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主义与城市化同步发展。现代主义是人类社会从自然的地域性关联中“脱域”出来后形成的一种新的“人为的”理性化的运行机制和运行规则,其主导下的城市空间是一种可介入、可干预并操控、能动的“实体空间”,是实现某种目的的手段和工具。现代主义空间中生存的人们,成为被动的“存在者”并不断被“原子化”,且因现代性内在张力和冲突的存在,不可避免地出现某种危机。“现代主义城市在改善物质生活时伤害了儿童的健康发展,儿童的空间生活日益趋向驯养化、制度化和孤岛化”,儿童为现代主义所鼓吹的文化富足和城市管治付出了沉重的生理和心理健康代价。城市建成区趋于高密度发展,儿童游戏空间被商业化、标准化的游戏设施所限制,城市公园逐步增多,但儿童可利用的空间和设施却不足,日常生活可接触的自然空间越来越少,儿童“自然缺失症”现象突出。据统计,全国约有16.33%的孩子有自然缺失症倾向,深圳约有12.85%的孩子每天户外活动几乎为零,儿童课余活动正被电子产品所取代,“宅”在儿童日常行为中更趋普遍。
在空间使用上,管理策略更倾向于“如何使公共空间不被容易惹麻烦的年轻人所占据”;基于风险焦虑和机动交通依赖,儿童单独出行和有限制的出行呈下降趋势,儿童步行更趋困难,儿童活动日益远离户外而进入封闭且“被保护起来”的空间,呈现出驯养化特征。城市公共服务设施中亦缺乏儿童专属的活动空间,学校空间过分强调知识性的“九年制义务教育”,健康的儿童早期教育被扭曲;儿童活动空间被各类成人活动设施占据。更需注意的是,对于生活质量认知的差异或者社会再生产的体制惯性,以及现代主义城市的“无根性”,使其缺乏兼顾父母工作和育儿需求的服务空间,只能寄望于“代际抚养”;城市“寄养儿童”的抑郁症、焦虑症等心理疾病不断增多。此外,快速城镇化带来的城市流动儿童,更加凸显城市应对外来人口的教育设施和健康措施不足。
现代主义空间观信奉通过改造建筑布局、城市结构、人的活动方式等手段达到改造社会的目的。服务于快速城市化下的城乡规划,是践行现代主义空间观的直接手段;忽视了空间中“人的主观能动性”,将居民作为均质的整体对待,对不同人群实际需求与主观决策考虑不足,难以及时、精细地应对城市问题,实际效果与理想状态存在较大差异。以儿童为代表的弱势群体的空间权利伸张作为社会结构转型的重要方面,是逐步促进社会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方式;倘若从儿童权利的视角去思考城市发展和城市规划实践,或者说,从价值立场的扭转上重估既往的城市建设,“儿童友好型城市”的提出乃是必然。
儿童空间及其背后的权利与运作逻辑
1.1 现代主义城市中的儿童权利与儿童空间
权力与资本作为塑造现代主义城市空间的重要力量,其组成的“增长同盟”加速了空间的生产、消亡、重组和再造;甚至在一定程度上,现代主义城市中的社会矛盾都与空间资源分配的公正公平有关,但资本逻辑对城市空间的强势“殖民”背离了城市空间正义的发展方向。由于市民的空间权利并未被法律法规所明确规定,不为权力拥有者所重视;围绕空间权利的社会抗争呈现高发态势,空间利益相关者(一般是能动的成人群体,也包括老年人)与权力、资本之间的博弈趋于激烈化和常态化。城市空间塑造的内在逻辑,由早期权力拥有者空间权利的彰显,到权力与资本合谋,并逐步转向权力与资本、利益相关者的协商空间,“在统一性的伪装下,城市空间成为断离的、碎片化的,是受到限制和隔离状态的空间”。
