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基于对当前公共空间存在问题的梳理,在分析借鉴国内外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城市公共空间营造策略。文章转自长春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总师办(大项目办)《幸福都市》编辑部,源自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项目资助“基于循证和行为干预的养老设施外部环境健康促进度量研究”(51708567);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9年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基于健康促进的城市更新地区社区养老设施配建及适老化改造关键技术研究”(2019-K-128)。欢迎分享。
作者∣汪 科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副院长
作者∣李昕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管理中心(遥感应用中心)副研究员
长春市南四环伊通河大桥.摄影/张亚雄.
1
引言
城市公共活动空间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它既是城市的“会客厅”,是城市特色和宜居品质的整体体现,也是展示城市文化、提高城市建设质量的客观要求。改革开放以来,政府主导的城市道路整治、广场建设、公园绿化工程以及重要景观的塑造,提高了市民对城市公共活动空间的认知度、满意度。伴随着城市的粗放建设发展,城市空间品质也不尽如人意,包括城市公共空间可达性不高、利用不充分,公共场所的文化特征和地域特色缺失,空间设计不适应低碳生活方式的发展等。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新型城镇化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上,在北京市城市考察时,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对城市规划建设工作提出了重要指示和要求。其中,拓展和完善城市公共活动空间是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提高城市建设水平、构建和谐宜居城市的必然要求,也是城市发展从追求物质增长向资源可持续利用、留下 “乡愁”转变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现行的规划体系重点关注土地利用、开发强度、设施数量等,缺乏对城市公共空间的整体性、系统性和生态性的考量,以城市设计体系探讨城市公共空间规划实施策略尤为必要。本文在分析借鉴国内外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公共空间营造措施,以期对城市公共空间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借鉴。
2
我国城市公共空间的现状问题
2.1 公共空间重量不重质,与市民生活脱节
城市公共空间分为城市、区、社区三个不同层级,应统筹规划、整体考虑、合理布局,根据服务居民的数量和分布,规划相应规模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合理规划服务半径。一些城市盲目追求城市公共空间的规模,而忽略设施的可达性、便捷性。一些城市政府追求“宽马路、大广场”等形象工程,贪大求洋,追求形象感,忽略以人为本的设计理念。不仅与市民生活脱节,成为“城市孤岛”,割裂了城市历史文脉,而且也造成城市广场个性缺失、形象雷同。
2.2 人性化设计欠缺,缺乏对特定群体关注
随着我国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城市公共空间需求呈现出多样化、提质化趋势,我国人口结构老龄化进程在不断加速,老年人对城市公共活动空间在数量上、结构上和类型上提出了一些新的诉求。调研发现,当前城市公共空间缺乏对特定群体的关注,如缺乏无障碍坡道设计,公共空间在入口处设有栏杆,不方便残障人士的使用等。随着《关于加快构建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2015—2020年)》《促进全民健身和体育消费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等文件的先后印发,城市公共空间应考虑老人和儿童的使用需求,使之成为城市康养、健身和人际交往的好场所。
2.3 缺乏完善的法律依据和规划管理机制,对城市公共空间的建设重视不够
