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纽约SoHo(休斯顿路南)。这里曾经是纺织工业区,随着纽约市用地分区控制(zoning)政策的“去分区化”,形成了今天首层为高端品牌旗舰店和画廊,高层为艺术家工作室和高级公寓的城市功能混合区。(图片来源:http://www.joeyblsphotography.com/)
编者按:近日,温州市20年住房土地使用权到期,如何续期,要不要交钱的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大家更关心的,是自己70年的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要不要交钱。这里作者通过分析现有的法律和政策,试图给出一个明确的答案。
问题一:温州20年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应不应该续费?
应该。20年前,温州为了“促销”,规定了住宅用地使用权可以卖20年的,也可以卖70年的,前者便宜,后者贵。如果20年的与70年的续期政策一样,买了70年的就不公平了。
问题二:绝大多数人的住宅土地使用权都是70年,那么70年到期后,到底要不要续费?
我认为答案是,不要。因为《物权法》第149条第1款说: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一方面,从字面上理解,“自动续期”的“自动”俩字,就是“不用任何人做任何事”。不需要做任何事儿,那么也就不需要交费。如果还要交费续期,那就不是“自动”续期,而是“手动”或者“半自动”续期了。这个用词的意思非常清楚明确。
另一方面,结合第149条的第2款看: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对比《物权法》第149条的第1款和第2款可以看出,只有第2款有“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这八个字,第1款没有。也就是说,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如何续期的问题,《物权法》用“自动续期”四个字已经圆满地回答;没有给任何其他法律留下“插嘴”的机会。
如此看来,住宅70年土地使用权到期后“自动续期”,《物权法》规定得“文意清楚,阐述圆满”。
如果单看这部法律,似乎没什么争议了。然而,事实并不简单。
问题就出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作出了相反的规定。据此,温州似乎有了一个可以对20年到期的住宅土地使用权续期收费的依据。这条说: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这条谈的土地使用权,没规定是何种用途的土地使用权,就等于适用于各种用途的土地使用权,因而也适用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根据这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需要“重签合同,付出让金”。因此,说温州的收费完全“无法可依”,是违法行为,似乎还真冤枉他们了。
看到这里,麻烦之处已经清晰,是两条法律的不同规定打了架。
法律打架,有没有解决办法?有。2015年修改的《立法法》第92条说: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物权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后者是前者的常设机关(《宪法》第57条)。在法律层级上,两者可以看作是“同一机关”;两部法律都是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那好了,根据《立法法》第92条,对比一下,适用新的、特别的规定,就好了嘛。
可是问题又来了。一方面,《物权法》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旧,前者2007年生效,后者1995年生效。另一方面,《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特别规定,《物权法》是一般规定,分别依据两部法律的第1条,前者的立法目的是“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后者则是“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
所以,新的一般规定和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那到底听谁的?好在《立法法》给了我们回答。《立法法》第94条说: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裁决。”
至此,住宅土地使用权70年到期后,到底要不要续费的答案已经逐渐清晰:还得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只有人大常委会做出了裁决,这个要不要续费的问题才可能画上句号。
问题三:人大常委会作出裁决之后,真的就画上句号了吗?
遗憾的是,不一定……这个裁决,表面上看,是裁决两部冲突的法律哪一部适用;实质上看,是明确住宅70年土地使用权到期后,要不要续费。无论说“要”,或者“不要”,短期来看,都会对住宅市场价格产生重大影响。如果说“不要续费”,尽管很多人会松一口气,但是,因为一部分人“买套房只能管70年”的疑虑被打消,他们对住宅的报价会提高,会开始动心买房,房价就会上涨。
如果说“要续费”,因为一部分人一直笃信“70年使用权等同于永久产权”,一旦这一点不再成立,他们对住宅的报价会降低,会动心卖房,则房价可能会跌。
显然,在当前时刻,作出裁决横竖都不利于全国房地产市场的稳定。这裁决不好做,句号不好画。
问题四:这件事与城市规划有什么关系?
对不同土地用途的年限和续期方式作不同的规定,使得城市规划必须安排不同土地用途使用不同的地块,形成功能分区鲜明的城市规划。但是,人民对更高的城市生活质量的需求,要求我们改变“功能分区鲜明”的城市规划。
“楼上居住,楼下挣钱”,是人类维持了千百年的城市生活方式。而现在,因为城市功能分区鲜明,人们往往只能住在一个片区,工作在另一个片区。每天奔往返几公里甚至几十公里上下班,这加剧了交通的拥堵,浪费了人们的时间,降低了生活的品质。
意识到“功能分区鲜明”的城市规划给现代城市带来的弊端,全世界城市规划者已经形成了共识:要“去分区化”,促进不同功能用途在同一块土地上混合布局(见封面图)。顺应这个趋势,我国城市规划者提出了“混合用地”的概念,实现了“底层商业,中层办公,高层居住”这样的城市综合体。遗憾的是,在现有政策下,其中的居住部分无法等同于《物权法》第149条规定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
为什么无法等同?假如混合用地的住宅部分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自动续期”,商业部分的土地使用权则即便年限到期,政府也无法收回。因为,他们使用的,是和享有“自动续期”的住宅同一片地!这样一来,非住宅用地的使用权年限规定就形同虚设了。
事实上,设置土地使用权年限的主要目的,就是赋予城市政府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在实施新的城市规划时收回土地、调整用途的权力。而事实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制度的完善已经给收回土地、实现规划另辟了蹊径;另一方面,对不同土地使用权的年限和续期方式作不同的规定,反而导致了过于鲜明的功能分区,降低了城市生活质量。
这样看,对不同土地使用权的年限和续期方式作不同的规定的制度,尽管发挥了为城市快速发展筹措资金的积极作用,到今天却不仅成了鸡肋,而且成了阻碍。相信在不远的未来,随着房地产税制度的实施、取代土地出让金成为城市发展的资金来源,这一制度将完成它的历史使命。
作者:徐南南,哥伦比亚大学2013届城市规划硕士
编辑:陶方飏
校对:张凤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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