我国《城乡规划法》作为市民空间权利表达的主要依据,隐含的权利对象是十八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而不是客观意义上的全年龄段的市民。向公共政策转变下的城乡规划,“尽管对儿童利益满腔热情,并试图去实现它,但是成人组成的规划师队伍既没有学过如何代表儿童利益也不会与他们协作,仍然很迷惑如何才能达到效果,儿童的利益依然被当前急迫的规划需求所替代”,强调的是“正式的儿童活动空间”的提供(如游乐场、儿童公园等)和儿童基础服务设施(如学校、医院、图书馆等)的保障,“体现的是政府(成人)对空间选择的结果”。
同时,由于“儿童脆弱、易受伤害形象”的普遍认同,成人正通过“空间禁忌”来规训“儿童本性”,儿童逐渐成为“成人控制的社会化过程中的被动主体”,被困于成人构筑的现代主义理性“囚笼”之中。“儿童权利”是站在成人为主体的视角来观察儿童所得出的,因此“受保护权”俨然成了儿童权利的代名词;基于儿童参与和儿童健康发展下的“空间社会抗争行为”被普遍忽视,儿童成了装配线上生产的“机器人”,被塑造了一味顺从的奴性人格。实际上,儿童有一种去探索、邂逅、成长、参与世界的强烈需求,并能够借助游戏、占据地盘和想象力来对抗以成人意志为中心的建筑环境。
成人主导下的现代主义城市对儿童健康的影响
1.2 儿童权利及基于儿童权利下的儿童友好型城市建设
为了保障儿童权益、提升儿童福祉,1989年联合国出台《儿童权利公约》,规定了世界范围内儿童保护和发展的基本标准,明确了儿童生命权、受保护权、发展权和参与权4项基本权利。在《儿童权利公约》基础上,1996年联合国儿童基金会(UNICEF),首次提出儿童友好型城市(Child-friendly cities)理念,建议将儿童的根本需求纳入街区或城市规划中,实现儿童在环境、社会和参与方面的需求与权利;并在2004年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制定的Building Child FriendlyCities:A Framework for Action中提出,“确保在每一个关乎儿童福祉的决策层面中实现儿童权利……为所有年龄段的儿童创造安全的环境和空间条件……”。
儿童友好型城市的建设意味着我们开始摆脱过去将儿童视为由成人控制的社会化过程中的被动主体,儿童的健康发展开始转向由内而外的生成过程,而非由外而内的塑造(规训)过程,更强调儿童独特的社会参与和内心世界,认识他们与成人不同的活动场所和空间价值观;是以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为基础,通过对儿童四大权利的保障来促进儿童的天性生长,实现对儿童友好。
基于儿童权利认知下的国内外儿童友好型空间实践
由于“权利不仅仅是一个社会事实,也是对社会体系的目标、价值、规范和习俗以及部分意识形态的反映”,基于不同社会背景和儿童权利认知下的儿童友好型城市实践也有所差异。在德国、美国、日本等地,儿童观念经历了“不完整承认儿童”到强调“儿童的自由与独立”的转变;尤其是1970年代以后,伴随着儿童解放运动的开展,“儿童作为独立个体参与社会和政治生活的观点逐渐主导儿童权利话语的主流”;“加强儿童在规划和决策机制中的参与”成为儿童健康与城市发展研究的重要议题;2004年联合国儿基会在Building Child Friendly Cities:A Framework for Action中,明确提出将“儿童参与决策”作为儿童友好型城市建设的基础。在此价值共识下,西方发达国家的儿童友好型空间实践更注重帮助儿童发展自我的创造力,完成健康的个体化发展过程,试图展示“一幅儿童作为城市主体表达自身权利的理想公民社会景象”。我国自1992年加入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以来,儿童健康、法律保护、福利等社会保障领域已取得了长足发展,以儿童友好型开放空间(公园、公共空间等)、儿童友好型社区(家园)等为代表的空间实践得以开展。