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彩导读
RURAL HOMESTEADS: FROM RESOURCES, ASSETS TO CAPITAL
ABSTRACT:As a welfare-oriented resource that is distributed nationally, the rural homestead with collective ownership cannot enter the formal market due to lack of innate property rights. Under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it has gradually become a notable problem impeding the free flow of urban and rural land resources and restricting new-type urbanization and rural revitalization. On the basis of the separation of land ownership and use rights, the current reform of the “tripartite-based rural homestead system” continues to maintain the public ownership of homesteads by means of the collective ownership of land and increases the membership of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s to make homesteads as guarantee for rural families’ assets and income rights. It attempts to release the restrictions on the use right of homesteads and make them accessible to the market, to achieve their capitalization. Based on the three clues of academic research, institutional evolution, and reform practice respectively, this paper studies the logical relationship between resources, assets, and capital. By observing and analyzing the phenomenon of rural homesteads, it aims to resolve the phenomenon of “urbanization characterized by ‘amphibious’ population,” and explores a way for an upcoming rural-homestead system reform in the 14th Five-Year Plan period.
KEYWORDS:rural homestead; resources; assets; capital; urbanization characterized by amphibious population
2019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把稳慎改革农村宅基地制度作为促进城乡要素合理配置的主要内容[1]。从当前的现实情况来看,重塑城乡关系的重点和难点在农村[2],其中最难的是农村宅基地问题。作为一种国家福利性分配的资源,农村宅基地由于先天的产权权能缺失,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日益成为妨碍城乡土地资源要素自由流动、制约新型城镇化和乡村振兴的突出问题,不利于新时代的城乡融合发展。本文基于宅基地问题背后所隐藏的资源、资产及资本逻辑,从学术研究、制度演进和改革实践3条线索出发,对农村宅基地相关现象进行观察与剖析,解析“城乡双栖城镇化”现象,以期为即将到来的“十四五”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探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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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研究概念
1.1 宅基地
“宅基地”一词最早出现在1962年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是从1956年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中的“地基”一词演化而来[3]。农村宅基地指的是农村居民住宅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满足自身成员的生活和从事家庭副业生产的需要而分配给其农户使用的住宅用地及附属用地。宅基地首先是土地资源,是农民用于居住的生活资料,具有无偿、无限期使用的福利性特点[4]。虽然农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但是附着其上的住房因为产权归属明确,就成了农户最重要的家庭资产,成为可以出租、经营以获得收入的资本。
1.2 农村“宅基地”研究概况
