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义乌市出台《义乌市农村有机更新实施办法(试行)》,对义乌市农村有机更新的实施程序、规划编制、规模核定和建设模式、审批和安置、旧房拆除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实施办法提出要坚持“村级组织自愿、统一规划布局、统一村庄设计、统一建设并规范管理”的指导思想,遵循“三生融合、多规合一、集约用地、稳妥有序”的原则,开展农村有机更新。
为进一步推进农村有机更新工作,改善农村居民生产、生活、生态空间环境,节约集约用地,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日前,浙江省义乌市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印发《义乌市农村有机更新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实施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和异地奔小康建设范围外的村庄开展农村有机更新。
《实施办法》明确农村有机更新要以农民自愿为前提。整村实施农村有机更新的,需经90%以上农户同意并签订旧房收回协议后,村级组织提出开展农村有机更新申请,报镇街批准;也允许部分区块实施农村有机更新,但需经95%以上农户同意并签订旧房收回协议。
在村庄布局规划和村庄设计上,《实施办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生态文明理念和乡村振兴战略为指导,以落实乡村振兴战略规划,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保护生态环境、自然景观和文化遗产,全面优化农村国土空间利用为目标,将各专项规划管控要素和内容融合成一个规划成果,科学、合理、长远、高效配置村域内各项资源要素,实现农村生产、生活、生态的可持续发展。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根据国土空间规划要求,会同农业农村局、社区建设办等部门编制完善全市“1(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村居)+X(城镇开发边界外的中心村)+Y(城镇开发边界外的保留村)”的农村和社区空间布局规划。
《实施办法》鼓励“零增地”开展农村有机更新。现状人均村庄建设用地面积已经超过100平方米的,按照人均100平方米核定建设用地规模,超过部分按国土空间规划进行利用。在核定的村庄建设用地规模内,应当根据“1+X+Y”的农村和社区空间布局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城市设计等规划要求,因地制宜采用高低结合或联立式住宅等建设模式,并引导多层、高层住宅和联立式住宅集中规划联建。多层、高层住宅可由村级组织自行筹建或委托代建,并保留集体土地性质。
关于印发《义乌市农村有机更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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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土改〔2020〕1号 |
各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市机关各单位:
《义乌市农村有机更新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务市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2020年5月13日

义乌市农村有机更新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农村有机更新工作,改善农村居民生产、生活、生态空间环境,节约集约用地,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助推乡村振兴,建设美丽义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义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实施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和异地奔小康建设范围外的村庄。
第三条 农村有机更新工作,必须坚持“自愿(村级组织自愿)+规划(统一规划布局)+设计(统一村庄设计)+规范(统一建设并规范管理)”的指导思想,遵循“三生融合、多规合一、集约用地、稳妥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 农村有机更新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统筹负责,村级组织具体实施;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建设局、行政执法局、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农村有机更新相关工作。
