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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缘起
与此同时,随着国家管理经济的方式和手段开始发生变化,政府从批具体项目转向批规划。规划也被理解为“第四种权力”,“部门权力规划化”的倾向愈演愈烈,规划管理陷入各自为政的窘境。据不完全统计,“十五”时期,国务院有关部门共编制了156个行业规划,省、地(市)、县三级地方政府编制的“十五”规划纲要、重点专项规划、行业规划等有7300多个。同时,伴随着经济高速发展,空间资源竞争越来越激烈,各部门规划开始向空间延伸。2001年原国土资源部在天津和深圳开展国土规划试点,2006年国家发改委在浙江、江苏、辽宁、河南、湖北、重庆、新疆、云南等8个省区开展省级层面主体功能区规划试点,2008年颁布实施的《城乡规划法》把规范范围从城市拓展到城乡。此外,各部门出于管理需要,在技术和制度上制定差异化规定,并不断加码,导致其他部门日益难以介入和对接本部门的数据、规划和政策,形成较强的“反公地悲剧”。一块地不符合其中任何相关规划,都不能利用,加大政府协调成本,降低行政效能。
图片源自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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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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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协同难点与建议
《意见》明确了规划衔接的原则和程序,衔接的重点集中在约束性指标、发展方向、总体布局、重大工程和风险防控等方面,但衔接机制尚未建立。如果衔接的方式主要是部门之间征求意见,规划衔接程度也不会深。有时甚至会为部门利益把规划中的创新点平衡掉,达不到规划衔接的效果。同时,规划审批机制也不协同。如,发展规划由地方党委提出建议、政府负责编制、同级人大批准通过,但国土空间规划审批体制相对复杂。按照“精简规划审批内容,管什么就批什么,大幅缩减审批时间”的精神,同一本国土空间规划有可能由不同层级的政府分别审批。如果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中相互矛盾的内容刚好是上级政府审批的,就会出现下级人大和上级政府究竟该服从谁的悖论。此外,规划的期限、规划实施的协同性也不高。
提升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的协同性,降低两大规划体系之间的协调成本,是发挥发展规划统领性作用、国土空间规划基础性作用的重要保障。
首先,加快构建规划衔接机制。结合规划的编制,共同拟定空间发展战略、空间结构优化、重大生产力布局等领域的相关课题,由两个部门联合组织攻关,尽可能在研究层面达成一致,奠定规划编制衔接的基础。在暂不具备联合攻关的条件下,建议让更多的规划专家委员会成员交叉任职,使多数问题在规划编制阶段达成共识,降低后期协调成本。同时,重点衔接规划的约束性指标、发展方向、总体布局、重大政策、重大工程和项目、风险防控等内容,对有争议的部分由发展规划编制部门和国土空间规划编制部门共同审查论证,共同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对规划衔接中有争议的内容,探索建立不代表政府利益的、有广泛代表性的、非政府的规划咨询审议制度,受政府或相关部门的委托开展研究,并将咨询或仲裁意见直接报告委托政府或部门,供决策参考。
其次,推动规划编制流程再造和审批制度改革。近期内,大幅度减少需要国务院审批的国土空间规划的城市数量。中期内,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在国土空间管理中的权利和责任,按照“管什么就编什么”的原则,优化各层级政府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的内容和重点,尽量避免一本规划、多层审批。长期内,在明确各级政府权利和责任的基础上,协同推进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审批制度改革,统一要求各类规划要上级政府审查,但由同级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撰稿:黄征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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