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发布《关于做好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工作的通知》,提出完善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管理,对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合并办理范围、条件、具体程序作出了详细规定。
日前,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印发《关于做好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围绕完善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管理、合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用地批准、推进“多验合一”改革等方面作出进一步规定。
《通知》进一步明确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办理范围。以划拨方式供应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和海南省的有关规定办理规划选址审批手续;以划拨方式和协议方式供应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和海南省的有关规定办理用地预审审批手续。
根据《通知》,符合下列条件的,省和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合并办理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手续:
建设项目用地符合国家和海南省供地政策。
建设项目用地符合市县总体规划。国家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及军事设施项目用地不符合市县总体规划的,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已拟定市县总体规划修改方案。
建设项目用地规模符合有关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
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和海南省规定的重大建设项目范围。
建设项目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者占用耕地面积较大的,建设单位已报经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组织踏勘论证。
《通知》提出合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用地批准。分别进一步明确以划拨方式和以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和用地批准合并办理程序。另外,《通知》对“多验合一”的范围、内容,程序作出了进一步规定,强调进行“多验合一”时,主要核查验收内容包括:建设用途是否符合土地供应用途;是否超出用地范围进行建设;容积率、建筑限高等是否符合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条件及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其他依法需要核验的内容。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做好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三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以及相关政策规定,现就我省以“多规合一”为基础,做好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以划拨方式供应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办理规划选址审批手续。以划拨方式和协议方式供应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办理用地预审审批手续。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办理用地预审或者规划选址意见书核发:
1、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出租、作价出资)的经营性建设项目,不办理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意见书核发。
2、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口美安科技新城、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海南老城经济开发区、海南生态软件园、东方临港产业园、海南湾岭农产品综合物流园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符合省和市县总体规划以及本园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办理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意见书核发。
3、符合市县总体规划的“五网”基础设施项目,不办理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意见书核发。
4、使用存量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不办理用地预审。
5、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规定不需办理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意见书核发的其他情形。
按照前款规定不需办理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意见书核发的项目,因项目建设确需办理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意见书核发,并由建设单位提出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办理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意见书核发。
以下项目的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意见书核发由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负责:
2、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且跨市县的项目。
以下项目的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意见书核发由各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包括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以下相同)负责:
1、省政府和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不跨市县的项目。
2、市县政府和其相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
3、海口江东新区、海口综合保税区、海口复兴城互联网信息产业园、三亚总部经济和中央商务区、洋浦经济开发区、临高金牌港临港产业园、文昌国际航天城、陵水黎安旅游文化教育产业园以及其他省里确定的重点园区范围内的项目。
建设项目用地既涉及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且审批权限属于同一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的,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合并办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不再单独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复。
建设项目只涉及用地预审或规划选址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单独办理用地预审或规划选址审批手续,并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时,只填写涉及审批的事项内容。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或批准文件有效期为三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
符合下列条件的,省和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合并办理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手续:
2、建设项目用地符合市县总体规划。国家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及军事设施项目用地不符合市县总体规划的,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已拟定市县总体规划修改方案。
3、建设项目用地规模符合有关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
4、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和我省规定的重大建设项目范围。
5、建设项目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者占用耕地面积较大(线性工程占用耕地100公顷以上,块状工程70公顷以上或者占用耕地达到用地总面积50%以上,不包括水库项目)的,建设单位已报经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组织踏勘论证。
(一)进一步明确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和用地批准合并办理程序
1、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向所在地的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用地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项目用地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可以与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申请一并提出。
2、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受理后,经审核,符合办理条件的,拟定供地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3、供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不再单独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二)进一步明确以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和用地批准合并办理程序
1、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规划条件编制土地出让方案,报市县政府审批。
2、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市县政府批准的土地出让方案组织土地供应,将规划条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
3、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权竞得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合同,并同步向土地使用权竞得人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的规划核实、土地核验、不动产测绘等合并为一个验收事项。
“多验合一”时,主要核查验收以下内容:建设用途是否符合土地供应用途;是否超出用地范围进行建设;容积率、建筑限高等是否符合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条件及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其他依法需要核验的内容。
各市县的规划核实、土地核验、不动产测绘合并办理的程序,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海南省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2019〕28号)及《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琼建质〔2019〕165号)的规定办理。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联合验收时,申请联合验收的内容不全的,各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提醒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补充申请,以便一并办理联合验收;如建设单位或个人要求继续按照其申请进行验收,导致不能合并验收的,可以按照其要求办理。
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对现有建设用地审批和城乡规划许可的办事指南、申请表单和申报材料清单进行清理,进一步简化和规范申报材料。除法定的批准文件和证书以外,各市县自行设立的各类通知书、审查意见等一律取消。
对可以通过政府内部信息共享获得的有关文件、证书等材料,不得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交;对行政相对人前期已提供且无变化的材料,不得要求重复提交。探索以互联网、手机APP等方式,为行政相对人提供在线办理、进度查询和文书下载打印等服务。
(三)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合并办理程序按照《关于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合并办理的具体程序》(见附件)的规定执行
(四)三沙市国有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工作由三沙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附件:
关于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合并办理的具体程序
1、申请。建设单位向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申请书,并附送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需核准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或产业政策的文件)、拟选址地块勘测图等相应的材料。
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申请书的内容应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用地面积及位置、拟用地面积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标准、拟用地是否符合供地政策等情况。
2、受理。建设单位提出的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予以受理。建设项目同时涉及用地预审及规划选址两项审批,但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书只提出一项申请的,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予以受理,并书面提醒建设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补充提交另外一项申请,以便合并办理。建设单位未能在要求期限内补充提交另外一项申请或者建设单位明确要求先就其提出申请的事项进行审核的,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按照规定就已受理的事项进行审核。
3、审批。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对已受理的事项,依法进行审核。需要进行节地评价、编制规划调整方案,应按照规定组织节地评价、编制规划调整方案,相应的时间不计入审批期限。在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前,已按照规定办理了节地评价、编制规划调整方案的,在审核阶段,可以不再办理。
经审核,符合审批条件的,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1、初审。建设单位向项目用地所在地的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申请书。跨市县的项目,建设单位分别向相关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申请书。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对受理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初审阶段涉及的申请、受理、审核等内容按照市县审批事项办理程序中的规定执行。
2、上报。跨市县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用地涉及的各市县做出初审意见后,向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提交整个项目的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申请书,并附相关材料。不跨市县的建设项目,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直接将建设单位的申请书连同相关材料上报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建设单位不再向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提交项目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申请书。
3、审批。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对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上报的项目以及建设单位报送的项目,依法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的,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给建设单位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责任编辑:林冬娜、邓小云
文章来源: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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