第五条 按本办法实施农村有机更新的村庄,要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充分利用村庄原有存量建设用地,按规划实施复垦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优先用于本镇街安置,复垦建新挂钩后还需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优先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对委托代建的,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应保尽保。
第六条 村级组织负责对现有人口和村庄各类建设用地情况,特别是宅基地及房屋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登记,重点摸清户数、在册人口、户籍类型、宅基地现状与权属、市级以上文保单位、文保点、历史建筑、古树名木等情况。
第七条 农村有机更新以农民自愿为前提。整村实施农村有机更新的,需经90%以上农户同意并签订旧房收回协议后,村级组织提出开展农村有机更新申请,报镇街批准;也允许部分区块实施农村有机更新,但需经95%以上农户同意并签订旧房收回协议。
第八条 镇街批准开展农村有机更新后,村级组织应当通过民主决策明确农村有机更新的人口计算截止时间,并对符合条件的宅基地资格权人进行界定,报镇街确认并登记造册。
第九条 镇街按照宅基地资格权人登记情况审核村庄建设用地总规模,并报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定。
第十条 村级组织制订农村有机更新实施细则,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公示后,报镇街批准。
第十一条 村级组织根据核定的村庄建设用地总规模,以及宅基地资格权人和增计人口登记情况开展分户安置基数的预审核,精准测算分户安置面积,报镇街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 农户可以自愿选择联立式住宅、全高层或高低结合、宅基地跨村跨镇街安置,以及退出宅基地资格权后购买商品房、新社区集聚高层住宅或者政府回迁房等多种安置方式。
对于自愿承诺选择宅基地跨村跨镇街安置的农户,其相应的村庄建设用地规模从核定规模中扣减。
第十三条 村庄建设用地规模最终确定后,依规定办理整体供地手续。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依规定先行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镇街根据分户安置基数、分户安置面积、村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比例等,组织编制多规合一村庄规划。村庄规划方案经征求村级组织意见并公示后,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各级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保护规划在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前应由建设局组织技术审查。
第十五条 根据村级组织与农户签订的宅基地安置协议,镇街通过“义网通办农民建房一件事”联办平台完成分户报批。各镇街要实行联审制度,组织相关职能单位对农户的立户、人口、户籍、旧房权属等基本情况进行并联式调查和审核,并对分户报批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完成报批和上报备案。
第十六条 村级组织开展应拆旧房收回与拆除,并报不动产登记机构注销原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
第十七条 宅基地分户审批完成后,农户需开展宅基地资格权有偿调剂的,必须由村级组织委托所在地镇街农村土地整备公司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村级组织在镇街指导下,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对取得宅基地资格权的农户以公开竞争方式进行联立式住宅宅基地的有偿选位;委托代建的,参照商品住宅开发项目,在建筑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后,对取得宅基地资格权的农户以公开竞争方式进行联立式住宅有偿选房。多层、高层住宅分配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鼓励有偿选房。
第十九条 联立式住宅建设,根据农户分户审批面积和选位情况,由镇街通过“义网通办农民建房一件事”联办平台推送办理工程规划许可。集中统建农村多层、高层住宅的,由镇街通过“义网通办农民建房一件事”联办平台推送并联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供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对委托代建中涉及的相关审批许可事项,由镇街、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给予特事特办。
