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发布,涉及设施农业用地的范围、选址和规模、使用备案管理、监管责任等方面内容。通知提出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国土空间规划和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在保护耕地、符合环境保护政策和村规划的前提下,积极引导设施建设合理选址。
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建立健全设施农业用地保障和监管长效机制,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近日,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通知》,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含菌类)和畜禽(蚕)、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按功能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与生产关联的辅助设施用地。《通知》提出严禁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范围,下列用地不属于设施农业用地:
1.独立集中兴建的农产品加工、存储、冷库、产地批发市场、农资存储用地以及农机存放、维修场所;
2.独立集中兴建的秸秆、畜禽粪污等各类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再利用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检疫处置等设施;
3.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用地;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
4.经营性花卉、水果等农产品展示、销售场所;
5.以农业为依托的各类农庄、庄园、酒庄、农家乐等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农业园区和农业产业融合发展配套建设的餐饮、住宿、会议、办公楼、停车场、科研、展销等用地。
《通知》强调各区县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国土空间规划和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在保护耕地、符合环境保护政策和村规划的前提下,积极引导设施建设合理选址。原则上不得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修建农业设施。
《通知》提出,设施农业用地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特别是优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
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
畜禽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使用面积控制在用地总面积的20%以内,最多不得超过20亩(市级重点生猪养殖项目不受20亩上限控制)。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委:
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建立健全设施农业用地保障和监管长效机制,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按照《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含菌类)和畜禽(蚕)、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按功能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与生产关联的辅助设施用地。
1、生产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种植类(含菌类)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育种育苗大棚、工厂化作物栽培中连栋温室或智能温室(含温室墙体、室内通道、耳房)。
2、辅助设施用地。辅助设施用地是指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秸秆等有机肥堆沤处理场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病虫害防控、农业灌溉等设施,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预冷存储等初加工设施用地以及必要的管理用房。
1、生产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畜禽水产养殖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规模化养殖畜禽蚕圈舍(含场区内通道、给排水设施)、引种隔离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规模化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含进排水渠道)等(不含非硬化的养殖鱼塘)。
2、辅助设施用地。辅助设施用地是指为规模化畜禽蚕、水产养殖生产必需配建的蓄水净水设施、畜禽粪污废弃物处置、水产养殖尾水处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检验检疫监测、动物疫病虫害防控、种禽场内孵化、饲料饲草加工、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清洗消毒烘干设施、农产品存储及分拣包装以及必要的管理用房等辅助设施用地。
下列用地不属于设施农业用地,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独立集中兴建的农产品加工、存储、冷库、产地批发市场、农资存储用地以及农机存放、维修场所;独立集中兴建的秸秆、畜禽粪污等各类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再利用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检疫处置等设施;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用地;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经营性花卉、水果等农产品展示、销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各类农庄、庄园、酒庄、农家乐等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农业园区和农业产业融合发展配套建设的餐饮、住宿、会议、办公楼、停车场、科研、展销等用地。
各区县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国土空间规划和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在保护耕地、符合环境保护政策和村规划的前提下,积极引导设施建设合理选址。原则上不得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修建农业设施;不得在生活饮用水源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禁止养殖区域建设畜禽养殖场,在限养区、适养区从事畜禽规模养殖的,应符合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有关规定;“四山”管制区内兴建农业设施的,应符合《重庆市“四山”地区开发建设管制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04号)等有关规定及“四山”保护提升工作相关要求,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充分论证后方可备案。
设施农业用地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特别是优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畜禽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使用面积控制在用地总面积的20%以内,最多不得超过20亩(市级重点生猪养殖项目不受20亩上限控制)。水产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
1、作物种植设施用地规模。直接用于种植的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生产需要,按照农业行业标准合理确定。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不超过用地规模的5%(露天种植的以流转种植面积为准),其中,种植面积在500亩及以下的,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3亩以内;500至1000亩之间的,控制在5亩以内;1000亩及以上的,控制在10亩以内。为种植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原则上按单层建设,控制在15平方米以内。
农业规模生产中必须兴建的自用临时性粮食、烤烟、茶叶、花椒、果蔬预冷等农产品烘烤、晾晒、预冷、临时存储、分拣包装等初加工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占地不得超过1000平方米。
2、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规模。直接用于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生产需要,按照农业行业标准合理确定。畜禽养殖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不超过项目用地规模的7%,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最多不得超过15亩,但生猪养殖辅助设施用地规模不受15亩上限限制。水产养殖的辅助设施用地规模不得超过项目用地规模的3%,最多不得超过5亩。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原则上不超过3层,但须符合相关规划、消防、建设安全和生物防疫等要求。
