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图片来源:杨泳梁《一碗台北》

摘要:“城中村”是城市化过程的一个独特的中国现象,反映了过去十多年中国快速城市化的制度特征,并因至今仍以“村”的产权制度攫取“城”的发展机会,而成为当前城市升级中的独特历史遗留问题,却也形成非城非村、亦城亦村的制度难局。本文从机会成本分析这一难局中的政府、村委、个人,然后提出一个打破僵局的松动策略,通过道路建设的强制手段、奖励改造的引导手段以及持有成本的制度手段,以期促使城中村改善居住环境,创造公共性和友善氛围,降低对外来打工人群的社会排除,推进对村民经济收益、对政府社会管理、对外来者社会融合皆为有利的大同社会。
关键词:征地剩余,机会成本,社会融合,松动,持有成本
一、城中村的形成:征地剩余
城中村是中国城市化的制度性结果之一。近30年的工业化与城市化在县域经济竞争中展开,生产要素的供应,尤其是供地速度,是地方政府之间最重要的竞争手段。解决速度的关键在于制度的交易成本。征地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中,涉及居住安置和房地恒产观的宅基地,相对于农地具有更高的交易成本和社会稳定风险,而为地方政府所绕过,成为工业化/城市化的“征地剩余”。征地剩余之村庄,为工业化/城市化所环绕,实行户口村改居与宅基地并行的治理体制,成为“城中村”。这是以地方政府为主体、基于工业化/城市化供地交易成本的第一层制度特征。
二、城中村物业化的囚徒困境:否认下的博弈
城中村以农村土地管理体制嵌入城市发展,以“村”的产权属性攫取“城”的开发机遇,是其第二层制度特征。其物质体现是高密度的占地开发和高强度林立的“握手楼”,背后的功能是以廉价的物业供给作为简单加工企业的租赁厂房和外来农民工的租赁住房。对于城市规划而言,城中村是“征地剩余”的过渡现象,按规划蓝图最终仍将通过征地开发完成城市化,故以停止审批限制村民建房/厂以冻结未来的征地成本。对于村民而言,地方政府尽管不审批、不承认村民建房/厂的产权合法性,其经验却是地方政府为降低交易成本一向愿为违章建房/厂支付某种程度拆迁补偿费用,那么只要违章建房/厂的投入小于政府的拆迁补偿支付,便是一笔合算的投资。问题在于违章建房/厂的现金流如何运转?农地征收时村民获取一笔征地补偿款,这是违章建房/厂的初始投入来源;而在政府执行拆迁前,违章建房/厂并且能作为租赁物业持续获取现金流回收,这于是成为一笔没有风险的投资。对于村委而言,基于村级财政相继因2001年农村税费改革和2005年取消农业税而削弱,直接导致村委治理能力弱化,加以城中村被视为过渡现象且村民投资物业能力提高,村庄建设用地遂在“杂地私有化”[1]的惯习上占地建设,而没有取得占地优势的便将自家宅基地建满、盖高,村庄治理形成“强个人,弱集体”、“囚徒困境”的治理难题。
面对城中村的“长胖长高”的建设失控,地方政府和村委一方面以过渡现象回避,另一方面无法回避摆在眼前的极速恶化的居住条件,以及大量外来农民工进住的社会融合问题。尤其社会融合问题,不只是与户口关联的教育、医疗、社保的市民化对待的制度改革,住宅更是日复一日的社会融合的身体经验。由于社会住宅之于外来农民工的缺位,城中村递补了这个缺口,成为外来农民工进城的落脚栖身之处。以2015年的厦门为例,一般情况是城中村本地户籍人口数与外来农民工的比例为1:20,外来农民工至少2人合租一10平方米的房间,人均不足5平方米。尽管合租分摊房租减轻经济负担,狭小局促的室内空间难以久留,但即便到户外,村庄因占地建设亦极缺乏开放空间,城中村的居住氛围因密度过载而压抑。甚者,由于一部分城中村建房的动机是多要拆迁补偿款而非为居住,建设质量本已很差,加以人口集中的市场规模,房屋底层多打通作为商铺,导致城中村房屋安全极为可虑。随着村庄整体环境恶化和不安全,以及本村人口经过5-6年回收建房成本后收租基本为其净利的经济能力,越来越多的本村人口购买城市高档住房而搬离城中村,其在城中村的资产成为榨取物业价值的标的物,其自身更对曾经是家乡的当今城中村贴上种种负面标签而敬而远之,例如环境脏乱差、社会不安全、假冒伪劣货充斥、地沟油等等。凡此种种,加深城中村之外来农民工人群因社会排除、弱势矮化而产生的社会对立感,社会融合越来越困难。
三、正视城中村:非城非村的两难
把城中村视为“终将拆迁城市化的过渡现象”,对其严峻问题若不是当作不是问题,便是一筹莫展。反之,如若我们承认城中村为城市化的一部份,那么,我们看待城中村的重点将不是其产权合法性的静态定义,而是城中村村民在机会成本的衡量下使其产权价值最大化的动态组合。在这个意义上,规划者看到什么问题?想要解决什么问题?通过什么手段解决?行得通吗?