第二十条 镇街组织定点放样后开工建设,村级组织、镇街、农业农村局、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执法局按职责依法履行好农户建房过程或代建全过程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住宅竣工后,向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竣工规划核实,多层、高层住宅还需由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二十二条 农户向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权登记,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第二十三条 村庄布局规划和村庄设计,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生态文明理念和乡村振兴战略为指导,以落实乡村振兴战略规划,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保护生态环境、自然景观和文化遗产,全面优化农村国土空间利用为目标,将各专项规划管控要素和内容融合成一个规划成果,科学、合理、长远、高效配置村域内各项资源要素,实现农村生产、生活、生态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四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根据国土空间规划要求,会同农业农村局、社区建设办等部门编制完善全市“1(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村居)+X(城镇开发边界外的中心村)+Y(城镇开发边界外的保留村)”的农村和社区空间布局规划:
(一)城镇开发边界内不属于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范围的村居,按城市规划,建设高品质社区;
(二)城镇开发边界外的中心村要按照“人口集中、产业集聚、要素集约、功能集成”的总体要求,做好规划设计,科学布局生产、生活、生态空间,突出中心村的人口集聚与居住服务功能、公共服务与社会管理职能,加快中心村培育建设;
(三)城镇开发边界外的保留村要综合考虑自然环境本底、人文底蕴特点、自身产业发展基础等因素,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地进行规划布局,有条件的要鼓励多村整合,保留有发展优势和特色价值的村庄。
第二十五条 由镇街统一组织编制多规合一村庄规划,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做好指导。如委托代建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地块规划条件,由代建单位具体编制多规合一村庄规划。
(一)多规合一村庄规划编制内容应包括村庄发展目标与定位、村域空间布局及用途管制、村庄建设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基础设施规划、生态保护修复和综合整治规划、历史文化及特色风貌保护规划、防灾减灾实施保障等内容。
(二)村庄规划应结合村庄自然地形地貌,构建与周边自然环境空间有序的架构,建设融于义乌自然山水、具有乡土文化特色的浙派民居。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各镇街要加强对村庄规划编制的统一管理,对设计力量、设计程序、设计品质做好严格把关。
(三)村庄规划和建设应加强对山体、河道、古树名木、有历史价值和纪念价值的建筑物、有特色的村庄风貌和空间格局等人文自然空间的保护。鼓励多种形式盘活利用历史建筑,丰富村庄的产业业态和提高社区公共服务水平。
第二十六条 农村有机更新的规划控制标准为:
(一)建筑高度需符合控高要求,且需满足机场净空和城乡景观风貌要求;
(二)多层、高层住宅原则上要规划集中联建;
(三)联立式住宅审批面积与建筑面积的系数不得超过1:3.5。鼓励联立式住宅缩减占地面积,在保证审批的总建筑面积不减少的前提下,提高建筑层数。
联立式住宅屋顶形式为坡屋顶,坡度1/3到1/2,外立面的饰面材料、色彩要与规划保留传统建筑风貌和自然环境相协调。
(四)委托代建的,为筹措更多建设资金,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实行生产、生活功能分区,参照商品住宅开发项目灵活规划设计,满足农户个性化选择需求,可以对容积率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七条 在村庄规划编制中应统筹安排、合理布局、按服务人口配置管理设施、教育设施、文体科技设施、医疗保健设施、商业设施和社会福利设施等各类村庄公共服务设施(不包括村内道路),科学规划建设“一村两楼宇”和“多村联建”物业项目,为“消薄”和壮大村集体经济注入强大动力。村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占村庄建设用地总规模比例为:
(一)规划人口大于3000的特大型村,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比例为8-12%;
(二)规划人口在1001-3000的大型村,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比例为6-10%;
(三)规划人口在601-1000的中型村,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比例为6-8%;
(四)规划人口小于等于600的小型村,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比例为5-6%。
村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在优先满足村居、社区日常公共管理服务需要的基础上,其中的经营性设施用地部分,可以由村级组织通过自主开发、合资合作、使用权入股、就地入市、退出整合建设小微创业园等方式开发利用。