但国内,“社会成员基本权利的保护问题仍占据突出的位置”,儿童相关事务倾向于儿童社会保障的提供、儿童发展规划中的指标控制,更多的是“底线管控”,关注的重点依旧是儿童的基本生命权和受保护权,儿童作为“权利客体”的现状尚未得到根本的改变。基于此背景,以深圳等为代表的国内儿童友好型城市实践开始关注儿童的空间权利,尝试找寻一条由成人与儿童合作、从战略引领到项目落实的儿童友好型城市空间建设机制。
2.1 基于儿童空间权利自我表达下的国外儿童友好型空间实践
儿童空间权利的表达离不开儿童的有效参与。国外儿童友好型空间实践的第一步就是构建切实、有效的儿童参与制度,涵盖从“儿童空间需求表达(儿童参与)→设计与决策(协同规划师和政府等成人机构)→物理空间呈现”的全过程,并通过搭建完善的规划空间实施传导和以儿童日常生活空间为主的实践领域,来落实实现儿童的空间权利。
2.1.1 构建切实有效的儿童参与制度
为了保障儿童能切实地表达其空间诉求和想法,2006年1月,丹佛市教育与儿童市长办公室(MOEC)、科罗拉多大学等组织共同发起了建设儿童友好型城市行动,专门搭建了一套由青年与成人平行构成的组织框架,使儿童和青年的声音成为这一行动的主导力量,并协助成人承担起在有效的“成人—青年”合作中的关键性支持角色。其中,青年指导委员会由20名9—19岁的成员组成,就年轻人的现实状况为行动提供见解,并通过专业协调员的帮助与成人委员会进行沟通。下属委员会则每两个月会面一次,就专门的主题和实际的项目进行讨论。针对每个主题都分别设有成人主导的下属委员会和青年主导的下属委员会,主席和联合主席将参与成人及青年指导委员会并对讨论成果进行汇报。
丹佛市儿童友好型城市工作组织框架
在日本,儿童观念随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国宪法》的设立而发生根本转向,儿童开始作为权利的行使主体;鼓励各地方自治体根据自身实际,与儿童一起制定地方化的儿童青少年条例。以日本新雪谷町(Niseko Town)为例,城镇规划基本上是由市民每一个人思考和行动的自治,为推动儿童在地方管理与社区发展中的参与,在《城镇建设基本条例》中,明确规定20岁以下的儿童和青年参与城乡规划项目的权利。设立了小学生·初中生“社区发展委员会”(小学生·中学生まちづくり委員会),供学生讨论社区问题,提出解决草案,努力实现他们提出的部分建议;同时设立儿童议会,由经过公开选拔的儿童组成。儿童在议会上通过与政府官员对话,落实“社区发展委员会”提出的建议;而在“儿童议会”上针对建议提出的问题,也会在“社区发展委员会”中进行讨论与研究。
新雪谷町自下而上的儿童参与方式
通过儿童空间权利的自我表达和呈现,不仅可以满足儿童空间发展的需求、促进儿童个性的发展,“公众参与对于儿童本身也培养了自我尊严、自我效能等内容,而这是公民应该具备的基本品质”;“政府应该认识到在决策环节中儿童具有潜在能力成为真正的参与者,并将这个认识融入公共事务中”。
2.1.2 融合儿童空间权利的规划传导体系
以德国雷根斯堡市为例,2009年市议会通过了“适宜儿童成长且对家庭友好的雷根斯堡市”纲领,此后“儿童与家庭友好性”就成为城市建设有约束力的课题。2013年实施的《游戏总体规划—雷根斯堡市儿童、青少年与家庭友好纲领》(以下简称“《游戏总体规划》”),是乡镇和城市进行儿童和青少年友好规划和发展的战略工具,其在编制过程中就创新采用了“游戏总体规划”的方法,让儿童参与规划、表达其空间诉求。以此为基础,描绘儿童和青少年的整体空间利益,并提出明确的目标和标准要求。为落实《游戏总体规划》提出的质量目标,各城区开展了分区游戏总体规划,提出需要改造、建设的地区和设计方案,内容深度类似于国内的详细规划。此外,德国标准化学会制定了详细的标准,如《游戏场和户外游乐场——规划、建造和运作的要求和说明》(DIN18034)中,针对“可供游戏的自由空间”,清楚界定了不同类型游戏场的最小面积、材质等要求。
