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1月,《流域协议备忘录》(MOA)正式签署,该备忘录是纽约市供水系统历史上的里程碑,旨在探索如何在不影响纽约北部某些最贫困地区经济发展的前提下进行水源保护,进而对上游流域的共同治理进行科学指导。纽约供水系统因此成为美国类似城市中少数几个获准无需对原水进行过滤的供水系统之一,足见MOA对该地水源保护工作的有效性,同时其科学高效的跨区域合作型生态补偿机制也为我国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提供值得可借鉴的经验。
自2005年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首次提出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以来,生态补偿已经成为国家政策重点以及学术研究领域的热点,各地试点实践也取得初步成果。流域生态补偿机制作为生态补偿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受到更多的关注。河流水系自身的动态特性以及流域与所在行政区域直接存在不对等性甚至是相互分割性等原因使得流域上下游主体之间在流域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生态保护等方面上利益不对等,权责不明确,导致了国家与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之间对流域生态补偿责任划分不清晰,补偿效率较低以及与其他相关政策耦合度欠缺等问题。

国际上将“生态补偿”理解为“生态(环境)服务支付”(Payment for Ecosystem/Environment Service, PES),是基于自愿协议下环境服务买卖双方的一种交易方式。随着机制的成熟发展,目前PES突破了狭义的概念,出现了政府出资、非货币支付的PES项目[1]。
流域生态补偿可理解为实现流域上下游地区间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对某一流经多地区的水资源采取一系列恢复、保护、治理等活动的总称,其目的是减少或消除流域外部性特征[2]。
美国纽约上游流域进行生态环境服务付费计划,下游流域出资资助上游的农场主进行农产污染治理,同时展开基于产权交易的市场补偿,在改善流域水质方面取得巨大的成效。本文通过剖析纽约城市饮用水源地的流域生态补偿案例,分析其在多政府多部门合作下的流域生态补偿实践经验,以期为我国建立跨区域的流域生态补偿机制提供思路。
纽约市在20世纪60年代建立了一流的以克罗顿(Croton)-卡特斯基尔(Catskill)-特拉华(Delaware)流域系统为框架的供水系统,该供水系统提供了纽约市99%的用水。直到20世纪80年代,纽约市很大程度上受到未经破坏的乡村生态系统的好处,这些生态系统为纽约提供了纯净的饮用水,且其水价远远低于其他使用过滤水城市的水价。然而,随着工业化农业模式在美国的普及,3个供水流域内的小型家庭农场耕作模式开始改变。土地开发和人类活动造成污染而引发的累积性和突发性影响,3个水系的水质无一幸免地下降了。

在20世纪80年代末期和90年代,克罗顿(Croton)水系水质恶化,水质一直周期性不达标。为满足美国环保署(EPA)的规范要求,保障供水水质,纽约市被迫斥资8亿多美元,为克罗顿(Croton)水系建造了水净化厂。而如果纽约市同样在卡特斯基尔(Catskill)和特拉华(Delaware)流域建设净化系统,其建造成本预计需要花费40-60亿美元,且每年的运营和维护成本在2.5亿美元左右,这些费用的增加将使纽约市的用水成本增加一倍,对低收入家庭将产生重大影响。
1905年,纽约州立法机构颁布了《纽约州公共卫生法》,该法令允许纽约市对北部流域,城区边界以外150km的土地进行管理,以保护纽约市的饮用水供应。
经过多项研究,国会于1974年通过了《安全饮用水法案》(SDWA),该法律确定了公共供水系统的国家标准。SDWA包含用于评估、控制和预防饮用水源(地表水和地下水)的生物和化学污染的多项规定。
1989年6月29日,美国环境署(EPA)颁布了《地表水处理规则》(SWTR),SWTR描述了用于控制微生物、病毒的过滤和消毒处理过程的改进标准,即只要供水系统满足SWTR规定的各种条件,就可以继续避免过滤。