第二十八条 鼓励“零增地”开展农村有机更新。现状人均村庄建设用地面积(按宅基地资格权人计算,下同)已经超过100平方米的,按照人均100平方米核定建设用地规模,超过部分按国土空间规划进行利用。
第二十九条 现状人均村庄建设用地面积超过90平方米少于100平方米的,按现状村庄建设用地面积核定规模;现状人均村庄建设用地面积少于90平方米的,按照人均90平方米核定建设用地规模。
第三十条 按有关规定认定后的市级以上文保单位、文保点、历史建筑、古树名木等,其占用的土地可不计入村庄建设用地规模。
第三十一条 在核定的村庄建设用地规模内,应当根据“1+X+Y”的农村和社区空间布局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城市设计等规划要求,因地制宜采用高低结合或联立式住宅等建设模式,并引导多层、高层住宅和联立式住宅集中规划联建。多层、高层住宅可由村级组织自行筹建或委托代建,并保留集体土地性质。
(一)城镇开发边界内不属于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范围的村居,引导“多村整合、集中联建”,采用高低结合方式安置,建设城市社区。
(二)城镇开发边界外的中心村应在本村域范围内就地采取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办法,按照“多个自然村就近物理合并、分功能区集中规划联建”原则,优化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并完善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新型和美乡村。
(三)城镇开发边界外的保留村,有条件的要鼓励多村整合,对确需保留的有发展优势和特色价值的村庄,应按照村庄规划做好保护、传承和发展,并加强基础设施更新、旧房风貌整治,环境景观建设,突出义乌地域建筑特征、时代特色、乡土风情。鼓励到就近的中心村或镇区(中心城区)实施多层、高层住宅集中联建安置。
第三十二条 人均村庄建设用地面积超过100平方米按本办法规定退出的,可按不高于10%的退出建设用地面积(经镇街审核)进行奖励,由所在村用于异地调整入市或联营开发利用,具体按《义乌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治利用实施细则(试行)》规定执行。
在核定的村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确保户有所居的前提下,农村有机更新节余的建设用地,允许规划为集体经营性用地,与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村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当中的经营性设施用地一并科学规划开发利用,壮大村集体经济。
第三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农户可增计一人分配:
(一)年满20周岁未婚的(不含离异人员);
(二)夫妻双方均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育或育有一个子女的。
第三十四条 年满20周岁以上的未婚人员允许单独立户安置,分家立户的具体条件,由村级组织根据镇街的指导意见商讨确定,并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
第三十五条 人均宅基地分配基数最高不超过30平方米。
第三十六条 农村有机更新每户原则上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按户控制建筑占地面积最高不超过120平方米。
第三十七条 属宅基地审批对象,但位于本村级组织范围内合法房屋已被部分或全部出卖、赠与他人或已被司法部门依法查封拍卖的,安置基数计算方法为:按本村有机更新实施细则确定的安置基数扣减已出卖、赠与或被司法部门依法查封拍卖的旧房建筑占地面积。
(一)扣减后占地面积大于15平方米的,该面积即为该户的安置基数;
(二)扣减后占地面积小于15平方米的,按照15平方米确定该户的安置基数。
第三十八条 因分家立户时旧房分配不均造成建设用地审批对象拥有旧房占地面积不足安置基数的,不再按限额补足,超过限额的超出部分不予补偿安置。
第三十九条 鼓励村级组织采用货币补偿、内部再分配等方式退出非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拥有的合法宅基地,货币补偿或回购价格由村级组织通过民主决策确定。对于退出的宅基地,由所在地镇街给予村级组织每平方米占地面积1000元的资金补助。
在优先考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前提下,对无法及时退出又确需利用的宅基地,根据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拥有的农村住宅情况,允许按照村级组织确定的比例安置,安置比例不得超过1:1,建筑占地面积最高不得超过90平方米。
第四十条 农户的旧房合法占地面积超过安置基数标准的,超过部分按1:0.7的比例按实增加安置基数,但每户安置基数最高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旧房超过最高户型控制面积的余房部分,鼓励村级组织采取货币补偿,也可以采取多层、高层住宅方式补偿。余房占地面积小于30平方米的,参照第三十九条非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标准采取货币补偿;余房占地面积大于等于30平方米、小于45平方米的,增加安排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的多层、高层住宅;余房占地面积大于等于45平方米、小于60平方米的,增加安排建筑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的多层、高层住宅;余房占地面积大于等于60平方米的,增加安排建筑面积不超过180平方米的多层、高层住宅。原有的旧房必须自行拆除或者交由村级组织统一处置。
