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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清华同衡学术周 |“城市设计:需求与对策”高端对话精彩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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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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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13 00: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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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读
2016年5月10日,“2016第四届清华同衡学术周”城市设计专场学术论坛在同衡16层中庭举行。本次论坛以“
城市设计:需求与对策
”为主题,由北京清华同衡规划设计研究院详细规划研究中心承办。论坛下半场“高端对话”围绕“
城市设计是否需要法定化
”和“
城市设计的研究内容缺项
”两个核心议题展开热烈讨论,与会专家学者各自发表了相当有深度的见解。
主持人:
北京清华同衡规划设计研究院 副总规划师 曹宇钧
高端对话嘉宾: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副厅长李锦生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副总规划师、中国城市规划学会城市设计委员会 主任委员 朱子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司城市设计管理处 处长 汪科
同济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 教授/博导 王伟强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建筑学院副院长/教授 段德罡
北京清华同衡规划设计研究院 总规划师/副院长、中国城市规划学会城市设计委员会 副主任委员 袁牧
城市设计是否需要法定化
主持人曹宇钧
我们所理解的城市设计是一个广义和狭义并存的概念。城市设计要在城市建设和城市运营中发挥更大作用,而我们需要的则是一个相对稳定的城市设计概念。对此我们的理解是不同层级的城市设计会应对不同层级的城市规划,解决不同层级的城市问题,塑造不同层级的城市特色风貌。以往城市设计作为城市规划的空间研究辅助手段,始终游走于法定与非法定之
间。作为法定文件存在的城市规划尚且有诸多不被执行的地方,如果城市设计没有明确的身份,其实施和管控的效果非常令人担忧。我们想请问各位嘉宾,城市设计是否需要法定化?如果需要的话,又如何进行法定?是和城市规划的法定体系相结合还是另外采取其他的途径?
朱子瑜
如果城市设计作为我们日常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一部分,显然它应该具有一定的法定意义或者具有一定的法定地位,这样才能顺利开展工作。但是
城市设计作为一种方法、一种技术,如果过早或者过于急迫将其法定化,可能会影响优势的发挥。
应当保留城市设计的灵活性,尤其是针对性的解决问题、创造性的使用新方法这些优点。在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当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城市设计是城市规划工作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就等同于把城市设计又拉回到城市规划的体系当中,这是对城市规划技术和管理体系很好的补充和完善。从这个角度上来讲
,对城市设计讲一定程度上的法定,我觉得很有必要。
李锦生
针对城市设计工作提出
“四化”:城市设计这项工作需要法定化、城市设计内容则应根据不同地区城市实际需要地方化、城市设计的管理应该强调法规化、城市设计的执行应该是全过程化。
汪科
