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超地方组织”是治理事务“超越地方层级”“涉及多个地方行政单元或区域”【分别引自牛津词典(https://en.oxforddictionaries.com/definition/supralocal)、欧盟空间信息基础设施(http://inspire.ec.europa.eu/codelist/LevelOfSpatialPlanValue/supraLocal)】的高层级公共机构,主要指国际组织、国际和区域性政策银行和各类区域政府或联盟,也包括中央、省/州等相对高层级政府。超地方组织的治理能力及财政资源由地方政府或中央政府通过指派、让渡一部分权力而形成。在城市与社区无法通过自身力量支撑公共资源,进而影响整体治理目标的情况下,超地方组织具有干预城市人居环境的合法动机。自1970年代起,超地方组织广泛介入城市人居环境提升议题,城市人居环境提升也由单纯的地方事务上升为超地方的区域政策。
图2 欧盟城市社区倡议Urban I、Urban II资助城市分布
表2 各阶段欧盟城市社区倡议资助情况
图3 欧盟城市社区倡议项目组织架构
表3 主要年份全国地方财政收入、支出占总收入、总支出的比重
表4 近年来我国部分城市人居环境提升政策项目的组织、投入与监督方式“关键词”
图4 上海M区社区人居环境提升计划组织架构
图5 上海M区J街道社区提升项目实施后效果
作者:郭磊贤,清华大学建筑学院,博士研究生。guoleixian@aliyun.com
吴唯佳(通信作者),清华大学建筑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首都区域空间规划研究北京市重点实验室,主任。wwjwu@tsinghua.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