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住建、国土、环保及海洋等部门都根据自身的职权,相继建立了各自领域的空间管理制度,深化国家治理,强化对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管控。主要包括:与城镇开发相关的城乡规划制度、土地利用规划制度、主体功能区规划制度、建设用海制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制度及城市蓝线、绿线管理制度等;与生态保护相关的生态公益林制度、自然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源保护区制度、湿地公园制度、动植物栖息地制度、生态控制线制度、主体功能区划制度、风景名胜区制度、森林公园制度、国家公园制度、海岸线制度和珍稀野生动植物种栖息地制度等;与基本农田相关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耕地管理制度和永久基本农田整备区制度等。
这些管理制度多建立在城镇化快速推进阶段“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的基础上,对于规范城乡发展秩序、保护生态环境及确保自然资源可持续发展等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目前,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主要矛盾的变化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为适应转型发展的需要,践行生态文明,国务院将原国土等8个部、委、局的规划编制和资源管理职责进行整合,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但是,整合并不意味着消失,相应的政策性空间管理制度依然存在,且仍有国家公园、生态环境保护等部分职责需要跨部门协调。因此,对这些空间管理制度的逻辑关系进行整合仍是空间管制工作的核心问题。
此外,这些制度多数都是建立在特定资源管控的逻辑上,具有要素管控的“垂直传导”特点,体现了“条块分割”的空间治理手段。因此,通过适当整合,可有效加强自中央到地方的垂直管理体系、提高国家空间治理能力,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改革的根本逻辑。但在新的国土空间规划治理体系下,“三区三线”的管控仍需依赖于既有的规划管控制度。这些空间性规划管控制度在今后一段时期内被整合后,仍将继续发挥作用,故建立口径一致、权责统一的规划管理制度体系,是促进“三区三线”管理的重要途径。
目前,国家、省、市、县、乡镇五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三类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已经确立。在空间规划改革中,对各级政府事权边界进行适当的界定,建立基于事权的空间规划管理体系已经形成共识。遵循“管什么,批什么”的行政原则,梳理现有各类空间性管控制度中自中央到地方的各类管控要素的管控权责尤为重要,通过整合相关法规、规章、技术规范等制度性文件中各类与“三区三线”直接关联的导控要素,从结构系统、指标分解、坐标管控等维度建立与行政管理权责一致的分级管控体系,是“三区三线”划定中的重要参考依据。
从纵向上看,在国家层面注重对“三线”的底线约束、指标统筹等宏观的政策调控;在省级层面侧重对区域指标的统筹、省域整体结构性布局和管理制度的建设;市、县作为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基础单元及地方规划治理的基本行政单元,既要充分贯彻落实国家、省级空间规划的战略意图和管控目标,又要协调详细规划治理,平衡发展与保护的关系,是自然资源资产监管权责最为统一的单位,是优化“三区三线”布局、落实空间管控的关键。故市、县层面的“三区三线”管控应侧重各类控制线的空间坐标和落地实施,强化与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干部考核机制的关联性;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注重对自上而下约束机制的空间落实。在城镇开发边界内,重点落实“三区三线”在详细规划图斑和建设管理上的要求;在城镇开发边界外,重点落实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的地块坐标,明确各类生态空间、农业空间的功能用途、设施和项目准入机制。
总之,通过对自上而下的“三区三线”相关制度的梳理,明确谁来划定、谁来管理维护及谁来监督的问题( 表1,表2)。
表2 基于各级事权的农业、城镇、海洋空间管控权责一览
2019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 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明确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包括规划编制审批体系、实施监督体系、法规政策体系及技术标准体系4 个运行体系。就“三区三线”涉及的内容而言,五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均强调“三线”的自上而下管控、传导的逻辑,是战略性总纲,体现国家意志,落实国家战略。三类体现综合、专业、实施操作层面的分层覆盖逻辑,强调规划治理与“三区三线”的协调性、实施性。在五级三类的规划编制体系中,应基于规划的审批、实施与监督机制,协调城镇开发边界划定与规划编制体系的逻辑关系,强化“三线”划定中的留白,完善规划编制体系。
