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经济圈发展研究》

作者:徐培祎(中规院深圳分院)
国家新型城镇化战略提出以城市群为主体形态,优化城镇化空间布局。当前,城市群的发展出现分异,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城市群面临不同的发展方向。对于已经进入成熟阶段的沿海三大城市群而言,如何实现区域协同发展是未来的重点,深莞惠经济圈尤其如此。
2015年,深圳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与我院共同开展《“3+2”经济圈发展研究》,给出的命题是如何在不改变行政区划的背景下,通过制度改革与体制机制创新实现经济圈的协同发展。
早在1994年,《珠三角经济区城市群规划》就提出了以深莞惠为核心的都市区的概念。此后,“三大都市区”的空间结构一直延续至今。2013年,广东省新型城镇化战略将深莞惠经济圈扩容,首次提出“深莞惠+河源、汕尾”的“3+2”都市圈概念。
近年来,凭借宽松的市场环境和历届党政联席会议的积极推动,深莞惠一体化逐渐成为社会共识,“1小时交通圈”提上日程,“深圳上班、莞惠居住”不再是梦,华为终端搬迁东莞松山湖布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发展驶入快车道……凭借相对发达的市场化发育程度,“3+2”经济圈协调发展走在全国前列。
然而,市场这只无形之手毕竟不是万能,在某些关键领域也出现了市场失灵。当前,深莞惠地区依然存在跨界设施缺乏统筹、滨海岸线和流域治理缺乏协调、合作平台推进缓慢等问题。有两个很典型的例子,一是被寄予厚望的“坪新清”合作区因磨合不易、体制未能突破而搁浅;另一个是2014年,深圳坪山环境园由于与惠州龙光城社区仅500米之隔,遭到了惠州方面的反对和抵制。
与京津冀、东京都市圈等区域拥有强有力的行政调控相比,我们认为,“3+2”经济圈协调发展存在问题的根源恰恰是因为自上而下的行政干预不够。
首先,现有合作机制缺乏法律和制度保障。当前,现有“3+2”经济圈的合作主要是各方通过倡导方式成立的一种协商机制,尽管在许多领域己经形成了制度性的协议,但缺少法律效力,使得这种共识的达成缺少稳定性,实施效力存疑。最典型的就是“坪新清”合作区,即使三市签署了《深莞惠边界地区坪新清片区规划开发的合作框架协议》,合作进展依然缓慢。
第二,行政主体不对称,导致合作各方协调困难。与该地区其他城市不同的是,东莞实行的是“市管镇”的特殊行政架构,开发主体是镇街政府,是典型的自下而上发展模式。而深圳和惠州是自上而下的行政体制,市级、区级政府是开发主体。在现行的一体化实施机制里,拥有直接对话权的是五个城市的政府,而真正拥有项目开发权的东莞镇街政府话语权相对较少。
第三,各方发展阶段和发展诉求不一致,难以建立利益共同体。其中,深圳受资源环境和空间发展约束,亟需扩大发展空间、拓展发展腹地;东莞面临产业转型升级的困境,与深圳相邻的镇街主张牢牢把握用地开发主导权,实现产业高端化;河源、汕尾是欠发达地区,经济发展冲动强烈,亟需加快发展。区域落差的存在,带来互补的可能,也带来一些不可调和的矛盾。
第四,考核机制不健全,评估及问责机制尚未建立。目前,省层面对各地市实施区域规划情况的考核效力存疑,区域规划的考核结果难以与政绩评价挂钩,因而也就无法对地方政府产生约束力[1]。此外,对重点领域专责小组没有订立问责制度,合作项目的推进没有动态监测评估机制。
为实现“3+2”经济圈协同发展,需要在发挥市场“无形之手”作用的同时,充分借助行政手段、法律手段、经济手段,促进共同目标实现。
总结国内外案例可知,区域协调的组织架构一般可分为高度集权型和联盟型两种。综合两种类型,我们提出要在“3+2”经济圈搭建四层次明晰、上下层级互动的区域协调架构,包括决策层、执行层、监督层和咨询层。其中,在决策层中吸收国家部委、广东省有关领导加入“3+2”经济圈协同发展领导小组;在咨询层中邀请国内外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官员、企业家和市民代表等成立专家咨询委员会。

区域协调组织架构类型

“3+2”经济圈的协调组织架构
区域协调必须依赖地方政府、社会团体和大众的一致努力,利用各种非正式的渠道,建立城市与城市之间、区域与区域之间不同层次的合作网络[2]。因此,需要通过组建非政府组织,加强政府、企业、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市民之间的分工协作,畅通多方磋商渠道。可借鉴巴黎大区工商会经验,鼓励跨行政区组建行业协会,发挥其在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作用。同时,鼓励组建民间智库,以民间自下而上的力量推进区域政府合作,进而实现区域协同发展。

巴黎大区工商会的“桥梁”作用
不以规矩无以成方圆。可借鉴南京都市圈的经验,由相关城市共同制定《“3+2经济圈”区域空间协调技术准则》,明确区域空间功能分区、开发强度、用地结构调整等方面的规划约定;实行空间边界管制,明确生态红线、基础设施选址等协调的规定约定;制定区域性开发政策,对于一些关乎地区生态安全格局和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性空间进行保护等等。此外,需要建立统一明确的工作程序,把区域协调问题标准化。
为保障以上规则具有法律效力,需要从更高层面构建有一定约束力与强制性的制度体系,通过中央或地方立法,对区域协调的程序机制及底线性内容进行约束,保障区域协调的有序推进。如日本政府为了保证东京都市圈规划的顺利有效实施,先后共制定了十几项相关法律,使得都市圈建设有法可依。
为此,我们提出,应由省人大出台制定区域性管理法规,明确“3+2”经济圈相关协调机构的权威和区域规划的法定地位,同时对经济圈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土地使用和基础设施等建设的要求和原则进行立法明确。
健全财政补偿政策,加大对河源等东江水源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借鉴欧盟结构基金的经验,设立区域协调发展共同基金,用以鼓励区域的产业结构调整、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治理和区域的扶贫开发,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区域协调的经济手段
区域协调发展的方向是区域一体化,推动区域一体化的根本力量应该依靠市场机制的完善,政府可以通过制度创新引导和加快这一进程[3]。在深莞惠这样成熟的市场化地区,市场化程度愈高,市场机制作用愈强,部分领域市场失灵现象往往就愈明显,这就更加需要通过制度创新智慧地发挥政府“有形之手”的调控作用,实现政府调控与市场配置的相得益彰。
课题组成员:罗彦、邱凯付、徐雨璇、徐培祎
[1]赖寿华,闫永涛,刘冠男,庞晓媚,李亚洲. 珠三角区域规划回顾、评价及反思[J]. 城市规划学刊,2015(4):12-19.
[2]施源, 邹兵. 体制创新:珠江三角洲区域协调发展的出路[J]. 城市规划, 2004(05):31-36.
[3]杨保军. 区域协调发展析论[J]. 城市规划, 2004, 28(5): 20-24, 4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