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本城市化进程中农业用地保障政策的历史演进经历了以耕地整顿和町村合并为重点的农地保护阶段、逐步废除传统的封建土地租佃制度阶段、土地流转推动规模化经营阶段,以及农业用地全面规划与效率改进阶段。
集中式的城市化发展模式下合理的土地管理与规划、完善的农业用地法律制度体系,以及配套性农业政策是日本城市化进程中农业用地保护的主要成功经验。有鉴于此,探索并实践符合中国国情的新型城镇化道路;完善农地法律制度体系,深化农地制度改革;搭建配套性的农业政策框架,协同发挥农业组织的积极作用,是中国在城市化过程中完善农地保障的基本路径。

在日本快速的城市化进程中并没有出现严重的“农地非农化”问题,从而基本上实现了城市化发展与农地保护的协调兼顾(如图所示)。这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日本选择了一条符合本国国情的集中式城市化发展模式,并在该城市化发展模式下制定并实施了一整套合理的土地管理与规划。
在日本城市化的进程中,主要大型城市的外延拓展同城市周边的耕地整顿与大规模町村合并相结合,初步实现了农业耕地与城市用地的整体布局。以三大都市圈为核心的集中型城市化发展模式,配合合理的国土资源规划与有效的农地管理,保证了都市圈以外的中小城市周边的农业用地并没有受到高速城市化发展的过度挤压。
随着日本的城市化发展自1980年代以来进入到再城市化阶段,围绕东京都市圈的“一极集中”间接缓解了东京都市圈外其他地区的城市化发展对农业用地的压力。显然,都市圈式的集中型城市化发展对日本经济产生了巨大的聚集和规模效益。该城市化发展模式在有效避免耕地占用和重复建设的同时,既实现了都市圈内土地资源和基础设施的共享,也在客观上推动了农业用地集约化。据统计,三大都市圈土地面积仅占全国土地面积的10%却聚集了全日本近60%的人口和55%的工业生产。
与此同时,由于日本政府在城市化进程中的合理布局与科学引导,尤其是始终坚持城市主体建设同荒地开垦、废弃地复垦、开发利用山地、填海造陆等综合措施并行,保证了自1990年代以来农地转用水平维持在22000 h㎡/年左右的条件下,城市新增用地与农业新增耕地的动态平衡。应当承认的是,日本选择了与国土资源相适应的城市化发展模式,从而实现了集中式的城市化发展对“农地非农化”压力的有效缓解。
日本农地管理与规划、农地产权保护与流转,以及农地利用与农业生产经营的法律法规共同构成了日本农业用地保障的法律制度体系。其中,农地管理与规划是日本农业生产的基础,农地产权保护与流转是提高日本农业生产要素配置效率的核心,而农地利用与农业生产经营是保证日本农业经济绩效的关键。
日本城市化进程中的农地保护离不开综合配套、结构严谨、种类齐全、系统完整的农业用地法律制度体系。从农地产权管理到实现农地集约利用,从强化农业生产经营到促进农业农村振兴发展,纵横交错的农业用地法律体系涵盖了日本农业生产、农村经济和农民生活的各个领域。
就目前而言,《农地法》与“新基本法”构成了现有农业用地法律体系的基础,而围绕《农地法》的历次修改和《农促法》的扩充完善则成为日本农地制度改革与农业用地保障的基本途径。这一逻辑缜密、规范清晰、操作性强的农业用地法律制度体系在日本城市化的进程中,能够根据不同历史阶段的经济社会发展适时地调整与完善,从而在保护和改良优质农地、促进农地产权流转与农业经营规模扩大,以及提高农地利用率与农业生产力等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
日本在城市化进程中农业用地的有效保护离不开配套性农业政策的相互支撑。围绕促进农地产权流转、推动农业生产经营的规模化,以及实现农业与农村的可持续发展等目标,这些配套性农业政策的出台和实施不仅有力地保障了优质土地用于农业生产,也对日本当今及未来的农业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其中,为推动城市化进程中农业用地的集约利用与扩大农业经营规模,近年以来,日本政府在制定并修改《农促法》的基础上,接连出台了推动农业经营改善的“认定农业者”制度,以及促进农地集约化利用的“农用地保有合理化”制度与“特定法人农地租赁”制度。这些政策措施在有效保护农业用地的基础上,不仅通过改善农地产权流转与经营规模的途径达到了日本政府“活用土地”的政策目标,也进一步推动了日本农地政策在“参入规制”阶段改革目标和方式的多元化。
与此同时,农民退休金制度的出台与完善也在保障老龄农民与离地农民生活福利的同时,促进了城市化过程中的农地流转与规模经营。
除此之外,遍布于日本社会的各种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日本农协 JA)通过行使介绍政府的农业政策、推广农业技术、传递市场信息、解决农地纠纷与监督政府行为等职能,旨在向入会农民提供无所不包的农业和社会化服务。作为一个全国性的农业者自主协商组织,农协的存在对保障日本农业从业人员的利益与提高农业生产经营效率无疑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发展与城市化进程同战后经济腾飞时期日本城市化的快速发展有着相似的经历,然而,与日本不同的是,中国选择的是中小城镇外延型的城市化路径。长期以来,由政府主导的固定资产投资和房地产业拉动的城市化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占用了过多的耕地资源,而中小城镇由于缺乏配套的基础设施和产业结构支撑,对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和吸纳能力十分有限。