▲ 表1 1978-2018年部分核心期刊发表有关宅基地论文的篇名或关键词分属学科统计
Tab.1 Statistics of disciplines based on titles or keywords of papers concerning “homestead” published in some core journals in 1978 – 2018
▲ 表2 1978-2018年城乡规划学科主要期刊发表有关宅基地论文的关键词或篇名分属学科统计
Tab.2 Statistics of disciplines based on keywords or titles of papers concerning “homestead” published in core urban and rural journals in 1978-2018
资料来源:笔者自绘。
1.3 资源、资产和资本
“资源”被引入中国学术话语的历史不长,是在清末民初之后,最初是由日本人所造的汉字词汇,其含义指的是能够带来财富的森林、水源、土地和矿产等自然物[6],随着时代的发展,人力、技术等社会要素也被视为资源。任何可被人类开发和利用的物质、能量和信息,只要具有一定的效用,能够满足人类某种特定的需要就可以称之为一种资源。
“资产”和“资本”的边界并不清楚,在日常生活中常被视同为同一个概念。在专业领域中,西方经济学理论和企业会计学理论对资产和资本都有着不同的界定,但主要是围绕着公司的生产经营行为而作出的概念定义[7-8]。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对资产和资本的本质进行了论述,说明了资产的性质,资产蓄积对资本的影响以及资本的用途②。他认为,归属于个人的财物就是这个人的资产,而资本是人们保留起来以取得收入的一部分资产。资产分成两个部分,一部分是供自我消费和使用之用,比如用以维持生活的食物、衣物和住房;而另一部分则可以通过它取得收入和利润,这一部分称为资本,例如为了获得利润而出售或出租的农产品、服装和房屋,也就是指除去自用资产以外并可通过流通转化为利益的剩余资产[9]。马克思也认为资本是一种能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具有逐利性[10]。资本的要义包含了价值剩余和可流通两个要素。
资产是和权利关系相联系的,只要对资源进行分配并界定了权利关系之后,这时的资源就能称之为资产[10]。资产一旦可以在市场上自由流通,进入到资本增值、追求剩余价值的循环当中,这部分的资产就成为了资本的一部分。资产是具有明确归属并可以带来利益的资源;资本是具有价值剩余和流通特质并可价值化的资产。资源可以成为资产,也可以成为资本,但不是所有的资源都能成为资产,资产也不一定是资本。就同一类资源而言,资产和资本可以说是资源的不同面向,资产强调对资源的使用和占有,资本则强调资源的市场流通和对价值剩余的孜孜追求。如果把资产描述为一种生产关系的话,资本描述的则是一种生产力,资产和资本的关系就表现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辩证上。
▲ 图3 资源、资产和资本逻辑中的农村宅基地
Fig.3 Rural homestead in the logic of resources, assets, and capit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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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问题
2.1 虚耗的资源
土地资源具有稀缺性,对人多地少的我国而言,人均占有土地资源仅是世界人水平的 29%,全国人均土地在全球160多个国家和地区中排在第120位[12]。然而我国农村宅基地“一户多宅”、“空心村”的现象却比比皆是,农村大量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严重浪费了土地资源。根据国家电网公司对其经营区域居民房屋空置率(年用电量低于20千瓦时)的统计,乡村居民的住房空置率高达14.9%[13]。根据相关研究,2015年,我国农村居民点用地面积是城镇建设用地面积的2倍多,农业户籍人口人均居民点用地面积达218.32m2。1995年人口拐点出现后,农村的人口总量开始快速下降,但宅基地用地却在不断增加,2007—2015年,我国常住人口农村常住人口人均居民点用地面积和农业户籍人口人均居民点用地面积分别以年均4.61%和1.98%的速度增长,两者差距以年均16.2%的速度逐年拉大[14]。“根据原国土资源部网站数据,2016年我国城镇建设用地合计91612km2,村庄用地为191158km2,其中宅基地占70%以上(约14万km2)。而同一时期全国总人口中仅有43.9%的常住人口分布在农村”[15]。也就是说40%多的人口仅居住这一项功能就使用了50%的建设用地。
2.2 沉睡的资产
由于我国现有农村宅基地产权制度的不完善,农民宅基地存在着产权界定模糊、权属不清、争议量大等问题,加上一户多宅、超标超占等历史遗留问题,导致大量宅基地无法明确归属,农民无法进行宅基地退出等流转行为,宅基地作为资产的属性难以显现。宅基地若要发挥其资产属性,由资源转变成农民的资产,就必须明确归属,界定权利,也即确权登记、明晰产权,通过法律确认,明确农民对宅基地的占用与使用。“一旦经过现场测量、权利登记、产权薄发放,宅基地使用权即被法律承认,即使发生权利纠纷,法律也可对其进行有效的保护”[16]。