我们在厦门城中村研究中所看到的严峻问题是:城中村房屋物业化深化了社会排除。于是我们试图直奔主题的解决方向是:正视城中村为城市化的组成分,故应与城市升级中同步升级。基于厦门城市升级过程中,外来打工人群年轻化、学历化、白领化趋势的房客市场变化,推动城中村房屋业主在私领域进行房屋升级,在公领域选取集体建设用地做减法、留出村庄开放空间、多样化补充村庄公共服务。我们提出的口号是:“就算明天要拆迁,今天也要改善环境”。在做法上,由于要做减法,我们选择厂房为改造标的,以避免碰触社会面影响大的宅基地;又基于“弱集体”缺乏集体建设用地资源和资金,以及城中村人口规模和商业现状已证明其具有商业市场容量,我们提出土地入股和“商业+公共服务”综合体方案,一是争取厂房所有者合作,二是以商业争取投资人,三是以商业反哺公共服务空间。然而,我们的“商业+公共服务”游说方案并没有成功。
规划者的方案介入对系统产生的扰动,正好能反映系统状态;正如量子物理学对其观测对象打入高能,以其电磁波释出构成反推物质的能阶结构。游说方案失败反映的是,随着城市升级,城中村正好可以什么都不做便可获利增长:一头是城市升级导致紧邻城中村有地铁站、快速路出口、湿地公园,使得城中村区位升级,房租自然上涨;另一头是随着城市升级的产业结构调整,新生代外来人口具有较高支付能力,尽管聚居于城中村的人群相对低阶。不劳而获,于是成为城市升级中的城中村特征,除非消费侧低阶外来人口租房需求萎缩,或供给侧城中村竞争激烈,或城中村物业必须支付反映地价的持有成本,倒逼城中村租赁物业必须转型升级,否则城中村当然没有改善环境的动机与动力。
面对物业化的城中村完全缺乏自发改善环境动力,我们将规划者自身的立场站在了那二十倍于本村人口的承租者(外来打工人群)一方,将为承租者提供、提升公共服务界定为街道政府的职责而非村委,于是探索是否能以政府之手强制实施,征收建设城中村中的小微公共设施地块,亦即城中“村”中穿插有城市建设用地性质的公共服务?然而通过城市政府强制城中村减出公共开放空间,毕竟背离了城乡二元体制下城中村所维持的农村集体治理原则,而将相当程度地成为城市政府接管城中村,涉及整个治理结构的调整。
四、在城市升级中寻找城中村难局的松动点
面对城中村究竟是“城”是“村”的两难,我们发现没有一个一次性彻底解决的完美方案。在承认现实的前提下,选择为农民工社会融合及时提供友善环境,那么,“松动”与“引导”比完美方案来得重要。我们注意到,无论是城市化建设还是“新村建设、旧村改造”,村委与群众抗性最小的公共服务是道路建设,因此道路建设正是城中村难局的松动点。基于街道政府本有一穿过该城中村的城市道路计划,我们与街道政府共同研议该城市道路之于村庄的功能:(1)原进村道路仍承担主干道功能,新辟道路为次级分流功能,并承担村庄内部公共开放空间功能,在新辟道路两侧因地制宜置入公共服务,引动人群交往,营造公共性。(2)新辟道路将使村庄内部最深、最不可达的出租房,成为最具商业价值的沿街面,势必引发一轮沿街底商的开店潮,如何引导安全、有序、体面地开店,是城中村升级的示范;(3)新辟道路的公共服务功能与沿街店铺改造的成效,将具有延伸引导村庄内部公共设施微改造和物业房屋改善的积极意义。
在这个界定下的方案构思,我们提出的具体做法为:(1)多群体活动结合空间共享;(2)激励商业业态升级改造。关于“多群体活动结合空间共享”,依据城中村的人口构成特征,我们定向选择儿童、老人、主妇、青年、创客为社区活化人群,通过公共开放空间与公共设施的供给与使用,促进不同人群之间的交往,例如:社区菜园+公共厨房,从食材的认知、烹饪、种植,是儿童的自然教室,是社区妈妈互相学习、产生关联的场所;又如通过老人口述历史的采集,挖掘村庄故事、传承集体记忆的同时,老人对儿童“讲古”,亦是老有所为;或如建设儿童游戏场,不是简单直接采购市面上的廉价游具,而是调集村庄的瓦匠、泥水匠、木匠,由其带领儿童、主妇参与局部施做。在这个思路上,以及基于城中村的人口规模其实已达城镇规模,我们提出借新辟道路补充的公共设施有:儿童图书馆、儿童游戏场、公共厨房、社区菜园、家居教室、多功能信息娱乐中心、创客中心、就业服务中心、老有所为之家、社区市集、市民公园等。