第四十一条 多层、高层住宅的安置系数为1:4。
多层、高层住宅规划设计时,在实现1:4安置的基础上,允许规划一定比例(最高不超过1:1)的配套用房(一般指裙房)。配套用房产权属村级组织,不得分配给农户,优先用于物业、居家养老等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用房可以由村级组织筹建,经营性设施部分也可以用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所得收益归村级组织所有,收益优先用于公共配套、物业管理等支出。
第四十二条 下列农户经申请,由所在地镇街核实后登记发放宅基地资格权益凭证:
(一)已取得宅基地资格权,但在本村无多余宅基地安置的农户;
(二)原批准按高低结合方式改造的村,多层、高层住宅部分按村庄规划已不宜继续建造,待安置的农户;
(三)已批准开展农村有机更新的村,自愿承诺选择宅基地跨村跨镇街安置的农户,以及自愿退出宅基地资格权后购买商品房、新社区集聚高层住宅或者政府回迁房的农户;
(四)唯一住房属于危房且不宜修缮加固或者已经拆除的,自愿承诺选择宅基地跨村跨镇街安置的农户,以及自愿退出宅基地资格权后购买商品房、新社区集聚高层住宅或者政府回迁房的农户。
宅基地资格权益凭证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届满权利人未使用的,需换发新证,新证的有效期仍为两年。
第四十三条 自愿退出宅基地资格权后购买商品房、新社区集聚高层住宅或者政府回迁房的农户,其宅基地资格权可以由所在地镇街农村土地整备公司统一组织公开调剂。
宅基地资格权调剂结果由调出方镇街确认后重新登记发放宅基地资格权益凭证,并报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执法局备案。调剂所得的宅基地资格权可在本地安置,也可以跨村安置。
宅基地资格权调入方必须为本村宅基地审批或安置对象,以及本市域范围内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在同一行政村内调入后的面积不得超过最高户型面积。
第四十四条 以宅基地资格权益凭证参加宅基地跨村跨镇街安置或参加水平住宅跨村跨镇街安置的,按我市宅基地和水平住宅跨村跨镇街安置具体操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旧房产权以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的建筑占地面积为准。未发放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旧房,凭土地合法权属来源依据报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予以审核确认。庭院、空基、天井、滴水等不计入建筑占地。
第四十六条 拆除共有产权的房屋,应待共有权人达成协议后再予拆除;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法规执行。村级组织应在宅基地选位前完成应拆旧房的拆除。
第四十七条 村级组织与被拆除人应签订房屋拆除书面协议,协议签订后,被拆除人应当将原不动产权属证书上交村级组织,统一向登记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四十八条 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要求,鼓励有资质的国资公司和资质优、信誉好、责任心强、经验丰富的社会企业参与代建,提高村庄规划建设品质。代建委托方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授权的镇街农村土地整备公司。按照有利于生产、生活的原则,鼓励多村集中规划联建多层、高层住宅。
第四十九条 农村有机更新中通过有偿选房、有偿选位等市场化方式筹措的资金及收取的各项费用纳入镇街联管账户管理,在保证道路、给排水、绿化、公建、物业等基础设施建设前提下,优先用于补贴代建所需资金;各项账务应单独列支,定期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十条 村级组织应建立、健全档案制度,加强对农村有机更新工作档案、资料的管理。档案资料包括:批准文件、规划和建设方案、拆除协议等与农村有机更新相关的材料。
第五十一条 涉及农村有机更新的行政审批事项,纳入我市农民建房“一件事”管理,按照“最多跑一次”的要求,切实优化服务。
第五十二条 村级组织应成立自治组织,强化行为自律。未经批准,农户不得违法建造任何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擅自改建、扩建。自治组织应当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用地与违法建设行为,制止无效的要及时向镇街和相关部门报告。