2.3 僵化的资本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民宅基地的居住及生产等社会保障功能日趋减弱,宅基地的财产功能属性凸显,农户对闲置宅基地流转的意愿和诉求日益强烈。农民宅基地作为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在农民宅基地有了价值剩余的情况下,却因其在法律产权上的缺失,导致宅基地无法进入市场流通,难以进行抵押、租赁、担保、入股与转让。同时,由于缺乏完善的宅基地退出与补偿机制,宅基地无法获得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应有的土地收益或财产性收入。宅基地作为资本的属性被现行制度所僵化。然而在利益驱动之下,宅基地的非法流通在制度框架以外大量发生,大量事实流转或“隐形”流转,房屋租赁及“小产权房”的现象屡禁不止,大量的农民宅基地变成了事实上的资本。据调查,在法不责众、集体违法的情况下,京郊大部分村镇的宅基地流转案例占宅基地总数的10%左右,有的甚至高达40%以上[17]。由于农村宅基地流转缺乏法律、法规的支持,农村居民只能通过隐形市场进行不受保护的流转,由此产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并产生大量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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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资源到资产:
土地公有制与“宅地分离”
3.1 土地改革,农民所有(1949-1957年)
依据195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通过均田和分田到户实现了农民土地所有制,完成了中共在土地革命时期对农民“耕者有其田”的承诺。宅基地从属于其分得的土地,其所有权自然归农民所有,而且可以自由经营、买卖和出租。1954年颁布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明确了国家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生产资料所有权以及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等的所有权。
1953-1957年,中国进入社会主义改造时期,这一时期的农村宅基地实质上依然保留了一些私有化的特征。在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时期,农民土地在保留“农民所有”的前提下统一入股经营。1956年实行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是第一部涉及到宅基地的法律[18],“社员原有的坟地、房屋地基不入社。社员新修房屋需用的地基和需用的坟地由合作社统筹解决……”。当时,对宅基地的表述是“房屋地基”。从相关法律文献来看,这一时期的社会主义改造并没有影响到宅基地“农民所有”的权利状况[4]。
3.2 人民公社,集体所有(1958-1978年)
伴随着从1958年普遍开展的农村人民公社化运动,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又称“六十条”)就规定了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归生产队集体,使用权归农民,并且规定宅基地不准出租和买卖;同时规定社员的房屋永远归社员所有,并且可以租赁和买卖。该条文第一次明确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19]。
1963年,中共中央颁布《关于各地对社员宅基地问题作一些补充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除再次强调以前的规定外,明确房屋出卖后宅基地的使用权即随之转移给新房主,但宅基地的所有权仍归生产队所有。这可以视为是确立了所有权和使用权“两权分离”的基本思路和雏形。《通知》首次提出了农民申请宅基地的程序,即需本户申请,经社员大会讨论同意后由生产队统一规划解决,并且还明确了宅基地无论是否占用耕地,一律无偿取得。这样的宅基地制度随后得到了1975年《宪法》的确认,我国现行的农村宅基地基本制度已然成型。
3.3 改革开放,一户一宅(1978年至今)
改革开放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全面推行,农民生活条件逐渐改善。随着宅基地使用量的大幅增加,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加强宅基地管理的政策法规或指导文件,基本形成了宅基地的管理体系。
1982年国务院印发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规定,如果农民出卖、出租房屋,不得再申请宅基地;除农村社员外,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职工和军人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也可以申请宅基地。1986年通过的《土地管理法》允许非农业户口的城镇居民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使用集体土地建住宅。1991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依然开放城镇居民使用集体土地建住宅。1999年时,这种情况发生了转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规定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集体土地建住宅,农民住宅也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随后在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中强调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从上可知,只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有资格获得宅基地的政策是逐步严格管理的结果。
