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儿童游戏场的营建模式与建设标准
1.1 社区儿童游戏场的营建模式
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政治承诺、高度发达的公共游憩基础设施和建设框架、儿童友好环境共识是拥有较为完善的社区儿童游戏场建设的国家或地区的普遍特点。其社区儿童游戏场的营建多为政府主导,如英国、澳大利亚、日本、德国等,一般由政府拟定整体规划框架、制定建设制度和进行建设项目拨款等。因此,政府主导型营建模式下的社区儿童游戏场多属于市政设施范畴。部分城市将社区儿童游戏场纳入公共空间体系统筹规划与建设。
一般而言,在政府主导型的社区儿童游戏场营建过程中,政府的主要职能可包括立法、资金、组织和监管等4个方面。
部分社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发达国家和地区,以及公共游憩基础设施相对不发达、游憩系统建设框架相对不完善的发展中国家城市,对于社区儿童游戏场往往采取相对市场化导向的营建模式。我国的社区儿童游戏场主要由市场营建,即以商品房小区为单位,由开发商自主建设、由物业公司或业委会进行后期的相关维护。
1.2 社区儿童游戏场的建设标准
本文的研究对象是社区儿童游戏场即社区内部或周边专供儿童体育、娱乐而设计和建设的室外或半室外的场所及其设施。目前国际社会对于社区儿童游戏场建设的基本要求和原则可归纳为5点,即可达性、共享性、多样性、趣味性和安全性。由于住房市场化,商品房小区成为我国社区儿童游戏场实际的营建主体,故而在我国社区儿童游戏场的相关标准的表述中通常以商品房小区或“小区”为单位。
1.2.1 可达性
本文的可达性指儿童使用其居住社区内部及周边儿童游戏场的愿望与能力的定量表达,包括卡尔提出的实体可达性、视觉可达性和象征意义可达性。可达性分析应考虑社区儿童游戏场针对不同年龄段儿童的服务范围,有学者对此范围进行了专门的分类与限定。
儿童游戏场分类及范围划定
在政府主导型营建模式下,作为市政设施和城市公共空间的社区儿童游戏场虽然主要由周边社区使用,但由社会共享,具有完全的开放性与公共性。而在市场主导模式的商品房社区中,社区儿童游戏场属于社区私有公共财产,其开放性和共享性往往受限于所在商品房社区本身的开放性。
1.2.2 共享性
共享性成为社区儿童游戏场建设的共识与衡量标准。而社区儿童游戏场的共享性除了与可达性密切关联,也与所在社区的占地规模,儿童游戏场的规模、设施配置数量与种类、空间布局,儿童与家长的使用需求等要素密切相关。
1.2.3 多样性与趣味性
不同年龄段儿童对游戏场及游乐设施的不同需求亦决定了多样性作为良好社区儿童游戏场的重要性。美国的《公共游戏场安全手册》根据儿童活动特点将场地和游乐设施进行多样化区分。
不同年龄段儿童使用游乐设施种类
1.2.4 安全性
对于社区儿童游戏场而言,“安全性”是首要前提。美国的《公共游戏场安全手册》就铺地材料、游乐设施、设施材质和设施组装等方面进行详细说明。
儿童游戏场铺地材料种类表
除了游戏场本身,所在社区的社会治安环境也相当重要,尤其是完全开放的社区儿童游戏场。
我国社区儿童游戏场的发展历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承载儿童游戏场功能的多为传统民居中的内庭、住宅外廊、孔穴、露台等原始游戏空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时期,住房和居住区建设由国家或者国家划拨企事业进行,包含儿童游戏场在内的社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居于次要地位。
从1980年代末期开始,一些居住小区中开始专设游戏场以提高居住品质。1990年开始,儿童游戏场逐渐成为商品房小区的主要配套设施之一。改革开放后的相当长一段时期内,我国社区儿童游戏场基本由商品房小区的开发商投资建设,由物业公司或类似职能的业委会等进行后期维护和管理。随着“儿童友好”概念的普及,我国近年出台的文件将儿童发展需求纳入城市发展战略;而在全国范围内已有89个首批试点预审通过的社区。
我国社区儿童游戏场发展历程
波士顿市剑桥区与重庆市渝北“三龙”片区社区儿童游戏场营建的对比研究
3.1 对比案例
为探究政府主导型和市场主导型营建模式对社区儿童游戏场发展造成的影响,本文分别选取了波士顿市剑桥区和重庆市渝北“三龙”片区作为比较案例。剑桥区是新英格兰地区典型的内城居住社区,“三龙”片区是我国住房改革后发展起来的、典型的市场导向型新建城区。两者的区域面积相当,均位于公共交通等基础设施相对完善且社区发展成熟的城市次中心区域。
3.2 土地所有权与运营主体分析