美国环境署(EPA)发布《纽约市避免过滤决定》,要求纽约市在流域中征收对环境敏感的土地,采用强有力的流域规则和法规,并制定和维护全面的流域保护程序。其中指出如果纽约市供水系统符合《避免过滤决定》中提及的所有标准和条件,则无需对卡特斯基尔(Catskill)-特拉华(Delaware)流域原水进行过滤。
1990年,纽约市环境保护局(NYC DEP)发布“流域规则和规定”和土地收购计划后,流域城镇联盟(Hudson河以西的城镇)为了阻止该流域法规出台而对纽约市起诉,称纽约市实施的避免过滤计划限制了私人土地的使用,对流域居民造成了经济负担。纽约州长于1995年4月召集了有关各方,并指派了律师来调节。

《流域协议备忘录》(MOA)于1997年1月21日正式签署,签署者包括纽约市,纽约州、流域城镇联盟(包括34个城镇、9个村庄、5个县)、流域社区、非营利性环境组织和纽约公共利益研究小组。该文件是实施“流域保护计划”的法律机制,其旨在探索如何在不影响纽约北部某些最贫困地区经济发展的前提下进行水源保护,指导各利益相关方对流域进行共同治理。
MOA的一项关键条款要求纽约市资助多个流域计划和基础设施项目,其中包括废水处理设施,化粪池,经济发展项目,道路和桥梁维修,雨水管理,农场咨询以及洪水恢复等,上述项目均可为流域社区带来重大的公共利益。作为回报,流域市政当局必须遵守各项与水质发展保护和经济活动管理相关的法规。纽约市还将继续在流域内购买和管理土地,并将其恢复至自然状态。MOA使各种利益相互竞争的代表通过规定的信息共享来监管彼此的行为,并相互制约,以防其逃避职责或不遵守文件规定。像任何宪法一样,MOA旨在使先前不合作的政府聚集在一起,以遵循一系列旨在产生团体利益的新规则。
管理流域的一种常用的方法是在土地开发之前购买土地、完成征收,或将其置于州或联邦保护区中。1905年,纽约州《公共卫生法》允许纽约市对其北部流域的土地进行管理,以保护纽约市的饮用水供应。纽约市土地征收计划的主要目的是在靠近水库、其支流和潜在污染源的地方进行土地整理,以便为保护水质提供缓冲。通过土地征收计划,纽约市使受保护土地的比例从流域土地面积的24%增加到34%。
流域林业计划(WFP)通过利用水质保护和可持续森林管理相适应的方式来提高林地所有权和林产品行业的经济生存能力。WFP为获得认证的林地所有者提供更好的森林管理的技术援助,流域中10英亩以上林地所有者都可以自愿加入WFP。迄今为止,该计划已注册了78位林地所有者,总面积约21000英亩。
流域农业计划(WAP)的目标是设计和实施“全农场计划”,这是控制流域内单个农场污染的综合策略,以求达成改善水质和保持农场经济生存能力的“双重效果”。参加WAC“全农场计划”的流域农民有资格在其拥有的土地上出售开发权,这为农民提供了现金收入,进而有助于维护开放空间并保护土地所有权。“全农场计划”通过采用最佳管理实践来最大程度地减少农场中的污染物来源,修改农场基础设施和污染源与水源之间的“景观”以阻止污染路径或至少将风险最小化。值得注意的是,“全农场计划”不是采取“一刀切”的污染控制标准,而是,由农场主、当地农民和农业专家组利用自身的知识和专长,针对农民的需求量身定制。纽约市将支付实施该项目的资金成本以及持续的年度津贴。
通过制定一系列生态保护措施以及流域管理计划,纽约市保障了水质不违反《地表水处理条例》并获得避免过滤许可,保证了纽约市900万人的饮用水安全。

流域保护项目不仅保留并改善了纽约市饮用水的原始质量,同时节约了建设净水厂的公共资金。节省大量净水成本有助于稳定水价,不仅能为低收入家庭提供重大利益,还为纽约市的流域保护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公众支持。
流域保护项目成功的核心即是以当地农民的利益为主,引导各方利益相关群体广泛参与的实施模式。一方面,大部分计划措施都经过了精心设计,确保各方面都能满足当地的现状和具体要求,同时还考虑了如何促进农民和市政府之间的“点对点”互动,并尽量使多方获利。
流域农业计划通过构建自愿激励的政策机制,在纽约市流域内85%的农场上实施了管理实践。纽约市改善流域水源地区水质的做法,兼顾了上下游的利益,在上游和下游区域间确定经济可持续发展和可持续管理方面建立了政策联系。