在宅基地的数量规模管理方面,199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规定农村居民每户只能有一处不超过标准的宅基地,多出的宅基地要依法收归集体所有。1999年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2004年原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再次强调要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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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资产到资本:
“三权分置”,启动宅基地“资本化”
但是,当前城乡要素流动仍然存在障碍,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尚未建立,国家各部委积极推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资本化改革,逐步放开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可以就地入市或异地调整入市;允许村集体依法把有偿收回的闲置宅基地、废弃的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转变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地方政府主导的宅基地资本化主要通过“三权分置”改革、和增减挂钩相结合的宅基地有偿退出、政府管控下的宅基地抵押、转让和租赁等切入。政府通过建设用地指标增减挂钩,积极推动农村宅基地整理,将腾退出来的建设用地指标转移到城市或者通过交易变成地方发展的资本。
4.1 增减挂钩,土地进城
自1987年“湄潭土地制度试验区”建立以来,从重庆的“地票制度”、嘉兴的“两分两换”、苏州的“三置换”、天津的“宅基地换房”到“十三五规划”期间余江、金寨等33个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县(市、区),我国各地针对农村土地资源不断地进行着改革的探索。各地的改革分别从不同的断面,围绕着减量化、资格权认定、分配标准、有偿使用、“三权分置”、退出机制、流转交易等内容展开。从资源、资产和资本的角度来看,宅基地减量化是资源利用的行为,资格权认定、明确分配标准和有偿使用是宅基地由资源变资产的分配行为,而进行“三权分置”、建立退出机制和流转交易是宅基地由资产变资本的流通行为。
上海通过“农民相对集中居住”为导向实施了大规模的宅基地的减量化工作。2004年,上海将15个镇作为“宅基地置换”的试点镇,其中佘山镇通过引导农民在中心村集中居住,可以节约约2000亩土地[20]。2019年5月,《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改善本市农民生活居住条件和乡村风貌进一步推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到2022年,实现约5万农民的相对集中居住。按此《意见》的实施,闵行区通过调整村庄布局(保留行政村10个,撤并行政村122个),宅基地的城镇集中安置和农村集中归并,可实现约7.76km2的宅基地减量化规模③。
重庆建立“地票”制度,以市场化机制引导农民转化为城镇人口,自愿将宅基地复垦为耕地等农用地,形成的建设用地指标优先服务乡村建设,节余部分公开交易,形成可在全市城乡规划建设范围内使用的地票。“重庆市一个农村人口转化为城镇人口并退出宅基地,可节约建设用地170m2,这意味着转户农民拥有的宅基地总量约为6.29万hm2,如果全部退出复垦为耕地的话,将增加耕地6.29万hm2,形成地票6.29万hm2”[21]。“至2017年12月底,全市累计交易地票23.86万亩、469.09亿元”[22]。
作为全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江西余江从2015年开始以“分类补偿”的办法推动宅基地退出。截至2017年4月,全县共退出宅基地24160宗3270亩。对闲置废弃畜禽舍、倒塌住房等,实行自愿无偿退出(无偿退出19584宗2475亩);对“一户多宅”的“多宅”部分和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农村占有和使用的宅基地实行自愿有偿退出[23]。同时作为试点的湖北宜城市截至2018年10月底农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1160户3114亩。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12月,33个试点县(市、区)腾退出零星、闲置的宅基地约14万户、8.4万亩[24]。
4.2 “三权分置”的提出
2013年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推动农村宅基地制度以及整个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从国家政策层面正式提出“完善农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政策,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
