城市设计的法定地位,其中29条和33条明确:城市设计分为整体与局部城市设计,城市设计应贯穿于城市规划各阶段;包含在城市规划各阶段的城市设计成果,随规划一并上报审批。后续出台的《法定图则编制技术规定》(2000) 规定,在文本和图表这两个重要法定文件中,需要有专门章节提出城市设计的控制内容。《详细蓝图编制技术规定》(2000) 提出编制详细蓝图时,将局部城市设计与修建性详细规划结合,并可由市场主体作为详细蓝图委托方。至此,可以说“城市设计”实现了与“城市规划”管理平台的统一(叶伟华,2012)。
深圳自1994年成立了城市设计处以来,相继展开了多项城市设计研究,涉及编制要求、技术指引、系统管理规定、设计标准等多方面内容(表4)。

2004年发布的《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简称《深标》) 正是建立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正式将设计标准纳入城市法规,实现城市空间的基本控制要求。2014年,基于密度分区、公共空间及地下空间的专题规划研究再次修订。新版《深标》无论在城市设计的涵盖范围还是深度上,都有了较大程度的提升(表5)。

2.2.2 以图则的方式明确城市设计的控制内容
自2001年明确了城市设计与法定规划的统一平台后,2006年,深圳规划管理部门着手研究空间控制总图,即以图则的方式明确公共空间、交通组织、建筑控制、地下空间等城市设计要求。2009年,“空间控制总图”作为附件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并发放,城市设计要求纳入土地出让条件,此举有效推
动了城市设计成果、特别是公共空间的实施。
2009年以后,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成为深圳市的法定规划,在《深圳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技术规定》中,明确要求更新专项规划应编制城市设计专题。“空间控制”内容包括城市空间组织、建筑形态控制、公共开放空间与慢行系统设计等,上述内容由具备法定效力的文本和图则中的“建设用地空间控制图”(即“空间控制总图”)和“慢行系统规划图”体现。
2.2.3 城市设计与控规形成“双控”机制
《城乡规划法》赋予控制性详细规划最直接管理土地开发的法定地位,逐步严格的规划督察制度又强化了“控规”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城市设计以其形式灵活、特色鲜明对控规有“修补及康复”作用,它与“控规”土地开发控制要素(街区划分、功能、强度等)可以相互转化、相互结合、共同作用,如增加用地功能的复合性,加密建议性街区道路,鼓励贡献公共空间的开发量等。在依法行政的压力之下,控制性详细规划往往全覆盖编制。面对多则几百个的标准分区逐一进行城市设计的研究和管控,既无必要,也不现实。深圳的做法是划定重点地区与一般地区,重点地区城市设计优先编制并直接转化为法定图则(控规),一般地区则采用通则式控制,按照《深圳市法定图则编制技术规定》(2014 年) 的要求,把《深标》城市设计的研究和控制内容,随图则一并上报审批。
3 新时期城市设计的思考
2015年的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强调城市工作的系统性,要求尊重城市发展规律,“统筹空间、规模、产业三大结构”,“统筹规划、建设、管理三大环节”,“统筹改革、科技、文化三大动力”,“统筹生产、生活、生态三大布局”,“统筹政府、社会、市民三大主体”,强调城市以人为本、可持续、多元的发展思路。深圳35年的城市设计历程显示,一个快速增长的城市,其不同发展阶段,城市设计实际上在不断转换角色。从控制工具到发展策略,再到社会行动,关注市民需求,关注生活空间与产业创新空间。深圳的城市设计在《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的法规框架之下,坚持以“组团”结构为城市空间发展框架,以“密度分区”研究和立法作为城市设计法定化的基础,将公共空间作为设计引导及管控重点。契合了城市发展规律,及时回应政府、社会、市民的综合需求,为新时期开展城市设计提供了必要的实践经验。
3.1 尊重城市的整体风貌结构
在深圳30余载的城市建设过程中,虽然建筑量不断刷新,但始终坚持当年确定的组团加隔离绿廊的整体城市格局,这使得深圳在超常规模发展远远突破预测的同时,仍能保持相对的环境特色及舒适度,并形成高密度下相对有序的混合功能。“一张蓝图干到底”在应对变化剧烈的用地功能控制方面,显然缺乏科学性,但对于秉承自然特征和文化特征的风貌结构的坚守却十分必要。
3.2 密度分区是在总体规划层面实现城市设计法定化的重要手段
城市空间管理中,城市经营与城市风貌的结合点是什么?在国有土地制度和市场开发的独特背景下,密度分区是最适合的选择。通过经济、风貌、交通等系统研究,可以确定不同地段的有级差的地块开发强度,既反映了城市基础设施投放的收益,也保障了城市重要的生态风貌的完整和展现。《深圳经济特区密度分区研究》课题,自2001年启动,于2004年拓展到全市域进行深化研究,2006年以“城市设计及密度分区”的专题形式纳入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并于2014年纳入《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上述一系列研究对于控制深圳整体空间形态格局具有重要意义(图4)。