畜禽水产养殖的管理用房规模控制在辅助设施用地规模20%以内,原则上房屋按单层建设。符合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大型畜禽规模养殖场,管理用房可采用多层建筑,楼高控制在9米以内。严禁建造成套住宅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设施农业属于农业结构内部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非农建设占用设施农业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非农建设用地审批后,设施农业经营者可申请支取已预存土地复垦费。
设施农业用地实行备案制,由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林地、水域和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应取得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具体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办理:
1、前期选址。设施农业经营者在符合设施农业用地范围和选址条件的前提下,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拟选址复核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辖区内相关职能部门踏勘核实,初步确定用地位置、范围。
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提出踏勘论证申请。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对拟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地块的位置、地类、面积、质量状况等进行踏勘,对占用合理性、必要性进行论证。经论证确需占用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数量相等、质量相当、布局稳定”的原则和相关规定编制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报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审查。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应核实补划地块空间位置、质量状况、利用现状等是否符合永久基本农田补划要求。为避免补划地块零星分散,对于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小于1亩的项目,乡镇人民政府在论证具备补划资源的前提下可先行备案,按季度对多个项目合并编制补划方案。涉及其他部门管理事项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同时函告区县相关职能部门核定选址的合理性、合规性。
2、协议签订。经营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协商一致后,通过乡镇、村组政务公开等形式就农业设施建设方案、土地使用条件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公告期满无异议的,由经营者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落实用地范围坐标。涉及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土地承包户签订流转协议。土地使用年限不得超过流转期限,土地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的剩余年限。
3、备案审查。设施农业经营者备齐相关资料后(资料清单见附件1),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备案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审查,重点审查项目是否符合用地规模标准,是否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和《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是否签订土地复垦资金使用监管协议,是否落实设施农业用地范围坐标,是否取得区县相关职能部门意见等,对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未经备案不得动工建设。
4、信息汇总报备。乡镇人民政府在完成用地备案后10个工作日内,将备案资料汇交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根据汇交成果将相关数据在重庆市耕地资源监测监管系统中统一上图入库。系统自动生成的报备标识码单,作为项目申请相关涉农补助资金的要件之一。
5、续期管理。为避免设施用地闲置和土地浪费,对土地使用年限较长的设施农业项目实行定期复核制。乡镇人民政府每3年对设施农业利用状况进行复核,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定期调整土地复垦预存费。使用期限届满,需继续使用的,经营者应提前三个月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续期申请,涉及用地规模、用途发生变化的,需重新完善相关资料后申请备案;仅涉及相关权利人责任和义务进行转移的,经乡镇人民政府认可后予以变更备案。
6、退出机制。对使用期满后未续期、设施农业项目生产结束和闲置2年以上的设施农业项目,经营者应按用地协议约定及土地复垦有关规定及时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验收合格的,按程序退还土地复垦预存费,乡镇人民政府予以备案注销。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及时在重庆市耕地资源监测监管系统信息变更。
设施农业用地监督和管理实行属地负责制,责任主体是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设施农业用地的备案和全过程的日常监管,做好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做好台账、档案管理,监督经营者按照批准方案实施农业设施建设,落实土地复垦责任,督促土地复垦和土地交还。
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全面掌握本区域设施农业用地情况,严格落实补划永久基本农田责任;监督设施农业用地的土地利用情况;做好设施农业用地信息上图入库、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更新、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标注占用前的地类)和土地复垦监督工作。
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监督规模化养殖类生产设施用地标准执行情况,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做好土地流转管理、服务工作;对建设内容、补助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和市农业农村委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等方式对设施农业用地进行动态监管,实现信息互通。
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设施农业用地日常执法动态巡查,对不按规定兴建农业设施和使用土地的,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整改、早上报、严查处。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将设施农业用地纳入日常管理,联合建立巡查监管机制,采取重点抽查和实地核查等方式,不定期对已备案设施农业项目进行巡查监督。对不符合规定要求兴建设施和使用土地的,超范围、超规模建设和改变设施农业用地用途,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违反规定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等违法行为,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将按违法用地查处,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违法当事人刑事责任。对擅自改变农业生产设施性质用于其他经营的,涉及设施农业补助资金的,由农业农村等相关主管部门依法追回。
设施农业用地使用结束,经营者不复垦,或者复垦验收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由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部门使用经营者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代为组织复垦,不足部分由经营者缴纳,拒不缴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土地复垦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
本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原《关于进一步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4〕799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渝规资〔2019〕413号)同时废止。本通知实施前已备案的在建和已建设施农业项目按原备案内容建设和管理,需扩大用地规模或到期后需继续使用的,应按本通知重新进行备案,原备案号自行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