所谓“三权分置”,就是在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两分的基础上,继续以土地集体所有权保持宅基地的公有制、增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权获取宅基地作为农民家庭资产的保障功能和收益权,试图放开宅基地的使用权进入市场以实现宅基地的资本化。
2019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把宅基地制度改革和乡村空间治理作为重塑新型城乡关系,促进城乡融合发展的重要内容,对于农村宅基地制度提出了稳慎改革的总基调:“加快完成房地一体的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房屋。推动各地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的统一的宅基地面积标准,探索对增量宅基地实行集约有奖、对存量宅基地实行退出有偿”。
4.3 对“三权分置”政策的讨论
“三权分置”作为国家政策的改革探索开启了农村宅基地“资本化”的大门,其前提是资产的价值剩余和流通,体现为土地的出让、出租或流转等流通行为。由于在现状体制框架下宅基地所有权与资格权无法流通,因此现有研究只能围绕在使用权流转、宅基地退出意愿及机制等方面。目前对于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存在3种观点:
一是反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市场流转。申惠文认为农地三权分离存在明显的法学悖论[25]。陈柏峰认为宅基地是国家给农民的社会保障福利,若允许其交易,农民因利益会受损,村庄伦理会被破坏,因此反对宅基地资源的市场交易机制[26]。孟勤国认为农民缺乏抵御风险的经济能力,为了维护社会稳定,防止弱势群体的利益被强势群体剥夺,禁止宅基地转让是正当且必要的[27]。贺雪峰认为宅地基“三权分置”为城市资本下乡占地打通了渠道,放活宅基地使用权的结果却可能会让农民失去宅基地使用权[28]。
二是支持宅基地使用权的有限流转。张红茹认为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应限制在集体经济组织内,且不违反“一户一宅”的规定,此权利流转的范围极其狭窄[29]。有学者通过对有关法律的研究,认为我国对宅基地使用权采取的是有限制流转的做法。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宅基地作为被继承房屋的承载物,其使用权应当随着房屋的继承而一并流转[30]。
三是支持宅基地使用权的自由流转。此种观点强调了宅基地财产属性和权利内容中资产权能[31],宅基地流转有利于实现宅基地的土地价值。毛维国认为限制农民宅基地流转是对农民私有财产权利的剥夺,这不符合宪法和法律精神,也不利于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32]。徐忠国、卓跃飞等则通过经济学的产权分析和法学的法理演绎揭示了“三权分置”的经济机制和法理逻辑,认为宅基地“三权分置”是统筹兼顾公平和效率的好方法[33]。董新辉认为“三权分置”的流转路径是宅基地制度改革关键节点的重大创新,“三权分置”“通过新分解的宅基地使用权自由流转实现宅基地财产价值,通过新派生的宅基地资格权保留在农户手中继续维护宅基地的保障属性”[31]。
温世扬、梅维佳从“三权分置”的实现路径出发,认为应明确集体所有权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并赋予完整的权能,如收益权、处分权和管理权[34]。刘圣欢、杨砚池认为完善土地调整分配机制、产权登记颁证、抵押担保贷款等方式保障居住权和财产权是稳定农户宅基地资格权的路径[35]。宋志红则根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的实践探索,认为宅基地分配环节应实行宅基地择位竞价,用于经营性用途应收取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并提出在“权利分离后转让”方式下,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权利结构为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户宅基地使用权、社会主体宅基地经营权[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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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资源、资产、资本”
视角下的“城乡双栖”
改革开放以来的快速城镇化催生了大量“离乡不离土”的农村劳动力,农民在城市居住的同时保留着农村的宅基地,消耗着乡村和城镇两个空间的土地资源,“城乡双栖”现象由此形成。城镇化的进程始终伴随着资源的消耗、资产的积累和资本的投入。一方面,城镇化需要大量的土地资源作为空间承载。根据国家统计局《2018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的相关数据,2018年全国农民工总量为28836万人,且呈逐年递增趋势,其中进城农民工达13506万人[37]。按照《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提出的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农民工市民化的要求,若按人均建设用地100m2计,进城农民工将消耗1.35万km2的建设用地,城镇化对土地资源的需求巨大。