第五十三条 镇街要建立健全巡查制度,落实巡查责任,严格落实农户建房“四到场”制度,确保批前选址踏勘、批后定点放样、砌基建设、竣工验收人员到场。建立违反规划的“零容忍”查处制度,对农户未按批准的施工图建造,擅自扩建、升层、前后挑、改变建筑层高特别是坡屋顶高度、改变外立面等违法行为,由综合行政执法局会同农业农村局和镇街及时进行查处,在违法行为未整改到位前,当事人以该房屋申请办理相关证照、登记或者备案手续,以及申请办理供电、供水、供气等手续的,有关单位不得办理,以确保农村有机更新顺利按规划实施。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四条 以瞒报、造假等手段骗取宅基地审批面积的,经查证属实,不当所得部分不予审批,已经取得的不当宅基地权益,予以收回。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置。在通过“义网通办农民建房一件事”联办平台办理宅基地审批过程中,因审核不严造成错批的,依法追究镇街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公布前,已经依法批准旧村改造、农村更新改造并开工建设的村居,或者村庄建设规划、实施细则、分户报批已批准且建设用地已落实的村居,允许按原批准方案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与本办法相冲突的规范性文件,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附:
农村有机更新相关难点问题的指导意见
我市以往的农村改造当中,存在大量的遗留问题,政策也未对父母分户、半边户、外嫁女、离婚等特殊情形作统一规定,导致各镇街和各村标准不一,出现了相互攀比、滥开口子等情况,并造成大量信访问题,现就农村有机更新相关难点问题明确以下指导意见:
村级组织通过民主决策决定开展农村有机更新后,必须明确统一的人口计算截止时间,有机更新范围内必须一次性实施到位,不得分批开展。
为确保及时、高效、准确地通过“义网通办农民建房一件事”联办平台完成分户报批,各镇街要实行联审制度。职责分工如下:
(1)镇街网格职责。负责对上报农户的立户、人口(包括增计人口)、户籍、旧房等相关资料进行复核,保证其真实性和准确性,并提出意见;负责村居对农户人口、旧房情况和村分户报批方案等涉及公示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对公示结果出具意见。做好镇街审核中发现问题的反馈和村居、群众反映情况的解释和上报工作。
(2)镇街社会服务办公室职责。负责农户生育政策执行情况的审核,并提出明确的报批意见;负责年满20周岁未婚及夫妻双方未育或育有一个子女的情况可否增计人口的审核,提出明确意见。
(3)镇街建设管理办公室职责。负责村居改造规划的编制和报批工作;审核分户规划符合情况并提出明确规划意见;负责办理分户工程规划许可证。
(4)镇街国土所职责。负责农户原有住房合法面积的认定,以及未登记宗地的权属调查上报确权工作;根据实施细则规定,按照农户家庭人口和旧房占地面积,核定该户审批面积。
(5)镇街农业农村办公室职责。负责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核定工作;负责汇总各职能单位审核意见,提出明确报批意见并提交镇街联审;负责镇街联审小组集体讨论结果记录并形成书面依据;负责分户报批疑难问题的梳理提交工作。
实施有机更新的村庄,建设用地规模最终确定后,需按规定整体办理供地手续;对于核定规模范围内的原村庄建设用地部分,也应一并重新办理供地手续。
实施高低结合开展有机更新的村庄,必须100%完成旧房拆除和安置报批工作,方可启动多层、高层建设。村内有遗留旧房拆除和安置问题未解决的,不得办理多层、高层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手续。
农村有机更新当中,原则上规划集中联建的高层住宅(建筑高度超过27米)不少于5幢,每幢不少于2个单元。
父母和上辈老人不可单独立户,必须与子女合并报批。合并报批达到宅基地最高户型标准后,剩下的父母和上辈老人可安排多层、高层住宅安置,人均建筑面积标准不超过60平方米。
夫妻双方中一方为非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家庭,非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方未享受住房政策的,可以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标准减半享受宅基地安置或选择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的水平房。
非农一方属整体“农转非”且未享受住房政策的人员,参照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参加农村有机更新。
已婚嫁但户口未迁出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查女方在男方户籍所在地未享受旧村改造建房用地的,本人可以在本村参加多层、高层住宅安置,置换基数结合分家立户及离异分户等情况确定,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120平方米。如已在男方享受建房用地的,则不再予以安排。其子女的户口也落户在本村的,不在本村参加农村有机更新。
户口迁回本村的已离婚外嫁女,经查在原男方户籍所在地未享受旧村改造建房用地的,可以参加本村的多层、高层住宅安置,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120平方米。
已离婚但双方户籍均在本村,且均未再婚的,按离婚前户型面积控制;其中男方已经再婚,女方未再婚且户籍仍在本村的,女方一人的参照“外嫁女”安置政策处理,女方有小孩且户口均在本村(非集体户)的按实际人口数享受宅基地安置。
责任编辑:林冬娜、邓小云
文章来源:义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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