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源自两栋5层居民楼的征收,从《整治规划》的“蓝图”实施来看,因未能完全落地而留有遗憾,但将其置于治理现代化的宏大背景中对城市规划转型有着重要的启发,由此引起了关于新时代实现空间治理现代化的延伸思考,即面向“法治”、“精治”与“共治”的空间治理目标的规划转型策略。
(一)依“规”法治:建议出台《国家征收法》,完善存量规划的制度环境
一是源于案例中关于规划征收问题而引起的完善规划治理制度建设的思考。当下,城市发展模式正从“外延式扩张”转向“内涵式增长”,土地及其附着于其上的建筑物的征收不可避免。在征收过程中,城市土地所蕴含“公共性”的潜在租值成为利益相关主体争取的对象,现行征收制度成为权利和权力较量的异化工具,对出台相关制度界定“公共利益”提出了要求。以城市更新为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将其明确定位为“公共利益”需要,但“公共利益”之需是否一定就是“真公益”?在现实中未必是。凤凰山庄的改造是否全为“公利”及为何“公利”,恐怕很难说清。诚然城市更新改造的成功能够对当地的生态与生活环境产生积极影响,但是当下地方政府对“更新与棚改”的热情,恐怕不能简单以“民生改善”来阐释,隐于表象下的“财政利益之私”也许才是动力的真正来源。
另外,梳理当前法律体系,《宪法》修正案虽然规定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但是对于何为“公共利益”及征收的法律规定并未做出相应制度安排;《城乡规划法》虽然赋予了政府开展规划编制与实施的相应权力,但是对实施规划中如何调整公权与私权的关系,并没有也不可能做出法律安排;《物权法》作为私法更没有对国家征收行为进行界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虽然强化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利的保障,但是具体的规制内容仍存有漏洞。经过梳理发现,现行法律体系基本搭建了基于“国家征收”的法律框架,但该框架还远不能解决征收实施中出现的诸多法律问题,“权力运行”与“权利保障”相协调的法治化要求的实现存在制度困境。可见,中国征收之病,根源在“制度”,只有经由“制度”之针砭而形成“良法”,才是根本的解决之道。因此,有必要围绕国家征收的权力、机制和程序等做出制度安排,出台一部公益征收的基本法—《国家征收法》,真正实现征收的公益性,为依法处理国家利益、政府利益、公共利益与私权冲突奠定制度基础,保障城市规划实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时不断强化规划实施中的权益保护、司法救济和正当程序等规制内容,更好地处理规划实施过程中的多元利益关系,为实现空间治理现代化保驾护航。
第二个延伸思考源于对城市规划本身的分析,《整治规划》因缺少对规划实施对象及利益主体的产权研究而最终引发了此案。在规划实施过程中,正是那些被传统规划所忽视的诉求,往往成为规划实施中的最大“绊脚石”,真实世界存在的“交易成本”和“合约选择”使得城市规划陷入无法实现的困局中。只要“蓝图”的实现涉及产权交易,成本就不会为零,当交易成本大于“蓝图”带来的效益,“蓝图”就不会变成现实。因此,除非能够找到更好的方式降低“交易费用”以及学会面对与处理“复杂的产权问题”,如“如何在规划方案中纳入凤凰山庄居民的诉求?”很显然,规划师们还没有对“空间资源的使用和收益进行分配与协调”这一新的职业要求做好充分准备。
在近代城市规划理论范式里,城市规划具有两种属性:一是技术上“好”的“蓝图”,这一点已经被广大规划师所驾轻就熟,是无“交易成本”的理想假定“技术工具”;二是考虑城市规划各主体利益后的“实施方案”,是一种基于规划“落地”的“政策工具”。传统“技术工具”型规划忽视了多元化价值诉求,多种诉求交织在空间载体之上,从而使得规划实施过程变得复杂,但“技术工具”型规划往往缺乏对空间背后复杂权利的分析,规划师们已经养成了在“一张白纸”上做规划的习惯,习惯于通过规划的“奇思妙想”与“技术设计”来抽象利益主体的真实需求和空间发展的真实潜力,却无意于投入更多的精力对空间的社会属性进行研究,从而导致规划的不适应。
总之,城市规划绝不仅仅是一项技术或科学活动,而是“对社会价值的权威性分配、重大公共利益的决策和社会重要利益的制度性分配”,是一项对空间资源配置及其收益进行分配与协调的“政策工具”,是各种“利”的交织,因而在规划制定时,需要充分考虑空间上多元权利主体的利益与价值,这就要求规划师们以“制度经济”的意识和思维制定规划,否则规划“蓝图”就无法避免陷入实施”走样“的困境。
第三个延伸思考源于对在《整治规划》实施过程中的政府主导的刚性“管制”路径的反思。在改革开放初期,政府依靠城市规划建立起来的“管制”路径,运用国家权力,牢牢掌控城市空间资源的配置,通过政策、命令等方法掌握了空间资源配置的绝对主动权,这种一元化的治理格局混淆了公域和私域的界限,模糊了公共空间与私人空间。可以预见,在不以“粗放”用地增长为核心的存量规划中,传统增量规划中利用非市场手段调节实现“共同利益最大化”的简单逻辑正在面临诸多挑战。城市规划从“刚性”管控走向“柔性”治理是时代趋势。存量规划面临与增量规划完全不同的产权状态,建设用地使用权分散在多个产权主体手中,并已经形成现实的利益格局。一方面是在需求与利益多元化的背景下,传统政府“包打天下”的管理方式无法适应“多中心”格局的社会诉求,尤其是弱势群体的需求;另一方面,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入推进及全球化进程加速,资源配置的方式也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传统“机械管控”与当前市场化改革格格不入。凤凰山庄所在的多乐街,原本是一条市场自发形成的充满活力、内容丰富、承载年轻人记忆的街道,假设规划编制时不仅从解决物质和社会性表象问题入手,更能探寻其深层结构性问题,以持续性、渐进性、开放性的动态与有机更新方式进行改造,该街区将有可能“蜕变”为一条富于湖湘文化特色的街区,但囿于“传统城市更新”观念根深蒂固,多乐街仍难逃被拆除的命运,而这一决策结果在多大程度上考量到各利益主体的需求主张?如何在各个权利主体之间寻求共同的需求主张,又体现各自的利益诉求,形成共治路径,是迈向“治理”的城市规划领域值得进一步研究的课题。
从技术“刚性”的思维,转向“柔性”治理思维,构建一条“柔性”治理路径,不断激发多群体参与城市空间治理的主观能动性,通过调动积极性使规划实施顺利完成。“柔性”治理的重点在于教化、协调、激励和互补,这恰好从本质上解决了当今规划因参与度不高而产生的公平性、公开性和公正性问题,通过柔性治理,使得各个主体能够积极参与、投入到空间治理的全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