另一方面,农民进城需要获得住房这一资产以解决居住,政府要向农民提供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等公共资产,城镇化需要大量的资本投入以改善人居环境。2018年我国进城农民工人均居住面积20.2m2,仅为我国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39m2的51.8%,而在进城农民工户中,已购买住房的占19%,租房居住的占61.3%,享受保障性住房的仅占2.9%[37]。在新型城镇化改善农民工住房条件、提升农民工生活质量的目标之下,农民需要提高财产性收入,政府需要增加财政性支出,两者都需要大量的资本投入。
与此同时,在人口流出地的农村,宅基地规模却在不断扩大,不断增加面积的农宅已逐渐脱离实际居住所需,甚至成为彰显社会地位的标志物,宅基地闲置问题在全国普遍存在,大量农宅成为“空心房”。这种“一次城市化,使用两份建设用地”的“城乡双栖城镇化”被诟病了多年,不利于人居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但是国家在体制机制上却始终没有破局。农村人口流动造成宅基地空置,而宅基地资产的沉睡反过来又制约了人口的进一步流动[38],农村宅基地成为影响新型城镇化发展的关键要素之一。
5.2 化解“城乡双栖”现象的路径探索
5.2.1 改革宅基地产权制度
现有的宅基地产权制度限制了进城农民工宅基地的流转,也没有给宅基地退出提供资本化的通道,宅基地产权制度是“城乡双栖城镇化”的根本原因。改革宅基地产权制度,尊重宅基地的资源、资产和资本属性,既是解决宅基地问题的关键,也是破解“城乡双栖城镇化”现象的基础。
当前的农村宅基地制度导致宅基地这一资源权利存在着产权的模糊性[39]。明晰的产权制度可以降低交易成本,促进宅基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相关权利、义务的对称性安排[40]。宅基地产权制度的改革首先应当明晰权能,激活宅基地作为资产和资本的潜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求,助力新型城镇化和城乡融合发展。当前各地开展的“三权分置”改革为建立新时期的农村宅基地产权制度提供了有益的探索,有利于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宅基地产权制度。将宅基地的所有权、资格权和使用权相互分离,在以所有权保证宅基地的政治治理功能、以资格权实现宅基地的保障功能的同时,强化了宅基地使用权的经济职能[33],以使用权的可流通性实现了宅基地资产的资本化。
5.2.2 以减存量、控增量、留保障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
对进城农民工闲置在乡村的宅基地实施减量化,有利于化解“城乡双栖”给土地资源使用带来的浪费,助力乡村振兴和新型城镇化。首先,宅基地的减量有助于农业的规模化和集约化生产,提升农业生产效率。其次,按照新近的政策,闲置宅基地减量后可以转化为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1],乡村可以获得发展生产的产业空间,或者通过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入市交易这一资本化行为获得资金。宅基地对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一方面是要消化存量,另一方面还要控制增量。控制宅基地的增量是对未来资源使用行为的控制,防止土地资源的进一步浪费。消化存量可以通过集中居住、宅基地退出、农房整治、空心房整治等手段达成,而控制增量可通过编制规划界定宅基地空间、明晰获得资格、限定宅基地面积、规范管理来实现。上海的“农民相对集中居住”、 重庆“地票”制度、余江“分类补偿”都是宅基地减存量、控增量的积极探索。
就我国的国情而言,土地资源具有稀缺性特质的同时还具有保障性的职能。宅基地对资源的集约节约利用要以保障农民权利,防止社会政治风险的发生为前提。贺雪峰认为,保持一定的宅基地资源冗余,不是资源浪费,而是一个健康社会所必须的风险投资,是防止农民进城失败后无法返乡的一种措施[41]。从现有的实践来看,宅基地的资源冗余多以保留资格权的形式存在。例如,湖南浏阳进城农民退出宅基地后仍保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享有相关经济分配权益,返乡后通过公开竞价重新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江西余江则暂时保留该类农户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规定进城农户15年后可再次申请宅基地。保持一定的宅基地资源冗余具有重要的保障意义,但资源冗余是以保留一定量的宅基地物理空间还是保留资格权的形式存在以及它是以何种方式、何种程度来实现尚需继续探索。
5.2.3 以公平分配实现资产的合理配置
宅基地因分配而实现资源的资产化,其福利和保障特质决定了宅基地的分配行为要以公平为原则。宅基地的分配公平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进步,影响到建立协调发展的城乡发展关系。分配公平理论指出,分配的公平主要包含3个方面,机会公平、制度公平和结果公平[42]。机会、制度和结果的公平在宅基地分配的过程中主要体现在资格权的认定、分户标准、宅基地面积标准、已超规部分的有偿使用等方面。