剑桥区社区儿童游戏场均位于政府所有的开敞空间,基于土地所有权的空间共有使用权受到分区规划的划定和保护,确保了空间与设施的公共性。剑桥区政府的城市公共项目部负责运营社区儿童游戏场,其修建、运营、更新和维护等所需资金主要由政府提供,私人投资或城市自助补助金作为补充。在监管方面,当地的“开敞空间委员会”每年评估及更新《开敞空间行动计划》,并不断更新相关的公园设计导则与建设标准。
剑桥区含有社区儿童游戏场的开敞空间公共性
截至2019年1月,“三龙”片区内有9个公共公园,其中8个公共绿地公园内仅有2个配有儿童公共游戏场,另一个为配套有儿童游戏场的体育文化公园。该片区大部分的社区儿童游戏场均位于门禁式的商品房小区内,由开发商和小区物业来修建和维护,在产权上为社区内业主所有,其开放性取决于所在商品房小区的开放程度。
“三龙”片区社区儿童游戏场服务范围及权属关系示意图
其中,笔者调研的190个小区中54.2%尚未配套社区儿童游戏场。在缺乏政策依据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在整个社区儿童游戏场建设、运营过程中介入度低,对于商品房小区是否配建社区儿童游戏场没有刚性要求。管理部门也很难依靠已有宏观层面的规范与标准对市场化营建进行有效的指导与管控。
3.3 建设标准分析
由于社区儿童游戏场使用过程中可达性与共享性相互关联,社区层面游戏设施的多样性与趣味性亦相互关联,因此在案例比较与下文评估调查分析中,将5大建设标准合并为可达性与共享性、多样性与趣味性、安全性3个部分进行阐述。
3.3.1 可达性与共享性
剑桥区社区儿童游戏场的数量和覆盖率高于“三龙”片区,其13个大社区中分布有43个含有儿童游戏场的开敞空间,其中绝大部分为公共所有/使用或是受到区划法对应的条例保护。作为城市公园系统的一部分,社区儿童游戏场与社区公园、邻里公园统一规划,按照规模和服务半径一一匹配,基本实现全覆盖。
剑桥区儿童游戏场可达性与共享性示意图
“三龙”片区内的社区游戏场(87个)绝大部分为商品房开发商自行修建,且分布不均。整个片区中具备公共共享与可达的儿童游戏场现有3个,分别位于安家咀体育文化公园、龙湖动步公园和渝北龙头寺公园。因此,“三龙”片区的社区儿童游戏场总体呈现出可达性弱、共享性低的特点。
3.3.2 多样性与趣味性
剑桥区社区儿童游戏场规模及游戏设施种类丰富且布设有儿童可自主参与组合的设施,即便是规模最小、等级最低的儿童游戏场也包含了12岁以下儿童的可使用设施,且种类较齐全、多样性和趣味性较强。
剑桥区儿童游乐设施种类
总体上,“三龙”片区内的社区儿童游戏场地与设施单一,缺乏基于不同年龄段对设施种类、场地配置等多样性、趣味性的考虑。
3.3.3 安全性
剑桥区和“三龙”片区内社区儿童游乐设施的安全性都得到了高度重视。但比较而言,在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公共游戏场安全手册》的影响下,剑桥区更多基于场地特征和儿童活动特征考量了场地本身、场地与设施之间的关系,如标准中充分挖掘户外游戏场使用中的潜在风险,从而对场地上的平台、护栏、防护障碍、铺地材质等各方面做出详细要求。
剑桥区社区儿童游戏场实景图
“三龙”片区整体则主要从器械设计的角度出发,较少考虑场地本身的安全性与场地设施间的关系,如有的商品房小区将游戏器材直接建于硬水泥地上。
中美两国儿童游乐设施设计的规范/指南对比
结论
随着“儿童友好”概念的普及,在建设健康城市与儿童友好型城市的目标指引下,我国政府逐渐加大了对社区儿童游戏场营建的政策与资金投入。政府的角色如何转换,如何在发挥市场能动性、整合市场资源的同时通过政策及行政程序进行适当的干预,保证未来社区儿童游戏场的良性发展,是目前相关城市管理部门及城市研究应该重点研究与解决的问题。从发达国家与社会的经验来看,我国可从立法、资金、组织和监管4个方面进行完善:
(1)在立法方面,将“儿童友好社区”理念纳入国家的战略导则和规划行动中,要针对社区儿童游戏场的可达性、共享性、趣味性、多样性和安全性这5个要素,完善刚性、弹性相结合的建设标准与指引政策。
(2)在资金方面,政府可适当将社区儿童游戏场及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修等费用纳入中央财政或者地方财政,提高政府营建的比例,同时积极与非营利组织和私人机构进行合作。
(3)在组织方面,政府应积极寻求多方合作并在明确各部门权责的基础上加强落实各级政府部门的协作。
(4) 在监管方面,相关管理部门要在项目审批阶段,按照相关建设标准对市场营建儿童游戏场提出数量与质量要求,定期对社区儿童游戏场的使用及维护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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