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划定全省生态保护红线面积6885.11万亩(45900.76平方公里),占全省国土面积的26.06%,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分为5大类共14个生态保护红线片区。2018年2月,原环境保护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北京等15省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的复函》(环生态函〔2018〕24号)批复同意贵州省《方案》,2018年6月,《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贵州省生态保护红线的通知》(黔府发〔2018〕16号)批复发布该《方案》。
现阶段的贵州省生态保护红线评估优化调整工作,是在《方案》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基础上开展。对各市(州)、县(区、市)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后面积以及占国土面积的比例做了约束,要求评估优化调整后“生态功能不降低、性质不改变、管控面积不减少”。

图为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草海自然保护区,是一个完整、典型的高原湿地生态系统,是黑颈鹤等228种鸟类的重要越冬地和迁徙中转站。
评估优化调整前的生态保护红线中存在大量与矿业权、土地利用规划允许及有条件建设区、城市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已批准建设用地、拟在“十四五”期间实施的重大建设项目、人工商品林、永久基本农田、现状耕地、土地整治项目等的矛盾冲突。对这部分矛盾冲突的处理是本阶段评估优化的重点之一。
《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厅字〔2017〕2号);
《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厅字〔2019〕48号);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环办生态〔2017〕48号);
《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范围及功能分区优化调整前期有关工作的函》(自然资函〔2020〕71号)。
贵州省生态保护红线评估优化调整矛盾冲突处理范围仅针对自然保护地(包括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湿地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类型)以及水源地一级保护区之外的区域。自然保护地以及水源地一级保护区,作为“刚性划入”,全部划入优化后生态保护红线中。但针对城市建成区,参照《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范围及功能分区优化调整前期有关工作的函》(自然资函〔2020〕71号),第三条第二款关于“将城市建成区调出自然保护区范围”的规定,城市建成区即使位于生态保护红线中自然保护地范围内,也可从红线内扣除。
下表列示各类矛盾冲突的处理规则:
表 各类矛盾冲突调整规则(试行)

通过对“调整规则(试行)”导读和实操,各类矛盾的调整规则变得清晰、操作上变得有底气。在具体的县(市、区)生态保护红线评估优化调整中,主要有以下几点实践体会。
针对项目类矛盾冲突,地方管理的诉求较多,主要集中为旅游康养、乡镇的养殖、污水处理、生活设施配套、地方采矿(如砂石矿)等项目用地的预留。该部分工作需要加大与地方的联系和沟通,并建立实时沟通机制,权衡调整的严谨性及地方的发展需求。
本次生态保护红线评估优化调整,需与林业部门的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工作做好衔接,整合优化后的自然保护地应全部纳入生态保护红线,但现阶段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尚在调整、审批等工作环节中,各县(区、市)进展不一,从省级层面较难统筹数据的使用。目前使用的自然保护地数据多为评估优化前的范围,并作为刚性划入全部纳入目前优化后的生态保护红线中,此部分区域在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后做同步置换,故后期尚存在生态保护红线有变化和修改的可能。
根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厅字〔2019〕48号),“科学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做到不交叉不重叠不冲突”。由于贵州省位于云贵高原上,境内地势西高东低,中部向北、东、南三面倾斜,山地、丘陵较多;同时地形崎岖不平,支离破碎,从而导致地类图斑较为破碎,造成永久基本农田与生态保护红线在空间位置上交错分布的情况较多;同时贵州属于喀斯特地貌,最大的特点是地下水较为丰富,自然形成的湖泊、小溪较多,导致城镇区域人为活动剧烈区稍加改良,亦有湿地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存在,生态保护红线“进城”现象存在。

目前,依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成果审核有关材料的函》(自然资办函﹝2020﹞868号),明确“除湖北外,各省(区、市)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成果应严格按照数据保密要求,于2020年6月底前由省级人民政府报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贵州省已全面开展“三上”(各县区第三次上交评估优化调整成果)工作,对于国土空间规划中的三条控制线之一——生态保护红线,将于其中发挥切实保护特殊重要生态功能的作用。
作为承接的相关项目,我们应读懂吃透“规则”,结合当地实际,做到保质保量按时完成项目,做好为地方的发展出一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