尽管现阶段中国的城市化水平己超过50%;但是中国城市化的总体质量却不容乐观,城市化进程中对土地资源的浪费及耕地流失现象日趋严重,尤其是对农业用地的廉价甚至无偿征用的案例仍屡见不鲜。
由于目前的农村人均收入水平难以普遍性支撑城市化发展背景下“离地又离乡”的农民在物质层面从“农民”到“市民”的身份转换,农地保护的制度性缺位又进一步凸显了失地农民在城市化进程中的尴尬境地。这意味着中小城镇外延型的城市化路径将在未来面临着发展瓶颈。
应当看到的是,日本的集中型城市化路径为中国解决城市化进程中产生的上述问题提供了一定的借鉴经验。环渤海、长三角、珠三角都市圈的建立与发展同样亦能发挥城市化的集聚效应,在提升都市圈内土地利用效率和承载能力的同时,逐步带动周围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在这一过程中,必须继续坚守耕地保护的“红线”,完善城乡用地的规划工作,提高土地利用水平,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走新型城镇化道路。
日本对农业用地保护的法治实践及其农地制度改革的成功经验告诉我们,完善的农业用地法律制度体系,以及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条件下持续的农地制度改革,是在城市化进程中强化农业用地保护的长效机制。
在当前城市化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中国也需通过完善现有的土地法律规范,将农地保护与发展家庭适度规模农业经营制度化,在保持现有农村经济体制属性不变的基础上,制定和完善旨在促进农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体系。
与此同时,在现有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置的框架下,应当进一步推动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的再分离,打破现有制度环境下“农地农民用”和“均田承包”的局限,通过促进“农地农民用”向“农地全民用”、‘均田承包”向“规模经营”的转化,为非农身份主体的资本与技术进入农业生产拓宽渠道,以满足当前农村阶层分化背景下农民生产生活的多元化需求。
因此,未来深化农地制度改革的核心议题在于分别赋予承包权人与经营权人独立、完全处置权能。在具体操作层面,一方面要明确农地所有权、承包权与经营权的功能定位,避免在所有权与承包权虚置化的同时,经营权的一权独大,以遏制工商资本兼并农地与改变农地用途的趋向;另一方面,要平衡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离后不同权利主体的利益冲突,通过完善农地流转补贴、农业经营保险、农地流转资金支持等农地制度安排,以实现对传统农地承包权与经营权流转制度的重塑。
搭建配套性的农业政策框架支撑农地保护,协同发挥农业组织的积极作用除不断完善农地保护与经营制度,以及农村振兴与城市建设相协调的集约化用地制度之外,日本在城市化进程中对农业用地的有效保护还离不开相应的配套性政策支持与农业组织的积极作用。对此,中国应当及时搭建配套性的农业政策框架支撑农地保护,并在此基础上协同发挥农业组织在促进农业生产经营效率与农地保护方面的积极作用。
一方面,为在促进农地集约利用的基础上培育并形成以农户为核心的现代农业经营主体,中国可借鉴日本的“认定农业者”与“农户户别补偿”等制度安排而出台相应的政策措施,并通过资金扶持、技术推广和人才培养等途径为农户参与农业生产提供一整套的支撑体系。与此同时,为消除农地集约利用的后顾之忧,还应着力加强对老龄农民和失地农民的福利保障。
另一方面,鉴于日本农协等农业组织在促进农地流转与集约利用、减少抛荒农地与保护农民利益等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中国农村地区应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指导下,通过基层民主的形式选举成立以村民为主体的农地治理组织,并对特定村域范围内的农地保护、流转和修复行使管理职能。在此基础上,还应鼓励并引导农民以多渠道和多形式共同参与农地保护与流转活动,积极探索农村地区农地保护与社会治理的新模式。
除此之外,还可仿效日本民间农业团体的形式成立中国农业行业的民间服务组织。随着国内社会治理创新环境的日趋完善,这些农业民间服务组织将在宣传政府农地政策、收集与发布农地市场信息、介绍与推广先进农业技术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内容来源:《社会科学辑刊》2016年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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