首先城市设计管理制度要法定化,依法确定其地位;其次,城市设计技术体系要法定化,依法建立与城市规划、建筑设计的工作关系。而且城市设计最终是为了落地实施,按照依法行政要求,相关工作必须规范性和法定性。同时,不要狭义理解法定化,推进城市设计法定化,并不意味要完全独立编制城市设计,不意味着每一个城市设计要求都法定化,有些要求需要通过法定化后有管控性,有些仅具有指导引领性。城市设计工作是一项公共政策,也是共同的愿景,这决定了城市设计既是多方面意愿表达的平台,也将是多元利益诉求的协调过程。
王伟强
我们能够看出城市设计工作是非常复杂的,这就是为什么我们讨论城市设计法定化的时候会有那么多争议。
关于城市设计,它贯穿于城市规划的各个阶段。我们今天谈的从总体到区域,到控详到修详,各个阶段都应该反映城市设计的思想,也正是因为这些才会使地方领导和外专业人士混淆,会疑问到底需要什么城市设计。而从我们本专业来看这恰恰是城市设计的魅力,因为它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是研究的自由裁量,是工作方法的自由裁量。我们做城市设计的时候比较多的是根据问题导向或者根据自己追求的目标、根据业主的要求。城市设计的成果不像严谨的八股文,使得这个工作有创造性,有很大的研究的主导性。
我觉得城市设计的工作方法应该保持它的研究问题导向特征和自由裁量做法。如果把这样一个研究结论变成一个法定的内容,贯彻落实到城市规划或者城市设计的实施当中去,我们可能就需要一点法定化的东西。
大家达成基本共识的城市设计法定化,并不意味着我们再做一套法定体系来落实城市设计成果,而是探讨如何将城市设计的结论或者成果和现有的法定规划相结合,这样我认为可以实现城市设计法定化,可能会更有效。
段德罡
我们的确需要搞明白城市设计是什么样一件事情,也要搞明白城市设计为什么要法定化,为谁法定化这样一个问题。我给学生传达的概念就是城市设计就是空间+生活。我们创造这个空间,承载自己的生活或者反过来我们特定的生活创造特定的空间。
我个人觉得城市设计应该作为一种观念和方法贯穿到从城市规划到建筑设计全过程当中。法定和非法定这个问题,如果从行业自身来说没有必要去法定,因为作为规划师,你应该对城市设计有深入的理解,在城市规划全过程当中应用城市设计的观念和方法,自觉的在你的规划当中反映城市设计成果。必要性我觉得来自于我们的管理方,来自我们公众对城市的认识。你会发现政府重视的时候,城市设计成果就得到实施。那么法定,我觉得目的在于让地方政府有意识的把城市设计用在法定层面。
袁牧
我们应当理清两个概念,一个是法定化,一个是合法地位,其实我们最关注的是比较正确的法律地位,这是关键。城市设计的成果和管理方式有没有法律地位?如果有法律地位,那么继续做下去是可行的,如果没有法律地位则是不行的。
从法律角度来说,法定化非常复杂,方方面面非常多,是不是每一条都要法律规定?这就变成了我们原先讲的法条化,所有工作程序、工作内容、工作结果、工作方法都变成一系列的法条。这是非常繁复庞杂、完成不了的任务。
但是城市设计恰恰跟城市规划有很大的区别。比如我们说城市设计是城市规划里面的一个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其实仔细分析一下,城市规划和城市设计完全是基于两个不同的价值观所形成的两个不同体系。城市规划体系是单一价值观,就是自上而下延续下来。但是城市设计是一个多元价值观,你所做的是从不同价值观里面寻求一个大家都能接受的结果。如果是基于不同的多元价值观,再制定一套法律体系非常难。再者,不是说怎么制定一系列的法条,而是能不能制定一套法条。这套法条可以把多元的价值观统一在城市设计这个领域。可能这比从法定化去理解城市设计更重要。
我们在整个十年的过程当中,都在寻求如何形成一种有效的机制来解决城市问题。在寻求这样的一个工作方式,通过城市设计的手段来解决城市问题。
城市设计的研究内容缺项
主持人曹宇钧
今天各位嘉宾还是有共识的,城市设计立法或者法定化和合法地位等等,都是由于城市设计本身所蕴含的自由和规范的双重属性,这个跟城市规划可能有一些不同,城市规划更加强调的是理性逻辑的内容。
那么我们还有另外一个问题,城市设计在城市规划从业者心中有很高的地位,但是一直以来是处在一个边缘游走的状态。现在突然把城市设计提到很高的地位上,城市设计一下子面临更多需求,比如城市定位、经济、生态、交通等等,当然我们现在应对对策也不少,比如投融资分析、综合交通分析、绿色生态技术,甚至包括社会学层面的心理分析我们现在也有,还有我们现在有大数据这个貌似以后可以发挥很大作用的理想化手段在里面。但是我们自己心里很不踏实,总觉得我们做的东西有些缺失。下面想请教一下各位嘉宾,你们觉得现在的城市设计中,还有什么需要补充的缺项?
