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第81期(2016年第27期)
近年来,重庆深入贯彻落实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政策,大力推进以轨道交通为骨干的公共交通体系发展。2007年,《重庆市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实施意见》出台,明确提出要构建城乡统筹发展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对规划编制、设施保障和运营管理提出了相关要求。2016年,重庆再次发布《主城区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6〕9号)》(以下简称《意见》),对推进主城九区公共交通优先发展和建设公交都市提出了具体措施。比较而言,《意见》目标更为明确,措施也更为具体。
△进一步清晰了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理念、思路及目标,并大幅提高公共交通分担率及覆盖率等发展目标。《意见》明确,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应符合“便民利民、科学规划、切合实际、绿色发展”的四大原则,坚持“交通惠民、服务发展”和“当期可承受、未来可持续”的思路。力争到“十三五”末,主城区公共交通占机动化出行分担率达到65%,轨道交通通车里程达到348公里,万人公共汽车保有量达到15标台,中心城区公共汽车站点500米覆盖率达到100%。
△更加强调规划引领,明确由各级专业专项规划推动公共交通发展,并通过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保障公共交通设施落地。《意见》明确由交通部门牵头,城乡建设、公安、国土、规划、市政等部门参加,推进并实施公共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工作,编制《主城区公共交通首末站及停车港基础设施布点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要与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和公共交通规划相互衔接,优先保障公共交通设施用地。规划部门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将由开发建设项目业主实施配建的公交首末站在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函》中予以明确;独立的公交首末站建设用地,其规划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首次明确要落实公共交通出行影响评价,完善规划监管、联系和评估机制,降低建设项目对公共交通的负面影响。交通影响评价是保证大型项目开发建设不导致开发对象周边交通服务水平下降的重要措施,是避免土地超强开发的规划控制措施。《意见》提出,在实施新城开发和旧城改造时,规划部门应进行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并将公共交通出行影响评价作为交通影响评价的必要内容。同时,要求建立健全交通、国土、规划等部门和主城各区政府对公共交通规划落实的监管责任机制、联系机制和评估机制,加强规划修编的监督检查,如需修改或变更公共交通相关规划内容,应征求交通部门意见,并完善相关手续。

△首次把保障公交路权优先作为落实公交优先政策、创建公交都市的重要内容。《意见》提出由公安部门牵头,规划、交通、市政等部门共同参加,推进主城区城市干道的公交路权优先工作。在单向2车道及以上且高峰时段断面单向公交车流量超过150辆/小时、公交车运营时速低于18公里的城市干道上宜设立公交优先车道,同时加强优先车道之间的衔接,实现公交优先车道网络化。增加公共交通优先通行管理设施投入,加强优先车道监控和管理,扩大公交信号优先范围。在城市次支道路公共汽车停靠站点附近,取消占道停车或增建港湾式车站。
△更加重视轨道交通的作用,明确要加快发展轨道交通,保障轨道交通建设用地供给。《意见》提出要努力构建以轨道交通为骨干,地面公交为主体、站场节点为支撑、其他交通运输方式为补充的城市公共交通综合运输体。要求主城各区政府全力支持并保障轨道交通建设用地。同时,结合主城区实际情况,探索有轨电车建设工作。
△首次提出综合开发公共交通设施用地,拓宽投融资渠道。同时,也强调政府投入和财政补贴的重要性。《意见》提出对新建公共交通设施用地的地上、地下空间,可按照市场化原则实施土地综合开发。对现有公共交通设施用地,支持原土地使用者在符合规划且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进行立体开发。建立土地综合开发监管机制,确保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原有功能和规模不缩减,确保开发收益用于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弥补运营亏损。同时,要求加大公共交通基础设施投入,深入实施“主城区公交一小时免费优惠换乘”,增强公共交通吸引力。
△结合《意见》相关要求,从保障公交优先落地实施的角度,提以下几点建议:一是,转变传统城市规划“车本位”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将公交优先发展理念贯穿于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等各级规划中,并明确各级规划的公交优先发展内容;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公交优先发展的战略和目标,分区规划确定具体指标、划定重要公交走廊,详细规划落实公交专用道等设施及相关配套资源。二是,改进城市交通规划编制方法,变“路网规划”为“路权规划”,对各交通方式路权需求进行分析预测,合理分配路权资源,同时优先保障公交路权。三是,完善规划管理和评估机制,将公共交通出行影响分析作为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的重要内容,从规划管理制度上保障公交优先。
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主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