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图片:中国第一座农民城,浙江省“特大镇”——龙港镇
图片来源:浙江在线,“苍南龙港镇,中国礼品城”
编者按:近日,民政部起草了《行政区划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公布了意见稿及说明全文,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本期城市规划者之友即为作者在阅读学习此次意见稿后,向民政部提出的反馈意见。
以下为作者意见全文。
民政部您好,
通过贵部网站阅读了《行政区划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和《关于<行政区划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提出以下建议:
1. 下放不设区的市的设立审批权限。在第二十条增加一项国务院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审批授权,作为第(三)项,内容为“不设区的市的设立、撤销、更名和隶属关系的变更”。
2. 下放不设区的市的设立标准的制定权限。在第十条第二款后增加一款,内容为“不设区的市的设立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原第十条第三款“镇和街道的设立标准的制定权限”改为第四款。
或者:
1. 在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下放不设区的市的设立审批权限。在第三章“变更程序与权限”结尾增加一条:“经省级人民政府申请,国务院可以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审批不设区的市的设立、撤销、更名和隶属关系的变更。”
2. 在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下放不设区的市的设立标准的制定权限。在第二章“设置与标准”结尾增加一条:“经省级人民政府申请,国务院可以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在本省级行政区域范围内制定不设区的市的设立标准。不设区的市的设立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提出上述建议的理由是:
这些措施是新型城镇化发展的迫切需要,有利于调动地方的积极性。目前许多特大镇亟需调整行政区划以适应其经济社会发展,各地方政府也在探索特大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设市模式创新改革试点。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指出,将具备条件的县和特大镇有序设置为市。将县、特大镇设为市,特别是设为不设区的市将成为未来趋势;其设市标准、程序、权限亟需“顶层设计”。各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城镇化程度不同,有必要授权所有或部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本地情况,制定因地制宜的设市标准,这有利于推进将县、特大镇设置为市的制度探索。向所有或部分省、区、市下放不设区的市的设立审批权限,有利于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开展制度创新;及时让具备条件的县、特大镇调整行政区划、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
没有建议下放县、市辖区、设区的市的设立标准的制定权限和设立审批权限,是出于稳妥考虑。作为一种城乡一体的行政区划,在新型城镇化实践中,新设立县的需求并不迫切。市辖区的设立,近年来常常在设区的市与其代管县、市之间造成紧张关系;比起“撤县设区”,县、特大镇设置为市或许更能调动原县、特大镇的发展积极性。设区的市,在一般情况下新设立的需求不迫切,因此其设立审批权限也无需下放至省级政府。从长期来看,省直管县、县级市,赋予县级市(不设区的市)与地级市(设区的市)相当的行政管理权限、甚至地方立法权是未来的趋势。不因行政级别人为造成各市、区、县、镇之间的“三六九等”,有助于各地之间公平、平等地竞争,为居民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所有建议如上。有任何问题和疑问,请随时回复邮件。
此致
徐南南
2016年4月14日
注:
作者:徐南南,哥伦比亚大学2013届城市规划硕士
编辑:陶方飏
校对:张凤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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