朱子瑜
我真正要说的是,我们期待城市设计能出个好方案,但一旦把它法定化,如果这个方案有问题,就非常麻烦,我们已经受过有问题的控规法定化之苦,因此法定化虽然需要但是必须谨慎对待。
我以前在院里面跟年轻人讲过我们做规划的多,别忘了用设计的方法做规划。所以用城市设计的方法影响到规划、应用到规划当中可能是我们比较重要的前提。
李锦生
需要就当前总体城市设计工作的内容、重点和法定性、可操作性提出具体工作方案,总体城市设计内容重点包括三个体系设计:营造体系设计、制度体系设计和推进体系设计,营造体系设计应强调可行性,制度体系设计应强调地方性,而推进体系设计应强调协同性。而解决法定性和操作性的工作思路是,营造体系核心内容纳入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修订中,制度体系中的技术制度和管理制度分别由当地政府出台政策文件,而推进体系内容纳入城市“十三五”近期建设规划、政府年度工作任务和城市规划年度实施计划任务中,进行落实。
汪科
当前城市设计还存在一些缺失,主要包括:第一,认识上的偏差,城市设计有内涵和外延,广义和狭义,不同语境下概念有很大区别,而且城市设计包括编制、管理和实施,概念不特定;第二,国内外差异大,需要我们研究适合我国国情和各地实际的城市设计管理制度。第三,新时期城市设计工作不同于过去传统城市设计,有很多新的特征和内涵,需要创新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尤其是重视社会参与,保障老百姓的知情权与参与权。
王伟强
谈到城市设计这些年被重视,我觉的城市设计学科自身建设还没有准备很充分,所以谈到法定化问题,大家的讨论还不在一个平台上。很多学生认为城市设计就像建筑师大笔在手,可以随心所欲创作。事实上我们看看社会,中国30年城市发展主要是新区扩张,扩张过程中的确是大笔在手,非常任性。给人印象城市设计就像是艺术家一样,其实我认为这是错的。
我们会看到城市设计是在研究针对社会问题能作出什么样的物质响应来改进。
比如最近谈拆社区围墙的问题,围墙的问题是限制了社区空间流动性,社区街区渗透性,使人的活动不方便。正如简·雅各布斯提出的街道芭蕾、街道眼的概念,你通过社会活动的组织和改进,同样可以保证社会安全,而不必非要建围墙。比如同济新村围墙拆个口,弄个修车点,它就像一个监视眼一样,看到所有进出小区的陌生人。对成熟城市来说,城市设计要借助以问题为导向而不是以创造为导向的设计方法。
我们一直强调城市设计是一种作为过程的城市设计。这个时候才落实到我们如何在长效控制当中通过法律手段来法定化,把城市设计成果通过过程来控制。
段德罡
城市是为人服务,城市设计是为人服务。大量新的技术、新的手段,的确可以提高我们的工作效率,但是我觉得可能有些时候,这个事情转化成一个成果实施的时候,可能缺少承载实施去衔接的人群或者这样一个管理队伍。
随着国家整个经济发展水平速度降低,随着逐步向慢生活的回归,我们作为设计师应该去理解人的需求、人的生活状态,为老百姓设计真正好的城市。我并不认为城市设计的目标还像过去三十年一样,我们为城市人创造更多的物质财富,但他们不一定幸福,幸福这个定义是多元的。
另外我觉得关于地域性城市设计,我们很容易理解是基于地方的自然、人文特点来展开相应的城市设计,提供适合这个地方的设计成果。我希望加上一条,如果我们立法,我希望这个法不要做的太过具像,很多时候必须考虑区域的发展程度,特别是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干部的区域化水平差异。我认为应该提供给他们最直接、最解决要害问题,但又是最简单易懂的设计成果,否则这些城市设计依然会被束之高阁。
袁牧
城市设计非常关心三个事情,第一是价值观,第二是诉求点,第三是话语权。
首先价值观,城市设计是多元价值观,这个多元价值观也分两个方面,第一是作为设计者、编制者你的价值观是什么,这个很重要。我们今天可以看到很明显的特点--我们的城市设计人员其实过去隐含地以城市规划价值观来做城市设计。第二你能不能看到社会的价值观,你能不能找到这个社会所形成的共同价值观。
其次是诉求点,因为城市设计是多元诉求的最后诉求。既然是最后诉求,这个多元诉求到底在哪?谁的诉求好?另外的诉求怎么办?是个人作为诉求方,还是以某一个群体作为诉求方?你如何来衡量?这是城市设计必须要做的。
最后一个就是话语权,对于不同的需求方,市场、社会、政府,做城市设计应该理清楚影响最大的是谁,谁是最大的需求方,这里没有统一的标准,但是因为你有这样的价值观,你会做这样的判断。
通过法律其实很难规定,城市设计自身会形成一套自有体系。
主持人曹宇钧
究其本质,设计跟规划是有区别的,把原来规划的工作提到设计层面,基于城市规划的城市设计,和基于建筑设计的城市设计以及其他的想要加入到城市设计的设计师来说是不一样的,背后蕴含的是更大量广泛综合的客观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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