德国雷根斯堡儿童友好型城市建设的相关规划和文件
2.1.3 基于儿童日常生活需求下的空间实践
“儿童日常生活空间”是一个“精神、物质和社会尺度”复合的儿童各类活动载体,是儿童社会化发展的起点,儿童需要在日常生活空间中获得满足。而这其中,社区日常公共活动(空间建设)中的公共参与是儿童归属感、自尊感和自我实现需求获得满足的重要途径。目前国外实践主要集中于住区、学校和公共空间领域;其中,住区(社区)空间应提供一个包含安全感和归属感,家庭与私人空间和家庭与公共空间的混合、玩耍空间,以及健康的环境,鼓励儿童接触自然,如美国的“社区花园”运动、儿童友好型社区建设。学校作为城市中少量的、可以和其他孩子一起进行户外游戏的场所之一,应重点为儿童提供游戏空间和环境学习的权利;在自然和公共空间中,应该为儿童提供能够自由地获得休闲、学习、社会交往、心理发展和文化表达的机会。
2.2 成人主导—儿童有限参与下的深圳儿童友好型空间实践探索
2015年以来,随着深圳城市建设理念由“深圳速度”转向“深圳质量”,城市建设者开始率先探索实践与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相适应的城市治理思路,关注作为弱势群体的儿童空间权利,提出建设儿童友好型城市,努力为儿童创造适宜的城市环境。2016年,为探索适合深圳本土化的儿童友好型城市建设路径,深圳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与规划院、建筑师和社会工作者等多方力量合作,突破传统儿童发展规划“底线管控”思维,在积极参考了国外儿童友好型城市建设对儿童参与权利的尊重和较为完善的传导体系的经验基础上,创新探索了一条由成人与儿童合作、“空间规划”和“社会发展规划”相融合、从战略引领到项目落实的儿童友好型城市空间建设机制,作为链接儿童健康发展与城市建设之间的纽带。
2.2.1 有限适度的儿童参与制度
深圳市在开展儿童友好型城市建设的顶层设计时,已然意识到儿童参与权的重要性,为营造儿童参与的社会共识、探索儿童参与规划和决策的路径,培育儿童参与公共事务的能力,深圳市创新探索了儿童参与流程机制、代表选取和参与能力培养等方面的制度建设。畅通儿童诉求表达的渠道,建立3级儿童代表和儿童议事会制度,可让儿童将日常需求通过各级儿童代表提请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评估决策,并得到反馈,以制度创建保证儿童参与社区和城市相关事务中;在儿童参与具体公共事务方面,通过确立需求表达、方案制定、决策公示、评估反馈4个关键环节,建立儿童需求从表达到落实的完整机制。在具体实践中,深圳市、社区两级“儿童议事会”已经在全市各区开展;针对儿童参与协作者的成人培训也在同步进行,如龙华区儿童参与服务工作者培育计划“同参与、同支持”;并通过儿童国际论坛、儿童问卷与访谈、“儿童扎针地图”“儿童参与空间设计可能”等方式,探索成人与儿童合作的规划方式。
从现阶段实践反馈来看,深圳市儿童参与顶层设计作为一种指导性的措施建议,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尚面临一些困境,属于一种有限适度的儿童参与制度探索。一方面,儿童参与的信息获取途径、组织方式尚未正式化、常规化;现阶段儿童参与空间建设活动,因委托单位和编制单位的意图明确,针对某个选定空间的儿童参与组织和空间实践较为容易,但如何在全市儿童相关空间建设中纳入儿童参与、使其成为一种制度性条款仍待探索;另一方面,如何培养儿童参与能力、提升成人协助者的水平、有效转译儿童空间“语言”、避免儿童“参与疲劳”等方面尚需完善。
