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政府的住房保障自诞生以来,就是以租赁为核心,保障手段从政府直接供给逐渐转向加大市场供给和需求补贴。20世纪80年代以前,英国政府的住房保障,主要为地方政府直接建设用于低价出租的社会住房(2004年以后,社会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统称为可负担住房)。20世纪80年代以后,一方面,政府削减建房规模,开始更多地支持社会资本建设社会住房,逐渐建立起可负担住房体系,继续以保障租赁需求为重心,同时适度兼顾保障购房自住需求。另一方面,在需求端实施租金补贴政策。
英国可负担住房可租可售,以租为主。可负担住房包括社会租赁住房、可负担租赁住房以及中级可负担住房三类。其中,中级可负担住房还包括租赁型的中级租赁住房与出售型的低成本住房,如共享产权房等。可负担住房以租赁型为主,从存量看,2016年,由地方政府与住房协会出租的住房分别为285万套和202万套,合计占英国住房总量的17%。从增量看,2016年,英格兰分别供应社会租赁住房、可负担租赁住房、中级租赁住房0.59万、2.44万、0.10万套,合计占新增可负担住房供应量的74%。
政府向低收入或失业的租赁家庭提供住房补贴,主要补贴可负担住房家庭。2016年,租住可负担住房家庭中,领取住房补贴的占比达59%,平均每周领取82英镑。租住私人住房家庭中,领取住房补贴的占比达22%,平均每周领取103英镑。
住房供给保障以租赁为主
20世纪80年代以前,地方政府直接大规模建设租赁住房,供应了50%的新增住房、31%的存量住房。英国保障性住房建设始于19世纪末,“二战”以后地方政府兴建大量低租金的社会住房。早在1890年,英国颁布《工人阶级住房法》,授权地方政府直接建房供工人居住,但建房规模较小。“二战”以后由于房荒严重,中央政府给予地方政府大量财政补贴,兴建低租金的社会住房。从住房增量看,1946~1979年,地方政府累计建成514万套,占全国新完工住房总量的50%。从住房存量看,1951~1980年,地方政府租赁住房占全国住房总量的比重从19%提高到31%。
20世纪80年代以后,政府建房减少,保障性租赁住房转由住房协会与开发商主导供应,目前英国的新增可负担住房中仍有74%为租赁住房。1979年撒切尔政府上台后推行住房制度改革,一方面采取社会住房私有化政策,另一方面削弱地方政府供应住房角色,通过扶持住房协会与要求开发商配建补充供应社会住房,并逐渐建立起可负担住房体系,将社会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统称为可负担住房。1991~2016年,英格兰年均供应3.5万套租赁型可负担住房, 虽然较之前1946~1979年地方政府年均15万套社会住房的水平显著减少,但仍是可负担住房的主要类型。2016年,英格兰供应租赁型可负担住房3.13万套,占可负担住房的74%。
住房协会属于非营利性组织,是英国租赁型可负担住房建设与运营的主要机构。住房协会大部分成立于20世纪60年代以后,早期主要协助负责城区改造工作和无家可归群体的住房供给,1974年开始获得政府公共补贴,1988年被明确为社会住房供给主体,获得地方政府大量住房转让,同时可以向私人市场借贷。从增量看,2016年住房协会供应租赁型可负担住房9620套,占英格兰租赁型可负担住房供应量的31%。从存量看,2016年英国住房产权分布中,住房协会租赁住房占比10%,而地方政府租赁住房占比仅7%。
开发商配建是租赁型可负担住房的另一个重要来源。1979年,英国政府开始通过规划手段促进私人开发商建设社会住房,并在1990年《城乡规划法》第106条中将其正式化。根据《城乡规划法》要求,房地产开发项目需向地方规划管理部门提出规划申请,而地方政府可要求开发商配建一定比例的可负担住房,并移交地方政府或住房协会。2016年,开发商供应租赁型可负担住房11810套,占英格兰租赁型可负担住房供应量的37%。
多层次的租赁型可负担住房,面向不同的收入群体,租金占市场租金的跨度为50%~80%。租赁型可负担住房包括社会租赁住房、可负担租赁住房与中级租赁住房三类,分别面向低收入群体、中低收入群体和社会重要领域工作者,2016年供应占比分别为19%、78%和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