在“激励商业业态升级改造”方面,鉴于城中村“房东”缺乏房屋改造动力,而真正使用空间、重视使用价值的是承租者;又鉴于商业空间亦是公共活动空间,而租赁住房是完全的私密空间,我们提出针对商户的激励计划。做法是:(1)第一步,试点店铺选拔。征集开店人提出店铺改造申请,在征集阶段公示供民众投票,并组织评选委员会,综合衡量业态的公共性、引领性、情景时尚度、和民众投票结果,选出试点店铺若干家。(2)第二步,设计竞赛。征集年轻设计师参加试点店铺改造设计竞赛,组织评选委员会成员包括业主代表、成租户代表、商户代表、设计专业代表,依据评选委员投票结果评选出优良中差,给予奖金鼓励。(3)第三步,试点店铺与设计方案匹配。试点店铺在所对应获奖方案中择一实施,街道政府补贴部分改造装修费用作为鼓励。
五、结语:强制+奖励引导+持有成本
城中村环境治理难局在于任何转型升级都意味着一段时间以租赁收入的机会成本为代价,甚至转型升级的房租上涨预期也不能如正常商业投资能够激励房东改善房屋条件,尤其是为村庄整体环境改善而退让出公共空间,其核心原因是土地房屋管理制度中持有成本的缺失。当一个制度默许没有成本的占地、占天际线时还能搭上城市建设的便车自动涨价,无论是传统儒家社会的以礼相让还是现代公民社会的公共性都成为了梦想而不是理想。
当城中村不再能当作过渡现象而忽略,我们认为,除了道路建设的强制手段、奖励改造的引导手段以为松动外,还应该引入持有成本的制度手段,即使不能立竿见影促使房东村民心甘情愿做减法,至少能提高村委的财务能力,增强村委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的能力。
城中村持有成本的制度设计权且视为“村庄物业费”,我们将拆迁补偿谈判所积累的共识移植到土地房屋物业费的设计中,在拆迁时越合法的补偿费越高、越违章的补偿越少,在日常的持有成本中反之,越合法的越没有持有成本,越违章的持有成本越高。例如,土地方面,符合一户一宅有土地使用权的,以及合法继承旧宅祖屋的,免收土地物业费,超占面积的收取土地物业费。房屋方面,参考拆迁补偿标准,人均50平方米面积免收物业费;超过人均50平方米面积而有合法产权的,为一级收费标准;超过人均50平方米面积而无合法产权的,超越多收费标准越高。
总体来说,城中村非城非村、亦城亦村的特性,已经成为制度板结的僵局。本文试图通过分析僵局形成的历史成因,政府、村委、个人各自立场下的行为模式,提出一个打破僵局的松动策略,即通过道路建设的强制手段、奖励改造的引导手段以及持有成本的制度手段,促使城中村房东改善居住环境,创造公共性和友善氛围,降低对外来打工人群的社会排除,以期推进对村民经济收益、对政府社会管理、对外来者社会融合皆为有利的大同社会。
[1]“杂地”并非法律上的定义,一般指村内的园地、空闲地、荒地、场院等。法律规定严格限制占用耕地建房,占用规划建设范围内的耕地需要办理农转用手续,且较难获得批准,因此“杂地”几乎是新建房屋占地的唯一来源。“杂地私有化”的村集体不积极主张杂地的集体产权,不对杂地进行统一的规划管理,任由村民通过私人的活动分割杂地。(刘昭吟、马晓明,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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