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城市再开发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商住用地在使用权期限届满之时,如需继续使用土地,应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否则政府可以无偿收回土地的使用权和其上建筑;而住宅用地到期以后自动续期。并且,两者的期限时长是不一样的,商住楼是50年,住宅是70年。如果写字楼转变为住宅,必须解决的重大现实问题是——当商业办公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如遇政府改变规划、重新建设(即“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情况),如何安置处于同一栋楼的“商改住房”?
作者:徐南南,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城市规划专业博士研究生,《》加拿大站联络员。urbanx@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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