图4 深圳市建设用地密度分区指引图
城市总体规划一旦通过审批,作为其专题章节的“城市密度分区规划”即具有法律效力,同时也成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重要依据,直接指导了宏观和中观层面的城市设计。另外,划定重点地区,或者“特别风貌地区”,还有利于总体规划上报审批时,建设部或者省(自治区)建设厅的相关部门可以审查明确城市层面有关城市设计的管制与引导内容,此项自上而下的管控借鉴了历史保护街区的做法,有助于尚未划入历史街区但又具备鲜明的城市记忆的地区,以及与城市自然风貌关联紧密的地区纳入城市设计的实质管控。
3.3 公共空间管控必须有强有力的规范和设计指引保证
城市公共空间指面向所有公众24小时免费开放的公共领域,是人们享受自然、进行户外活动和社交活动的重要场所,是政府为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重要的可控公共资源。然而,在法定图则(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城市设计的控制内容往往流于形式,控制性详细规划对设计要点的强制性控制仍然停留在用地功能和开发强度,对公共空间的连续和街面控制作用甚微,仅在少数城市设计先于法定图则(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片区,公共和慢行空间控制、建筑体量控制等方面会有明显的改善。
在深圳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强制性安排一定比例的公共空间,每个城市更新单元应无偿向政府移交大于3000㎡且不小于拆除范围用地面积15%的公益用地,在量上保障公共空间的实现。但从已经完成的更新项目来看,综合整治的公共环境依据形态与功能,更加重视空间与环境的完整,而拆除重建的城市更新由于对经济价值的过分强调,已经在局部地区对城市整体风貌产生负面影响,更有对历史记忆地区破坏的风险。
无论是密度分区还是公共空间引导,相对稳定均质的城市路网密度不可或缺,否则密度分区无法体现开发量公平,也难以形成街区活力环境,而公共空间也会囿于地块规模相差过大,难以形成舒适便利的布局。因此,支路网密度管控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实现城市活力以及空间管控的重要基础。但现实是,多数城市会屈从开发商大地块的土地出让需求,控制性详细规划支路网密度过大或者仅作为引导性表达,导致城市设计的重要控制手段——公共空间不能完整实现。
3.4 开放、包容是城市设计面向多元需求的必然选择
中国城市的发展阶段、风貌特征、民俗习惯不尽相同,但均可借助城市公共事件平台(例如艺术活动场所营造,历史文化街区、建筑修缮,城市重点地区规划设计工作坊),让市民意见与建议在过程中参与互动,彰显城市多元价值诉求,全方位提升城市空间品质。2005年开始举办深港“双城双年展”成为开启民智传播城市意识的重要标志性事件。自此,深圳城市设计开始积极回应社会与公众的需求。由城市设计处推动的“趣城”计划,以公共空间为城市环境改良的落脚点,提出数百个城市公共空间改善计划;深圳规划部门组织开展深圳湾超级总部、香蜜湖等重点功能地区城市设计工作坊,共同协商凝聚城市未来发展的共识;另外,通过“华强北更新改造公众咨询”、“深圳一百万保障房设计”、“较场尾民宿整治”等项目,自下而上反映公众的城市发诉求。上述公众参与表达其需求的实践,必将成为统筹政府、社会、市民三大主体的重要手段。
4 总结
目前,住建部已经完成了《城市设计管理办法》和《城市设计技术导则》的草案编写工作。作为国家级的标准规范,城市设计自上而下的管理能够有效促进各级建设规划管理部门重视城市设计,不仅仅把城市设计看成招商引资的形象展示,更应该是保持城市独特风貌、优化公共空间、实现街区活力的有效手段。
诚然,业界也存在一些质疑的声音。回顾《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以来,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全覆盖,由于实际建设与规划的出入较大,令一些规划主管部门和编制单位要么疲于应对规划的修改,要么以规划单元取代地块控制简化指标束缚,至今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无法做到依法管控,城市设计如果大范围的全面铺开,其管控能力能否实现?
城市设计与城市规划同样会被赋予时代的使命,在当今土地高度稀缺、高密度建设、产业转型、社会空间分异、生态空间破裂等背景环境下,城市设计的“软性作用”逐渐重要,城市设计可以在“有限空间”的情况下,为城市创造无限的“正外部效应”。不能因为城市规划存在的失控问题而否定城市设计的控制与引导,但同时要避免城市设计被过度“工具化”产生负效应,应该更多地利用城市设计的“修复功能”,创造或引导形成有活力、可共享的城市空间,维护城市历史自然风貌的传承。
2015年11月17日,李克强总理谈到“十三五”规划纲要时,提出要“聚众智、汇众力”。城市设计工作要在中国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起到更大的作用,同样需要“聚众智、汇众力”。设计不仅仅为城市形象服务,市民更应该在每一处工作环境、每一个居住社区,每一处公共空间享受到设计带来的舒适愉悦,甚至可以用行动参与到设计,这才是一个成熟而有魅力的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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