安徽金寨突破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资格权限制,从公平的角度出发,对符合特定条件非本地农村户口的原成员进行了资格保留,例如:因历史上的小集镇户籍制度改革、政府实施计划生育奖励二女户的农转非,但仍在原址生产生活的原组织成员④。现行的制度未对“一户一宅”中“户”的概念进行具体规定,湖南浏阳从赡养长辈的社会公平性出发,明确了建房分户标准,明确父母必须和一子女共同居住方可分户⑤。既有的制度规定对宅基地的面积标准大都以户为单位进行界定,难以体现以人为单位的土地资源公平分配。浙江德清在宅基地改革中按照人口数量规定宅基地面积的上限⑥。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农村宅基地普遍存在“一户多宅”和超规占用土地的现象,而这些宅基地成为了农民实际的资产,这对于“一户一宅”、合规使用宅基地的农民而言是一种福利性资源分配不公的现象。针对这种现象,常州市湟里镇西墅村采取了宅基地有偿使用的办法来缓解不公,收缴的宅基地有偿使用费主要用于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内公益事业、公共设施建设⑦。
资格权的认定、分户标准的建立是对“机会公平”的尊重,以户和人口综合确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是对“制度公平”的改进,在现实情况下对已有宅基地的超规部分实施有偿使用是对“结果公平”的修正。
5.2.4 以保障农民和农村利益为前提实现资本的有效流动
被马克思称为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创始人的威廉·配第指出:“土地为财富之母”[43]。宅基地作为土地财富的大量闲置或非自用已是中国农村的普遍现象,闲置和非自用使得农村宅基地出现了明显的价值剩余,资产的价值剩余为宅基地资产的资本化创造了基本的条件。通过“增减挂钩”、宅基地有偿退出、抵押、转让和租赁等流通行为,可实现宅基地资产的资本化。农民由此获得的资金将切实提高农民的财产性收入,进而为农民实现“市民化”、改善城市居住条件、发展生产提供资本,为进一步促进城乡人口流动提供动力。而地方政府利用“增减挂钩”等流通行为,也可获得大量资金用于乡村发展,为农民工提供“市民化”的城市公共服务。宅基地作为资产和资本的价值由此得以呈现,“城乡双栖城镇化”得以缓解。
安徽金寨将农民自愿有偿退出的20670亩宅基地进行复垦,通过省级交易平台交易用地指标,获得交易金额90.16亿元。金寨将所获资金一部分用于退出宅基地及房屋的拆除补偿,一部分用于奖励到县城、集镇购房以及到中心村建房的农户。同时,金寨还将结余的大量资金用于脱贫攻坚、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和乡村产业发展⑧。要实现宅基地的财产权利,“变资产为资本”,放开抵押是其重要条件,而转让的底线则是“居者有其屋”[44]。福建晋江12家银行机构累计发放农房及宅基地抵押贷款金额达35亿元,受益农户超3.1万户[45]。浙江义乌允许宅基地在保证自住的前提下跨集体经济组织转让,并按宅基地基准地价的20%向村集体缴纳土地所有权收益[44]。
当前,社会资本进入乡村,利用宅基地获得利益,宅基地“被资本化”的现象在全国各地不同程度的存在。如安徽某村,从2009-2014年,社会资本利用拆村并点集中安置的680亩农村宅基地建设房屋1200套销售给村民和村外人员[46]。在北京怀柔区和昌平区,由于其秀美的自然风貌和独特的地理区位,相当数量的宅基地或是由农民出售给城市退休人员,供度假休闲之用;或是出售给画家,供办公、居住之用[17]。
宅基地的所有权归集体,资格权的主体是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民,将宅基地的使用权进行流通,把农民和集体共有的宅基地资产变成资本,从权益分配的逻辑上看,宅基地资本化产生的收益应为农民和集体所有,宅基地的资产资本化应当以保障农民和农村的利益为前提。而在制度外的社会资本进入乡村,变相开发宅基地,俘获了本应由农民和集体所拥有的资本利益,破坏了宅基地资源的福利性、保障性特征,容易导致部分农民的流离失所。而城镇居民和农民之间的宅基地私下交易不能使村集体获得资本收益,也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不利于现阶段的城乡融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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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宅基地是用作生活资料的土地资源,是农民和集体共有的资产,它也是可以带来发展动能的资本。从协调发展的角度来看,农村宅基地是统筹城乡两个空间、促进城乡融合发展的重要财富。从“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来看,农村宅基地既是影响城乡人口流动的要素、是宝贵的土地资源,也是助力城镇化的资产和资本。如何实现“资源高效利用、资产合理配置、资本有效流动”是农村宅基地助力新型城镇化和乡村振兴发展的必由之路,是破解“城乡双栖城镇化”的有效手段。而达成这一目标的基础是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宅基地产权制度。
“十四五”行将来临,各项改革将持续深入。宅基地改革涉及广大农民切身利益,将是一项复杂而长期的工作,要尊重农民意愿、地域的差异性和历史的阶段性,要保障好土地的资源效益,农民和农村的资产、资本利益。当前正在建立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应当正视农村宅基地所具有的资源、资产和资本的属性,尊重宅基地空间可转化为资本的特质,释放空间、激活资本,为统筹好城市和乡村两个空间、化解好“城乡双栖城镇化”创造条件。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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