1.协调城镇开发边界划定与详细规划编制体系的逻辑关系
从完善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与监督体系的角度而言,“三区三线”的划定必须逐级明确具体的控制内容,特别是详细规划阶段,应建立在地块属性的基础上,落实“三区三线”的坐标。这就需要明确“三区三线”与行政区划的关系,特别是妥善处理城镇开发边界内外详细规划(含村庄规划) 的全覆盖与行政区划的口径差异至关重要。
因此,明确城镇开发边界的内涵就十分关键。根据自然资源部2019年试行的《城镇开发边界划定技术指南( 征求意见稿)》:“城镇开发边界市国土空间规划划定的,一定时期内指导和约束城镇发展,在其区域内可以进行城镇集中开发建设,重点完善城镇功能的区域边界。”城镇开发边界内可以分为城镇集中建设区、城镇弹性发展区和特别用途区,可以包括零星的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而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内则不布局城镇开发边界。但是,城镇开发边界和城镇空间的关系并不清楚,与行政区划的关系也亟待明确。从国内试点城市编制的规划成果看,城镇开发边界与城镇空间往往是同一范围,是以具体用地图斑为口径划定的管控范围,淡化了城镇空间的概念。从行政区划的视角看,城镇空间应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划定,对应城镇、乡村居民点的划分原则;城镇开发边界则应以社区、村的行政边界为单位进行划定,除集中建设区外,还预留一定的城镇弹性发展区和特别用途区(图1)。
图1“三区三线”空间关系图
资料来源:笔者结合《城镇开发边界划定技术指南( 征求意见稿)》绘制。
首先,国土空间规划均是以市县、乡镇、村的行政区为基础进行覆盖的,规划的编制应与具体的行政区划结合,从而确保人口、指标、社会经济数据和行政管理权责的一致性。
其次,按照目前我国的行政区划,市、区、街道、镇等建制属于以非农人口为特征的城市型居民点,乡、村是以农业人口为主的居民点。因而,镇、街道界内的全部建设用地、非建设用地宜按照《若干意见》的要求,以行政村为最小单位划入城镇开发边界,编制详细规划;城镇开发边界外以社区、行政村为单位,编制村庄规划( 详细规划),实现乡、村行政区划内村庄规划全部覆盖。
再次,由于建设用地分布与耕地、林地的边界多存在彼此咬合的交错区域,而具体地块的功能用途是明确的,城镇开发边界与行政区划的边界无法完全重合,城镇边缘地带的社区、村一级行政边界内可能会出现一部分编制详细规划、另一部分编制村庄规划的情况,宜采用一本规划、两个部分,分别编制文本和图则的方式进行规划覆盖。
最后,水域、区域交通设施等跨行政边界的线形用地,可参考城镇开发边界的划定结果,界内通过详细规划控制,界外部分通过村庄规划落实(图2,图3)。
总之,详细规划、村庄规划( 也可作为详细规划)依赖于城镇开发边界的界定,需要与具体的行政区划相结合,相关的管理办法、技术管理规定应对其具体的编制技术指标和管控方式进行明确,特别是确保建设用地管控制度的一致性、空间治理的公平性等问题。
本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普遍到2035年,规划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未来15 年的城乡人口、社会、经济、文化等事业做出全面的预测和空间上的综合部署。但是,市场的不确定性决定了这种预测的局限性,对多变量复杂巨系统的预测本身就只能做到战略方向上的把控。在严控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的基础上划定城镇开发边界,应强化留白的价值,规划应立足长远,正确看待城乡经济发展的不确定性,做好战略留白,为城市未来发展预留弹性空间。
城镇开发边界内,基于空间预判划定的城镇开发边界与市场主体选择的矛盾仍然存在,一味地强调控制线的刚性管控并无实际意义,重点仍在于约束机制和管理规则的制定,通过制度约束,妥善处理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刚性管控边界与战略留白。
城镇开发边界外,城镇边缘区、远郊乡村与城市边缘区内部不均衡问题,以及远郊乡村对区域交通、物流、网络的依赖和生态、农业空间发展的不充分等问题,共同造成了其发展的滞后性、不确定性,需建立相应的留白管理机制。对于生态、农业空间而言,建立“详细规划+规划许可”和“约束指标+分区准入”相结合的用途管制制度,客观上也要求改变以往静态的、空间性的规划管理模式,转变为政策性、通则性的制度管理模式,为地方管理和经济活力预留空间。
总之,生态文明体制下的规划管控逻辑是建立在城乡发展与生态保护平衡基础上的规划治理,在规划管控体系的建构中,必须尊重科学、尊重规律,本着对历史、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实事求是地划定“三区三线”,做好战略性留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