长期以来,有关公共空间规划管理的要求在国家和地方层面的法律法规体系中处于缺位的状态。在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体系中,如《城乡规划法》对公共空间部分要素的管控,更加重视用地性质和建设工程的管控,而对于公共空间系统的规划编制和管理实施并没有提出要求。在实施层面,城市公共空间内包含的要素种类纷杂,涉及公共活动空间的管理部门众多,责任分工复杂,缺乏部门间协同管理的平台,实际项目中统筹有困难,不利于达成多方共识,造成相关设施缺失或缺少系统性安排。
2.4 管理监督机制不健全,存在侵占和改变使用性质的现象
在缺少政府财政支撑和监督管理的现实情况下,一些城市简单地调整规划用地性质或改变建成物业的使用性质,如有的地方将体育设施改为娱乐城,将停车场改为地下超市等。一些地方对城市和社区公园绿地过度“开发”,追求“以园养园”,变相改变公园绿地的性质,大规模建设高档服务会所、大型游乐设施,大搞与公园绿地功能无关的商业经营活动等,违背了“公园姓公、服务大众”的基本原则,侵占了城市居民的生活游憩空间。
3
国际经验借鉴
西方发达国家已经从建设公共活动空间走向拓展公共活动空间,城市公共空间从集中转向疏散和开放,包含着更高的自由度和更新的生活方式,可总结以下几方面经验。
3.1 从城市安全、人的使用角度出发营造公共空间
不同国家和地区结合自身的特点对公共空间进行了总体性规划引导,范围较广泛全面,既包括城市区域层面的水域、公园、绿化森林等,又包括微观近人尺度的广场、街道等,不同层面和类别的公共空间的研究都较为深入和完善。宏观层面多注重城市安全、生物多样性等,提升城市的生态环境质量;微观层面从空间和人的角度出发,注重空间的吸引力和友好性。
例如美国的《全球街道设计指南》(Global Street Design Guide)从空间角度出发,通过对区域环境(人口类型、人口密度、历史文化、用地功能、道路安全、公共健康、出行工具、道路网络与联系、街区尺度、生态环境、自然灾害、地形特征)和即时环境(街道活力、街道家具、行人尺寸、道路用地、通行模式、公共设施建设、建筑界面和功能、界面通透性、入口、生态基础设施、当地的气候、路缘管理)的分析,提出不同类型街道的设计要求;从人的角度出发,指南则主要是对六大类人群(步行人、骑行人、公交乘客、机动车驾驶员、货运服务员、商贩)使用特点的分析,进而针对不同使用者的速度和尺度、网络、工具箱等提出设计的引导。
3.2 形成明确的法定文件和细化的导则规范,从而有效指导公共空间的设计和管理
发达国家的公共空间立法由来已久,大多起源于公园和绿地的管理要求,如1906年英国就专门制定了《公共开放空间法》;日本制定了《城市绿地保护法》,针对自然公园地区的《自然公园法》,针对自然保护区《自然环境保护法》等,都是对维护公共空间质量的有效保障。在法定文件的指导下,各个城市根据本国法律文件和本地情况形成具体的导则和规范。如伦敦作为著名的国际化大都市和公认的绿色城市,形成了完整的公园绿地分级系统:根据规模、功能、服务半径、位置等将公园绿地分成6级,并进行量化规定。日本作为一个地灾多发国,十分重视城市公园在改善城市生态、防治污染、防灾等方面的功能和作用,结合小公园的服务半径形成城市规范的防灾避难系统。
3.3 根据市民需求,动态拓展公共空间,土地和建筑从单一功能走向多元化混合
美、英等国家很早就意识到一味在城市中心区投入大规模的广场和绿地,实际利用率并不高,对周边商业的拉动效应有限,人气不旺,很少能收回投资。近年来,他们愈发关注城市公共活动空间与周边产业集群的联系,特别强调中心区的土地和建筑不应该仅仅为产业或者公共空间服务,并提出CAZ(Central Activity Zone,中央活力区),鼓励广场、文化设施等与产业设施、商业服务设施空间互相融合,从而实现提升、拉动城市经济的目的。
3.4 利用经济杠杆和行政作用制约作为规划管理城市公共空间的手段,推动规划管理模式多样化
以经济作用和行政作用的双重制约为管理基础,对城市公共空间的建设管理和策略研究可以追溯到美国纽约1916年的“分区管制”及其后于1961年实行的“分区奖励”制度,它是世界上第一个通过区划奖励政策鼓励非政府投资进行城市公共空间建设的城市。1970年,日本参考纽约的做法修订了《建筑基准法》,加入了鼓励私人资本进行公共空间建设的“综合设计制度”,并在大阪、神户等城市广泛推行。1980年,香港也通过“放任政策”把公共空间开发权转移到私人部门手中。
3.5 鼓励公众广泛参与公共空间的设计和监督工作,强制性要求政府部门在公共空间事务上征求公众意见
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以英美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就逐渐关注公共参与规划,特别是有关公共领域的活动,并逐渐制度化。一方面,政府通过建筑师、规划师等专业工作者建立使用者和管理者、开发者之间的桥梁;另外一方面,民间组织的力量也逐渐强化,尤其是在英美的社区当中,居民小组始终处于主导地位。同时,政府也通过法律和行政手段强制要求公共领域的规划在通过前必须咨询相关利益主体。为了更好地促进公众监督,各国政府还加强了公共空间的数据库建设和信息透明。如纽约市政府在1999年就建立了“纽约市私有公共空间数据库”,香港屋宇署也于2008年完成了“私人发展项目提供公众设施数据库”。