完备的法律为生态保护提供了实践指导和法律依据。如纽约遵循的《纽约州公共卫生法》,其授予纽约市对其北部流域城区边界以外150km的土地进行管理的权力,为此后纽约市征收土地进行流域生态恢复奠定基础;《安全饮用水法案》确定了公共供水系统的国家标准,其要求饮用水供应商必须遵守针对特定污染物和水供应的各种规则,为流域生态补偿措施标准的制定提供依据;《地表水处理规则》则要求未进行过滤的供水系统在“开始过滤”和“制定监测程序以证明不需要过滤”中二选一。该规则的颁布推动了纽约市原水保护的进程,以避免动用大量公共资金建设过滤水厂。此后签订的《流域协议备忘录》,在以上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通过协商明确了流域补偿中各方的责任、具体补偿措施、实施细则等等。
我国目前对于生态补偿机制的法制建设相对滞后,对流域补偿实施对象、实施方式、具体措施等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各地开展流域生态补偿多依赖于地方政策文件或基于自愿的补偿协议,因此一定程度上束缚了流域生态补偿的规模,难以开展整个流域层面的生态补偿。因此,制定国家层面流域生态补偿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流域生态补偿的概念、补偿要求、管理部门、具体措施等相关问题做出统一、明确的规定,将从根本上解决我国流域生态补偿实践法律依据不足的问题。
流域生态补偿不应局限于某个地区内部,应以流域为单位,建立全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实现跨区流域生态补偿。如在纽约州牵头下,纽约市与上游流域地区及非盈利环境组织签订《流域协议备忘录》,实现了对流域进行跨区域共同治理。纽约市作为下游生态服务受益者做法有:(1)通过支付资金支持多个流域计划和基础设施项目,例如废水处理设施建设、雨水管理项目、化粪池修建项目等,为上游流域社区带来了重大的公共利益;(2)通过技术援助帮扶上游流域林业及农业发展,通过流域林业计划、“全农场计划”等,对计划参与者进行有关加强森林管理的技术援助及教育,派出农业专家与农场主、当地农民一起制定及改善水质又能保持农场经济生存能力的发展规划。流域上游地区则遵守有关可能损害水质的发展和经济活动的法规,保护原水水质。
随着近年来我国对流域生态补偿的重视,我国多省份相继发布并实施了流域生态补偿政策,但政策目标多聚集于各自省份内部,在涉及跨省市、全流域的生态补偿上缺乏经验。目前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和国家林草局正探索建立黄河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其实施范围涉及沿黄九省(区)。因此,应加强建立跨区域、全流域的生态补偿制度,即以流域为单位进行补偿,由上级政府主管部门统一协调统筹,下级上中下游政府主管部门互相监督、合作实施补偿措施,其中上中下游的流域生态补偿不仅仅涉及生态服务受益者对提供者进行的资金补偿,也应包括科学技术上的援助,例如推动生态价值高但经济欠发达地区农业、林业的发展,保障高生态价值区域的经济发展及就业机会等,提高流域整体社会福利。
[1] WUNDER S.Payments for environmental services:some nuts and bolts[M].Jakarta:CIFOR,2005.
[2] 卢祖国,陈雪梅. 经济学视角下的流域生态补偿机理[J].深圳大学学报( 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8 ( 6 ) : 69 - 73.[LU Zuguo, CHEN Xuemei.River basin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mechanism from an economic perspective[J].Journal of Shenzhen University ( humanities &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2008( 6) : 69 - 73.]
部门简介:
国地研究院以自然资源管理改革、生态保护修复、土地政策和国土空间规划体制机制为主要研究方向,为政府及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发改部门等提供具有前瞻性和可操作性的政策建议。
责任编辑:林冬娜、邓小云
文章作者:李思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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