2.2.2 从城市到社区的多维传导体系
为保障儿童友好城市的落地实施,在现有法定规划普遍缺乏儿童相关视角的背景下,深圳先期探索了一条以专项规划为支持、由政府主导实施的儿童空间改善路径,构建“战略规划→行动计划→试点项目”的空间传导机制。通过战略规划统一社会共识和儿童友好型城市建设的主要空间领域,作为政府各部门实施城市建设的共同纲领;依托由市政府审批的为期3年的《行动计划》,将具体需开展的儿童空间改造内容以项目方式落实到责任单位,在深圳强区放权的背景下,通过区级政府来推动实施,并以行政考核机制的方式进行监督评估。此外,《行动计划》还搭建了一个项目动态申报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共同参与儿童友好空间建设;形成政府主导、各部门协同和社会参与推动实施的儿童友好型城市建设格局;万科、华润等企业正与政府共同合作,推动儿童友好型社区建设、大梦想家计划。为了指导具体空间建设,通过试点项目形式,探索了学校、社区、医院等儿童友好型空间改造的方向和措施,出台了相应的建设指引,为全市推广儿童友好型空间建设提供支撑。
深圳儿童友好型城市建设的相关规划和文件
2.2.3 政府导控下的儿童活动空间实践
在高密度的深圳,儿童总数多、来源分散、区域分布不均衡,城市中儿童面临着“自然化”公共空间缺失、街道安全、社区活动场地缺乏等问题。为此,战略规划、行动计划在具体空间实践中,根据不同年龄段儿童的行为能力和需求,重点对儿童步行安全和可游戏的活动场地进行了规划指引,在保障儿童活动空间供给规模的基础上,强调儿童活动空间的自然化、游戏化和社会交往属性的构建。具体来说,结合深圳“千园之城”的建设目标,依托郊野公园,打造儿童“半小时自然体验圈”,依托城市、社区公园,打造儿童“15分钟公共空间体验网络”,为儿童提供回归自然、释放天性的公共空间;依托社区,打造儿童“5分钟步行生活圈”,提供儿童友好的教育、医疗、游戏场地等社区基础服务。从具体实践来看,以北大医院、市少儿图书馆、红荔社区、园岭小学为试点的儿童友好型空间改造已进入施工阶段;融入儿童友好理念下建成的香蜜公园、深圳人才公园,已成为颇受儿童喜爱的活动场地。同时,强调儿童之间空间权利公平公正,关注日益增长的流动儿童与本地户籍儿童之间普惠型空间的供给,如4点半学校、社区儿童室内游戏空间等。此外还包括,为保障儿童友好型空间建设能融入城市建设的各个方面,致力于将儿童活动空间的相关设计、建设要求通过明确的规范条文纳入《深圳市城市规划设计标准与准则》,出台《深圳市儿童友好型社区建设指引》等。
儿童友好型空间实践的再讨论
3.1 有关儿童友好型空间实践之内涵的争论
空间背后是由每个个体化不同阶段和程度的人组成的社会化群体,每个人性格的最关键时期起始于童年的个体化初期阶段。而直接生活环境对儿童的成长和发展影响最大,儿童权利的实现必须体现在儿童的居住地。借助现代主义城市中空间的“工具”属性及其背后涉及的权力机制,从对儿童权利理解及其落脚点出发,可以探寻儿童友好型空间建设的核心内涵及国内外实践的差异性。