4
城市公共活动空间营造策略建议
4.1 科学建构空间体系,并在相应法定规划中给予明确规定
应考虑不同人群的使用及出行距离,按照5分钟、10分钟和15分钟生活圈要求,配套不同规模和功能的公共空间。除了目前现行法律文件、标准规范外,在城市设计和相关规划中,应当对不同类型和层次的公共活动空间的布局、规模、服务半径等提出明确的要求,在总体城市设计层面,应解决公共空间的覆盖率、可达性和服务半径等问题,引导重点地区的公共空间设计,并落实公共管理主体和程序,依据总体城市设计要求,形成可执行的年度行动计划和实施项目列表。
在重点地区城市设计层面,应在相关导则中,将包括公共空间在内的重点地区城市设计要求纳入地块规划条件。涉及独立地块的公共空间,建议先编制公共空间设计初步方案,并建议带方案出让地块。位于老旧城区的公共空间,除了编制必要的城市设计导则外,必须与拆除违法建设、旧城更新改造等工作结合起来,要求特定区域和规模的拆违项目必须用作公共空间。
总而言之,要完善公共空间体系,避免纯粹为“树立形象”而斥巨资兴建的利用率较低的大型公共空间,加强中小型公共活动空间建设。
4.2 完善相关规范导则,全面拓展以人为本的公共空间体系建设
针对不同等级、不同功能的城市公共活动空间,建议在中央层面形成针对性的导则文件,在地方层面形成细化的导则规范。以城市常住人口为基础,合理规划建设广场、绿地,以及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等公共活动空间,重点充实城市社区基层文化、体育设施和场所,方便居民文体活动,促进居民交流。应当充分强调公共活动空间的公共属性,由政府主导提供,城市公园原则上免费向居民开放,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所有的文化、体育设施应当在闲时向社会公众开放。
4.3 加强监管机制,明确惩罚措施,强化公众参与监督
建立广泛的公众参与和监督机制,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和信息的公开化。建议尽快建立公共空间数据库,既方便政府部门对公共空间进行管理,同时也是公众监督的基础和依据。城市公共活动空间规划建设、修改性质、改建改造等行为应当在当地和网络进行公示,充分征求公众意见。对于违反法定规划和相关规定侵占公共空间和公共设施的行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限期清除腾退。
4.4 积极推进建设管理中的改革创新,鼓励公私合作模式
要建立统筹的公共空间管理协调平台,明确公共空间实施、审查、管理、运维的主体和程序,在城市层面设立公共空间管理协调平台,建立由市政府牵头的协调机制,亦可依托于现有的城市设计协调平台,或者在已建立的城市规划委员会的基础上,通过成立分委会等方式对公共空间多个管理主体进行统一协调。转变在城市公共空间建设中“由地方政府出资建造、维护和管理”的计划经济思路,向“规范和引导私人资本进行公共空间投资、鼓励非政府机构参与公共空间管理、政府和公众进行监督”的市场经济思路转变,鼓励根据公共活动空间的规模和功能引入不同程度的公私合作方式。城市公共空间需要承载大量城市居民活动,针对大众需求与时俱进,鼓励公共活动空间与城市产业设施、服务业设施相结合,及时做出动态调整。
参考文献:
[1] 李德华. 城市规划原理(第三版)[M]. 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6:491.
[2] 王仲谷,李锡然. 居住区详细规划 [M]. 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84:24,28.
[3] 汪科, 邵凌宇, 李昕阳,等. 城市双修与城市转型发展——我国城市双修的意义、作用和实践路径分析[J]. 建设科技,2017(21):15—17.
[4] 沈晨翀. 城市设计维度下的公共空间设计[J]. 上海城市规划,2011(4):70—75.
[5] 刘宛. 城市设计概念发展评述[J]. 城市规划,2000(12):16—22.
[6] 郑时龄,吴志强,杨保军,等. 城市设计的中国智慧[J]. 建筑学报,2018,No. 595(04):25—28.
[7] 赵立志,田婕, 李昕阳. 基于促进交往的城市老年人第三场所探析——以北京市海淀区和朝阳区为例[J]. 城市发展研究,2018, 25(6):31—34.
[8] 李昕阳. 养老设施外部环境的健康促进研究[M]. 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9:280.
注:本文分享自“幸福都市”微信号,特此鸣谢.
点击图片 阅读全文
城乡规划百科:公共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