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 郭谁琼 城市与交通规划所
日前,温州20年产权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的事件引起了各大媒体的广泛关注。温州市鹿城区内600多套20年产权的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地方政府要求续期需按房产价格三分之一缴费,一套百万的房子需要补缴三十多万的续期费。
由于这是全国首例住宅土地使用权续期案例,温州市政府的处理方式,以及国家相关部门对此事件的态度,在一定程度上,很可能成为未来70年住宅产权到期后参照的“惯例做法”。
由于事件受到持续关注,有记者对温州市国土局相关工作人员进行采访,当问及现行缴费标准是否合理时,得到如下回应:“土地使用权70年的房子,好比4S店里的新车,而只剩两三年使用权的房子,好比开了10多年的二手车,这两者的价值哪个高哪个低,大家一看就知道。这些相关业主,就好比用高价买了辆快报废的二手车。”
房产与车能否类比?答案是否定的。
房产由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两部分组成,房屋会随着时间流逝而折旧贬值;但土地使用权,尤其是住宅类型的土地使用权,显然是随时间推移不断增值的。而车辆,往往随着折旧和技术更新不断贬值。
房产具有使用价值和投资价值,而车辆一般来说只具有使用价值。这就是为什么,各大城市会出现房产投资客,却鲜有车辆投资客的原因。房与车的价值本质不同,因此并不适合进行类比。
根据物权法,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可见,物权法对住宅和非住宅的使用权到期,是有意识的区别对待。然而,“自动续期”的“自动”,修饰的到底是“续期”的条件?还是“续期”的程序?
根据城市房屋管理法,我国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使用制度。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可见,房屋管理法明确规定了土地使用权续期应按土地出让程序,订立出让合同并缴纳出让金。由此看来,物权法中的“自动”,极有可能解释为,针对一般性“续期”程序的“提前申请”“批准后续期”的过程。
即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如果房屋所有权尚未灭失,则土地使用权可不经申请、批准程序直接续期,但依然需要补缴土地出让金。
温州采取的缴费标准是房价的三分之一,这一收费标准显然是不合理的。房屋产权人拥有房屋的所有权和土地的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的到期,其续期费用应仅针对土地使用权,不应包含已经买断所有权的房屋价格。那么,住宅的土地使用权续期费用应当如何收取呢?
由于这一问题争议性过大,尚未有官方机构给出明确回应。笔者认为,争议性主要体现在续期年限、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三个方面。
首先续期年限,是逐年续期还是20年、40年甚至70年续期?逐年续期可以实现房屋使用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同步,即房屋灭失后就不得续期,但行政实施成本极为高昂。如果允许多年续期,一旦土地使用权超出房屋使用寿命后,能否翻建?不允许翻建,剩余年限土地使用权谁来补偿?允许翻建,又将面临新一轮土地使用权续期问题。
其次收费标准,续期的土地出让金单价以当年地价还是当前地价为参照基准?在目前土地出让金收入占地方财政收入近一半的情况下,以当年地价为收费基准似乎并不可能。若以当前地价为标准,部分地价与房价倒挂的地区,将出现一大批交不起续期费的居民,又将引发新的社会问题。
最后收费方式,目前多数住宅小区都是商品房,几户甚至几十户居民的房屋共享同一块土地的使用权。楼下的居民按规定续期了土地使用权,楼上的居民即使不续期,似乎也可以继续实现房屋的使用价值。搭便车行为的低成本将导致大多数人缺乏遵守规则的动力。如果不交续期费的后果,仅有房屋无法二次买卖,那么对于大多数居民来说,交与不交的区别似乎并不大。
如何制定公平、合理、可操作的土地使用权续期缴费制度,将是国家相关机构面临的重大挑战。
孟子说过,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大意是,有一定的财产收入的人,才有一定的道德观念和行为准则,没有一定的财产收入的人,便不会有一定的道德观念和行为准则。
住宅,作为城镇居民家庭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住宅土地使用权的续期问题,涉及到千万居民的切身利益,也与社会稳定息息相关。由于当前国家法律和顶层制度的欠缺,造成地方政府处理实际问题时缺乏有效引导,也引发了一系列舆论争议和社会波澜。国家应当尽快研究并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才能真正守住恒产者们的恒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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