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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海南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分类
(编号: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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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接
http://www.mnr.gov.cn/dt/dfdt/202007/t20200730_2535036.html
作者
中国自然资源报
时间
2020-07-30
政策
省
市
年
月
直播
主办:
协办:
时间:
会议室:
直播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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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印发《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从用地规模、程序等5方面对设施农用地管理进行了规范,要求严格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合理确定用地规模,支持经营企业对附属(配套)设施用地需求。
通知明确,发展设施农业允许使用少量永久基本农田。作物种植中一些设施建设破坏耕地耕作层又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畜禽养殖设施中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使用面积控制在项目总用地面积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20亩。同时,允许占用Ⅲ、Ⅳ级林地发展设施农业,不需办理林地征(占)用审批手续,不需落实林地占补平衡。但涉及砍伐林木的,需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
通知强调,优化设施农用地管理。一是科学引导设施建设合理选址,严禁在生态红线和畜禽、水产养殖禁养区内新建、扩建各类规模畜禽和水产养殖场。设施农业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工矿废弃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林地,尤其是永久基本农田。二是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非农建设占用设施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林地的,要依法依规落实占补平衡。三是简化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补划程序,设施农业项目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符合要求的,按规定编制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报经所在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动工建设。四是经营者在使用设施农用地前要签订土地复垦协议,对不再使用的土地要复垦恢复原用途。经营者对土地复垦的承诺纳入个人诚信体系进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