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自然资源总督察办公室近日印发的《地方政府自然资源管理职责》,系统梳理了省、市、县、乡四级政府的自然资源管理职责。
其附件自然资源管理职责表,将浙江省四级地方政府自然资源管理职责,分为土地、地质矿产、海洋、测绘、规划、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林业、自然保护地、动植物保护等九大类。这九大类再依据各自专业特点划分出不同的管理事项。
其中,九大类之一的规划管理职责,因当前处于规划过渡时期,因而分为国土空间规划、土地规划管理、城乡规划等3个部分,对应不同的21个管理事项。
比如,国土空间规划这一类,其对应的管理事项分别是:职责与监管、编制审批、三条控制线等3类管理事项,并在“主要职责”栏目中列明地方政府的管理职责。
在管理职责表的“依据”一栏中,浙江地方政府国土空间规划管理职责,主要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等。
因此,在“主要职责”一栏中所写的,也主要是上述依据中的条文。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方面表示,这是全国省级层面首次全面梳理省、市、县、乡级政府担负的自然资源管理职责,有助于构建政府主导、部门落实、社会协同的自然资源现代化治理体系,是法治政府建设和自然资源督察工作的重要基石。
事实也的确如此。全国上下自然资源管理机构组建后,到目前为止,浙江省是全国第一个从省级层面厘清各级地方政府的自然资源管理职责。
国家层面,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广州局已按照部领导批示要求及总督察办有关安排,全面梳理自然资源领域省级政府自然资源管理责任清单,从土地管理、矿产管理、森林草原及自然保护地管理、国土空间规划、海洋管理、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法规制定共7个方面,梳理出22类、64项责任,作为对省督察重点内容的指引。
由此可知,浙江此次发文明确地方政府自然资源管理职责,主要是服务于对本省地方政府自然资源管理职责的督察工作。
文章转自:规划一张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