从本质上来说,儿童友好型空间建设的核心是以儿童参与为前提,在城市中构建一个体现儿童权利的空间体系,让儿童在一个愿意承担责任、帮助实现儿童权利的集体里成长。而社会对儿童权利认知的高度,又决定了儿童友好型空间体系的完整性,以及空间建设的可实施性。即伴随儿童权利认知的发展,儿童友好型空间建设实际上是一个进阶的金字塔:第一阶段是对儿童基本权利的保障,由成人提供基本医疗、教育、福利等基础服务设施供给;第二阶段,由成人主导、儿童部分参与活动空间设计,这其中最难的问题在于成人的真正尊重和儿童的真正参与,因为成人生活经验和环境往往造成无意识的错误规训;第三阶段,也即最高阶段,赋予儿童平等参与的权利,儿童通过参与来表达自身的真实需求。从价值观层面来看,儿童友好型空间实践不仅仅在于儿童空间供给,而且是致力于通过儿童本身来建立一种与成人合作的长效灵活机制,发现儿童真实需求,尊重儿童权利,建立以儿童亚人群为“人本视角”的城市人文环境、综合服务和空间环境的供给,在整个城市范畴寻求儿童幸福水平的提升,促进儿童健康成长。
儿童空间问题解决的实践阶梯
基于本土化的儿童友好型空间实践,应在努力营造社会共识的基础上,探索建立儿童参与空间建设的常效、全流程的制度和管理保障机制,从决定儿童在城市中生活品质的公共空间、游戏场地、街区、住区环境等入手,将儿童作为空间利益方,协同构建儿童友好的空间体系,纳入现有城乡规划主导下的城市空间建设中,帮助儿童“占领”空间资源;同时制定相关设计和建设标准,保障空间建设的品质和安全;赋予“儿童友好”理念以具体的空间载体支撑,进而拥有可丈量的进步意义。
3.2 深圳经验中政府、规划师、社会、儿童等的角色分析
政府出于提升城市治理能力、落实上级政府施政纲领等考虑推进儿童友好型空间建设,但由于很难衡量其“经济效应”,为保障在政府官员任期内取得一定效果,更多是时效性、独立性项目。市规划资源局、城管局等与空间建设管理相关部门的职权和财政调配能力往往高于作为协调议事机构的市妇联;《行动计划》提出的如“每个街道有一个儿童友好型公园”等建设目标,容易变为一场“运动”;在无市、区级独立财政支撑及政策激励下,各实施主体难以将儿童友好型空间建设纳入常态化行政管理中,持续跟进并监督实施见效。
从规划师的角色定位来看,现代主义转型过程中的“城市规划师更应该从社会以及人的角度去看待规划工作,看待所有的建筑、街道和物质空间”。但在为弱势群体谋求利益的过程中,规划师很容易陷入“代表谁”的问题,“以规划师的价值观完全代表社会需求的方式也越来越受到质疑”。在成人公共参与尚且薄弱、公众规划专业素养尚待提升的现实背景下,规划师如何代表儿童利益、客观地反映儿童需求,从“关注儿童需求”到“正确考虑和满足儿童真实需求”转变为协助方,帮助“儿童成为规划编制和评估中的利益主体”,需新时期规划从业者进行探索。
结论与启示
建设儿童友好型城市意味着城市整体的发展与提升,儿童是城市的一员,脱离城市整体语境空谈儿童发展是不切实际的;同时儿童友好型城市也是一面镜子,折射人们对于未来城市的期待,其建设内容和控制要求预示着未来城市的发展趋势。在“公民社会”方兴未艾的中国,探索基于儿童权利自我表达下的儿童友好型空间建设,可以为弱势群体的空间抗争和普惠型城市空间结构体系的构建提供有益借鉴。
通过对儿童需求进行真实解构,将儿童友好等相关理念逐步内化为总规和控规的约束性编制要求和措施,并纳入空间规划体系中,使其成为规划领域的一种“规定性动作”,利用城市发展和城市规划的工具来实现建成适宜儿童成长的城市目标;并逐步培养规划师和儿童的合作能力和方式,为新一代公民的孕育提供土壤。这可以改变以往城乡规划对社会发展的“被动式修补”(问题导向),是打破行政型各专项规划边界的一次创新,可以为将来城市空间的统筹利用提供有益借鉴,真正发挥其公共政策属性(战略导向),给予全体人民追求美好生活需要的权利,“一个儿童友好的城市,对所有人都友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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